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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川人社发[2010]2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5.05【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22号)各市(州)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随同《暂行办法》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二○一○年五月五日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顺畅接续,切实维护参保(合)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的现行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现已参加两个以上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并存在两个以上医疗保险关系的,待遇享受可延续至2010年底。

从2011年开始,各地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医疗保险和重复享受待遇的规定。

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川卫办发[2009]408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通知(川卫办发[2009]408号)各市、州卫生局:现将《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七日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建立稳定农村卫生队伍的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卫生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机制,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农村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为核心,以培养一支规范化的农村医师队伍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与农民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农村卫生技术人才队伍,推进农村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方法、程序进行。

各级各部门对选拔出的卫生拔尖人才应加强培养和管理。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基本条件第四条凡在我省农村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五条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纪守法。

(二)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农村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有较丰富的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经验,在当地群众和同行中有较大影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川人社办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为确保2014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63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军队卫生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考人员的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3年12月31日。

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一)报名时间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四川省医疗卫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四川省医疗卫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人社发[2013]6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3.12.25【实施日期】2013.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人社发〔2013〕6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近年来,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紧紧围绕服务“三大发展战略”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以构建“卫生天府、健康四川”为目标,忠于职守,乐于奉献,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始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认真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光荣使命,为保障人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创新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决定:对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00个“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宁建锋等350名“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先进示范作用,为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再立新功。

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和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忠诚履行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神圣使命,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伟大中国梦四川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名单2.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名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2013年12月25日附件1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名单(共100个)成都市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成都市武侯区卫生局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大邑县中医医院新津县卫生局自贡市自贡市卫生局自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贡市中医医院攀枝花市攀枝花市中心医院米易县卫生局泸州市泸州市卫生局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泸州市中医医院德阳市德阳市卫生局德阳市人民医院德阳市旌阳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什邡市妇幼保健院绵阳市绵阳市卫生局绵阳市中心医院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绵阳市中医医院安县卫生局平武县卫生局广元市广元市卫生局广元市妇幼保健院广元市中医医院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卫生院剑阁县江口镇中心卫生院遂宁市遂宁市中心医院射洪县卫生局射洪县中医院内江市内江市卫生局威远县人民医院乐山市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乐山市中医医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峨眉山市人民医院南充市南充市卫生局南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充市高坪区妇幼保健院南部县人民医院宜宾市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广安市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达州市达州市卫生局达州市中心医院巴中市巴中市妇幼保健院平昌县白衣镇中心卫生院雅安市雅安市卫生局雅安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雅安市中医医院雅安市雨城区卫生局雅安市雨城区妇幼保健院天全县中医医院芦山县龙门乡中心卫生院宝兴县人民医院荥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汉源县中医医院石棉县人民医院眉山市眉山市卫生局眉山市中医医院彭山县卫生局洪雅县卫生局资阳市资阳市中心血站简阳市人民医院/资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安岳县中医医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卫生局汶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九寨沟县人民医院漳扎镇分院金川县观音桥中心卫生院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卫生局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乡城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凉山彝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宁南县卫生局喜德县卫生局省直单位卫生厅艾防处省医学科学院?省人民医院神经内科省医学科学院?省人民医院外科ICU省医学科学院?省人民医院消化内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预防控制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学校卫生消毒所省肿瘤医院放疗中心物理室省妇幼保健院省医学情报研究所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护理部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整形烧伤科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卫生厅项目管理中心卫生厅国际交流中心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中药资源与种植研究所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医院省骨科医院膝关节科科学城科学城九〇三医院附件2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名单(共350名)成都市宁建锋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主任李力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主任科员郑午成都市卫生医药科技开发服务中心主任蒋良双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外科副主任王乃红(女)成都市血液中心主任龚怀宇(女)成都市医学信息所副所长李东曲(女)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调度科科长曾勇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骨外科主任罗泓(女)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质控办主任张光全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主任范敏(女)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毛萌(女)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院长雷建国成都市慢性病医院副主任医师王莉(女)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主任中医师高巍成都第一骨科医院院长刘正成都市骨伤医院院长胡文虎成都市锦江区卫生局党组成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薛俊峰(藏族)成都市成华区第四人民医院院长黄莉(女)成都市青白江区卫生局局长瞿家松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中医科科长熊凤莲(女)成都市高新区中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康复科副科长郭蓉(女)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范奎都江堰市幸福镇卫生院院长杨鸿帆彭州市卫生局预防保健科科长石显芬(女)邛崃市夹关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袁永昌崇州市中医医院院长张俊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郭毅双流县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吴成康蒲江县中医医院肛肠科主任自贡市杨楠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谭友果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王润。

