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风险防范及典型案例分析讲义.ppt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5年7月25日,原告与方来包装公司就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 押物(属方来包装公司所有的位于浏阳市生物医药园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 建筑物)即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被告方来包装公司借款后拖欠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的本金及借款利息,原告金
信担保公司代偿了wenku.baidu.com款本息,并接受被告方来包装公司用其在金信担保公司的
诉讼请求:一、被告方来包装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13 079 122元、支付垫款 费用144 928.12元(已计算至2009年2月28日,从2009年3月1日起以13 079 1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并支付垫款补偿金612 803.88元(已计算至2009年2月28日,从2009年3月1 日起以13 079 122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方来 包装公司支付原告担保费281 300元及滞纳金68 355.9元(已计算至2009年2 月28日,从2009年3月1日起以281 300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至还清之日 止);三、被告王芳来、张世龙、杨远仁、谢凤连、汤华星、廖海波、刘兰 平、王利民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对被告方来包装公 司所有的、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土地、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方来包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8年6月2日,浏阳市信用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方来包装公司发出提前收回 全部余欠贷款的通知,其理由是被告方来包装公司未按时偿还部分本息。
2008年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原告金信担保公司分别为 被告方来包装公司代偿了其所欠前述贷款中尚未偿还部分的利息231 231元、 233 772元、258 423元、228 932元。2008年11月20日,原告金信担保公司 为被告方来包装公司代偿了到期贷款本金400万元。2009年2月26日,原告金 信担保公司为被告方来包装公司代偿了被浏阳市信用投资有限公司提前收回的 贷款本金800万元及其利息126 764元。
判决如下:
一、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偿还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 款13 079 122元。 二、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偿付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款 费用和垫款补偿金(其计算标准为:231 231元从2008年3月21日起,233 772 元从2008年6月21日起,258 423元从2008年9月22日起,228 932元从2008年 12月21日起,400万元从2008年11月20日起,8 126 764元从2009年2月26日起, 均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
根据方来包装公司与金信担保公司订立的《委托协议书》的约定,方来包装公 司以如下方式向金信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方来包装公司以位于浏阳市生物医 药园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3 348.4平方米)及其地上建筑物(面积为15 375.51平方米)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2005年6月28日,方来包装公司与金 信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的《抵押合同》。同日,王芳来、张世龙、杨远仁、 谢凤连、汤华星、廖海波、刘兰平、王利民也分别为方来包装公司的借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并分别与金信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
担保业务风险防范及典型案例分析 曾章伟
2005年6月28日,方来包装公司与金信担保公司订立《委托协议书》,该协议 书约定:一、由金信担保公司为方来包装公司的引进高新技术设备新建彩印包 装厂项目贷款1 600万元提供担保,方来包装公司向金信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并支付担保费;其担保费的计收方式:1、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根据主 合同确定的担保金额和借款期限收取担保费,即按年率2.9%收取;2、担保费 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每年收取一次(即在出具保证合同之 日收取第一年的担保费,次年同日收取第二年的担保费,依次类推);其滞纳 金的计收方式:应按时交纳担保费等费用,推迟交纳有关费用未获金信担保公 司同意的,金信担保公司按费用总额每天向方来包装公司收取1‰的滞纳金; 二、方来包装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的可以设立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 产抵押或质押给金信担保公司,以作为指定借款人偿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并 按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年6月29日,信用投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 500万元(其中,方来包装公司为1 600万元),年利率6.435%,借款期限为5 年,借款用途为:方来包装公司引进高新技术设备新建彩印包装厂。同日,金
信担保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由金信担保公司对方来包装公 司项目的 1 600万元贷款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信用 投资公司与原商业银行浏阳支行、方来包装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 方来包装公司向信用投资公司借款1 600万元贷款,用于引进高新技术设备新建 彩印包装厂项目的建设。委托贷款期限:即从2005年6月30日起至2010年6月29 日止,共计5年(其中:宽限期自2005年6月30日起至2006年11月19日止)。还 款计划为:2006年11月20日,2007年11月20日,2008年11月20日,2009年11 月20日,2010年6月29日分别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 万元、300万元。该合同同时约定,当被告方来包装公司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时, 浏阳市信用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该贷款的发放和本息的收取均委 托原商业银行浏阳支行经办。同年6月30日,国家开发银行的1 600万元贷款由 信用投资公司委托原商业银行浏阳支行全额发放到方来包装公司在原商业银行 浏阳支行开立的账户。另查明,此前方来包装公司在原告金信担保公司入股320 万元。
股权转让款和红利抵偿部分上述借款本息、垫款费用、垫款补偿金、担保费及 其滞纳金。其中,2005年第3、4季度的利息、2006年度全年的利息、2007年 全年的利息及2006年11月20日到期的本金100万元、2007年11月20日到期的 本金300万元以及上述款项的垫款费用、垫款补偿金、2008年6月30日以前的 担保费及其滞纳金、被告方来包装公司在金信担保公司的320万元股权转让所 得及红利合计3 514 112元,均已由本院(2008)浏民初字第337号案件判决 处理,但该判决书并未被执行完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