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 刑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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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历年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历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硕士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从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一、实体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涉及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在分析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认定故意杀人罪的关键。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表明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2)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被告人是否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导致了王某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

2. 案例二:李某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分析:本案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报警后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男,25岁)与嫌疑人王某(男,28岁)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怀恨在心,遂于2019年6月15日凌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二、案件事实1.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认为李某多次故意挑衅自己,心生怨恨。

2. 2019年6月15日凌晨,王某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3.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

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由此可见,王某的犯罪动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王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 本案提醒我们,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产生矛盾。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28岁,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网络营销工作。

乙,女,25岁,甲的女友,也是一名网络营销从业者。

2020年,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

1. 犯罪手段:甲乙二人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投递简历。

随后,以收取报名费、培训费等名义,骗取求职者的钱财。

2. 犯罪过程:- 甲负责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建立多个诈骗网站。

- 乙负责筛选简历,对有意向的求职者进行初步的诈骗活动。

- 甲乙二人共同制定诈骗方案,包括诈骗金额、诈骗时间等。

3. 犯罪结果:在短短三个月内,甲乙二人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二、法律问题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通过诈骗手段,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共同起到主导作用,均属于主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甲乙二人应当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硕士_刑法案例题(3篇)

法律硕士_刑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李某,男,35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因家庭矛盾,李某怀恨在心,欲报复其前妻张某。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张某改嫁给了当地企业家王某。

李某得知王某有一辆价值昂贵的轿车,遂生盗窃之念。

一天,李某在王某的轿车旁徘徊,观察到轿车停放的位置较为隐蔽,四周无人。

于是,李某决定采取盗窃手段,将王某的轿车盗走。

当晚,李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了轿车的车门,盗走了轿车。

得手后,李某将轿车卖给了外地买家,得款10万元。

不久,王某发现轿车被盗,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很快锁定了嫌疑人李某。

李某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下,对其盗窃王某轿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具体分析如下:1. 盗窃罪的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李某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犯罪客体:李某盗窃王某的轿车,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 犯罪主观方面: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王某轿车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 犯罪客观方面:李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了王某的轿车,且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三、犯罪情节1. 盗窃手段:李某采用撬锁的方式,秘密窃取王某的轿车,属于秘密盗窃行为。

2. 盗窃数额:李某盗窃的轿车价值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

3. 犯罪后果:李某盗窃王某的轿车,给王某造成了财产损失,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

四、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1. 盗窃罪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硕士刑法真题案例(3篇)

法律硕士刑法真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大学文化,某公司职员。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同事关系。

某年某月某日,张某因工作上的矛盾与李某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的犯罪情节如何认定?3. 被告人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分析论证(一)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因工作上的矛盾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关于张某的犯罪情节如何认定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张某在持械伤害李某的过程中,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身体伤害,仍故意为之。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张某持械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3. 犯罪情节:张某的行为具有以下情节:(1)持械伤害他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2)致人重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综上所述,张某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三)关于被告人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在市中心的一家便利店外,看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进店购物。

张某便尾随李某进入便利店,趁李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李某在极度恐惧下,被迫交出了钱包。

张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男,35岁,某市人。

在案发当天,李某因购物被张某抢劫,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 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3. 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方面:张某已满16周岁,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 客观方面:张某在案发当天,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方面:张某有抢劫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如下:1.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张某某交通肇事案(案件来源):某市人民法院(案由):交通肇事罪(案件时间):2021年3月15日(案件地点):某市XX区二、案件事实2021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立即停车救助,也未报警,而是逃离现场。

次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问题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若构成犯罪,张某某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已满十六周岁,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若构成犯罪,张某某应当受到何种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交通肇事逃逸,其行为具有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适用刑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

法硕联考法律案例(3篇)

法硕联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应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李某,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损失。

张某则辩称,其无法将房屋过户的原因是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并非故意违约。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构成违约?2.若张某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李某,已构成违约。

关于张某辩称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主张,经法院调查核实,该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2.张某赔偿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构成违约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张某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李某,已构成违约。

2.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并赔偿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搜狐(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搜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28岁,无业。