2012年职称政策

2012年职称政策

2012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政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省定合格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30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为加强我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2012年起,对我省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省定合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定合格标准适用范围及条件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附件1)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非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和社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并已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省定合格标准的划定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科目合格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当年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成绩管理及资格证书发放从2012年起,按照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并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省职改办发文公布其合格人员名单,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相关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后,填写《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附件2),并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此证书仅在同级同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内有效。

四川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四川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四川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0•【字号】川办发[2000]106号•【施行日期】200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00]106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药政、药检职能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起草药品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的职能。

(2)制定和颁布地方药品、药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的职能。

(3)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假劣药品的职能。

(4)审批报批新药、进口药品和审查药品广告内容的职能。

(5)核发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诊断试剂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职能。

(6)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职能。

2、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管理公费医疗的职能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转变职能。

特医疗卫生科研成果评审、转化、新技术开发应用、医疗、防疫、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及学术交流等工作交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省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实行全省卫生行业管理。

(二)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省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三)指导全省初级卫生保健、妇幼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

川卫办发〔2015〕104号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20150409

川卫办发〔2015〕104号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20150409

川卫办发〔2015〕104号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4月9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川委办〔201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4〕47号)精神,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技术、提高技能、改善服务,强化专业实践能力,建立以工作业绩为基础,以专业理论知识、业务工作量、科研创新能力为主要内容,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提供任现职期间的论文、科研、病历等证明其专业实践能力的材料,并须按规定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服务和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

一、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在任现职期间按规定进行对口支援;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修学习须按本规定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本专业进修并取得合格证书(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

2.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招聘有关事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招聘有关事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招聘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川人社办发〔2014〕263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招聘有关事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6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当前卫生专业人才供求现状,经研究,现就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相应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考核招聘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一)省属卫生事业单位可考核招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1.取得附件一所列研究生专业(方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研究生学历或专业硕士学位,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2.取得附件一所列本科专业(方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

(二)市(州)及以下卫生事业单位可考核招聘取得附件二所列本科专业(方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含普通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全日制脱产班,下同)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

(三)县级及以下卫生事业单位还可考核招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1.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其中,《关于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明确的“四大片区”贫困县,考核招聘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中医类专业毕业、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人员时,可将学历条件放宽至大学专科;2.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川办发[2010]6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7.16【实施日期】2010.07.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65号 2010年07月16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卫生厅(简称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国产涉水产品的技术评估、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厅。

(六)增加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政策、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的通知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发挥职称评审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结合我省评审工作的实际,现将2010年四川省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及科研要求(一)论文要求:在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有效任职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论著至少2篇,其它医疗机构论著至少1篇;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A类期刊上)。

2. 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以上。

(二)科研要求(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时重要的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级政府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及科研要求(一)论文要求:1.在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的有效任职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论著至少1篇);⑵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1部。

2013年服务基层、进修学习、科研、论文规定(2013.1.31修改稿)

2013年服务基层、进修学习、科研、论文规定(2013.1.31修改稿)

四川省卫生厅拟稿笺川卫…2013‟号缓急密级保密期限签发会签厅办核稿主送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抄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拟稿人:拟稿单位:人事处处室核稿副处长处长拟稿时间:印刷校对份数份附件标题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规定》和《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和科研规定》的通知(正文附后)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规定》和《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和科研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2‟316号)、《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医发…2009‟1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必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或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作为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1.三级以上省、市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等,下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

2.二级省、市级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县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

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川人社办发〔2014〕7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公共科目笔试大纲(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省属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积极探索提升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笔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特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有关专家制订了《四川省省属卫生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公共科目笔试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

现将《大纲》印发你们,同时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和四川人事考试网公开发布。

自即日起,省政府序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本《大纲》组织实施公共科目笔试,不再按通用的《综合知识》大纲实施考试。

