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司法考试简介
从日本法曹考试制设看我国法官遴选制度
从日本法曹考试制设看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法曹在日语里面是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统称。
日本的法曹考试也就是日本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于战后实施的,对于战后日本法律工作者的培养起着举足轻重的件用。
日本的法曹考试由法务大臣监督,由统一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负责,该会由一名法官、检察官、律师组成,每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挑选法律专业人员组成考查委员会来命题,阅卷。
法曹考试每年定期进行,分为两次,第一次只要想当法曹,无论是谁都可以参加,无年龄、性别、学历等到限制,考试内容为国语、人文、社会、自然科学等。
第一次考试通过者即可以参加第二次考试,包括三个阶段,即选择式考试,论文式考试,口试。
第二次考试实行淘汰制,只有通过前一阶段的考试才能通过后一阶段的考试。
日本的法曹考试第一次考容易通过,然而第二次考试就难于上青天了,第二次考试的选择式考试和论文考试通过率只有2%,这2%的幸运者还必须经过为期7日,由两位考官分别发问的口试。
在日本,要通过法曹考试需大学毕业后再苦读六年,在大学就读期间通过者甚少,可以说是凤毛鳞角。
法曹考试合格者还必须在隶属于最高裁判所的司法研修所修习2年,称为司法修习生,其身份相当于国家公务员,享受国家发给的一定的工资及补贴。
前期研修主要学习法律实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开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检察、民事辩护、刑事辩护五个科目。
前期研修结束后,司法修习生分别被分配到全国各地的裁判所、检察厅、辩护士会,在有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一对一的指导下,通过实际参加案件的处理过程,全面掌握法律工作者从事实际工作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心理和伦理观念,研修结束后再进行司法修习生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以担任法曹。
通过日本的法曹考试制度我们可以了解到,深入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严格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积累,是遴选法官的基础和关键。
日本的法曹考试制度将本国法律文化传统很好的保留下来,而不是对传统的完全抛弃。
我国目前正处于司法改革的渐进时期。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概论一、知识点司法制度1、司法权(狭义),指法院的审判权。
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广义)。
P42、司法权具有执行权、裁判权和救济权,以及监督权。
司法权是一种救济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P63、司法权的启动上,应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
P84、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产生既判力。
P105、原始社会的纠纷解决往往是依靠共同体的权威,例如,部落的首领、大家族的家长、旅长及原始宗教的领袖(包括巫师、祭司)等社会力量。
在这阶段,国家尚未产生,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和司法权。
同时,被害人通过自己的实力(包括家庭和家庭的力量)进行报复或恢复权利。
即所谓(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作为通行的原则和习惯,为社会所普通承认和实行。
一些法人类学者将原始社会存在的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的、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组织或力量称之为“法院”或法院的雏形。
P146、古代社会的司法制度的特点中有司法中盛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中世纪的一些欧洲国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P157、西方现代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法律家职业集团的成熟;民主制度的建立。
P168、西方国家的法律职业化形成于古罗马时期,但实际成长于中世纪晚期,12世纪欧洲罗马法复兴运动促进了近现代法律职业与法学的诞生。
P169、现代司法制度中形成了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成文法典和判例法体系)P1710、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以形式合理怀和程序公正为基本价值。
司法程序和司法活动不断趋向合理和文明。
P1711、1906年清政府开始进行“变法修律”依照西方司法制度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
P1812、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诉讼模式。
其特点是(1)司法的简便和常识化。
(2)可以口头起诉,通过简便的方式,就近办案。
(3)司法的民主化,民众直接参与司法过程。
(4)法院审理的高度职权主义,法院直接对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调查,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研究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研究作者:刘薇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0年第12期【摘要】日本当代的司法考试制度发端于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制近代化过程。
追溯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渊源,明确日本旧司法考试制度特点和弊端,探讨日本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原因、理念和方法,从而提出改革后日本法律职业培养体系将面临的课题。
【关键词】日本司法考试改革上世纪末进行的日本战后第三次司法改革以司法改革审议会提出《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的报告为标志。
报告中对此次司法改革的任务列出了三条,其中第二条即扩充法曹(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法曹三者)规模是本次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是扩大法曹规模的中心环节,也是选拔精英法律人才的关键,决定了国家法律人才整体素质的高低。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渊源日本当代的司法考试制度发端于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制近代化过程。
经历了二战前制度草创形成期、二战以后司法制度的确立期,经逐步发展最后形成了当代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模式。
二战前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形成。
