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法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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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法系

世界主要法系

• 第三节 普通法法系 • 一、普通法法系的含义和范围 • 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 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 特别是英格兰的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 展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 其范围包括英国,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 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非洲某些英语国 家和地区,比如印度、巴基斯坦等。
• 民法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 大多数国家,前欧洲一些国家的殖民地, 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民法 法系。此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日本、 土耳其、埃塞俄比亚、南非、英国的苏 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 魁北克省、澳门等等也基本上属于民法 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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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法系的历史演变 《十二表法》 《国法大全》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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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年 令状制度、诉讼形式 1873年 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 美国
• 三、普通法法系的特点 • 1.判例法和制定法并存,且以判例法为 主要法律渊源。 • 2.法官具有创制法律的权力。 • 3.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通常的分类 是普通法与衡平法。
• 4.在诉讼程序上,普通法一般采用对抗制诉 讼,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 5.在哲学基础上,普通法系更倾向于经验主 义。 • 6.在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上,与其经验主义 的哲学基础相适应,法律人的培养不是靠学术 化的大学,而是靠职业化的律师公会或者走职 业路线的法学院。
• 三、民法法系的特点 • 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 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否认 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 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 4.在诉讼中,民法法系坚持法官的主导 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 5.在哲学基础上,民法法系倾向于理性 主义。 • 6.在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上,与其理 性主义的哲学基础相一致,民法法系往 往把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讲授。

世界主要法系及其特点

世界主要法系及其特点

622016年第9期北京人大世界主要法系及其特点文 / 薛睿杰洲旧有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

由于国王指派的法官力求在全国范围施行较统一的司法尺度,于是开始重视对于各地过往案件的研究,英国的案件报告系统由此逐渐形成,为英国形成判例法的传统打下基础。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一个显著特点是在拥有大量成文法的同时,有条件地承认法官立法和判例法,承认一个法院判例对其他所有法院都有约束力,从而推动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属于近现代法治文明。

从世界范围看,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出现,被认为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起源。

此后近现代法治文明不断变革改良,但从未中断,延续至今,仍有旺盛的生命力。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体现了契约意识,人们通过权利宣言约定以国家形式保护彼此及后代的合法权利,并为每个人及其后裔提供生活保障。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注重保护少数人权利和个人权利,认为每个人本质上都属于少数人,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就是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发展了陪审团制度,使得对事实的认定不再被检察官、法官垄断,而是由范围更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认定。

发展了律师辩护制度和申诉上诉制度,使得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不再由法官垄断。

发展了现代举证制度,对一般案件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同时,明确环保侵权、医疗案件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由企业、医生等承担举证责任和自证无罪。

在行政诉讼案件也采取了执法人员举证的方式,证明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中没有1700年出土于巴比伦(今伊拉克境内)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迄今发现制定时间最早、保存最完整的成文法典,是由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古巴比伦国的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在位)编纂。

法典最著名的法律原则是“让买方小心提防”。

第十五章 法系

第十五章 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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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法:是指公元前 6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 法律的总称,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 从公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间的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十二表法》的问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国 法大全》中的《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 为止,罗马法历经了一千余年的发展。

罗马法特征:私法发达完善,公法却不甚发展 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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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
正是有了这部传诸后世的法典,才使得在滑铁 卢一败涂地的拿破仑仍然骄傲地说:“我的光荣不在 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 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 是我的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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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均是 以罗马法为基础编纂而成的。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 典》和罗马法的本质和渊源上看,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 确的? A.三者都归属于同一法的历史类型; B.法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 C.法律概念、技术和原则具有继承性; D.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移植的关系。
第十五章 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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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法系的概念、种类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概况 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四、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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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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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系的概念
具有共同法律文化传统或共同法律外部特 征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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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趋势

