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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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物业管理实施规定(3篇)

宁波物业管理实施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实施。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情况;(二)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三)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五)协调处理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三)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物业服务;(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确保物业管理活动有序进行;(三)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及时处理业主、使用人的投诉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 时磊5说----- - ----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1. 引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导规则。

本指导规则适用于各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旨在明确各方职责和权益,提高决策效率,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2. 业主大会的召开2.1 召开时间和通知要求业主大会应至少提前14天通知业主,并在社区公示栏、社区网站等公共媒介上公布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

同时,应充分考虑业主的时间安排,避免在非工作日或重要节假日召开。

2.2 参会资格业主大会仅限业主本人或其合法代表参加。

业主应携带有效的业主身份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明或相关依法授权文件方可进入会场并行使表决权。

2.3 会议议程业主大会议程应事先确定,并在会议开始前向与会业主发放。

议程应包括会议主题、提案内容、决策事项等,确保会议讨论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举3.1 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业主自愿参加,负责代表和协调业主的权益。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履行与社区管理相关的任务。

3.2 选举程序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上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应具备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选举过程中应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并将选举记录留存备查。

3.3 任期与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2年,连续两届任期后需重新进行选举。

连任次数不设限制,但应充分考虑业主对委员会成员的评价和反馈。

4.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益4.1 代表和协调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参与社区管理,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委员会应积极倾听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业主的利益和诉求。

4.2 决策实施业主委员会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并积极推动相关事项的实施。

委员会成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记录和汇报。

4.3 财务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社区的收入和支出,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财务程序进行报账、审核和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汇报财务情况。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甬政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 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月1起施行。

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现根据《条例》规定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街道、社区的物业管理职能划分(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将物业管理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物业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

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规划、城管、公安、价格、工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物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法院、司法、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解决协调物业管理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负责制订本辖区内小区管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

(三)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检查、指导,统一组织对物业管理小区的综合考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项目经理信用记分档案,对服务不到位、收费及支出不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改选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一、引言宁波市业主大会是业主会议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业主行使业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议事行为,保障业主权利,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和地点1.业主大会应该定期召开,召开时间应在社区周报、公告栏、物业服务公司提前发布,最好下发通知请柬。

2.业主大会应该在社区的场所召开,场所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大会开始前应做好物资准备。

三、业主大会议事程序1.业主大会应在规定时间按拍档进行;2.由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业主大会,策划议事日程,组织议事程序;3.业主大会议事日程应发布在业主大会会场或办公室;4.建议大会进入议事程序前进行签到,检查出席情况,确认是否满足召开条件;5.建议由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会场秩序和防范安全措施;6.建议选举一名主持人,负责主持会议、组织发言、管理发言时间等;7.建议在会议进行中,对议程内容进行现场表决。

四、议事规则1.业主大会议事应严格按照议事程序进行;2.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角色确定发言顺序,领导先发言,其他依次发言,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3.业主大会议题应当确保公开透明;4.业主大会每项议题的表决,采取秘密投票形式,并公布投票结果;5.会议通过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录并保存。

五、业主大会注意事项1.业主大会所有文件、会议记录等应当安全保管;2.业主大会应当做好会议纪要,内容应当简明扼要;3.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应当得到详细地执行;4.业主大会应该做好合法性证明。

六、总结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为了规范业主大会议事行为,保护业主的权利,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示范文本。

在实践中,最终以实际规范程度为准。

业主大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实践,完善和发展,提高社区自治水平。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指导规则适用于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运作及决策程序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的代表组织,负责跟物业公司、业主大会等各方进行协调、沟通和监督,推动小区管理的提升。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小区居民的集体意志的最高决策机关,是小区管理的民主基础。

第五条业主大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召集,并提前通知业主。

第六条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应遵循下列程序:1.开会前公布议程和参会业主的身份核对;2.按照法定比例确保出席业主的代表的选举过程;3.主席团的选举和职权规定;4.对物业公司的报告和审议;5.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职权规定;6.确定小区共用设施、物业费用等事项;7.监督小区管理及投诉处理等事项。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按照法定比例表决,并通过书面决议记录下来。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为小区的合法业主。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职权:1.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和沟通;2.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质量;3.召集、组织和主持业主大会;4.审议并建议物业费用的使用计划;5.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6.对小区的改建、维修等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决策透明、公正和高效,并及时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力应当依法合规,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第十三条如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指导规则的解释权归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指导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逐步实施。

