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行政效能八项制度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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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职业高中提高行政效能八项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单位和群众来电、来访时所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办理,并给予满意答复的责任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员职责
单位和群众来访来电接触到的第一位在岗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接待单位和群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来访,负责接听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对来电来访事项的直接办理或转交办理,并负责向当事人答复办理结果;负责解答来访或电话询问的有关问题。
三、首问责任制工作程序
1、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每位来电来访人员,并告知自己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认真听取反映的问题,做好记录。
2、来人、来电所反映的问题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应立即答复办理,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讲明办理和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办理和答复。
3、对来人、来电反映不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本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应转交相关办公室或人员办理,首问责任人应负责督办。
4、对来人、来电所反映不属于本校工作范围的事项,应说明情况,告知其应向何处反映或投诉。如属重大问题,
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由领导安排向有关部门移交。
四、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要求
接待热情,文明礼貌;严格程序,认真负责;填写记录,准确无误。
五、设立举报电话(8356000),首问责任人如有违反本制度或重大失误、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二、《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的宗旨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文明执教,有情操”的思路,在高质量服务人上下功夫,在以人为本约束人上做文章,树立好自身形象。
二、服务承诺内容
1、严格按照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办理业务,并向服务对象提供有关政策依据和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2、实行限时办结制,按照效能要求,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需要补充完善资料才能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所补资料,待补齐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理条件后,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3、对来访的服务对象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客气、耐心,对重大疑难问题做好记录。
4、事项联办工作制,凡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办公室办理的事宜,由有关办公室相互协调一次性办理。需研究或请示后才能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
5、实行教学工作人员岗位公示制,在办公区显著位置公开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等,以接受来访者监督。
三、违诺处理
1、承办人在办理业务时如不能热情、及时,应予以批评教育;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态度蛮横,造成一定影响的,应予以警示训诫,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2、对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未能一次性告知,对具备申报条件的事项,没有按时办理,或有其他违诺事项,应视其情节责成有关责任人限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工作人员,经核实后,按照党政校纪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当事人反馈。
三、《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
效能建设限时办结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工作事务和监管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的总体要求
培育、发扬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坚决杜绝拖拉、推委扯皮、误时误事等不良行为的出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高效完成。
三、限时办结的主要内容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
(二)区委、区政府和区教体局确定的重要工作,一般在10日内拿出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时限完成任务,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三)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转办、批办、交办的事项,必须在事项要求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四)本单位决定的工作事项或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或较短时间内办结,并适时向主管领导或交办领导汇报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五)群众来访事项或面向基层服务的事项,能马上办
理的,立即办理;需要会议研究的,一周内办结;复杂问题一个月办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
(六)凡已在服务承诺制中对办结时限进行承诺的,必须认真承诺,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解释清楚。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追究责任的种类有: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书面检
查、警告、通报批评、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调离教师岗位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1、违法做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2、违反法定程序做出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3、因执教过错引起集体申诉、上访或其他后果的;
4、采取执教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法收取费用的;
6、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7、造成学生及家长财产经济损失和学生人身伤害的;
8、对本单位履行赔偿责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9、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采取其他手段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执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1、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2、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3、因依据规定不明确造成出现错误的。
四、1、行政执教人员在执教中造成的过错责任,情节轻微、损失较小的,责令检查,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损失较大的,给予警告处分,责令停止执教。
2、执教人员一年内连续二次造成过错责任,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连续三次造成过错责任的,予以解聘、辞退或者开除。
3、执教人员因过错责任,给相关人员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单位经济赔偿的,可以进行经济追偿,由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执教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粗暴执教造成重大错案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追究责任由学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做出决定前,应认真听取过错人的申辩,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被追究的有关责任人员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向学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