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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1 ) 9月5 日至1 1 月4 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经济法教程课后案例分析题答案

经济法教程课后案例分析题答案

经济法教程案例分析题答案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小题】答:李某于4月12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合同有效。

【第二小题】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甲是有限合伙企业A的有限合伙人,只有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甲才对该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例中,甲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是在和丙的业务往来中,他多次代表合伙企业出面与丙进行洽谈,乙虽然对此知情,但是也没有予以制止。

甲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丙签订协议,应该认为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

因此,丙有权要求甲对该交易承担清偿责任,甲应该与乙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公司法答:股东乙可以通过股东派生诉讼追究甲的责任。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应该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例中,甲是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经济法案例与答案

经济法案例与答案

经济法案例与答案第一章经济法概论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企业现有财产100万元,企业负债为180万元。

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处理?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处理?答:1.如果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因为是资不抵债,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免除债务比如宣布破产.2.以现有资产抵掉欠债的一部分,剩下的由甲乙丙按一定的比例偿还,偿还的比例可由甲乙丙协商,并且甲乙丙有连带责任.第二章公司法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

于2009年1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

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

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

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是新货时的价格。

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

于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

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他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和2.7万元,合计18.1万元。

公司显然不能成立。

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甲、乙二人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为什么?答: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

(P31)本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答: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

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

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1.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

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

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

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 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彻底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末与赠予行为无关。

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管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区分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彻底区分自己行为的状态,那末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夏某应予返还。

3.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 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 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局部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一批5000 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成认权〔或者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 2000 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成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经济法案例(内含详细答案)

经济法案例(内含详细答案)

合伙企业案例2
甲、乙、丙三个合伙养对虾。甲出资15万, 乙出资5万及负责相关用地,丙提供技术和 劳务。对虾厂向当地信用社贷款20万元。 后对虾死亡全部损失。信用社打算通过法 院查封甲的一幢临街房子,拍卖后收回20 万贷款及利息。信用社的作法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 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 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本案 中首先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不足部分各 合伙人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一般 承担有限责任,作为第三人的丙有理由相 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和第 三人的关系,合伙人执行本企业事务及代 表合伙企业时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所以当丙相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时, 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章案例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90万元设立一家有 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5万元,乙出资25万元, 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并主持召开 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会上商定了以下问题: ⑴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直接担任执行董事,并作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⑵决定设由懂得财务的乙担任财务主管及公司监事; ⑶决定以公司股东会名义公开登报招聘公司总经理 一名; 问:⑴该公司第一次股东会由甲召集是否符合《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 ⑵在该股东会议上商定的各事项中,哪些不符合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合伙企业案例3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 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 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 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 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 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 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 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 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2008年,甲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经协商,甲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与乙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甲以乙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乙将其股份回购,乙拒绝。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在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时,并未经过其他股东丙的同意,且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因此,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乙并未取得甲的股份,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无效,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经济法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及答案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及答案经济法案例一、某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问: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答案](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①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⑥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

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⑦ 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

经济法律关系案例及答案(3篇)

经济法律关系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供应了部分货物,但剩余部分未能按时交付。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货物供应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但被告未能按时交付剩余部分货物,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如果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供应剩余部分的货物。

(2)赔偿损失,即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货物未能按时交付而导致的经营损失、因寻找替代供应商而支付的费用等。

(3)承担违约金,即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若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以参照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由法院酌情判决。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精选全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

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

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

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

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

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答: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经济法--案例+答案教学提纲

经济法--案例+答案教学提纲

1、我国天长电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日本某电器公司达成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中方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出资,出资额为180万美元;外方出资额180万美元,以专利和货币出资4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40万美元,并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从中国银行贷款100万美元,余则向社会发行股票;双方分期缴付出资。

该企业于1994年3月18日获准签发营业执照。

后双方发生争议,双方约定使用美国法律解决争议。

于是双方诉诸法院。

问题:(1)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否合法?(2)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应作如何处理?(3)在注册资本中,外方的出资额是否合法?应作如何处理?(4)合资企业中外方投资额中的100万美元贷款是否合法?应作如何处理?(5)在合资企业中,合营各方在出资期限上应遵守什么要求?(6)该合资企业在设立中能否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7)双方就适用法律所作的约定是否有效,法院应使用哪国法律?为什么?【解析】(1)不合法。

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2)不合法。

应增至210万美元以上,因为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不合法。

应增至50万美元以上,因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

(4)合法。

因为在合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不得以合资企业名义从银行取得贷款,作为对合资企业的出资。

(5)第一,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自己认缴出资额的15%;第二,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6)不能。

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不能发行股票。

(7)无效。

应适用中国法律。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应外国法律无效。

经济法案例分析(第五章)

经济法案例分析(第五章)

教学案例分析(第五章)
一、消费者李某从某商场买回一台电冰箱,使用三天后,压缩机突然不制冷,
遂到商场要求更换,商场售货员声称,只能维修不能退换。

但修理三次后,电冰箱仍然不能正常使用,为此,李某花费了很多精力。

双方发生争执。

问:
1.该商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李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任某在一次展销会上看中了一套由肯特公司生产地组合家具,计5600
元。