第二 章 世界主要法系

第二 章  世界主要法系
– 第一是从制度形态来讲,当时的国家还带有军事民主制的一些特点。 – 第二是当时的奴隶制还不发达。 – 第三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的。 – 第四表现在家庭制度方面,男女完全是不平等的。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 前22-18世纪
出现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法典的结构只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序言,还有一部
在不同的种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利息主要看贷方 的种姓是什么;第二,严格禁止低等种姓的债权人 将高等种姓的债务人沦为奴隶
(四)婚姻家庭法
充满宗教色彩 梵 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 阿修罗式;乾达婆式;罗刹式;毕舍遮式
维持高等种姓在婚姻上的特权 内婚制,顺婚 旃陀罗
(五)继承法
长子优先制 继承份额与种姓密切相连
分是正文。正文部分只有29个条文。从序言和正文的篇 幅上来看,序言大概占所有篇幅的2/5,正文部分只占 3/5。
拉尔萨: 苏美尔法典; 苏美尔亲属法; 尼尼微法律教本; 伊新:李必特伊斯达法典
内容:
• 禁止巫术 • 伤害他人人身可以用罚金代替同态复仇 • 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 • 规定了缔结婚姻的当事人 • 妇女必须严守贞操 • 刑法:死刑;赔偿金;以盐洗嘴
奥古斯都、屋大维(Augustus August;Julius July) 元首制
罗马帝国在最初的三百年间,罗马法空前的繁荣,法学 家争鸣的局面。法学家之间经常出现公开的论战。当时出现 了罗马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五大法学家:伯比尼安,乌尔比安, 保罗,盖乌斯,莫迪斯蒂努斯
奥 古 斯 都
罗马法学家
盖尤斯
3、裁判官告示
大官法 最高内事裁判官:公元前367年设立,管理罗马人民的纠纷 最高外事裁判官:公元前242年设立,管理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

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目录法系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要正确把握法系的含义,必须把法系同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律文件体系、法律的历史类型等概念区别开来。

1.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内部各个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也就是说,不包括国际法。

而且法律部门也不同于部门法,前者包括宪法,后者一般不包括宪法。

2.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

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

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

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

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

3.法律文件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4.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

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分类方法之一种。

与法系比较,前者侧重时间性,后者侧重地域性;前者侧重实质特征,后者侧重形式特征。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

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

《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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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度 法 系
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系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 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又 称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兰经》、圣训教 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 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 和印度法090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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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各期时产隋中 雏国法期生唐华 形颁律逐于时法 。 布制渐夏期系 ,度完朝成开 到的备,熟始 秦大。以。形 朝变经后最成 时革过经初于 中,春商的秦 华成秋朝国朝 法文战到家, 系法国西与到 有在时周法
随着穆斯林国家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 昔日伊斯兰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复存在。在大多数 穆斯林国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兰法。但由 于伊斯兰教仍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之一,因而 在各穆斯林国家里,伊斯兰法对穆斯林的行为,依 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以英国为中 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 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 循先例;变革相对缓慢,具 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 维习惯;在法律发展中,法 官具有突出作用;体系庞杂, 缺乏系统性;注重程序的 “诉讼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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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法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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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不同司法体系下的比较

法在不同司法体系下的比较

法在不同司法体系下的比较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并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中得到了不同的发展和应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交流的增多,对不同司法体系下法律的比较研究也日益重要。

本文将对法在不同司法体系下的比较进行论述,探讨不同体系下法律的特点和差异。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也称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系国家,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上,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法典的制定和运用,以法典为法律的主要依据,法律的条文具有明确性和细致性。

在大陆法系下,法律具有较强的形式性约束力,由立法机关制定、审议和修改。

在大陆法系下,司法判决以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为核心,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主要是根据法典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此外,在大陆法系下,法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被高度重视,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较强。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主要源自英国法律传统,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

英美法系下的法律以英国普通法和美国普通法为主要基础。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下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法典或宪法,而是通过判例法进行发展和适用。

在英美法系下,法律的核心在于先例,法律的灵活适用和发展主要依赖于法院判决的解释和裁决。

此外,英美法系注重个案的判决和司法实践的积累,法律的应用更加灵活和具体。

三、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指综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特点的法律体系,具有两者的特点和影响。

法国的法律体系是混合法系的代表,既有法典的制定和运用,又强调判例法的适用。

混合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体系的多元化,既有法典的规定,也有判例的参考和运用。

混合法系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表现不同,法律的发展和应用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文化内涵。

四、司法体系的比较不同司法体系下的法律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缺点。

大陆法系下,法律的规定更加明确,法官和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较强,但缺乏灵活性和具体性。