明治维新后,日本建立近代司法制度,实现了法制近代化。
在近代司法制度形成过程中,日本首先将分散的司法权收归中央,并改变了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的权力结构,建立独立的法院体系,制定司法程序法,培养了专业的司法人员,在此制度背景之下,日本近代司法考试制度逐渐形成。
1872年,日本司法省制定了近代第一部统一规定法院制度的《司法职务定法》,形成了近代日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的雏形。
1876年司法省公布《代言人规则》,由于限定了代言人的资格条件和考核标准,日本建立了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法律职业考核制度。
1893年又制定了《律师法》,将律师资格限定为通过律师考试的男子。
从此,日本律师职业考试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
①可见,二战前的司法考试制度是为二元法律职业制度服务,是在法律职业内部分层的结构中建立起来的。
1886年,日本制定《文官考试试补及见习规则》,根据这个规则,法官和检察官统称为司法官,属于文官一种,原则上担任高等文官要在文官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实习方可任职。
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的要求
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的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的要求在中国,司法考试是所有法律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的一项考试,才能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而对于海外留学生来说,如果想要在中国从事法律工作,也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获得法律职业资格。
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在要求上与国内留学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的要求。
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需要符合一定的学历要求。
据规定,报考中国司法考试的考生必须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必须为法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海外留学生如果想要报考中国的司法考试,必须首先获得相应的法学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
这也意味着,海外留学生在选择留学专业时,要尽量选择与法学相关的专业,以便日后能够顺利报考司法考试。
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还需要进行学历认证。
根据中国教育部的规定,海外学历在中国境内承认的前提是需要进行学历认证。
具体来说,海外留学生需要通过中国驻当地使馆或领事馆进行学历认证,然后将认证材料提交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最终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学历认证书。
只有获得了学历认证书的海外学历才能在中国司法考试中被承认,否则将无法报考。
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还需要通过一定的语言水平测试。
根据司法考试的规定,考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汉语水平,才能顺利进行考试。
海外留学生如果想要报考司法考试,必须提前准备并通过相应的汉语水平测试,如汉语水平考试(HSK)等。
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汉语水平,才能在考试中更好地理解和回答问题,保证自己的通过率。
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还需要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除了学历、学历认证和语言水平要求外,海外留学生在报考司法考试时还需要遵守其他一些规定,如年龄要求、职业背景要求等。
在报考司法考试之前,海外留学生需要仔细查阅相关招考规定,确保自己符合所有的报考条件,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无法参加考试。
第二篇示例: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的要求近年来,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深,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的现象也逐渐增多。
日本法院基本制度探析
日本法院基本制度探析近日,笔者对日本的法律制度、国会议事制度、法院审判制度,以及日本律师制度、司法考试制度等进行了考察、研修。
现就日本法院组织体系、审级制度、法官制度等作一介绍。
一、日本法院组织体系日本国中央政府直辖的地方政府是,1都(东京都)1道(北海道)2府(大阪府、神户府)和43个县(相当于我国的省),共47个中央直辖的地方政府。
日本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其中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为一个审级,简易法院为最低一级法院。
日本法院分布的情况是,最高法院1所,在日本东京;高等法院8所,分布在日本8个主要城市,即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高松市;地方法院50所,分布在1都(东京都)2府(大阪府、神户府)和43个县,北海道由于地域广阔,又分为札幌、函馆、旭川、钏路4个地方法院;家庭法院50所,分布同地方法院;简单法院438所。
(一)最高法院日本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14名大法官组成。
日本最高法院有两个功能,一是审判。
最高法院设大法庭1个和3个小法庭。
大法庭是由最高法院的全体15名法官组成,3个小法庭分别由5名法官组成。
最高法院的另种功能是司法行政。
负责处理繁杂事务的组织为法官会议,法官会议由最高法院全体法官组成,最高法院院长是法官会议的议长。
法官会议由事务总局总负责,并处理日常事务。
事务总局的下设民事局、刑事局、行政局、家庭局、经理局、人事局、总务局、宣传课和秘书谭等9个部门。
最高法院设有3个培训中心:即法官培训中心,法院调查官培训中心,书记官培训中心。
为了配备教学和为审判提供资料,还设置了图书馆。
最高法院图书馆是日本国会图书馆的一部分,图书馆中收藏了几乎所有日文的法律书籍以及一部分英国、德国、法国等世界各地的法律书籍。
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收藏在馆中。
最高法院的权限由以下几项:(1)审判权。
最高法院不管案件的种类,只要形成了法律上的诉讼,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最高法院便可以行使审判的权力。
日本的律师制度
虽然税理士(税务会计师),辩理士(申请专利,注 册商标等业务的代办人),司法书士(司法代书人) 等律师以外的人员也在从事律师的邻接业务,但 是他们的业务范围只限于税务,专利,登记业务 等领域,不像律师那样拥有广泛的权限. 律师还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可以从事辩理士 以及税理士的业务(从2003年4月起,司法书士 经培训并经法务大臣(司法部长)认定后可获得 在简易裁判所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权.同 样,辩理士经培训及认定后在关于专利等的特定 侵权诉讼程序里可与律师一起做为共同代理人).