其他省属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是否使用本《大纲》,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实施中,涉及本《大纲》考务工作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涉及专业知识考点、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类别设置的,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其他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抄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4月22日印发四川省省属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公共科目笔试大纲(试行)本《大纲》包括相关基本知识、医学基本知识、中医学基本知识3部分。

主要适用于省政府序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公共科目笔试。

其他省属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是否使用本《大纲》,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根据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对临床医学专业考生需掌握中医学基本知识的要求,临床医师和中医(药)师岗位考试范围涵盖《大纲》全部内容(其中,第三部分内容占卷面分值的10%左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考试范围限《大纲》第一、二部分内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评选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达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评选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达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评选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达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2.10•【字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评选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达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爱卫办,科学城卫生局、爱卫办,省重大传染病、艾滋病、血吸虫病、地方病及病害防治、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卫生部在川有关医疗单位:2005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卫生部的精心指导下,全省广大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者团结奋斗、顽强拼搏,连续战胜和克服了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特大地震、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等带来的巨大困难和影响,确保了大灾之后无大疫;全省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和基本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及时有效控制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猪链球菌病和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疫情,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综合防控工作有力推进,规划免疫、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等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爱国卫生工作全面发展,涌现出一大批忠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先进典型。

为弘扬正气,激励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者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在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工作中再立新功,推进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决定表彰一批疾病预防控制达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

市(州)、县(市、区)卫生、爱卫办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城卫生、爱卫办,省重大传染病、艾滋病、血吸虫病、地方病及病害防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人员,全省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单位(含卫生部在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总成绩及试用人员的公告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总成绩及试用人员的公告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总成绩及试
用人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5.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总成绩及试用人员
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告》和笔试、面试情况,现将总成绩及试用人员公告如下:
一、总成绩及试用人员
此次公开选调名额为医学类10名,非医学类5名。

根据总成绩按照医学类和非医学类分别以1:1.5的比例共确定22名试用人员(其中医学类15名、非医学类7名)。

总成绩及试用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1.试用时间三个月,请试用人员于6月7日上午9时到省卫生厅人事处(13-7)报到,报到时携带面试准考证。

2.请与单位做好工作交接,原则上试用期间除节假日外无特殊事情不予准假。

3.未在规定时间前来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4.途中请注意安全。

附件:四川省卫生厅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总成绩及试用人员名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四川省卫生厅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总成绩及试用人员名单
(医学类)。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川人社办发[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129号)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10〕55号)的要求,现将《四川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四川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10〕55号)的要求,为顺利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转换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现对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根据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以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稳妥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抓紧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川人社函[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1〕12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服务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要求,现就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依据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劳社厅函[2005]132号)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关文件为依据。

二、评估对象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含原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三、主要内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示范评估)。

(一)合格评估的评估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二)示范评估的评估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指标有:履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建设的工作措施等。

四川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

四川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

四川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开展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0.04.06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开展2010年《职业
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二、宣传对象、形式和主要内容
(一)宣传对象和形式。

采取新闻通报、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全社会(重点对农民工和中小企业业主)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和教育。

《专业型文档》人力资源计划表.doc

《专业型文档》人力资源计划表.doc

人力资源计划表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划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所需职位的职务说明书部门经理:日期:人力资源经理:日期:情感语录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

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

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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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骨科医院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医院各部门、科室: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度全省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2010年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时间统一定为2010年7月3日进行。

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文件精神,凡申报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并通过卫生专业知识考试。

二、报考条件报考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均计算至2010年12月31日。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一)报名时间我省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网上相片质量审查时间定于2010年4月27日至5月27日,资格审查和缴费时间定于2010年4月28日至5月28日。

(二)报名程序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报名手续的方式。

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先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进行网络注册,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再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报名。

3.填报信息。

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写《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基本信息表》的各项内容。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185号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度全省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2010年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时间统一定为2010年7月3日进行。

考试科目按专业分类设置,每一个专业的考试科目为一科。

从2010年起,新增输血专业,各专业名称及代码详见《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表》(附件1)。

考试主要检测参考人员的专业实践能力,内容涉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常见病防治、疑难病例分析、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等。