英美法系下,法律的适用更加灵活,法官的判决对法律的发展起到积极影响,但法律规则的明确性较弱。

混合法系综合了两者的优点,法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明确性,但也存在着整合难度较大的问题。

各大法系简介

各大法系简介

判例法主要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施行。 指法院多次援用而被赋予一般规范性质的 就具体案件所作的司法判决,它是与立法机 关的制定法相对称的法官创造的法。 由于判例可以作为将来处理同类案件的依 据,所以判例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 的阿拉伯各国的法律的统 称。以《古兰经》为主要 内容。阿拉伯帝国极盛时 期,东起印度西至西班牙, 从喜马拉雅山麓至地中海 沿岸,这一广大地区各国 的法律均属伊斯兰法系。 它随着阿拉伯帝国崩溃而 逐步减弱,至今仍有国家 沿袭采用。浮雕上方展现 了公元七世纪伊斯兰法的 渊源《古兰经》。
荀子论法的起源
荀子的法律起源观用现代话语可 以这样表述:人活着都有欲望,因而 必有所求,(而社会中可供利用的资 源相当有限),因此,人们如果没有 固定的身份和地位,在追求各自的利 益时缺乏产权界限和规范约束,就必 然导致争夺和社会生活的混乱。要避 免发生这种局面,最好的办法是由 “圣人”或“先王”制定礼仪和法律, 以此安排个人在社会等级中的位置, 明确各人应得的分配份额,从而使社 会安定有序(重视人与人关系)。
《民法大全》
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形成
Justinian Presenting the Pandects to Trebonianus the Corpus Juris Civilis
查士丁尼时期,成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他在世时,共 完成三部法律汇编,即《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和《学 说汇纂》,后来又颁布《新律》。以上四部法典统称为《查士丁 尼民法大全》,简称《民法大全》。
中华法系的解体
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列强的入 侵,西方法律思想也随之传入中 国,传统的中华法系逐渐解体。
《维系文明社会的法律》之二
法系: 指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家法律与仿效这 种法律的其它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

法系的划分标准

法系的划分标准

法系的划分标准法系是指法律体系的分类,主要包括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混合法系。

这三种法系在世界范围内都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各自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发展历史。

在国际法律交流和合作中,了解各个国家的法系划分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将对法系的划分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等地区。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典的编纂和法官法学的发展。

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来源,包括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等,具有系统完备的特点。

而法官法学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主要方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典和先例进行裁判。

此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也十分发达,法学院和法学期刊等机构层出不穷,为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普通法系是以英格兰法为基础,主要分布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国家。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要内容,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先例进行裁判。

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为灵活,法律内容主要来源于判例和习惯法,缺乏系统完备的法典。

此外,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学研究也十分重视案例分析和法律适用,法学院和法学期刊等机构在普通法系国家也十分发达。

最后,混合法系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结合体,主要分布在拉丁美洲和非洲等地区。

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既包括法典和判例,也包括习惯法和宗教法等多种法律内容,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灵活性。

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受到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具有独特的法律特点和发展历史。

总的来说,法系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内容的来源和法律适用的方式等多个方面。

不同的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内容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特点,对于国际法律交流和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了解各个国家的法系划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促进国际法律交流和合作的发展,促进各国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

两大法系之区别

两大法系之区别

两大法系之区别: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作为法的正式渊源,且强调以法典编纂作为制定法的发展目标。

英美法系则是以判例法为法的正式渊源,且通常不专门组织编纂严格的体系化的法典。

2,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私法与公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则是遵循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但也逐渐开始使用私法公法的概念。

3,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体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秉持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并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法被看作是根据正义观念而被公认的权利义务的学说体系,反映在立法上,大陆法系依循一定法律学说的指导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达一般的抽象原则。

英美法系则强调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判例法是法官共同经验的产物,是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概括出来的。

4,法律思维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属于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5,诉讼模式不同。

大陆法系实行纠问制诉讼模式,以事先准备好的卷宗为线索,法官作为司法适用者严格依照制定法来断案,由于主要依靠法官推进程序进行,没有重视程序的传统,追求的是实体正义。

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辩论为线索,法官只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充当公断人,注重双方诉讼权利配置对等,所以非常注重诉讼程序与程序法,程序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6,遵循的哲学路径不同。