司法考试 作为2006年起开始的新的司法考试的参考 资格,原则上要求已完成法科大学院的课 程.司法考试的参考次数将受到制约(5年以 内参考范围为3次).此外,没有完成法科大 学院课程的,只要是通过预备考试的合格 者,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司法实习 司法考试的合格者,必须在最高裁判所设 立的司法研修所进行1年的实务实习,并通 过毕业考试,最终合格者将被授与法曹资 格. 以上这些改革的相关法律已在2002年12月 得到修改.
根据律师法规定,日辩联有权就其组织和 运营自行规定会则(章程),会规. 日辩联以及地方律师协会有权对律师予以 惩戒处分. 日辩联以及地方律师协会有权自行对申请 成为会员者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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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要件 作为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要件,必须参加全 国同一实施的适合性考试(LSAT),之后参 加各法科大学院实施的入学考试,合格后 方可入学.法科大学院的学习课程原则上 为3年,已在大学本科里修完法学课程的, 可缩短到2年.完成法科大学院的课程的, 可被授与获得法务博士(JD)的学位.
综上所述,律师的工作虽是代理当事人本 人办理诉讼等法律事务,但律师法将律师 的使命规定为"拥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 正义".因此,律师的使命不仅是单纯地 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是要通过这样的Biblioteka 作,努力拥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
从转型中的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看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
作者简介:肖萍(1974-),女,汉族,湖北武汉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
① 根据《法院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研习生是由最高裁判所从司法考试合格者中任用的人。
司法研习生不是公务员,但是具有准公务员的身份,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和专心研习的义务,不得从事副业、不得打工。
司法研习生被分配到进行实务研习的地方裁判所,而非司法研修所,去司法研修所研习按出差办理。
② 虽然被称为“择一式考试”,但答案有时不限于一个。
从转型中的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看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Analysis About Impr ove ment Of China Judicial Exa minati on Syste mFr o m Conversi on Of Japanese Judicial Exa minati on Syste m肖 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875)内容提要: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正处于转型期中,新司法考试自2006年度实施,而旧司法考试制度将到2011年才废除。
新司法考试通过与法学教育和司法研习改革的有机结合,形成新的培养法曹体系。
作为法曹培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新司法考试由原来的选拔型考试转变为资格考试,注重确保职业法律人才的素质。
在几年的实践中,新司法考试制度暴露出了许多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同时也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提供了许多崭新的视角。
关键词:日本 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一、转型期的日本司法考试制度根据《日本司法考试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考试是以判定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人是否具有必要的学识及对知识的应用能力为目的的国家考试。
”从2006年起,司法考试实行旧司法考试与新司法考试并行的作法。
所谓旧司法考试是指到2005年为止以“司法考试”的名义实施的,从2006年起依照司法考试法附则的规定,作为特例实施的考试。
旧司法考试将于2011年废止。
新司法考试是指2006年开始实施的新的司法考试。
日本新司法考试
平成22年新司法試験論文式試験問題出題趣旨【公法系科目】〔第1問〕今年度の論文式問題のテーマは,貧困と権利の現実的保障である。
本問で権利の現実的保障を検討する際に,事案としてかぎを握るのは住所である。
一つは,言わば構造的問題も一因となって,自助努力を尽くしても「健康で文化的な最低限度の生活」を維持することが困難な状況に陥っている人々の生存権保障の問題である。
具体的には,生活保護法が「住所」ではなく,「居住地」「現在地」を有する者を保護の対象としているにもかかわらず,生活の本拠を有しない者からの生活保護申請を拒否した処分をめぐる憲法上の問題である。
ここで問われているのは,立法裁量論の問題ではない。
また,ここで問われているのは,「文化的」に「最低限度」であるか否かではなく,言わば「生存」そのものにかかわる問題である。
なお,自治体による別異の取扱いに関しては,それを合憲とした先例(最大判昭和33年10月15日)があるが,その先例と本問の事案とは異なることを踏まえて検討する必要がある。
もう一つは,選挙権(投票権)に関する問題である。
公職選挙法第9条第1項が定める選挙権の積極的要件を満たし,かつ,同法第11条第1項が定める選挙権の消極的要件に当たらなくても,選挙人名簿の登録が住民基本台帳に記録されている者について行われる(同法第21条第1項)ので,住所を失うと選挙権を行使する機会を奪われることになる。
ここでは,選挙権(投票権)の意義をどのように考えるのかが問われる。
選挙権を行使できないということは,選挙権が事実上保障されていないことを意味する。
「国民の選挙権又はその行使を制限するためには,そのような制限をすることがやむを得ないと認められる事由がなければなら」ず,「やむを得ない事由があるといえ」るためには,「そのような制限をすることなしには選挙の公正を確保しつつ選挙権の行使を認めることが事実上不能ないし著しく困難であると認められる場合」であることが必要である(最大判平成17年9月14日)。
