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确的民事诉讼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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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2020〕34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修改第一级案由3个1.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为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

2.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3.增加第一级案由“第十一部分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13个4.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独立保函纠纷”。

5.变更第二级案由“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6.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7.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8.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9.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10.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11.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12.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13.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一、案由释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子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 最高院专委杜万华对《规定》十大亮点的权威解读三、典型案例【案例】吴某某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单个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审判要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

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主观上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单个的借款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双方之间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案例】蔡锡满诉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争议焦点】出借人出于获利的目的借款给他人,且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只是双方当事人在约定利息时未说明是月息还是年息,此种情形是否属于约定利息不明确,是否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审判要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院案由规定

最高院案由规定

最高院案由规定
最高院案由是指最高法院受理并审理的各类案件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最高院案由主要分为刑事案由、民事案由和行政案由。

刑事案由是指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符合公诉条件移送到法院审理的案件。

最高院对刑事案由的规定主要包括一般刑事案由和特殊刑事案由。

一般刑事案由主要包括盗窃、抢劫、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等一般犯罪行为;特殊刑事案由主要包括恐怖活动、重大贪污贿赂、走私、贩卖人体器官等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民事案由是指涉及民事关系的各类争议案件。

最高院对民事案由的规定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家庭纠纷、侵权责任等各种民事关系引发的争议案件。

行政案由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案件。

最高院对行政案由的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合同纠纷、行政赔偿争议、行政征收纠纷、行政处罚决定纠纷等各类行政争议案件。

此外,最高院还规定了其他类别的案由,例如国家赔偿案由、国家民族政策案由、复核案由等。

这些案由主要涉及国家利益、法律层面的重要问题,需要最高院进行审理。

最高院案由的规定旨在确保最高法院能够专门处理重大、复杂和有特殊意义的案件,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同时,最
高院案由的具体规定还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求。

最高院关于案由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案由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案由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统一解释和监督法律的适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审理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案由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案由是指建立审判所所能审理的案件的类别、属性和性质的一种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具体的案件类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一些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类案件的审理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刑事案件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权益保护的案件;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合同等行政权力行使方面的争议。

通过明确规定案件类别,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更好地进行案件的分工、引导和管理。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案件的属性特征。

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不同的属性特征,例如刑事案件追究犯罪责任和社会危害性,民事案件保护民事权益和协商解决纠纷,行政案件规范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案件的属性特征,有助于法官更好地把握案件的实质和审理重点,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案件的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同案件类别的审理程序进行了区分和规范。

例如刑事案件按照立案、受理、调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程序进行,民事案件按照立案、受理、调解、举证、开庭审理和裁判等程序进行,行政案件按照立案、受理、审查、询问、听证、开庭审理和裁定等程序进行。

这些统一的审理程序有利于确保案件符合法定规定,遵循程序正义。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案件的审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争议焦点和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规定。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证据链的衔接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民事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同解除的前提和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审判标准有助于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最高法院常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表格(2011年版)

最高法院常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表格(2011年版)

最高法院常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表格(2011年版)一、人格权纠纷案由释义法律依据注意问题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1、《民通》2、《道路交通安全法》3、《铁路法》第58条4、《民用航空法》第157条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现这些纠纷时,首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

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案由8、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姓名权纠纷因干涉、盗用、冒用他人姓名而引起的纠纷1、《民通》第99、120条2、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婚姻法》第14、22条4、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将“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的行为”和“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归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150、151条5、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肖像权纠纷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纠纷1、《民通》第100条、120条2、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150条、151条3、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纠纷: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给他人使用;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进行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

名誉权纠纷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1、《民通》第101、120条2、《侵权责任法》3、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150、151条4、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纠纷: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适用素材不当、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以及因过失致人名誉权损害。

最高院民事诉讼状范文

最高院民事诉讼状范文

最高院民事诉讼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如果是单位,写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相关信息)联系方式:[联系电话]案由:[简要说明是什么样的民事纠纷,比如借款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之类的]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具体金额]元,这个钱可是被告欠了好久的啦,就像欠了的债迟早要还一样。

这其中包括[详细说明每一笔钱的由来,比如借款本金多少,利息多少]。

2. 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毕竟这个官司是因为被告的问题才产生的嘛,让被告出这个钱才合理。

事实与理由:各位法官大人啊,您听我细细道来。

事情是这样的,[具体日期]的时候,我和被告之间发生了[描述事情的开端,比如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场景等]。