这是两大法系的根本差别。

大陆法系是理性主义占主导,认为人的理性是唯一可靠的认知方法,通过理性力量,人们可以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并以此建立各种规则和原则,将其作为法典的指导。

第九章 法系

第九章 法系

3.衡平法审理中,大法官亲自审判,不交付陪审 团审理。 陪审制审理是普通法法院审理案件的一大特色。 通常所说的陪审制审理(小陪审团)是指在一个 案件中,由丝毫没有法律背景的普通公民组成陪 审团,他们的职能是认定事实,即根据庭审出示 的证据对事实作出判断,在刑事案件中决定被告 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被告人是 否要赔偿以及损害赔偿的数额 。因此,在有陪审 员参加的普通法诉讼中法官的作用有限的,法官 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 事实适用法律。
第三节 英国法系
英国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普通 法系、判例法系,是以中世纪英 国的“普通法”和后来出现的 “衡平法”为基础和蓝本所建立 和发展起来的各个国家的法律所 构成的法系。
英美法系的分布除了英国(除苏格兰)、 美国(除路易斯安娜州)之外,还包括 曾是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 和地区。 包括美洲的加拿大(除魁北克省);大 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亚洲的印度、 巴基斯坦、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缅甸;非洲的尼日利 亚、加纳、肯尼亚、乌干达、冈比亚、 赞比亚,以及拉丁美洲的一些通用英语 的地区和国家。
第二节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 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 法系,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 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 法典为蓝本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各个国家的法律所构成的法系。
大陆法系主要分布在以法国和德国 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曾经 是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四 国殖民地的亚非拉美的国家和地区。 包括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 森堡、瑞士、日本、泰国、土耳其、 中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英国的苏 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 大的魁北克省。
第九章
法系

法 系

法 系

(三)法学家的重要作用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秉持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并深受自然法思 想的影响,法被看作是根据正义观念而被公认的权利义务 的学说体系。反映在立法上,大陆法系依循一定法律学说 的方面,亚里士多德研究了演绎 法以来,这种推理经由斯多葛学派传给古罗马法学家并运 用于罗马法。在法观念上,人们认为理性是唯一可靠的 (经验则相反)认知方法,通过理性力量,人们可以发现 一个理想之法律体系,并以此建立各种规则和原则,将其 作为法典的指导。
• (四)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 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遵循从抽 象到具体的演绎推理模式,重视法律解释技术, 但他们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 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 件的判例,并将本案与先例加以比较,从中归纳 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一般性法律规则或者原则, 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他们不 仅适用判例,还可以在无先例遵循的情况下创造 新的判例。 • (五)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 些传统的差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而英 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 • (六)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在律师和 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 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英 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
(四)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 • 有无法典存在并不是区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 依据。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固然有法典,但在英 美法系国家中,系统化的法典也充斥着各个法律 部门。纵览大陆法系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大 陆法系的形成大都是与富有激情的法律改革思想 同步的。在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一种革命性的 思想支配着法律的变更,这种革命性的思想对法 典成为大陆法系的核心和支柱起到了决定性的作 用。法典成为革命成功的某种象征。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及其异同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及其异同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及其异同从商业意义上讲,世界逐渐缩小为一个地球村,但是法律标准在世界各国仍然不同,国家法律对管理计划和企业经营有重大影响。

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另外,尚有少数国家的法律属伊斯兰法系和土著法。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系统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法系的混合。

一国的法律体系反映了该国的历史、宗教与道德规范、政治哲学、伦理传统以及通过与其他文化接触而吸收的外来文化。

法律体制一般分为如下几类.1.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在18世纪至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人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英美法系中存在两大分支,即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在大陆法系中,法律规范以法典的形式存在,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

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汇编,法律分为民法、商法和刑法。

政府官员负贵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实施细则的制订。

司法系统的每一部分都有自己的管理结构和法规。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是依据法院以前的裁决,同样的条文,可能产生解释上的偏差,因此在实行大陆法的国家,明确的法律条文非常重要。

大陆法源于古罗马法及此后的拿破仑法典。

现在,欧洲大陆国家及其前殖民地国家以及部分亚非国家等70多个国家属于这一体系,法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3.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依靠宗教和教会信条来确定法律法规。