日本的律师制度
概述日本的律师制度郁志明的概要一、日本律师制度一、日本律师制度的概要日本的律师制度与欧洲或美国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三大特征。
第一、成为一名执业律师非常难。
比如,在美国,你只要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后,参加并通过了各州的司法考试就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
美国司法考试的合格率约在80%左右。
然而日本的旧司法考试原则上每年只举行一次且必须同时通过简答题(包括选择题)、论文及口述的考试才能被视为合格,该合格率自9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在2%左右。
从2006年开始,日本的司法考试作了较大的改革,实施了新的司法考试制度(以下详述)。
该制度的实施虽然将合格率提高至30%左右,但考生在进入法科大学院时的入学门槛较高,大多数还是被拒之门外。
从该意义上讲,在日本,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并不容易,其难度与旧的司法考试相比并没有大的改观。
第二、与欧洲或美国相比,日本的律师人数相对较少。
近年来,尽管在司法改革理念的引导下,日本的司法界人士作了不少的努力,使日本的律师人数不断增加,但按截止2007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日本的律师人数也只有23,119人(引自日本律师联合会2007年版《律师白皮书》)。
与其相比,美国目前的律师人数已超过了100万之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德国、英国和法国的律师人数也分别为138,000人、118,000人和43,000人,很显然,其律师人数远在日本之上。
第三、本来就为数不多的律师大都集中在大城市及其周边地区。
那是因为这些地区也是企业较为集中的地方。
在东京、大阪、横滨和名古屋及其周边城市集中了大约律师人数的80%左右,其他城市和地区只占日本全国律师总人数的20%。
其中,人口总数约为61万的鸟取县其律师仅有37名,只占日本全国律师人数比例的0.16%。
(一)新司法考试制度根据2004年国会通过的第138号法律,日本自2006年开始实施了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其主要的内容如下:1.新司法考试制度的执行及其时间表(1)自2006年起执行并与现行的司法考试(旧司法考试)并存实施,考生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参加每年5月举行的全国司法考试。
日本司法制度概述
❖ 后期修习具有总结和提高的性质,实务修习的水准 大为提高,并且要更多地开展模拟庭审等复合性的 法律实务训练。
❖ 管辖诉讼标的不超过3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和法定刑 为罚金以下或案情比较简单的盗窃、侵占等刑事案 件。
❖ 由 1名法官独任审理。
❖ 法官由最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
❖ 5、家庭裁判所
❖ 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负责《家事审判法》所规 定的家庭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以及《少年法》所规 定的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
❖ (1)简易裁判所裁判官的培训。根据其任期的长 短分别进行。
❖ (2)候补裁判官的培训。担任候补裁判官期间, 同样需根据不同的任职期限参加特定的培训,分为 新任命的、任职一年、三年、六年和十年共五类。
❖ (3)裁判官研究会议。针对担任候补裁判官满十 年,已晋升为正式裁判官的人员。
❖ (4)法律以外知识的特殊研修。
❖ (一)法官 ❖ 1、法官任命和晋升 ❖ 最高法院院長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 ❖ 最高法院法官由內閣直接任命,须经天皇认证; ❖ 最高法院法官无任期限制,法定退休年齡为七十岁。
❖ 下級法院法官由内阁从最高法院所指定合格人选的 名冊中加以选任,任期十年,任满可以再任;
❖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的法官退休年龄为 六十五岁,简易法院的法官为七十岁;
❖ 2、司法研修生教育
❖ 司法研修生教育是司法研修所的重要任务,属于由 法学院校到司法职业过渡的职业教育。
❖ 日本司法研修的时间为一年半,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分别为前期修习三个月、实务修习一年、后期修习 三个月。
❖ 前期修习以民事裁判、刑事裁判、检察业务、民事 辩护、刑事辩护五个科目为中心,对法律实务进行 基础教育。
日本的司法考试改革及对中国的启示
传 统 的司法 考试 由 日本法 务省 所属 的 司法考 试 管 理委 员会 来负 责宏 观管 理 。司法 考试 管理 委员 会
由三人组成 : 即法务省法务次官、 最高裁判所的事务
总长 、 以及 由律 师联合 会推 荐 、 并得 到法 务大 臣任命
出适合我 国国情的 司法考试之路 。 关键 词 :司法考试 ;法 学教育 ;改革 中图分类号 :D 9 0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2— 6 1 2 x ( 2 0 1 4 ) 0 0 3—0 1 0 8— 0 4
2 0 0 6年 , 日本 开 始 了 司 法 考 试 改 革 , 其 中 一 项 就 是 仿 照美 国的 L a w S c h o o l 模 式 设立 法 科 大 学 院 。 日本本 科毕 业 生如 果想 通 过 司法 考 试 , 首 先 必 须 通 过 考试 进入 日本 的法科 大 学 院学 习 , 毕 业 之 后 方 可 参 加 司法考 试 。这一 考试 模式 的改 革将 会使 得每 年 大约 3 0 0人 的通 过率 上涨 到 3 0 0 0人左 右 , 极大 的丰 富 了 日本 的司法 实务 界 。我 国 目前 的司法考 试制 度
本 的铃 木 贤 教 授 所 说 , “日本 大 学 本 科 阶 段 ( 四 年
试 考查 委员会 主 持 , 一般在每年 1 0月 的下 旬 开 始 ,
共 三天 。 主要涉 及 以下 五个 科 目: 宪法、 民法 、 刑法 、
民事诉 讼法 、 刑事 诉讼 法 。 … 日本 司法考 试 的考试 周期 比较 长 。从 第一 年年 末 开始 第一 次 司法考试 报 名工作 , 到 第二 年 1 1月份 公 布 面试成 绩 , 差 不 多要 1年多 的时 间 。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的司法制度是由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组成的,旨在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司法程序。
