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此条例适用于发生在生产单位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单位内,因违反工作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工具等,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产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和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五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稳定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及时将报告情况通报本单位内的其他职工,提高职工对生产安全的关注和认识。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八条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遵循全面、客观、科学和公正的原则,调查过程应规范、有序、及时。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过程和原因,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情况等。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查明责任主体、责任程度和责任范围,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应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伤亡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除刑事追责外,对于其他责任人,应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采取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事故处理,恢复生产秩序,但必须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向受伤人员进行合理赔偿,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和心理辅导。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的调查真实、责任的追究公正、事故的处理及时、教训的总结深入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客观、有效的原则,严禁歪曲、隐瞒、弄虚作假。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表附件2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记录表附件3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意见书附件4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报告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生产经营活动: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的产品制造、加工、经销和服务等活动。
3. 责任追究:指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追究。
4. 事故处理:指对事故损失进行调查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损失补偿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 教训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防范措施。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事故当事人对事故原因不愿意配合调查。
解决办法: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事故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倡导诚信合作的原则。
2. 困难:事故发生现场证据不足。
解决办法:加强现场勘察工作,挖掘潜在证据,搜集相关资料,并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获取证据。
3. 困难:事故调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
解决办法:加强事故调查人员培训,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防范为主,责任明确,依法履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公开等职责,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和改进各项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求真务实、公正客观、科学严谨、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方责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正并合理反映事故情况,确保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第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和消除事故危险,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填写《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报告单》。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报告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名称和发生时间地点;(二)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三)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四)事故处置措施及效果;(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其处置情况;(六)事故处理意见。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报告单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开的办公时间内填写,由事故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当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调查组。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应当涵盖事故的原因、性质、范围、损失和责任等方面,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证言,收集有关资料和证据,在调查中应当重视科学严谨的分析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当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当建立健全防范措施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隐患,避免相同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生产一线负责、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处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法律、事实、证据、责任”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科学、公正、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五条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发生了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即将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管理单位;其他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本单位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上一级管理单位和事故当事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即将组织调查处理,核实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影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救援伤员和隔离危(wei)险区域,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应急预案,组织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的审查、评估事故影响、研究报告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依法采集证据,深究事故原因。
对于重大以上事故,应当及时礼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协助调查。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包括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对事故影响范围的调查、对事故当事人的问询、对证据的采集、对事故成因的分析和对责任的认定。
第十条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反映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并依法给出责任主体和相关建议。
第十一条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考虑事故造成的后果和责任主体的情况,分别给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促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意外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预防、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集体经济财产安全。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生产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信息。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有必要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的,应当尽快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调查,依法做出结论,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参加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的会议和讨论。
第十条对于拒绝、阻碍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及时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应当依法组建,明确调查处理范围、任务和时间表,制定调查处理方案,分工协作,确保调查处理工作的高效完成。
第十三条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应当听取相关参与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专业意见,综合分析调查结果,形成结论意见,并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根据调查处理结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报告责任1. 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
二、调查程序1. 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小组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2. 调查小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三、调查报告1.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人、相关证据、损失情况及事故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影响等内容。
2. 调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详细,并在报告中提出对事故预防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四、责任追究1. 对于造成严重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停职或解聘等处理。
2. 对于事故调查报告中发现的管理不力或违规行为,单位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加强相关管理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处罚规定1. 对于未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员工,将根据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罚。
2.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改进措施1.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2. 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规范和有效管理,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希望广大员工和管理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责任人负责、有关单位协助、政府监管部门指导”的原则,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彻底调查和有效处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通报事故情况,积极协助受害人及其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封锁、保护和证据保全工作。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制定调查方案,全面梳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事故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进行证据搜集和分析。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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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和预防,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合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与生产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
