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托出售合同完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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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编号:协议编号: (20 )号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出售委托协议
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监制
使用须知
一、本协议是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出售委托协议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郑州市范围内存量房出售代理业务时应当使用本示范文本。
本协议所指“存量房(二手房)”是指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二、出售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本协议之前,应当阅读并了解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充分协商,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
三、为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对文本中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四、存量房出售居间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实行自愿委托原则,出售方应当慎重选择受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五、本协议条款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出售委托协议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
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注册地址:
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售的委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的基本信息
坐落位置: ; 建筑面积:平方米;户型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总楼层 ;结构形式:;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土地使用证号为:;所有权人:;共有人:;他项权利设定情况、租赁情况、房屋内附属设备状况及室内装饰装修情况详见附件。
第二条委托方式约定为下列第款。(仅选一款)
(一)甲方可委托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代理服务;
(二)甲方仅委托乙方独家提供居间代理服务。
第三条委托事项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约定为下列第款。(可以多选)
(一)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行情咨询;
(二)介绍客源,协助交割房屋;
(三)协助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
(四)协助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五)其他约定:
。
乙方为甲方提供代办贷款、房地产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甲方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甲方同意后,另行签订协议。
第四条甲方委托乙方出售的房屋参考价(含设施设备及装修)人民币大写元,¥元(其中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的价格为人民币元)
其他要求:
。
第五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委托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协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协议委托期限延长。
第六条佣金及支付约定
(一)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项,达到约定标准后日内,甲方应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
(二)其他约定:
。
第七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保证委托出售的房屋权属清楚,并有完全处分权;
(三)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有关资料真实可靠;
(四)应对乙方的经纪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五)乙方对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核实,甲方应予以协助,并在《房屋现场勘察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六)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应按约定支付佣金;
(七)其他义务:
。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为甲方签订买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指导等服务;
(三)及时安排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为甲方提供服务;指定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到房屋现场实地勘察,填写《房屋现场勘察记录表》;
(四)收取佣金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五)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当利益;
(六)其他义务:
。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约定:
。
(二)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约定:
。
(三)其他约定:
。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协议履行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约定:
。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内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公章):
共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签字: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附件:《房屋现场勘察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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