日本的司法制度受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因此在其基本框架上与这两个法系有所不同。
首先,日本的司法制度是由独立的三权分立原则构成的。
日本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三个权力分支:立法、行政和司法。
司法权作为其中之一,由法官行使。
日本的法官是独立而中立的,不受其他两个权力的干扰。
其次,日本的司法制度强调了法官的专业性。
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且必须经过司法考试和培训才能担任法官。
此外,日本的法官也受到严格的道德规范的约束,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法治原则。
此外,日本的司法制度也注重程序正义和追求公正审判。
其中一个重要原则是被告人的无罪推定。
根据日本的刑事诉讼法,法官必须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之前确保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被告人还有权利对判决提起上诉。
最后,日本的司法制度也采用了一些特殊的程序来解决民事争议。
其中一个例子是和解程序,司法机构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虽然日本的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和繁琐,导致司法资源
的浪费。
此外,由于日本的法律并不完全涵盖所有领域,可能存在某些法律漏洞。
总的来说,日本的司法制度在保护公民的权益和追求公正审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然而,仍然需要继续改进,以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的要求
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的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的要求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海外留学,获取更加广阔的学术视野和人生体验。
而对于那些在海外完成学业后希望回国从事司法职业的人来说,他们需要了解有关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的要求,以便顺利完成相关考试,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
对于拥有海外学历的人来说,想要报考司法考试,就必须满足国内法律规定的学历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学历需要是经过教育部认证的学校颁发的。
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司法职位,还需要有相关专业的学士或硕士学位。
海外学历毕业生在回国报考司法考试之前,首要任务就是确保自己的学历符合国内法律规定的要求。
对于海外学历毕业生来说,需要通过国内司法考试的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
毕竟,司法工作需要与当事人、律师等进行有效的沟通,因此语言能力对于司法职业来说至关重要。
如果申请人在海外学习期间未获得相应的语言能力认证,那么需要在回国后参加相关的语言能力考试,以证明自己具备与从事司法职业相关的语言能力。
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的申请人还需要了解相关的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
司法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内容涵盖法律知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等多个方面。
对于海外学历毕业生来说,可能需要通过自学或参加培训班等方式准备相关考试内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的申请人还需要了解相关的考试时间和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固定日期进行,而考试报名期限和报名方式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了解和准备。
海外学历毕业生在准备报考司法考试时,需要提前关注相关考试信息,确保自己能够按时参加考试。
海外学历报考司法考试的申请人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
司法考试是一项重要的职业资格考试,通常难度较大,需要充分的准备和专注。
海外学历毕业生想要通过司法考试,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时间,坚持不懈,不断提升自己的学识和技能,才能最终成功实现职业目标。
从日本法科大学院看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关系
2 0 0 5 年 开始 , 日本 对 司法考 试 制 度 进 行 了 巨大 的 改 革 ,根 据 日本 《 司 法 考 试 法 》f ] 的规 定 ,能 够 参 加
司法 考试 者 的资格 是 :1 . 法科 大学 院 的毕业 者。2 . 预 备
1 9 9 9 年6 月 ,司法 制度 改革 审议 会 提 出了一 系列 司 法 改革 方 案 【 5 ] ,在 一 些 以国立 大 学 为主 的大 学 成立 了
法 科 大学 院。
1 2 0
大
连
大
学
学
报
第3 5卷
( 一 )法 科 大学 院 的基本情 况
在 日本和 美 国,虽 然 想成 为律 师 的 学 生必 须 要 刻 苦 学 习 ,但 是在 大 学 时 期 ,学 生们 不 仅仅 学 习 自己的
当 前 , 随 着 法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率 的 低 下 和 司 法 考 试 的 难 度 的 增 加 , 对 大 学 本 科 法 学 教 育 提 出 了亟 待 解 决 的 问题 。教 育 部、 中央 政法 委 员 会 《 关 于 实 施 卓越 法律 人 才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的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 2 0 1 1 ]1 0 号 )文 件指 出,培 养应 用 型、 复合 型法律 职 业 人 才 , 是 实 施 卓 越 法 律 人 才 教 育 培 养 计划 的 重 点。 然 而 ,严 峻 的 就业 形 势 下 ,在 各 专业 中排 名 最 后 的法 学 毕业 生有 许 多 不 知道 何 去 何从 ,不 由得 让 人 不去 考 虑 是什 么 原 因造 成 法学 教 育 与法 律 职 业脱 节 ?法 学 本
