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之司法考试代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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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之司法考试代理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系列-代理案例分析

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问:

(1)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电脑?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货,则此时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

(1)可以。李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国家司法考试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

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张某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

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

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李某没有委托王某出售显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没有代理

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李某可以

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赵某在知道王某为无权代理后

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认,或者自行撤销该行为。

(3)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的显示器,此属于无权

处分行为。赵某虽然不知情,并且合理价格有偿购买,

但是赵某没有实际受让该显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

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本题中的

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赵某不能取得显示器的所

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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