乙,女,26岁,某公司职员。

两人因工作关系相识。

某日,甲因欠下高利贷,急需用钱。

他得知乙有50万元现金在家中,遂生贪念。

一天晚上,甲潜入乙家中,将其捆绑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甲用刀逼着乙,要求其交出50万元现金。

乙害怕,只得从钱包中取出50万元交给甲。

甲拿到钱后,迅速逃离现场。

第二天,乙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将甲抓获归案。

二、争议焦点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两种罪名的界限在哪里?三、法理分析1.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定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行为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主要表现为威胁、要挟等手段,而抢劫罪则表现为暴力、胁迫等手段。

- 对被害人的控制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通常对被害人的控制程度较低,而抢劫罪则对被害人的控制程度较高。

- 对财物的取得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是在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劫罪则是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取得财物。

3. 本案中甲的行为定性在本案中,甲对乙进行了捆绑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使用暴力的手段。

甲以乙的财物为要挟,要求乙交出50万元现金,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

因此,甲的行为同时具备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同时具备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应当按照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

在本案中,抢劫罪的法定刑高于敲诈勒索罪,因此,甲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

四、结论综上所述,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为方式、对被害人的控制程度以及对财物的取得方式等因素,准确界定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确保罪刑相适应。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张明楷(3篇)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张明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明楷,男,25岁,汉族,某市人,大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10日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明楷在网络上结识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向张明楷提供了毒品。

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毒品购买款。

2019年2月,张明楷在李某的指引下,从李某处购买了毒品。

同年3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线索抓获了李某,并在李某的住所内查获了部分毒品。

公安机关随后将案件线索延伸至张明楷,并在张明楷的住处查获了剩余毒品。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海洛因。

被告人张明楷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二、争议焦点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张明楷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3.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张明楷应如何量刑?三、案例分析(一)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明楷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并持有,且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情节是否严重1. 毒品数量:本案中,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较大数量,可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2. 毒品来源:被告人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毒品,说明其有较明确的购买渠道,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3. 毒品用途: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被告人张明楷持有毒品的目的并非自用,而是可能用于贩卖、吸食等非法用途,其主观恶性较大。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三)对张明楷的量刑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张某酒后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处罚?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酒后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且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致李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罚标准。

同时,考虑到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张某的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的投案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六、案例启示1. 在日常生活中,要善于处理矛盾,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 酒后驾车、酒后行凶等行为危害极大,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

3. 面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勇于举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4. 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罚当其罪。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汇总(3篇)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硕士作为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案例分析是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能够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进行汇总,以期为法律硕士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合同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有效。

(2)违约责任: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货物成本、仓储费用、利息等。

乙公司应承担相应损失。

2. 案例二:丙诉丁知识产权侵权案案情简介:丙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丁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该专利技术。

丙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侵权行为: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丙公司的专利技术,构成侵权。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丁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3)维权途径: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一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二是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

3. 案例三:戊诉己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戊与己结婚多年,婚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1)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本案中,戊与己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高分(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高分(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涉及多人的抢劫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一天晚上,张某伙同李某、王某,预谋抢劫一家珠宝店。

三人分工明确,张某负责放风,李某和王某负责实施抢劫。

当晚,三人潜入珠宝店,李某和王某持刀威逼店员交出财物,张某在门口望风。

在抢劫过程中,店员反抗,李某失手将店员刺伤。

抢劫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

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2.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3.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解答: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某作为抢劫团伙的成员,参与了抢劫的预谋和实施过程,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应当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定罪分析:1. 张某与李某、王某共同预谋抢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但其在门口望风,为李某、王某实施抢劫提供了帮助,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 张某抢劫得手后,与李某、王某共同逃离现场,具有共同的犯罪结果。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本案中,张某参与抢劫的数额较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暴力行为致人受伤),因此,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定罪分析:1. 李某作为抢劫团伙的主要成员,直接实施了抢劫行为,具有抢劫的故意。

2. 李某在抢劫过程中,失手将店员刺伤,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三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四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

事后,张三逃离现场。

警方根据线索将张三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逮捕。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刑法适用问题的探讨。

二、案件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1)犯罪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致使李四重伤,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

(2)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警方抓获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在本案中,张三的犯罪动机是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四发生争执,犯罪目的是为了报复李四。

