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用解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2007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沪规法〔2007〕524号)各区(县)规划局、机场规划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处、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为了准确理解2003年10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立法精神,统一认识,严格依法行政,经2007年6月6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以下简称《应用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用解释》的编写格式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章节、条款顺序相对应,针对需要解释的条款作应用解释,以便于查阅应用。
《应用解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以前的解释与本《应用解释》不一致的,一律以《应用解释》为准。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应用情况积累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建议反馈给我局政策法规处,以便今后修订完善时参考。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的有关规定有:《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是指第四至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第一款、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一)项、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外的条款。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十一条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文化娱乐用地(C3)中包括影剧院用地(C35)(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和游乐用地(C36)(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释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4-9] 点击次数:[1017]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沪规法(98)第524号(1998年8月26日)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农场局规划管理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 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施行以来,由于某些条文的规定不够具体,较难操作,因此,我局根据《技术规定》第六十二条的授权,拟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一、对日照分析计算方法作如下补充说明:1.在分析拟建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对象(含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及学校、幼托、医院等)的现状日照状况,然后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2.关于日照分析的计算点:(1)日照分析应以外墙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有窗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2)阳台内窗户为落地门窗的,可视作窗户,其窗台标高以阳台栏杆面为准。
(3)阳台内窗户为组合门窗的,应将门扇上半截玻璃视作窗户,其标高与窗台为准。
(4)阳台在设计中已作封窗处理的,按窗户对待,其日照计算点以封窗的窗台为准(阳台被住户自行封窗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二、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
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城市规划与发展的协调一致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重点介绍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
2. 规定内容新版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规划编制要求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的要求和程序。
包括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编制的范围和内容、编制的程序和流程等。
同时,规定还对城市规划编制中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决策进行了详细说明。
2.2 规划审批程序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明确了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规划审批的时间限制和办理流程。
同时,规定还对规划审批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说明。
2.3 规划实施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要求和措施。
包括规划实施的时间安排、责任分工、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规定还明确了规划实施中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2.4 规划调整和修编规定了城市规划调整和修编的程序和要求。
明确了规划调整和修编的时机和条件,并规定了相关的程序和流程。
同时,规定还对规划调整和修编中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影响评价进行了详细说明。
3. 实施要求为了确保新版技术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审批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新版技术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面人员的规划管理水平。
- 公众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4. 结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的制定对于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合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编,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2003]482号沪规法《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三)》的通知沪规法〔2003〕48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处、农场规划处、机场规划处、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我局曾发出《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二、五十四条规定的应用解释》(沪规法〔2002〕840号),对申请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要求作出规定。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该文件对改革日照分析的管理方法,规范市场行为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日照分析的规范工作,现将市规划局自2001年7月起内部试行的“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正式推出,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沪规法〔2002〕840号文进行修订,汇总成《〈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三)》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试行期间,凡按本通知执行的,应视为有效。
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二、五十四条规定的应用解释》(沪规法〔2002〕840号)废止。
本通知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三)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规定。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介绍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上海市城市规划工作,提高城市规划质量而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规定旨在明确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
规划原则1. 科学性原则:城市规划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 合理性原则:城市规划应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和长远利益,平衡各种因素的关系。
3. 可操作性原则:城市规划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实施和落实。
规划程序城市规划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目标、范围和要求,进行规划调研和数据收集,制定规划方案。
2. 规划审批阶段: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公众意见,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公示。
3. 规划实施阶段:根据规划方案进行土地利用和建设管理,推进规划实施。
4. 规划监测阶段: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规划。
规划要求1. 适应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需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3. 合理布局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服务水平。
4.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建筑,传承城市文脉。
5. 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管理责任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规划工作,监督和管理规划实施情况。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并落实规划管理要求,确保规划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简要内容介绍,具体细则和条款请参阅正式文件。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正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层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
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划管理在上海市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控制城市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上海市最新发布了一系列技术规定,以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