销售人员刘某称该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生产出口系列产品。

于是双方签订了订货合同,任某预交了560元定金。

在按规定时间交货时,任某发现货品与样品不符,并存在质量问题。

交货人员表示可以上门维修。

任某交付了4400元,余下的640元待家具修好后付清。

半个月后,家具不但没修好,而且出现了更加严重的质量问题。

在多次与销售人员刘某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任某找到家具展销会主办单位兴华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协助解决,并提出退货要求,兴华公司许诺一个月内解决。

十几天后,任某被告知肯特公司已撤销展销会,华兴公司无法履行退货承诺。

于是任某来到消费者协会寻求支持。

经查,刘某不是肯特公司业务人员,而却所售家具只有一件是肯特产品。

在“消协”的支持下,任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华兴公司返还货款4960元并加倍赔偿5600元,承担经济损失2800元。

问:任某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麽?。

经济法律关系案例答案(3篇)

经济法律关系案例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在2018年6月将货物发往B公司所在地。

然而,在货物到达B公司后,B 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A公司多次与B公司协商,但B公司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A公司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合同主体法律关系合同主体法律关系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应当合法。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内容法律关系合同内容法律关系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货物的供应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方式等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本案中,合同内容较为明确,但存在争议的条款为货物质量。

3. 合同履行法律关系合同履行法律关系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关系。

本案中,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往B公司所在地,但B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A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而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三、案例分析及解答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质量要求。

在货物到达B公司后,B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答案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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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答案1.第一,甲服装公司与乙纺织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布料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甲服装公司乙纺织公司内容:甲服装公司享有收取布料的权利,同时,承担验货并支付120万元货款的义务;乙纺织公司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时间交货的义务客体:30匹布料第二,乙纺织公司与丙货运公司之间关于运输货物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乙纺织公司丙货运公司内容:乙纺织公司享有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义务;丙货运公司享有收取2万元运费的权利,同时,承担为乙纺织公司运输货物的义务客体: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2.符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其向某嫁接苗场购买无籽西瓜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要求某嫁接苗场返还购买西瓜种苗款2.7万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万元—0.6万元)×55亩=22万元。

某嫁接苗场将假种苗作为“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苗销售给符某的行为是欺诈,符某购买假西瓜种苗的行为是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双方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符某为无过错方,某嫁接苗场为过错方。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财产上损失,有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张某被解雇前曾代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货物,且张某在订立合同时出具了工作证、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甲公司的代理人,从而与甲公司订立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有效。

4.陆某要求艾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2月9日起至2012年2月8日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教学内容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教学内容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作者:苏涛第二章公司法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

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

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

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

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

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法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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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学案例第一章绪论1、某省滨海市下辖某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收回光华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光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此后,光华公司向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后,经过审查,作出了维持该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光华土地使用权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要求: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光华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公司的权益?答案与解析:(1)光华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为,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只能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南方工业公司与国华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国华机械厂为南方工业公司生产10台符合一定标准的机床;并约定南方工业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机床安装使用后,如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其余货款;同时双方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则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南方工业公司将机床安装投入生产后,加工的产品废品率大大超过合同规定标准。

经检查,产生废品的原因是机床的一个重要参数不合格。

国华机械厂多次派人对机床进行修理,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

为此给南方工业公司造成5万元的经济损失。

南方工业公司遂通知国华机械厂解除合同,要求退回机床并返还预付款,同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国华机械厂拒绝了南方工业公司的要求。

经济法第一章课教学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第一章课教学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总论课堂案 例答案
案例分析一
• 香港特别区政府在1998年9月连续两次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干预 金融市场,是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体现。国家经济管理关 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能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香港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投资“大鳄”的炒作,投入上亿港元入市 操作,直接参与市场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管理性流转关系的体现。平 等主体之间的完全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流转关系由民法调整。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除了大量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外,还存在着国家 对经济的参与关系,这种参与从传统的直接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计 划调度,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种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具 有管理性的流转关系,应当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香港政府直接入 市操作,参与市场流转关系,这种流转关系,是体现香港政府对经济 进行调控、扭转香港非正常金融市场意志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流转关 系,只能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能成为民法或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案例分析二
• 1.案例中的经济法主体是某市工商管理局和甲公司。其中工商管理局 是经济法主体中的经济管理主体,甲公司是经济法主体中的经济活动 主体。 • 2.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管理权”,简称“管理权”。 经济管理主体的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 执法权。案例中工商管理局作为经济管理主体行使的是市场规制执法 权。在工商管理局行使市场规制执法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职责。 依法管理,是相关的管理主体的重要职责。它不仅要求不得滥用管理 权和超越管理权,而且在广义上也包括适当地行使管理权,以及不能 放弃管理权。所以工商管理局在行使扣押甲公司商品这一职权的同时, 必须要承受这一行为违法法律规定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 经济活动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 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在市 场经济条件下是非常重要的。甲公司享有作为市场主体所应该享有的 经济自由权,不受经济管理主体的非法干涉,并且在其经济自由权受 到经济管理主体侵害的情况下,拥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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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纺织机械总公司(下称中方)拟与瑞士LD公司(下称外方)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3)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资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