例如,沙特阿拉伯信奉严格的穆斯林法律和政治制度,其穆斯林法以宗教领袖解释的《古兰经》的教义和穆斯林法为基础。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采用的法律组织和体制的总称。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体系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在国际社会上,可以归纳出五大法律体系,分别是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穆斯林法系、社会法系和混合法系。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源自大陆欧洲法系的一种法律体系。

该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法典法和民事法。

法典法是以法典(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总合)为核心,通过立法形成的确定规则和条文,用于指导法院审理案件。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律具有层级性,法律适用于广大民众,法官以法典为依据作出判断。

二、普通法系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之后被英国殖民带到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

这一法律体系依靠判例法,即根据先前的裁判案例来解决类似案件的方法。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法律的发展是渐进的,法官的裁决具有权威性,创造了法律的先例和规则。

三、穆斯林法系穆斯林法系是源于伊斯兰教教义的法律体系。

该法律体系又称为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教法官依据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的传统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

穆斯林法系的特点是宗教与法律的结合,宗教法律由伊斯兰教宗教领袖解释和推行。

四、社会法系社会法系主要由民法和行政法组成,以法典为依据。

社会法系最为典型的代表是德国和日本的法律体系,以及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

社会法系的特点是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注重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的一致性。

五、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指结合了不同法律体系元素的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常见于国际性组织和地区,如欧盟、拉丁美洲和南太平洋地区。

混合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体系灵活,发展中综合了多个法律体系的优点和特点。

五大法律体系各有其特点和优劣,在全球范围内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这些法律体系在各自的国家和地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正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了解不同的法律体系对于推动国际交流、扩大贸易合作和维护全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法律体系间的交流和借鉴有助于促进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

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

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

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

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特点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影响。

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

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

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

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

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的强制力,确认父权、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

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

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

全球范围内,主要存在五大法律体系,分别是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穆斯林法系、习惯法系和混合法系。

本文将对这五大法律体系进行介绍,探讨其特点、应用范围以及对全球法律发展的影响。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以及拉丁美洲等地区的国家。

它以法典为核心,具有系统化的法律条文,体现了对成文法的青睐。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的社会角色,他们负责解释和运用法典上的规定。

该法系注重法律的形式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因此注重法律程序和正义。

在大陆法系下,司法判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可以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一个稳定的判例法。

二、普通法系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其扩展影响广泛,包括英联邦国家、美国等。

普通法系不仅依赖于成文法,更重视法官根据先前的判决案例制定的判例法。

判例法视为一种权威法律来源,法官有权依据判例来解释和审理案件。

普通法体系强调个案解决和法律灵活性,鼓励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这种法律体系以文字判决为主,注重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穆斯林法系穆斯林法系主要适用于伊斯兰国家,其法律来源于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的戒律(修订之前)。

穆斯林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与宗教有机结合,法律规定涉及日常和宗教层面,例如家庭、婚姻、继承等。

这个体系下,法官是宗教学者,他们主要根据伊斯兰教法来判决案件。

穆斯林法系在法学和宗教信仰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四、习惯法系习惯法系在非洲、南美洲、大洋洲等地区较为常见。

习惯法系是基于长期的实践、惯例和传统形成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不依赖于成文法,而是重视社会的实践和习俗。

习惯法主要用于社区内部的争议解决和纠纷处理,以社会共识和集体经验为基础。

习惯法系注重社会联系和和解,试图通过司法程序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

五、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指同时具有多个法律体系特征的国家。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融合了两种或多种法律传统,并形成自己的独特体系。

法系的划分标准

法系的划分标准

法系的划分标准法系是指法律体系的分类,主要根据法律的来源、性质、发展历史以及法律体系的运作方式等因素进行划分。

在国际上,常见的法系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混合法系。

本文将对这三种法系的划分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等地区。

其主要特点是法典的编纂和法官法典的适用。

法典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一部包含了一整套法律规则的法律典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主要是根据法典来判案,注重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

此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包括了一些民法和商法的典型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和《德意志民法典》等。

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主要分布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其主要特点是判例法的形成和法官法律的创造。

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和解释,这些判例被认为是一种法律规则的来源,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指导作用。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他们可以根据判例和传统的法律原则来解决案件,因此法官在法律的创造和适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混合法系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体,主要分布在一些历史上受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双重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如苏格兰、南非和印度等。