目标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的目标是实现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的协调与平衡,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同时保护和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
主要内容1. 规划原则和目标:技术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的原则和目标,包括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等。
2. 城市规划审批程序:技术规定详细规定了城市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方案的提交、审批流程、评估标准等。
3. 建筑物高度和密度控制:为了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空间布局,技术规定对建筑物的高度和密度进行了限制和控制,以确保城市的建筑风貌和空间利用的合理性。
4. 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技术规定强调了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5. 公共设施和交通规划:技术规定关注公共设施和交通规划的合理性和便利性,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市民的出行需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6. 市民参与和社会管理:技术规定鼓励市民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要求在规划决策中充分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增加社会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意义与影响上海市最新的技术规定将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它为城市规划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环境的保护。
同时,技术规定还促进了市民的参与和社会管理的改善,增加了城市规划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结论上海市最新的技术规定对城市规划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促使城市规划与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发展达到协调与平衡。
这将为上海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质量提供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1]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年份). 技术规定名称. 从URL中检索到的引用网页的标题.。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简介本文档是关于最新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概述。
这些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上海市的城市规划,并确保城市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一致。
规划原则1. 可持续性:城市规划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 公平公正:城市规划应公平合理分配城市资源,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实现社会公正。
3. 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协调各项规划内容,确保城市的整体发展。
4. 开放包容: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不同文化、社会群体的需求,保护和发展城市的多元文化。
规划范围1. 用地规划:对上海市土地资源进行分类、分区,明确土地的用途和开发限制。
2. 建筑规划:对上海市建筑物的布局、高度、容积率等进行规划和控制,确保城市建筑的合理布局和空间利用效率。
3. 交通规划:对上海市交通网络进行规划和优化,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便利性。
4. 环境规划:对上海市环境资源进行保护和治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舒适度。
规划流程1. 规划编制:制定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和目标,明确规划的重点和方向。
2. 市民参与:促进市民对城市规划的了解和参与,充分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3. 规划审批:对城市规划进行审批和评估,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 规划实施: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建筑建设等实施工作。
5. 规划监管: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落实。
规划效果评估1. 定期评估:对城市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2. 统计监测:建立城市规划实施的统计和监测体系,收集城市发展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3. 公开透明:及时向市民公开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评估结果,接受市民监督和评价。
总结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和规划上海市的城市发展,确保城市的可持续性和综合发展。
这些规定将促进上海市的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最新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最新技术规定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最新技术规定。
这些规定是为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而制定的。
技术规定一:电子化规划管理系统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电子化和信息化,上海市要求建立统一的电子化规划管理系统。
该系统将包括以下功能:- 实时收集和存储城市规划相关数据;- 提供在线规划申请和审批功能;- 支持规划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协同工作;- 提供数据分析和可视化功能,以辅助决策。
技术规定二:空间信息技术应用上海市要求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广泛应用空间信息技术,包括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技术和全球定位系统(GPS)。
这些技术的应用将有助于实现以下目标:- 收集和管理土地利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等相关空间数据;- 进行城市规划的空间分析和模拟;- 监测和评估城市发展的影响和效果;- 提供空间决策支持和可视化展示。
技术规定三:智慧城市规划上海市鼓励在城市规划中应用智慧城市技术,以提升城市规划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具体措施包括:-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城市规划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 建立智慧城市规划评估模型,评估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影响;- 推广智慧城市规划工具和平台,促进规划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同。
技术规定四:可持续发展和绿色规划上海市强调可持续发展和绿色规划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重要性。
相关技术规定包括:- 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 优化城市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鼓励绿色建筑和生态保护;- 推动低碳交通和公共交通发展。
结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最新技术规定涵盖了电子化规划管理系统、空间信息技术应用、智慧城市规划以及可持续发展和绿色规划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准确性和可持续性,并推动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应用解释》
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的通知2007-6-13沪规法〔2007〕524号各区(县)规划局、机场规划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处、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为了准确理解2003年10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立法精神,统一认识,严格依法行政,经2007年6月6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以下简称《应用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用解释》的编写格式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章节、条款顺序相对应,针对需要解释的条款作应用解释,以便于查阅应用。
《应用解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以前的解释与本《应用解释》不一致的,一律以《应用解释》为准。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应用情况积累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建议反馈给我局政策法规处,以便今后修订完善时参考。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OO七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的有关规定有:《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是指第四至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第一款、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一)项、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外的条款。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前言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这些规定涵盖了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的各个方面,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管理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执行机构为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具体的管理职责包括:1.审批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审批城市设计和工程规划;3.管理土地用途变更和出让;4.管理基础设施建设;5.监督建筑施工和验收。
土地使用规定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基础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实施时,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并且要遵循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和法律法规。