(4)合资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期限进入第五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

请回答以下问题:(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为变的前提下,双方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本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42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应为 210万美元。

本题中,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仅为200万美元,所以不合法。

(2)合营各方出资的资产种类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请说明理由。

外方符合法律规定,中方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可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建筑物、现金、无形资产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

本题中,中方以其设定抵押的办公楼作为出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合营各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妥当?为什么?中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外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则有不妥之处。

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分期出资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从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而外方第一次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出资额的15%,故为不妥。

(4)合营各方约定合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30%的计划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

依照有关规定,合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题中,合营各方约定减少30%注册资本,届时不再报批、修改企业章程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不合法。

2、平华有限责任公司是江苏省一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其下设两个分公司:一是在北京的北京分公司;一是在广州的广州分公司。

由于前几年皮革市场坚挺,皮革公司生意兴旺,积累了雄厚的资金,准备向外投资。

经投资咨询,于2004年1月,将占公司净资产70%的资本投资设立一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名称为太阳有限责任公司。

该子公司自有资产1500万元,加上母公司投资的2000万元,全部资产为3500万元。

平华公司的董事长夏某兼任太阳公司的董事长。

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1500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2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归,全部亏损3500万元,实际上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子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用各种方式进行公告。

在债权申报期间,共有七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申报额为4000余万元,其中包括从银行的贷款2000万无、欠母公司货款500万元。

在人民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部分债权人对太阳有限公司欠其母公司的500万元货款作为破产债权提出异议,认为: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平华有限公司无权要求太阳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中偿还所欠其货款,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破产财产。

有的债权人还提出:母公司应对其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母公司,平华有限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太阳有限公司的债务负清偿责任,故要求平华有限公司代位偿还。

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买卖合同:由广州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1000个,每个800元,总金额是80万元。

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履行期限、违约金等主要条款。

合同订立后,该百货公司检验发现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该百货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而广州分公司却坚持要该百货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

于是该百货公司向法院起诉。

广州分公司参加了诉讼,但法院认为,总公司(平华公司)应承担责任,追加其为被告。

但总公司认为:(1)广州分公司常年在广州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2)按该皮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而广州分公司现任经理刘某却是总公司总经理李某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擅自以本公司的名义委任的。

总公司不承担责任。

问:(1)平华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①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本案中平华成立的子公司为太阳有限责任公司,故合法。

(2)太阳公司债权人对破产债权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②第1项主张成立,平华公司董事长兼任太阳公司的董事长,故母公司对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其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不得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得到公平清偿,第2项主张成立,否定子公司的法人资格,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不足,故母公司宜为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民事责任。

(3)广州分公司债务是否应由平华公司承担?平华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③应该不成立,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有母公司有,且总公司与分公司有约定,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3、A市发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

公司股东为公民个人甲和乙。

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12月正式登记注册成立后,开展业务经营。

由于公司股东人数少,遂决定两个股东中甲为执行董事,乙为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

该公司为了开拓市场拉客户,又决定聘请在A 市劳动人事局工作的好友丙兼任公司经理。

此时丙正好与丁做一笔生意,准备赊购一批男式皮衣贩卖,于是欣然同意担任该公司经理。

上任后,恰逢丁要求丙为其提供担保,于是丙利用经理之便,用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资产提供了担保。

皮衣到货后,未经任何人同意,丙便私自与发达百货公司签订合同,用公司名义将他贩卖的男式皮衣全部买下,从中渔利6万元。

此事很快被乙知道,因乙此时正好有一批自己经营的滞销服装要处理,便要求丙以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名义同自己进行交易,买下这批服装,得款人民币9万元。

由于皮衣和服装的质量有问题,加之季节的变化,造成了大量积压,使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严重短缺,无法继续经营,此时,执行董事甲才了解真实情况,便要求解除发达百货有限公司与丙的皮衣合同及与乙的服装交易,并要求丙和乙退还货款。

丙和乙均不同意。

于是,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丙与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皮衣买卖合同及乙与发达百货公司的服装交易无效,并赔偿由此给发达百货公司造成的损失。

问:(1)公司的组织机构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根据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事,不得兼任监事,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经理。

(2)乙和丙应对公司承担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乙与公司实施交易,违反规定,则乙所得收入应归公司,丙以公司名义为丁提供担保,以公司名义进行交易,故丙应将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某西方跨国公司拟向中国内地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

该计划在论及投资方式时,主张采用灵活的形式进行投资,其有关计划要点如下:(1)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

跨国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企业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

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2)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该跨国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

跨国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

跨国公司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跨国公司在使用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五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跨国公司适当的补偿。

问:本案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说明理由。

①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

②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需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③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大连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

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

④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

⑤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5、美华服装有限公司与凯丰贸易公司为关系企业。

美华公司主要生产“美华”牌系列服装,凯丰贸易公司负责经销。

该“美华”商标专用权属于美华公司,并已注册在案。

为了获取更大利益,两公司于1995年1月开始协商,达成合并意向。

经双方董事会分别向各自公司股东会提议,双方股东会均决议同意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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