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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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看法

姓名:江晨学号:100402038 班级:10级法学1班

今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迎来了自1979年制定以来的第二次修改,目前修改草案已对原有条文作出了部分修改和增加,回顾刑诉法发展历程,不难看出这样一条脉络:从单纯注重打击犯罪向兼顾人权保障方向演变。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加强,保障人权已成为我国立法中越来越注重的不可忽略的内容。

这次修改草案中提出了嫌犯近亲属可拒绝出庭作证,对于这个提法,我认为是对于证人作证方面较大的突破,是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只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其实我国历代以来的刑罚制度中就有“亲亲相隐”原则,“亲亲相隐”即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当时实行这项制度,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现在看来,近亲属拒绝作证与这项原则不谋而合。

我认为法律规范人的行为活动,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制定出的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不惜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风纪的本意。如果在家庭关系中,

用法律强迫出卖和揭私,则使人际之间毫无信任的底线。从现实中出发,不少人甘愿冒险窝藏亲属,帮助其逃亡,如果法律予以制裁,则可能导致全家受刑罚制裁的惨痛后果。从犯罪学上讲,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心灵绝望,而一个充满信任和温情的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最终改造。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不仅要强调对犯罪的惩罚,更要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特别是亲情的关怀比一味的以惩罚为目的的制裁更能让他们自觉地接受教育和改造,从而才能有从新做人的勇气,重新为社会做贡献。

但是如果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是否与包庇窝藏罪相矛盾也是我们刑诉立法应当考虑的问题,近亲属可拒绝出庭作证并不代表当其积极地、故意地作假证来包庇被告人时也不受到法律追究,因为其已经超越了法律赋予其权利的范围。所以法律有必要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如只限定于父母、子女和配偶;可拒绝作证的犯罪种类,如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除外;可拒绝作证的层次,如拒绝出庭作证、包庇、窝藏、作伪证、甚至是共同犯罪,刑法应当有明确的限制规定。法律应当从既有利于打击犯罪又不损害亲情的情况下制裁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所以我认为对于刑诉法草案中的近亲属可拒绝作证制度的增设,总的来说是保障人权与最基本的家庭亲情的有利对策,应该通过合理的完善在我们的刑诉法修改中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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