考试试题中不含外语题,不指定考试用书。

除个别专业外,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参考人员除必须掌握本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外,还应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熟悉人机对话考试形式、题型和特点。

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文件精神,凡申报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并通过卫生专业知识考试。

二、报考条件报名参加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2.医学博士学位,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3.医学硕士学位,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报名参加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考试: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2.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经组织选派到藏区工作且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援藏卫生技术人员。

4.医学中专毕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9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②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乡镇卫生院”、“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③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乡镇卫生院”、“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5年以上。

(四)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比照乡镇卫生院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报考条件报考本专业相关知识。

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艰苦边远山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这类单位或地区,不能再享受本通知规定有关倾斜与特殊政策。

报考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均计算至2010年12月31日。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一)报名时间我省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网上相片质量审查时间定于2010年4月27日至5月27日,资格审查和缴费时间定于2010年4月28日至5月28日。

(二)报名程序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报名手续的方式。

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先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进行网络注册,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再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报名。

1.签订《四川人事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

报考者在填报基本信息前须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承诺自己所填报的所有信息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并自觉遵守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

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2.选择考试专业。

报考者根据报名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本人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专业进行报名。

3.填报信息。

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写《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基本信息表》的各项内容。

4.上传相片。

报考者按网络提示上传相片,相片为报考者近期的免冠照片,文件为JPG格式,大小应在16K至30K之间。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根据报考者所传相片的质量在网上进行审核,并在报考者上传相片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对相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并要求重新上传。

(三)资格审查1.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仍按属地划分进行。

报考人员在网上所填报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且相片质量审查合格后,再于2010年4月28日至5月28日上网自行打印本人所填报的《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并将学历证、学位证、相关工作年限证明、中级资格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单位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报名表》上签字盖章。

经审查合格者,携带上述材料到当地人事局考试机构办理考试报名确认手续。

省直有关单位的报考人员,按上述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由主管部门统一到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地址:文庙西街80号,电话86130263,网址:的职称评审栏目)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后,统一携带上述材料和身份证原件到四川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成都市新华大道三槐树路2号,电话:86740101,网址:)办理报名确认及缴费手续。

2.各环节资格审查都要落实责任制,资格审查人员要在《报名表》、《申报表》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谁签字、谁负责。

各地考试报名机构要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核,重点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

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必须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第3号)进行严肃处理。

四、报名信息管理考试类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见附件1。

五、考场设置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点考场设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统一规划,参考人员较少或暂不具备“人机对话”考试条件的市州不设考点,其参考人员统一安排到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考试。

准考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统一编排。

考生可于考前一周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并认真核查准考证上各项内容,仔细阅读考场规则,按要求准备考试用品。

极少数考生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网上报名的,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为考生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场地,同时做好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必要时可代报考者在网上填报基本信息和打印《报名表》、准考证等。

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进入考场。

监考人员注意提醒考生:案例分析题的作答是不可逆性的。

六、考试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的规定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

考生经过资格复审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缴费。

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厅共同组织实施,根据职能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在组织报名及考试的各个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考条件和考务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表2.四川省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范围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附件1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表附件2一、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名单(根据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的规定)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宜宾市:筠连县、珙县、兴文县、屏山县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达州市:万源市、宣汉县、雅安市:荥经县、石棉县、天全县、汉源县、芦山县、宝兴县绵阳市:北川县、平武县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九寨沟县、马尔康县、松潘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凉山州: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盐源县、甘洛县、雷波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美姑县、木里县甘孜州:泸定县、康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道孚县、炉霍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巴塘县、乡城县、雅江县、甘孜县、稻城县、得荣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二、我省边远山区县(区)名单(根据川委发[1984]25号文件的规定)广元市:青川县、旺苍县、元坝区、朝天区雅安市:宝兴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绵阳市:平武县、北川县达州市:万源县乐山市:沐川县泸州市:古蔺县、叙永县宜宾市:屏山县、筠连县、兴文县、珙县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三、我省贫困山区县(区)名单(根据川委发[1984]25号文件的规定)广元市:剑阁县、苍溪县达州市:开江县、宣汉县、渠县巴中市:巴州区、平昌县宜宾市:高县、长宁县、宜宾县南充市:仪陇县、南部县、阆中市广安市:广安区情感语录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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