总结《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旨在加强和规范小区业主的管理参与和决策权,提高小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宁波市2022版)

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宁波市2022版)

附件1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一、文本部分XX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XX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经XXXX年XX月XX日XXXX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于XXXX年XX月XX日报XXXX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相关活动。

本规则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东至XXX、南至XXX、西至XXX、北至XXX四至范围内的区域,总占地面积XXXX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

其名称为:XXXX (以依法核定的住宅小区名称为准)业主大会。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于XXXX 年XX月XX日依法成立,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本业主大会共有投票权数XXXX个,业主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为本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履行职责。

XXXX镇(乡)人民政府或者XXXX街道办事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该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本业主大会临时执行机构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共同参与住宅小区基层治理工作,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需要,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________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 平方米,其中住宅 _____ 平方米(套),非住宅___________ 平方米(包含:公共停车位/库 ______ 平方米,位数_____ 个;公共露台 _____ 平方米;物业经营用房 _______ 平方米;物业办公用房___________ 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_______ 平方米;人防工程_______ 平方米;其他1: ____________ 平方米;其他2 : 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自荐,并经业主大会筹备组审核。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宁波小区物业管理规定(3篇)

宁波小区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的安全、整洁、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区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别墅区、公寓等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政府监管、企业服务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五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自治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决策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与内容第七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一)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如道路、绿化、照明、排水、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设施设备;(二)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健身房、游泳池、儿童游乐场、停车场等;(三)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四)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内容包括:(一)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二)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绿化养护;(三)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安全管理;(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二)了解物业管理情况,监督物业管理活动;(三)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改进服务;(四)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物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二)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三)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四)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制度,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一)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二)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绿化养护;(三)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安全管理;(四)协助做好社区文化活动组织工作;(五)其他约定的服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doc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doc

2019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相关会议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021示范文本)

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021示范文本)

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021示范文本)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021示范文本)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021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盛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小区(大厦)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约。

......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021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小区(大厦)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1、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换届。

业主自行管理或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是房屋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约定,规范服务行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发布重大决定前应先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议,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合作并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2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相关政策的制订,负责对全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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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换届。

业主自行管理或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是房屋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约定,规范服务行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发布重大决定前应先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议,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合作并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 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相关政策的制订,负责对全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及时处理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纠纷;会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采用多种方式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在规定情形下代替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章业主第七条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八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房屋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公共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十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业主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 3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请求业主委员会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四)物业服务合同;(五)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和宁波市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4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业主不得占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不得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应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和利益相关业主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告知买受人或承租人到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通过其他形式承诺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

同时,业主或使用人应当结清按规定应缴纳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业主不得有下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三)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四)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五)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 5 -物正常使用的物品;(六)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开挖地坪等;(七)影响房屋安全的装饰装修行为;(八)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绿地、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九)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熟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认真负责的业主,应当优先推荐为业主代表以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在竞选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委员期间,不得以利益诱惑或作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承诺来为己谋取竞选职位。

第二十二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二十三条业主不得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构成侵权的可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二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可分全体业主参加和业主以幢、单元、楼层(非住宅类)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由会议筹备组决定,业主参加非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超过百人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非住宅类)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通过所代表区域的业主的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区域内的业主行使投票权、议事权等业主享有的权利。

也可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所代表区域内业主的书面授权,代表区域内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参事、议事。

- 6 -授权范围包括:业主委员会选举、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表决、业主大会所表决事项的决定,业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

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15日,就会议拟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表决意见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若已授权的,业主代表应出具授权书。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期限、程序内容和权限由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低于百人且经2/3以上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50%或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二)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其他资料。

已达到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规定,且有10名以上业主联名提出书面请求,但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或报送筹备相关资料的,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在30日内进行筹备- 7 -工作。

第二十六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的入住率达到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比例,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业主委员会人数、分配结构和增补办法。

后期开发部分入住率达到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当期已经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业主委员会届满的,经全体业主表决后进行整体换届选举。

分期开发的项目,先期开发部分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期开发部分还未成立的,先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对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无效。

后期开发部分若与先期开发部分没有共同拥有的小区道路、给排水管线、供电线路、供气管路等相关联的公共设施,属于完全独立的两个区域,可各自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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