当时我可信任被告了,就像相信自己的影子不会离开自己一样。

就拿借款来说吧(如果是借款纠纷的话),被告一脸诚恳地跟我说他遇到了困难,急需一笔钱周转。

我这人吧,心一软就把自己辛辛苦苦攒的钱借给了他。

我们约定好了借款的金额是[借款金额]元,利息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来算,还款日期是[还款日期]。

我当时还想着,大家都是朋友(或者其他关系),他肯定会按时还钱的。

可是呢,这到期了,被告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

我给他打电话,他要么不接,要么就找各种借口,什么“我最近也没钱啊”“再给我点时间吧”。

我这心里就像被猫抓了一样难受,我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呀。

又比如说如果是侵权纠纷,那就是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被告做了[描述侵权行为,比如撞了我的车、弄坏了我的东西等],我当时都懵了。

我好好的东西就被他这么弄没了或者弄坏了,他还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

我要求他赔偿,他却耍赖皮,这简直就是欺负人嘛。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民事案件案由分类)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民事案件案由分类)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民事案件案由分类)高级法院发布:法院不受理的10大类69种民事案件目录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三、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五、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八、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九、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十、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

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

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
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是对民事案件的分类和界定的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对象确定案件的民事案由。

目前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权利纠纷类案由
1.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

2.侵权责任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

3.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4.不当竞争纠纷:包括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等。

二、婚姻家庭类案由
1.离婚纠纷:包括夫妻分割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

2.婚约财产纠纷:包括婚约违约纠纷等。

3.继承纠纷:包括遗嘱效力纠纷、遗产分割纠纷等。

三、物权纠纷类案由
1.不动产登记纠纷:包括不动产权属纠纷等。

2.动产抵押、质押纠纷:包括动产抵押权纠纷、动产质权纠纷等。

3.物权确认纠纷:包括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等。

四、债权债务类案由
1.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借款合同纠纷等。

2.金融债务纠纷:包括票据纠纷、信用卡纠纷、银行保函纠纷等。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类案由
1.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纠纷: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纠纷等。

六、行政纠纷类案由
1.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契约纠纷等。

以上只是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的一部分,具体案由的界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对于不在最高院规定范围内的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辨别,并依法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在我看来,这本书的最大亮点在于其对新规定的深入剖析和具体适用。新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 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纠纷,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这本书正是对这些新规定的 详细解读和适用指导,使得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并应用这些规定,从而更好地服 务社会,保障人民的权益。
本书还结合实际案例,对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适用进行了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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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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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规定最高院

民事案由规定最高院
105.股票交易纠纷
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7.出资转让纠纷
108.国债交易纠纷
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
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
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
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份
114.出资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6.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份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纠纷
74.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75.保证合同纠纷
76.抵押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
77.质押合同纠纷
78.留置纠纷
115.联营合同纠纷
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119.挂靠经营纠纷

消极确认之诉:债务人主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可行性

消极确认之诉:债务人主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可行性

消极确认之诉:债务⼈主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可⾏性签:问题的引出:随着互联⽹⾦融的发展,不少⼩贷公司如⾬后春笋般的涌现,这些⼩贷公司在借款上虽然⽐银⾏更简单便捷,但很多⼩贷公司的借款上存在很多风险,例如⾼额的管理费、利息等以及引发的暴⼒催债⾏为。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往往遭受有苦说不出的困境:明明按照法律规定,⾃⼰的债务已经履⾏完毕,但按照签订的不公平、不规范的借款协议,债权⼈仍向其不断的追讨债务,债务⼈通过报警等维权,也因为有合法的借款协议⽽得不到妥善处理;⼀旦拖延处理,⼏千的债务就会变成⼏万的债务,引发更⼤的问题。

如果有⼀份法院的判决确认债权债务已消灭的判决,则债权⼈就会失去追讨的合法依据,如果再引发⾮理性的催债,则完全可以寻求警⽅的帮助。

那么,问题来了:债务⼈能否主动出击,向法院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债务⼈可以主动提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民诉理论上称之为消极确认之诉。

消极确认之诉与积极确认之诉相对应,在我国司法实践与理论界都是较少涉及的,因为似乎违反了传统的诉讼理念。

如前述说所的情况下,权利⼈故意不提起诉讼⽽是采取私⼒救济的⽅式主张权利,义务⼈往往不胜其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再禁⽌义务⼈采取措施保护⾃⼰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公平了。