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既包括了大陆法系的法典和法官法典的适用,也包括了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法官法律的创造。

因此,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了一种独特的混合特征,既有法典的严谨性和条理性,又有判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总的来说,法系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法律的来源、性质、发展历史以及法律体系的运作方式等因素。

不同的法系在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方面具有各自独特的特点和优势,这也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借鉴。

在全球化的今天,各种法系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也日益频繁,这将进一步促进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法系的名词解释

法系的名词解释

法系的名词解释法系是指在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法律实践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特征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系的形成与历史、文化和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密不可分,不同的法系往往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文化和发展阶段的差异。

法系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大陆法系(也称大陆欧洲法系,或民法系)和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

这两大法系是世界上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两种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主要源于罗马法,以法典为基础,注重宪法和立法机关的作用,强调法律权威和国家权力的统一性。

在大陆法系中,法律以条文形式明确规定,法官以立法者的角色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以及其殖民地和后来的独立国家。

英美法系主要源于英国,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判例法和先例的作用,法官通过解释和应用先前的判决来创造法律。

在英美法系中,案例法是重要的法律来源,法律的发展受到法院判决的影响更多。

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有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语国家,以及其殖民地、独立国家和部分英属非洲国家。

除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世界上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法系,如穆斯林法系(伊斯兰法系)、习惯法系和混合法系等。

穆斯林法系主要源于伊斯兰教教法,根据《古兰经》和《圣训》来规范社会行为。

习惯法系主要以社会惯例和传统习俗为基础,不依赖于正式的法律文件和立法机构。

混合法系则是指融合了不同法律传统和元素的法律体系,如中国的两法合一制度就是一种混合法系。

总体来说,法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的集合,反映了该国家或地区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特征。

不同的法系在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法律实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也存在相互影响和交流的现象。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体系之间的交流和融合越来越普遍,法系的研究和比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法系

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法系

法硕考研:知识点——法系凯程教育马不停蹄地为大家搜集整理了法硕考研的重难点——法系,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高效备考,获得理想的分数。

法律硕士考研重难点解析之法系一、法系的概念与划分标准法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代表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与地区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此外,日本、土耳其、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中国的澳门等地区的法律也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

法国法系与德国法系的区别1.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

2.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国家干预与社会利益为主导思想,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

三、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代表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包括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及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这些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与地区。

英国法与美国法的区别1.英国法采取不成文宪法制与单一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

2.美国法采取成文宪法制与联邦制,法院有司法审查权(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四、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二者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区别1.宏观区别2.微观区别具体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

进入20世纪以后,两大法系已经相互靠拢,它们之间的差异已经逐渐缩小,融合也正在发生,但由于传统不同,差异还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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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影 ( 元 刻 本 )
《 唐 律 疏 议 》
中华法系的特点
以礼入法、礼刑结合

神 兽 獬 豸
母 戊 大 方 鼎




罗马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典 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 总称。 罗马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和德国法系.
《十二铜表法》
1、产生背景 2、标志:罗马成文法
八议的对象主要指亲、故、贤、能、功、贵、勤、 宾。不外乎皇亲国戚,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 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
Code de Napoléon
Napoleon's Tomb panel
形成于战国: «法经» 成熟于隋唐:《唐律》与«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共30卷,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皇 帝之命编撰。《唐律疏议》立法技术高超,全律具 有高度的逻辑统一性,律条精简、文字洗练、概念 明确。 它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二条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 产生的财产关系。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 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 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 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的诞生
罗马平民阅读《十二铜表法》
罗 马 帝 国 极 盛 时 的 版 图
《民法大全》
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形成
the Corpus Juris Civilis
Justinian Presenting the Pandects to Trebonianus
查士丁尼时期,成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他在世时,共 完成三部法律汇编,即《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和《学 说汇纂》,后来又颁布《新律》。以上四部法典统称为《查士丁 尼民法大全》,简称《民法大全》。
荀子论法的起源
荀况(约前325—前238年)
荀子的法律起源观用现代话语可 以这样表述:人活着都有欲望,因而 必有所求,(而社会中可供利用的资 源相当有限),因此,人们如果没有 固定的身份和地位,在追求各自的利 益时缺乏产权界限和规范约束,就必 然导致争夺和社会生活的混乱。要避 免发生这种局面,最好的办法是由 “圣人”或“先王”制定礼仪和法律, 以此安排个人在社会等级中的位置, 明确各人应得的分配份额,从而使社 会安定有序(重视人与人关系)。
两种法律起源观 最大 差别是什么?
中华法系简介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特色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疏议》
无 忌
名例篇

