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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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实施方案

为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统筹推进“生态修复”与“土地整治”相结合,实施填沟造地,助力脱贫攻坚,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建立健全煤矸石治理长效机制,有序开展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

二、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的实施工作,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政府办负责人为副组长,发改、环保、国土、煤炭、财政、林业、水利、乡镇政府为成员的X县利用煤矸石填沟造地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具体负责全县利用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保护环境、变废为宝;企业实施、政府验收;适时交易、助力扶贫”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县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

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是指我县范围内煤炭生产企业或从事煤炭加工企业,在排放煤矸石(开采或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无经济价值的废

弃含碳岩石)过程中选择我县无利用价值的荒沟,实施煤矸石填沟造地复垦。本项目属于综合性土地整治项目。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6、《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8、《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国土资发〔201X〕100号);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 99-2001 );

10、《X省土地整治条例》(2014年5月29日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11、《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发〔2017〕43号);

12、《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X政办发〔201X〕1号);

13、《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用好用活土地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的通知》(X政办法〔201X〕124号);

14、《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X国土资发〔201X〕25号);

15、《X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X国土资发〔201X〕236 号);

16、《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201X年煤矸石和粉煤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长政办法〔201X〕16号);

17、《X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利用煤矸石填沟造地的批复》(X 政函〔201X〕49号);

六、实施模式与主体

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煤炭生产企业或从事煤炭加工企业(下文简称“实施人”),实施人应承担项目的可研、设计、环评、测量、施工、监理及招投标等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六项管理制度”(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公告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管理及审计制)执行。

七、实施程序

(一)项目资金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依据“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本类项目由项目实施人出资,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人应按照项目设计金额将复垦保证金缴入三方共管账户。

(二)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2、禁止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3、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4、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5、禁止侵占生态红线;

6、项目所占土地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

7、复垦新增耕地等级原则上不低于11等;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项目备案

1、项目实施人向煤矸石填沟造地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由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完成后,由发改、环保、国土、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3、项目实施人在相关单位现场踏勘通过后,办理项目立项、环评等手续;

4、环保局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和工程施工采取安全环保措施,并加强对煤矸石处置场防渗、防洪、防扬散、防流失、防扬尘等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

5、国土局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复垦设计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备案。

(四)项目施工

项目实施人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及土地整治、环保措施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工程实施,规范和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煤矸石填沟造地复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因技术、水文、地质、环境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项目实施人报县领导组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核准。

(五)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人向X县填沟造地领导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发改、环保、国土、林业、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行政主管职责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复垦指标,统一调剂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实施人须重新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由县国土局代为组织复垦。所需费用从复垦保证金中支出。

(六)项目管理

新复垦耕地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优先承包给贫困户耕种。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因填沟造地项目引发和造成新的地质灾害隐患。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因填沟造地项目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环境污染。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地灾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实施单位应独立承担预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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