2.严格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土地出让等必须严格遵循上海市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保障生态环境必须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建筑管理规定1.安全第一建筑工程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建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保障质量建筑工程水平的保证是城市建设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监造与检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保证质量。
3.环境保护建筑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定,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不会损害环境安全。
附加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还包括未来城市发展方向和规划,以及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文化等需求。
规定中还包括了城市公共设施、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规划设计要求,确保城市功能设施发展与城市建设保持同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实现了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为上海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同时,也为其他城市规划管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
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的通知2007-6-13沪规法〔2007〕524号各区(县)规划局、机场规划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处、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为了准确理解2003年10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立法精神,统一认识,严格依法行政,经2007年6月6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以下简称《应用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用解释》的编写格式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章节、条款顺序相对应,针对需要解释的条款作应用解释,以便于查阅应用。
《应用解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以前的解释与本《应用解释》不一致的,一律以《应用解释》为准。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应用情况积累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建议反馈给我局政策法规处,以便今后修订完善时参考。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OO七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的有关规定有:《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是指第四至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第一款、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一)项、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外的条款。
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
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1. 背景随着上海市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规划管理成为了至关重要的领域。
为了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上海市制定了最新的技术规定,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2. 目标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的目标是提供一套清晰的指导原则,以帮助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更好地执行其职责。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同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利益。
3. 技术规定内容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城市总体规划技术规定要求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连贯性。
规划应考虑人口发展、土地利用、交通网络、基础设施等因素,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3.2 区域规划规定要求制定和实施区域规划,确保城市各区域的协调发展。
规划应考虑区域特点、产业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并注重合理分配资源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3.3 建筑规划技术规定要求制定和实施建筑规划,确保建筑的合理布局和设计。
规划应考虑建筑风格、功能需求、安全性、节能环保等因素,并注重提高建筑的可持续性。
3.4 环境规划规定要求制定和实施环境规划,确保城市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规划应考虑空气质量、水资源、噪音控制、废物处理等因素,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3.5 公共空间规划技术规定要求制定和实施公共空间规划,确保城市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和建设。
规划应考虑公园、广场、步行街等公共空间的布局和设计,并注重提供便利的公共交通和便民设施。
4. 实施与监管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与监管。
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规划管理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定期评估和更新规定,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和监管的严密性。
5. 结论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了指导和规范,旨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规定,上海市将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管理的水平,为居民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1.1 规定目的为确保上海市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施性,提升城市品质,构建和谐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1.3 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海派特色,构建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二、城市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依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规范,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施性。
2.2 规划编制内容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其中,市域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土地使用、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详细规划包括地块划分、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化率、交通组织、配套设施等内容。
2.3 规划编制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编制规划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报批规划成果。
三、城市规划审批3.1 审批权限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审批工作。
3.2 审批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审查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审批规划成果。
3.3 审批结果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结果分为:批准、修改后批准、不批准。
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城市规划实施4.1 实施原则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应遵循合法性、公开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
4.2 实施主体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申报单位。
4.3 实施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审查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审批规划成果、实施规划。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前言为了加强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最新版的《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旨在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确保城市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明确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和操作程序,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市区及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规划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2. 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3. 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4. 坚持改革创新,提高城市规划与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2. 负责城市规划的审批、修改和监督实施;3. 协调和管理城市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4. 负责城市规划与管理的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管理职责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使以下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3. 指导区县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4. 负责城市规划的修改、调整和监督实施;5. 协调和管理城市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6. 负责城市规划与管理的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发展规模;2. 预测人口、用地、产业发展等需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3. 明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布局;4. 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城市景观、防灾减灾等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上海市新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上海市新规定1. 背景为了更好地适应上海市城市发展的需求,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文档将对这些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2. 新规定概述上海市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规划编制管理:强化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要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战略、功能布局、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因素。