...第五章调查处理程序第二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启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成立由本单位相关人员及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二)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发生原因、责任追究、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三)初步调查报告应当进行评审和审批,由生产经营单位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四)如有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的补充调查工作;(五)经补充调查工作后,调查组应当形成最终调查报告,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延误、篡改、销毁或者拒绝提供调查处理信息、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格2.事故现场照片...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作出的处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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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查明原因,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严重的和长期停产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责任落实,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履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应急机制,保证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落实职责,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和预防和控制措施的采取情况。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领导责任人,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险救援,确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小化。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和现场勘查,保护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过程和责任进行调查,并于事故发生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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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引言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提高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二、报告程序1.生产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对事故情况和原因进行初步评估。
3.生产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三、调查程序1.调查组应由安全监管部门指派,成员包括安全专家、技术人员、相关生产单位代表等。
2.调查组应全面搜集事故发生前的相关数据、文件和证据,对目击者进行询问,并进行现场勘察和实验。
3.调查组应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形成调查报告。
四、调查报告内容1.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等;–事故过程描述:详细叙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影响: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直接原因分析: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间接原因分析: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深层原因分析:对事故发生的深层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建议和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和防范措施。
2.调查报告应经过审定后,及时向相关方面进行通报。
五、调查结果应用1.调查结果应及时用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纠正事故发生的隐患,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2.对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调查结果还可以为相关科研单位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六、责任追究对于故意隐瞒、虚报或拖延报告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七、附则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将有助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效能,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责任追究、及时准确、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制定救治、善后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行政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应当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第七条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生产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八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
第九条生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提供下列信息:(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性质;(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三)事故原因和责任;(四)事故处理的情况。
第十条生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安排专门的调查组进行,并依法独立、公正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依法采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查相关人员,并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三条调查组依法有权要求事故当事人、证人、鉴定机构等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收到事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救治、善后和预防措施,并对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处理结果的报告和公示第十六条调查组应当对调查处理结果进行报告,并报告给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有关人员进行撰写并进行统计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以真实客观、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进行深入剖析和总结,提出科学合理的防范和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事故和灾难两种。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分为即时报告、初步报告、定期报告和总结报告。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以防范和预防为主线,以追究责任和事故原因为核心,以推动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为目标,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公平、科学严谨的原则,坚决杜绝隐瞒掩饰、推诿扯皮行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即时报告。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即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规模、伤亡情况、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即时报告应当及时传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初步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提交,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初步调查结论、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初步报告应当及时传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期报告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规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科学严谨,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陈述,查阅相关资料和证据,进行现场勘验和实验检测,开展必要的技术分析和信息核实,做出准确的结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事故发生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程序,并贯彻落实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维护生产安全事件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收集、记录和归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指导和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预警和风险评估,建立隐患排查机制,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整改。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现场安全,并及时启动事故报告程序。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和传递。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制定合理的报告流程和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追究等。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和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并在舆论引导、信息公开方面积极沟通。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进行审核和回复,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协助。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由负有生产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组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经验。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查阅相关记录、资料和证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和条件,并协助组织事故重现和模拟实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破坏环境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机制,及时上报部门以便追求法律责任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四条生产安全责任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好事故现场,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概况: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等基本信息;2. 危害程度: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3. 相关责任人: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人等;4. 救援措施:事故发生后的救援措施。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展开调查;2. 公正性:调查应公正、客观,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3. 科学性:调查应有科学依据,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分析。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如需要还可邀请专家参与。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原因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以及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2. 调查结论:明确事故发生的责任方,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3. 整改措施:根据调查结论,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结果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案,并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的科学、公正。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整体概述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为了有效应对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类生产单位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旨在规范生产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应对程序。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三条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受伤人数、损失情况等详细信息。
