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遗产继承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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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遗产继承争议案

一、案件来源

时间:2011年9月5日

地点:上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遗产继承纠纷案

案件来源:案卷查阅案件

二、案件事实

近日,民一庭接到一起遗产继承案件。本案中,原告王某,系二婚女性;被告张某,系王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十四岁时,与原告一起和已故者,即被继承人李某一起生活。李某系离休干部,再婚前有子女五人。该案中,李某死亡后,单位提供有一笔抚恤金,在分配时,出现较大分歧,李某所在单位曾居中协调,提出原告分一半,其余由六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被原告拒绝。李某单位有人认为,王某与李某系二婚,双方无共同子女,原告所分金额已经偏多,不应再做其他要求。但因为李某的遗产不仅只此,还有一套军产住房,故各方争议较大,单位多次协调后,提出的各方案均被原告否决。本案的独特之处在于原告只告了自己的亲生女儿,考虑到利害关系,法院打算追加其余五名子女为被告。

三、践指导老师或本人的处理方式或步骤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继承案件中,如果已故者有遗嘱,只要遗嘱中无违反法律规定之条款,则遵照遗嘱执行。如果无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采用此程序,本案最迫切需要查明的是被告与已故者作为继父女,相互之间有没有抚养关系。另外,原告有无经济来源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四、件采集者个人见解

古语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保证老有所养的提前下,也应关怀他人。当事人只有多理解、多包容、多换位思考、多推己及人,才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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