虽然犯罪动机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但并不影响对其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4)犯罪情节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硕士研究生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研究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某,男,35岁,某市一家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王某某在经营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调查,王某某骗取的财物总额达人民币500万元。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2020年5月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方面:王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3)客体:王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2. 犯罪情节(1)犯罪手段:王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手段狡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犯罪目的: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3)犯罪结果:王某某骗取的财物总额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较大。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王某某骗取的财物总额达人民币5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王某某作为一家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其却在经营过程中,以非法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反映出其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

法律学硕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学硕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30岁,某市某区人。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某日,被告人李某与妻子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李某持水果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被告人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案例分析(一)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1. 故意杀人罪的定义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 本案分析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李某与妻子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持水果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死亡。

从主观方面来看,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王某死亡的后果,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从客观方面来看,李某实施了非法剥夺王某生命的行为,并导致王某死亡。

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被告人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自首的定义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本案分析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属于自首。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具有自首情节。

在量刑时,法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2. 起诉阶段: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 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二、案件事实与证据1. 事实: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2. 证据:- 证人证言:李某的家属和现场目击者证实了张某持刀伤人的事实。

- 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 法医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四、法院判决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自首情节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3. 刑罚的适用: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伤人,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3. 刑罚的适用: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六、结论张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1. 案件经过:李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并无恩怨。

某日,李某在村口偶遇张某,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张某刺去。

张某躲避不及,被刺中胸部,造成重伤。

2. 被告人供述:李某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李某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伤害张某,只是想吓唬一下张某,并未想致其重伤。

3. 被害人陈述:张某在庭审中陈述,李某的行为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并对李某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持刀故意伤害张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性质: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其主观上存在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张某的重伤。

3. 犯罪情节: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伤害张某,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李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评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存在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张某的重伤。

2. 自首情节的认定: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无业人员。

因家庭经济困难,张某于2021年6月23日凌晨,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二)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于案发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三)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盗窃数额、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同时,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硕士研究生犯罪案例(3篇)

法律硕士研究生犯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近年来,部分法律硕士研究生因法律素养不足、道德观念缺失等原因,走上了犯罪道路。

本文将以一起法律硕士研究生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犯罪原因、犯罪过程及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对法律硕士研究生犯罪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概述犯罪嫌疑人甲,男,25岁,法律硕士研究生。

甲在研究生期间,曾担任过实习律师,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

然而,由于甲道德观念缺失,在实习期间结识了犯罪团伙,逐渐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犯罪原因分析1. 法律素养不足:甲在研究生阶段,虽然掌握了法律理论知识,但缺乏实践经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犯罪过程中无法正确运用法律知识。

2. 道德观念缺失:甲在实习期间,受到犯罪团伙的影响,道德观念逐渐扭曲,对犯罪行为产生认同感。

3. 家庭教育缺失:甲家庭环境较为复杂,父母离异,缺乏家庭关爱,导致甲在成长过程中性格孤僻,容易受到不良影响。

4. 社会不良风气:甲在实习期间,接触到了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逐渐走上了犯罪道路。

四、犯罪过程及法律后果1. 犯罪过程:甲在实习期间,结识了犯罪团伙,参与了一起诈骗案件。

在案件中,甲负责搜集证据、提供法律咨询等。

最终,诈骗团伙骗取了大量资金。

2. 法律后果: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理,法院认定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原因与犯罪过程的关系:甲的犯罪原因主要包括法律素养不足、道德观念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和社会不良风气。

这些原因导致了甲在实习期间结识犯罪团伙,并参与诈骗案件。

2. 犯罪行为与法律后果的关系:甲在诈骗案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其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六、结论法律硕士研究生犯罪案例警示我们,在法治建设中,要重视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其法律素养和道德观念。

同时,加强家庭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从根本上预防法律硕士研究生犯罪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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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5
赖某,男,25岁,工人。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题]
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案例2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分析]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赖伤害行为。事实上,便衣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赖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4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问题]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
[分析]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刘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强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
对本案行为人能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6
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
马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理由是:奸淫幼女罪是指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段某某虽然不满14周岁,但身高1.62米,又对马某某谎称自己17岁,根据双方当时的情况,马某某不能够知道段某的真实年龄,而缺乏奸淫幼女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明知,因而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分析]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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