华人学子通过日本司法考试冀日后服务侨胞
华人学子通过日本司法考试冀日后服务侨胞华人学子通过日本司法考试冀日后服务侨胞日本法务省日前公布了2016年司法考试结果,1583名合格者中有一个中国人的名字,他叫何彦徵,22岁,中央大学法学部毕业,现在是东京大学法科大学院一年级的学生。
在日本,律师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要想从事这份趋之若骛的行业,需经过长期的学习和艰苦的应试考验,但只要通过如“科举考试”般的司法考试,功成名就指日可待,然而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从业之路可以用一个“难”字来形容,而何彦徵选择的这条路可谓“难上加难”。
熟悉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人都知道,司法考试改革后,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有两条路可走。
多数人选择相对容易的一条路,即大学毕业后考入法科大学院,毕业时取得司法考试资格,再参加司法考试。
这条途径,要多花费更多时间和金钱,普通家庭很难负担。
另外一条路更为艰难,即先要参加“司法考试预备考试”,合格者再参加司法考试。
走这条途径,报考不设门槛,但第一关司法考试预备考试合格率极低,去年仅为3.81%,12543名报考者中,仅有394名合格,在随后的司法考试再淘汰一批,今年最终仅有235名合格。
何彦徵选择的就是这条外国人几乎不可能行得通的道路。
无论是法科大学院还是司法考试预备考试,获得考试资格者只能在5年内参加5次司考,现在日本司法考试的总体合格率在20%上下,不算低,但考虑到有考试资格的人只有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及预备考试合格者,参加考试者的水平很高,因此,日本的司法考试是世界上难度最大的考试之一,最后通过还是非常不容易的。
何彦徵不仅通过了司法考试,成绩还名列前茅,这意味着他已拿到了进入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的钥匙,著名律师事务所聘用年轻律师多是从成绩优秀者中挑选。
何彦徵出生于北京,3岁来到日本,俗话说“虎父无犬子,打仗父子兵”,选择法律专业可谓子承父业。
他的父亲何连明198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1年公派日本,1999年获得中央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现在是日本某著名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并担任在日中国律师联合会会长。
日本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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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宣判中国细菌战受害者败 诉
v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19日就备受关注的“侵华日军细 菌战赔偿诉讼”案做出二审判决,法庭在认定侵华 日军进行细菌战的事实的情况下,仍然维持一审判 决,再次宣判由180人组成的中国受害者原告方败 诉。
v 家庭裁判所审判不公开;
v 除法律规定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以外,均由 1名法官独任审判,但调查官可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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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检察机构
v 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 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 察厅。
v 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 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 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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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日本的司法体制
v 一、法院设置
v 根据1946年《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裁判 所法》的规定,审判权由最高裁判所(法院) 和下级裁判所行使。下级裁判所包括简易裁 判所、家庭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 所。地方裁判所与家庭裁判所属于同一审级。 各级裁判所一律兼理民事、刑事案件,实行 四级三审制。
日本司法制度
v 日本的司法改革
v 1、日本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根据“二战”后 1947年生效的宪法建立起来的。之后的近60 年中,日本法律制度基本保持相对稳定。
v 2、日本旧司法制度存在最为突出的的问题是 法曹人数不足,案件审理效率低。
v 3、司法改革的内容:
v 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和研修制度、提高法院办 案效率;加强公民的司法参与。
试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
/llyd/slwgfg.htm试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内容提要:在2002年度的全国法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
以往,法官准入的门槛低,职业定位模糊,身兼数任,降低了法官的社会形象,损害了法官的职业评价。
重新明确法官的选任标准,对我们廓清法官职业形象,提升法官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以前,人们习惯于把法官称为“包青天”,而现在又把法官称为“戴头套”的“包青天”。