其实这⼀制度早就存在,德国民诉法256条便已经进⾏了规定的,在德国法上称之为“起诉催告程序”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247条也进⾏了规定,不过可惜,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进⾏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我国民诉法没有规定,那实务中能不能进⾏操作呢?答案是可以操作,但具有⼀定理论与实务上的风险。

早在2009年,最⾼院就判决了⼀起经典的“消极确认之诉”【(2009)民⼆终字第119号】(收录在《商事审判指导》2009 年第4 辑和《最⾼⼈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对案对此类纠纷有⼀定的参考意义。

以此,结合民事诉讼法之相关理论以及根据检索到的现有判决,我们对此类诉讼进⾏⼀定的分析:⼀、严苛的起诉条件(当事⼈适格问题)关于起诉的条件或者称之为适格的当事⼈问题,是此类案件能否被⽴案审理的第⼀步,在民诉理论上主要所要探讨的是诉之利益问题,因太过于理论,所以再此不展开,我们从两个案件的裁判⽂书说理来梳理司法中对该类案件起诉条件的意见:【(2016)渝05民终3418号】因消极确认之诉系⼀种特殊的诉,若对其不加以限制容易引发滥诉情况的产⽣。

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

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

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原告主张的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如果认为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确定为其它案由,可以不受案件管辖权异议阶段确定案由的限制。

2.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诉争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争议标的,而不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

“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诉讼请求中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不能以给付金钱的责任承担请求确定合同履行地,而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合同义务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罗东川黄建中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并就如何实施《案由规定》向全国法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案由规定》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2008年4月1日《案由规定》施行起,2001年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制定新的《案由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物权法顺利实施,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发展,方便当事人诉讼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案由规定》的公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规范化,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水平。

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案由规定》,现就《案由规定》修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几个主要问题谈些认识,供读者参考。

一、起草《案由规定》的背景和过程《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工作,推动民事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因此有必要对《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同时,自2000年全国法院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后,如何进一步改进和科学划分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如何加强民事审判业务的管理和司法统计,都需要对案由体系进行调整和改进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1月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确定对《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承担了“民事案件案由细化、补充”的任务,并组成了由研究室牵头、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和立案庭、审监庭参加的课题小组。

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收集对《案由规定(试行)》的修改意见。

最高院司法解释20166号公告全文

最高院司法解释20166号公告全文

最高院司法解释20166号公告全文【案由】根据宪法的规定,为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解释。

【解释一】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适用一、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自行负责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二、法院可以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能够更容易获取证据的一方。

三、法院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合法取得和证据链的完整性。

【解释二】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一、商标纠纷案件中,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的排他使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造成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三、商标的知名度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要件之一。

【解释三】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网络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合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合理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四】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应当与刑事审判同时进行,减少重复审理的次数。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结果对民事诉讼具有法律效力。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刑事赔偿或民事赔偿应当充分补偿被害人的损失。

【解释五】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的程序一、债务人在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前,可以提供足够的财产担保来解除该措施。

二、法院对保全申请的审查应当及时,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

【解释六】关于审理非法放贷纠纷案件的程序和标准一、非法放贷纠纷案件的受理应当严格审查,确保原告的诉讼请求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非法放贷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的资金来源、出借方式、利率等因素。

2011年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11年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医疗事故纠纷案由是什么?

医疗事故纠纷案由是什么?

People are not afraid of walking in the dark, but they are afraid that there is no sunshine in their heart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医疗事故纠纷案由是什么?医疗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分为两种: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而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可见,两者在对医疗侵权纠纷的分类上是存在冲突的。

非医疗事故损害纠纷都不能作为案由成立。

你知道什么是医患关系吗,所谓医院关系就是人生病了到医院接受治疗的服务,从而形成医患关系。

随着现在医疗事故的时有发生,医疗纠纷也不断增加,如果没有妥当处理可能会形成医闹事件。

而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医疗事故纠纷案由?还有医疗纠纷案由有哪些分类?医疗纠纷诉讼案由的选择医疗纠纷诉讼案由的选择和确定,对诉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对法律的适用、是否需要鉴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赔偿的数额等等。

因此,在提起医疗纠纷诉讼时应当慎重选择和确定案由。

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涉及医疗纠纷诉讼的案由分为两种三类,第一种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第二种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其中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因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和法律知识理解不够,在起诉时认清当事人与医疗单位间的法律关系是有些困难的,这需要质询法律专业人士。

