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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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除适用——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被明确 排除适用(第二条)
——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公共卫生中毒事故未明确, 也是不适用;
——医疗事故的查处不适用。 5)衔接适用——特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2、条例总体框架与定位
2.1 34号令、75号令及其不足 2.2 493号令的总体框架 2.3 493号令的特点 2.4 493号令的五大变化 2.5 493号令的定位 2.6 493号令的意义
2.1 34号令、75号令及其不足
1)34号令
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 共5章28条,分别是: ——总则5条;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10条; ——特大事故的调查8条; ——罚则2条; ——附则3条。
2.6 493号令的意义
1)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减少事故; 2)有利于规范事故报告工作,减少事故损失; 3)有利于规范事故调查工作,提高政府效能; 4)有利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责任; 5)有利于加强事故责任追究,建立责任体系; 6)有利于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进步。
3、493号令总论 3.1 事故概念 3.2 立法目的 3.3 立法依据 3.4 适用范围
1.2 修订的指导思想
1)以人为本的思想 ——以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为本
2)行政主导的思想 ——充分发挥专家和司法机关的作用
3)重典治乱的思想 ——全方位加大事故成本追究事故责任
4)提高效率的思想 ——提高效率降低事故调查处理
1.3 修订中法名的变化
1)《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1.1 修订的必要性 1.2 修订的指导思想 1.3 修订中法名的变化 1.4 修订的主要过程
1.1 修订的必要性
1)是运用法律手段遏制事故发生的需要 2)是适应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 3)是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的需要 4)是加大责任追究建立责任体系的需要 5)是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
2.4 493号令的五大变化
1)划分事故等级的标准不一样 2)事故等级的称谓不一样 3)事故调查的组织者不一样 4)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时限不一样 5)对事故责任的处罚不一样
2.5 493号令的定位
1)最严格的程序法 2)最具体的组织法 3)最严厉的处罚规定 4)最全面的责任追究 5)最有效的预防手段 6)最重要的行政法规
3.1.2 事故概念——安全工程学
安全工程学讲的事故:是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 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的行动暂时或者永远终止的意外 事件。
有三层意思: ——事故背景:目的性,即存在某种实现目的的行动过程; ——事故过程:偶然性,是突然发生的、违背意愿的意外 事件; ——事故后果:严重性,即迫使其行动暂时或者永远终止。
1.4 修订的主要过程
1)2002年4月原国家局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 2)2002年9月原国家局报国家经贸委 3)2003年1月18日原国家经贸委报国务院 4)2003—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局调研修改 5)2006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常务会议 6)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7)2007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93号令发布 8)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3.1.1 事故概念——辞海
1)事件: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 (辞海定义) 2)辞海上讲的事故:指意外的变故或灾祸。是工程建设、 生产活动、交通运输中发生的意外损害或者破坏。
——有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为当前人力所不能 全部预防,称自然事故;
——有的因设计、管理、施工或操作时的过失所引起, 称责任事故。
2.2 493号令的总体框架
1)共6章46条 2)第一章 总则——8条; 3)第二章 事故报告——10条; 4)第三章 事故调查——13条; 5)第四章 事故处理——3条; 6)第五章 法律责任——9条; 7)第六章 附则——3条。
2.3 493号令的特点
1)广泛的适用性 2)详细的程序性 3)具体的操作性 4)严格的时限性 5)得当的衔接性 6)处罚的严厉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培训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 二、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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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 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内容
1、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2、条例总体框架和定位
3、条例总论
4、事故等级
5、事故报告
8、事故处理
6、事故调查
9、对事故责任的处罚
7、事故分析
10、条例的不足
——特指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有人身伤亡; ——造成经济损失
3.2 立法目的
1)规范事故报告; 2)规范事故调查; 3)规范事故处理; 4)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5)防止和减少事故。 3.3 立法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有关法律。
3.2 适用范围
1)普遍适用——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要适用 (第二条) 2)依照适用——没有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政府认为需 要调查的事故(第四十四条) 3)参照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 故,参照执行(第四十四条)
2)75号令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 共5章26条,分别是: ——总则4条; ——事故报告4条; ——事故调查7条; ——事故处理5条; ——附则6条。
3)34、75号令的不足
——原则性规定较多; ——适用范围不统一; ——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 ——立法技术不完善; ——操作性差; ——处罚乏力、没有处罚
可分为:设备事故、伤亡事故、险肇事故。
3.1.3 事故概念——安全法规
1)安全事故——302号令,将事故分为以下7类 : ——火灾: ——交通; ——建筑; ——危险物品; ——矿山; ——特种设备; ——其它。
2)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事故条例)
3.1.4 事故概念——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一般也可以分为以上7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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