第四条报告要求生产单位应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报告应及时提交,避免延误事故处理时间。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五条调查组织生产单位应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独立公正,不受其他利益影响。
第六条调查程序调查组应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听取事故当事人陈述、收集证据等。
调查过程中应保护相关证据,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第七条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责任人、及时处理建议等。
报告应经过审核确认后提交相关部门。
第四章处罚措施和预防措施第八条处罚措施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的责任人,生产单位应给予相应处罚。
处罚应公正公平,符合法律规定。
第九条预防措施生产单位应根据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预防措施应经过审查确认,确保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条例解释对于本条例中不明确的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生产单位,依法实施。
第十一条生效及修改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生产单位应严格执行。
对本条例内容如有需要修改的,应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修改实施。
结束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单位面临的重要问题,规范的报告和处理程序能有效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本条例旨在引导生产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预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类组织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直接或间接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报告原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按照“先报告、再调查、最后处理”的原则,及时防范和遏制事故扩大。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五条报告程序当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告:(一)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安全撤离被困人员,限制事故扩大。
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救援机构并立即进行应急救援。
(二)负责人或直接知情者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
同时,要将事故情况告知员工,通知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班及时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和指导事故调查。
第六条报告内容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事实及相关资料:(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情况和损失范围;(二)生产设施、设备、物资等的使用情况;(三)员工人数、死亡、受伤及安全状况;(四)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五)事故责任认定、救援和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六)所需技术资料、技术支援和人力物力的保障需求等。
第七条报告要求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报告内容要求客观真实,不得隐瞒事实、虚报伪造;(二)报告方式应当依据要求及时、准确、清晰传达确切信息;(三)报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资料和证据,包括图片、录像等。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八条调查程序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即召集事故调查组,选择经验丰富、技术熟练、调查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二)搜集现场记录、资料和证据;(三)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分析,查明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四)撰写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签署。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责任明确、责任追究严肃、事实真相查明、依法依规处理”的原则,工作程序合理、操作简便、科学规范。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保障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泄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工作的廉洁和公正。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事故后果及受害人员的伤亡情况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可以采用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或者其他合适的形式,但是书面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经过,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包括调查的过程、事实的查明、责任的划分和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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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493号令的总体框架
1)共6章46条 2)第一章 总则——8条; 3)第二章 事故报告——10条; 4)第三章 事故调查——13条; 5)第四章 事故处理——3条; 6)第五章 法律责任——9条; 7)第六章 附则——3条。
2.3 493号令的特点
1)广泛的适用性 2)详细的程序性 3)具体的操作性 4)严格的时限性 5)得当的衔接性 6)处罚的严厉性
3.1.2 事故概念——安全工程学
安全工程学讲的事故:是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 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的行动暂时或者永远终止的意外 事件。
有三层意思: ——事故背景:目的性,即存在某种实现目的的行动过程; ——事故过程:偶然性,是突然发生的、违背意愿的意外 事件; ——事故后果:严重性,即迫使其行动暂时或者永远终止。
可分为:设备事故、伤亡事故、险肇事故。
3.1.3 事故概念——安全法规
1)安全事故——302号令,将事故分为以下7类 : ——火灾: ——交通; ——建筑; ——危险物品; ——矿山; ——特种设备; ——其它。
2)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事故条例)
3.1.4 事故概念——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一般也可以分为以上7类。
2、条例总体框架与定位
2.1 34号令、75号令及其不足 2.2 493号令的总体框架 2.3 493号令的特点 2.4 493号令的五大变化 2.5 493号令的定位 2.6 493号令的意义
2.1 34号令、75号令及其不足
1)34号令
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 共5章28条,分别是: ——总则5条;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10条; ——特大事故的调查8条; ——罚则2条; ——附则3条。
1.4 修订的主要过程
1)2002年4月原国家局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 2)2002年9月原国家局报国家经贸委 3)2003年1月18日原国家经贸委报国务院 4)2003—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局调研修改 5)2006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常务会议 6)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7)2007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93号令发布 8)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1.2 修订的指导思想
1)以人为本的思想 ——以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为本
2)行政主导的思想 ——充分发挥专家和司法机关的作用
3)重典治乱的思想 ——全方位加大事故成本追究事故责任
4)提高效率的思想 ——提高效率降低事故调查处理
1.3 修订中法名的变化
1)《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排除适用——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被明确 排除适用(第二条)
——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公共卫生中毒事故未明确, 也是不适用;
——医疗事故的查处不适用。 5)衔接适用——特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1、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1.1 修订的必要性 1.2 修订的指导思想 1.3 修订中法名的变化 1.4 修订的主要过程
1.1 修订的必要性
1)是运用法律手段遏制事故发生的需要 2)是适应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 3)是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的需要 4)是加大责任追究建立责任体系的需要 5)是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
2)75号令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 共5章26条,分别是: ——总则4条; ——事故报告4条; ——事故调查7条; ——事故处理5条; ——附则6条。
3)34、75号令的不足
——原则性规定较多; ——适用范围不统一; ——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 ——立法技术不完善; ——操作性差; ——处罚乏力、没有处罚
——特指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有人身伤亡; ——造成经济损失
3.2 立法目的
1)规范事故报告; 2)规范事故调查; 3)规范事故处理; 4)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5)防止和减少事故。 3.3 立法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有关法律。
3.2 适用范围
1)普遍适用——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要适用 (第二条) 2)依照适用——没有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政府认为需 要调查的事故(第四十四条) 3)参照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 故,参照执行(第四十四条)
2.6 493号令的意义
1)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减少事故; 2)有利于规范事故报告工作,减少事故损失; 3)有利于规范事故调查工作,提高政府效能; 4)有利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责任; 5)有利于加强事故责任追究,建立责任体系; 6)有利于保事故概念 3.2 立法目的 3.3 立法依据 3.4 适用范围
3.1.1 事故概念——辞海
1)事件: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 (辞海定义) 2)辞海上讲的事故:指意外的变故或灾祸。是工程建设、 生产活动、交通运输中发生的意外损害或者破坏。
——有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为当前人力所不能 全部预防,称自然事故;
——有的因设计、管理、施工或操作时的过失所引起, 称责任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培训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 二、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
第一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 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内容
1、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2、条例总体框架和定位
3、条例总论
4、事故等级
5、事故报告
8、事故处理
6、事故调查
9、对事故责任的处罚
7、事故分析
10、条例的不足
2.4 493号令的五大变化
1)划分事故等级的标准不一样 2)事故等级的称谓不一样 3)事故调查的组织者不一样 4)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时限不一样 5)对事故责任的处罚不一样
2.5 493号令的定位
1)最严格的程序法 2)最具体的组织法 3)最严厉的处罚规定 4)最全面的责任追究 5)最有效的预防手段 6)最重要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