这个偏正短语表达的文意,笔者认为,它或多或少地反应了我国目前法官的形象。
在这个词中,它至少杂糅了三种形象涵义:包青天,他是传统中国正义的化身,但他不全然是司法的执行者,他既是司法官,又是行政官,在一定意义上还是政治官员;戴着头套,又赋予“包青天”们些许现代西方司法制度的元素。
这是我们现在的法官吗?这是我们所要的法官吗?法官形象的模糊,导致了我们一直在追问“选什么样的人做法官”。
为了廓清法官形象——即法官的职业定位,我们必须从法官的选任制度说起。
一、我国法官选任制度法官选任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二是“任”。
“选”是指哪些人能担任法官,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是什么;“任”是指那些有法官资格的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可以当法官,法官的出任程序如何。
(一)法官的任职资格我国法官的任职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哪些人能担任法官,消极条件是指哪些人不能担任法官。
根据我国2001年6月30日修改后的《法官法》第九条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比较分析
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比较分析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并不是始于本科教育,而是一种本科后教育。
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的门槛很高,要求提出申请的学生必须拥有一个非法学专业的学位,有的学生甚至有其他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
这与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比较类似,这两种教育制度都要求学生具备一个非法学专业的本科学位才能报考,只不过,不同的是美国法律专业教育培养的目标是律师,而不是法官。
所有学生必须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然后做律师或者进入企业或其他机构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是开始,检察官也是律师,所不同的是他们由政府雇佣,法官的选任,也是从那些有多年执业经验,法律经验丰富,具有较高职业素养的律师中选拔,当然,这些人首先还要得到相关机构的推荐我国的法律教育中学科教研和人文教育环节在法律本科阶段完成,但在美国的法律教育中这个阶段是在学员获得第一个学位时已经完成,他们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将法学本科、职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几个阶段融合在了一起。
在学校的学习中他们采用的教学方式是问答式和判例式,老师和学生的通过不断的互动、交流达到授课与人的目的,而不是传统的宣讲式。
他们的教学内容力求真实,非常实用,特点鲜明①讲解法律知识、基础理论和相关的理念,②开发学生的判断思维能力③教授学生文献检索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作为一个法治发达的国家,美国的法律吸引了大批高素质的人员。
他们追求的不仅仅是学术卜的成就,更多的是在乎法律在这个国家的重要的地位和崇高的荣誉。
法律重要性己经超出了学术、政治的因素成为人们追求的精神生活。
来自全国乃至全球的高素质人刁‘济济一堂,数学、物理、历史、政治,不同专业、不同思维、不同理论、不同的视角在学术的殿堂中相互碰撞、思考、探索引发了知识大爆炸,不断地推陈出新,使美国的法律人才一培养模式不断地发展完善。
简而言之,美国的法学教育是典型的实用主义教育,它向来自各个行业的人传授着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技能。
学生从律师做起,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做法学研究,从而推动发学理论的完善和进步,走出了一条律师、法学研究、法学理论完善的道路,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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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考试,这三个法律职业在日本被通称为法曹。
我们2002年三考合一,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当时参考的主要就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
司法考试合格以后,就成为“司法修习生”,经过司法研修后,然后才能成为法曹,也就是律师、法官或检察官。
现在的日本司法考试、并存有旧司法考试和新司法考试。
旧司法考试,就是日本战后开始的司法考试,已经有61年的历史。
今年司法考试合格的考生,就是第61期司法修习生。
这个旧司法考试制度将于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新司法考试制度是从去年开始实施的。
参加新司法考试,必须是法科大学院毕业生。
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是为了实施新司法考试制度而于4年前开始设立的,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参考的是美国的law school,类似于我们的法律硕士,属于硕士研究生,但不以研究为目的,而以准备司法考试、学习实务为主要内容。
法学本科毕业的,法科大学院学制为2年,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制是3年。
关于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实行的,然后将在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一直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每年通过率设在1%-3%之间,大多数人都要花费多年时间进行备考。
在日本,司法考试是最难通过的国家考试。
正因为它的高难度和通过后的良好钱图,被称为现代的科举考试。
旧司法考试分两次考试,四个阶段。
第一次考试,属于基本内容的考试,内容非常广泛,主要为选择题和小论文。
没有国籍、年龄、学历资格等报考限制。
第一次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第二次考试。