中国文化的核心——礼文化
中国的礼从本质上说是为了从自
我约束的层面让人们去自觉遵守
社会道德,从制度的层面来维护
社会等级。因此,传统文化的
“礼”,是以礼治为核心,由礼
材料:
《拿破仑法典》第一编是人法,是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 际上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2编是物法,规定了各种财产和 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第3编是关于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这一编 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还规定了债法。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 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 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
《维系文明社会的法律》之二
法系: 指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家法律与仿效这 种法律的其它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
世界主要法系: 中华法系;罗马法系;英国法系; 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等。
罗素论法的源
罗素假定,甲种苹果,乙种土 豆,在没有产权界定前,甲需要 土豆时会到乙的地里偷偷地挖取, 而乙为了报复,也会趁夜黑到甲 的地里去偷苹果,如此,大家可 能都得守夜或者修筑篱墙,其结 果不仅劳力而且伤财。为了消除 这种恶劣的环境,甲乙最终会彼 此承认对方的财产所有权(人与 物的关系),这起初可能表现为 习惯,而后则会公定为法律(体 现重视民法的特征)。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 儒家哲学》,
《唐律疏议》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 罚,统称为五刑。
十恶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所以列于首篇。十 恶具体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 大 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十恶罪者 皆处以重刑,不享有赎、免等特权,所谓 “十恶 不赦”就是这个意思。
中华法系的解体
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列强的入 侵,西方法律思想也随之传入中 国,传统的中华法系逐渐解体。
罗马法系的特点
1、重视法典编纂,法律体系严密。 2、私法特别发达,影响最大。
私法部分
自由权(人法) 私有财产权(物法)
陪审制度
法律诉讼的基 本原则(诉讼 法)
律师制度 公开审判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罗马法精神》一书中 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 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 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 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 持久的征服。”
古 代 印 度 法 律 和 仿 照 这 种
中国政府既重视法制建 设,又提出以德治国。 请谈谈你的看法。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字 基本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 自强、敬业奉献。
小结:
世界哲学大致可分三派。印度、犹太、埃及 等东方国家,专注人与神的关系;希腊及现 代欧洲,专注人与物的关系;中国注重人与 人的关系。
伊斯兰法系
印度法系
度方基《度法
《表本摩古律
摩 奴 法 典
》 的 文 字 。
现 了 公 元 前 三 世 纪 编 成 的 印
上 已 成 为 历 史 概 念 。 浮 雕 上
奴 法 典 》 为 基 础 。 印 度 法 系
代 法 律 起 源 于 婆 罗 门 法 , 以
制 订 的 各 国 法 律 的 统 称 。 印
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 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英国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 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 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特点:
(1)具有历史延续性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 形式,遵循先例
判例法主要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施行。
指法院多次援用而被赋予一般规范性质的 就具体案件所作的司法判决,它是与立法机 关的制定法相对称的法官创造的法。
仪、礼制、礼教、礼器、礼学等
诸方面内容融汇的一种文化集合
体,形成了一种特有的社会治理
周公像
方法。
材料:
1、《唐律疏议·斗讼》"妻殴詈夫"条规定:"诸 妻殴夫,徒一年";"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
2、《唐律疏议·名例》"八议者"条规定:八议
者犯死罪"议定奏裁";犯流罪以下者"减一等";
但是,"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由于判例可以作为将来处理同类案件的依 据,所以判例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
的阿拉伯各国的法律的统 称。以《古兰经》为主要 内容。阿拉伯帝国极盛时 期,东起印度西至西班牙, 从喜马拉雅山麓至地中海 沿岸,这一广大地区各国 的法律均属伊斯兰法系。 它随着阿拉伯帝国崩溃而 逐步减弱,至今仍有国家 沿袭采用。浮雕上方展现 了公元七世纪伊斯兰法的 渊源《古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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