医疗纠纷案由分类医患关系建立后,患方对医疗行为有异议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这是患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纠纷的案由分为两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而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仅仅规定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才能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诉讼,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则不能起诉,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对此加以解释。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目录最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三、继承纠纷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六、所有权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十、合同纠纷十一、不当得利纠纷十二、无因管理纠纷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十七、劳动争议十八、人事争议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十九、海事海商纠纷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十四、证券纠纷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二十六、信托纠纷二十七、保险纠纷二十八、票据纠纷二十九、信用证纠纷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三十、侵权责任纠纷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适用《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最高院印发《修改〈案由规定〉决定》的通知最高院就发布《修改〈案由〉决定》答记者问最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三、继承纠纷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六、所有权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十、合同纠纷十一、不当得利纠纷十二、无因管理纠纷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十七、劳动争议十八、人事争议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十九、海事海商纠纷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十四、证券纠纷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二十六、信托纠纷二十七、保险纠纷二十八、票据纠纷二十九、信用证纠纷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三十、侵权责任纠纷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适用《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最高院印发《修改〈案由规定〉决定》的通知最高院就发布《修改〈案由〉决定》答记者问展开编辑本段最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11〕41号【发布日期】2011-02-18【生效日期】2011-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编辑本段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编辑本段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编辑本段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消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六、所有权纠纷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业主知情权纠纷43、遗失物返还纠纷44、漂流物返还纠纷45、埋藏物返还纠纷46、隐藏物返还纠纷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48、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49、海域使用权纠纷50、探矿权纠纷51、采矿权纠纷52、取水权纠纷53、养殖权纠纷54、捕捞权纠纷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58、地役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59、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60、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61、留置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62、占有物返还纠纷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编辑本段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十、合同纠纷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89、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1)借记卡纠纷(2)信用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01、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104、委托合同纠纷(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111、合伙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20、服务合同纠纷(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5)旅游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121、演出合同纠纷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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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新的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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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 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50、探矿权纠纷 51、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50、发现权纠纷 151、发明权纠纷 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 券、保险、票据等有 纠纷 关的民事纠纷
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 券、保险、票据等有 纠纷 关的民事纠纷 231、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232、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233、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23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235、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236、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37、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238、联营合同纠纷 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19、再保险合同纠纷 320、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321、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二十八、票据纠纷
二十九、信用证纠纷
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纷
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323、保险费纠纷 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25、票据追索权纠纷 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331、票据保证纠纷 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333、票据代理纠纷 334、票据回购纠纷 335、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336、信用证开证纠纷 337、信用证议付纠纷 338、信用证欺诈纠纷 339、信用证融资纠纷 340、信用证转让纠纷 341、监护人责任纠纷 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49、产品责任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
168、经营者集中纠纷 169、劳动合同纠纷
170、社会保险纠纷
十八、人事争议
171、福利待遇纠纷 172、人事争议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纷
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纷
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 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18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18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18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 19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 19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19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19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19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 19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 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 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 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 20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20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20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4、理货合同纠纷 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20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20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 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 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 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214、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21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21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 218、海事请求担保纠纷 21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 22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 221、港口作业纠纷 222、共同海损纠纷 223、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224、船舶共有纠纷 225、船舶权属纠纷 226、海运欺诈纠纷 22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228、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22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230、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 二、婚姻家庭纠纷 继承纠纷
三、继承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民事诉讼案由 一级案由 二级案由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三级案由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8、抚养纠纷 19、扶养纠纷 20、赡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 竞争纠纷 纠纷
121、演出合同纠纷 122、劳务合同纠纷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24、广告合同纠纷 125、展览合同纠纷 126、追偿权纠纷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128、不当得利纠纷 129、无因管理纠纷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二十二、合伙企业纠 纷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 的纠纷
二十四、证券纠纷
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285、管理人责任纠纷 286、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287、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288、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289、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290、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291、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292、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293、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29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295、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296、证券发行纠纷 297、证券返还纠纷 298、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二十五、期货交易纠 纷
二十六、信托纠纷
二十七、保险纠纷
299、证券托管纠纷 300、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301、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30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30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304、期货透支交易纠纷 305、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306、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307、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09、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310、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311、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312、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31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314、民事信托纠纷 315、营业信托纠纷 316、公益信托纠纷 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06、行纪合同纠纷 107、居间合同纠纷 108、补偿贸易纠纷 109、借用合同纠纷 110、典当纠纷 111、合伙协议纠纷 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13、彩票、奖券纠纷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 十、合同纠纷 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 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31、商标合同纠纷
132、专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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