第二次考试才是法律知识的考试,分选择、小论文、口述(面试)三个阶段。
第二次考试内容才是真正的司法考试备考阶段。
选择题的考试固定在每年的5月份的第二周的周日,也就是母亲日那天。
考试科目分别为宪法、民法和刑法,考试题型是单选题,为五选
一,宪、民、刑分别20个、共计60题。
考试时间3个半小时。
选择题的考试正确率一般要求在70-80%以上,每年有变动,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接下来的小论文考试就没有资格参加。
如果选择题考试合格了,但小论文考试仍然没有合格的话,前面的选择题考试也要作废,回到起点重新参加选择题考试。
也就是说,小论文考试合格之前,选择题考试只是当年有效。
小论文考试是在每年七月第三周的周一和前一天的周日,第一天是宪法、民法、商法,第二天是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题型就是每科出2个题,在两个小时内按要求写出小论文。
类似于我们的案例分析。
可以参考法条。
口述面试是在小论文考试成绩公布两星期后,大概在每年的10月下旬开始,连续考三天。
范围是宪法、民事法(民法、民诉)和刑事法(刑法、刑诉),两个面试考官,一个主考、一个副考,考试时间,宪法20分钟左右,民事法和刑事法各50分钟左右。
面试的内容一般从条文、概念等比较基本的内容开始,然后给你具体的案例,让你阐述。
看起来可以自由发挥,实际就是考察考生的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律素养。
根据2005的资料,参加选择题考试的是4万多人,经淘汰,参加小论文考试的是7000多人,再经淘汰,然后参加口述面试的是1500人。
最终成绩发表是在每年的11月上旬和中旬之间。
合格的,从第二年的四月开始进入最高法院附属的司法研修所,正式成司法修习生。
关于日本的司法实习制度,他们进入司法研修所,成为修习生后,就开始参照国家公务员享受待遇,由国家发工资,每个月18万日元(日本大学毕业生的第一年的工资水平、相当于1万1千人民币)。
修习生先在司法研修所接受为期三个月的培训,然后分派到全国各地实习,一般是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检察实务、律师实务各3个月。
然后再回到司法研修所参加培训,培训完后还要参加结业考试。
这个结业考试合格了,就取得法律职业从业资格,即法曹资格。
如果没有合格,需要补考。
补考还不合格,那么对不起了,重头再来吧。
基本上每年总有几个(个位数)倒霉蛋。
2006年司法考试的结果,最终合格率是1.81%,合格者平均年龄是29.33岁。
2007年的最终
合格率是1.3%,大多数都是大学毕业后经过5年左右的备考才最终通过的。
每年最终合格人数为300人。
这个旧司法考试,今年(2007)预计合格人数仍为300名,2008年将降低到200名、2009年100名、2010年100以下,2011年取消,然后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首届的新司法考试开始于2006年,也就是去年。
所以,现在是新司法考试与旧司法考试并存。
在同一年度不能同时参加新旧两个司法考试,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参加考试。
新司法考试合格的,同样需要到最高法院附属的司法研修所去接受司法研修,然后通过其结业考试才能最后取得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从业资格。
参加新司法考试的资格,在现在新旧司法考试并存期间,必须是法科大学院毕业。
法科大学院毕业后5年内最多只能参加三次考试。
如果五年内三次考试都没有通过,就将失去考试资格。
2011年旧司法考试废止后,不是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不能直接参加新司法考试,而是先参加国家的司法预备考试。
如果通过了该预备考试,那么就取得了参加新司法考试的资格,与法科大学院毕业生一样可以参加新司法考试。
关于司法考试的预备考试,考试的资格没有任何限制,考试类型与旧司法考试一样,也是选择题、论文笔试和口述面试。
如果预备考试合格了,那么就取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
如果3次不合格,与法科大学院毕业生一样,在5年内将没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
新司法考试有选择题和论文笔试,取消口述面试。
新司法考试的选择题考试,主要考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专门法律知识和法律的推理能力,考试时间在每年的五月下旬。
考试科目包括公法(宪法、行政法)、民事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论文考试在选择题考试的第二天,与旧司法考试不同,旧司法考试是,选择题考试只有合格了才能参加论文考试。
新司法考试是全体都参加论文考试,但是在阅卷阶段,如果选择题考试不合格,不合格者的论文考试的试卷就不予批阅,直接作废。
论文考试,是考作为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法律分析、逻辑和论述能力。
第一天考公法、第二考民事法,第三天考刑事法,还要从破产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税法、环境法、国际公法、国籍私法中选择一科做论文考试。
关于合格的判断,如果选择题考试合格、论文考试不合格,属于整个不合格。
只有选择题合格了,才有合格与否的判断问题,合格判断的时候,是以选择题考试成绩与论文考试成绩一并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决定是否给予合格。
公布成绩在9月下旬。
合格的,11月开始进司法研修所接受为期一个月的集中培训,然后开始为期10个月的实习。
内容也分别是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检察实务、律师实务。
最后接受结业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法律职业(法曹)从业资格。
2006年是首届新司法考试,报名2137人,合格1009人,合格率为48.35%。
2007年(第二届)报名5401人,合格率预计为37%。
另外,2008年预定合格人数2100-2500人,2009年预定合格人数2500-2900人,2010年预定合格人数2900-3000人。
然后合格人数将
基本固定在每年3000人。
原来,旧司法考试的每年合格人数是300人,将来新司法考试的每年人数是3000人,也就是增加10倍。
主要原因是日本社会律师人数远远不够。
经日本经济届和产业届的要求,终于推出新司法考试制度,以弥补社会对律师的需求。
但是,一下子扩大10倍,可以想见,将来日本律师的竞争也将日趋激烈。
现在已经有年轻律师抱危机感,选择去中国留学实际上是应付将来竞争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