- 用地规划管理:明确了各类用地的规划标准和要求,加强对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和土地使用强度的管制。
- 建筑设计管理:提出了建筑设计的创新性、实用性和美观性要求,强调了建筑与城市环境的和谐统一。
- 历史文化保护:加强了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开发要求。
- 生态环境保护:强调了生态空间的保护与修复,提出了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的要求。
- 规划审批管理:优化了规划审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3. 规划编制管理3.1 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规划编制应基于详细的城市发展调研和分析,确保规划方案符合城市发展战略,功能布局合理,并且能够适应未来城市发展的需求。
3.2 考虑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在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上海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4. 用地规划管理4.1 用地规划标准和要求新规定明确了各类用地的规划标准和要求,包括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和土地使用强度等,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4.2 用地性质管制新规定对用地性质进行了严格管制,要求任何土地使用变更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土地用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 建筑设计管理5.1 创新性、实用性和美观性建筑设计要求不仅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还应注重美观性,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5.2 建筑与环境的和谐统一新规定强调建筑设计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要求新建建筑应考虑与周边建筑的风格、高度和密度等因素的协调。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指导和规范上海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2. 规划原则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可持续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包括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
- 公平公正:规划必须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特定群体或利益。
- 综合协调:规划必须综合协调各种因素,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 灵活适应:规划必须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城市发展的变化和需求。
3. 规划范围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涵盖以下方面:- 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城市用地分类、用地布局等方面的规划。
- 建筑规划:包括建筑设计、建筑物高度限制等方面的规划。
- 交通规划:包括道路规划、公共交通规划等方面的规划。
- 环境规划:包括环境保护、绿化计划等方面的规划。
- 城市设施规划:包括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规划。
4. 规划程序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以下规划程序:1. 确定规划需求和目标。
2. 进行规划调研和数据收集。
3. 制定城市规划方案。
4. 进行规划评审和公众参与。
5. 最终确定城市规划方案。
6. 实施城市规划方案。
7. 监督和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5. 规划实施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了以下规划实施要求:- 规划实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 规划实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查。
- 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 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保证监督和评估的有效性。
6. 法律责任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 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 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7. 结论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摘要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通过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规范进行详细解读,旨在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建设项目等进行科学、合理、有序的规划和管理。
上海市作为一个国际大都市,城市规划管理对于其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应对挑战,上海市制定了新版技术规定,以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1. 规划编制要求:新版技术规定提出了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程序、内容、审批程序等。
规划编制要求的明确性和科学性有助于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效率。
2. 规划实施要求:新版技术规定对规划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土地利用、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保护等方面。
规划实施要求的严格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3. 规划监督要求:新版技术规定明确了规划的监督责任和监督程序,包括规划实施的监督、规划变更的监督等。
规划监督要求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
4. 规划调整要求:新版技术规定规定了规划调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调整的依据、程序、审批等。
规划调整要求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保障规划调整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结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的发布,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科学、合理的指导。
通过遵循这些规定,可以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水平,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需要注意规定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最新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是为了优化城市发展,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保障城市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2. 规定概述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城市规划范围规定明确了上海市的城市规划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市区内的规划要考虑城市功能、交通、环境保护等因素,郊区的规划要注重生态保护和农村发展。
2.2 规划编制和审核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规划编制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制定合理的城市发展目标和规划方案。
规划审核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2.3 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建设项目需要符合城市规划,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确保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
2.4 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了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
建设用地要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建设用地,并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管和保护。
2.5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定了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
城市规划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建设,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2.6 规划实施和监督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规划实施需要加强组织和协调,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同时,规划监督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规划方案。
3. 结论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为城市规划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
通过遵守规定,上海市能够更好地推进城市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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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OO七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的有关规定有:《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是指第四至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第一款、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一)项、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外的条款。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十一条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文化娱乐用地(C3)中包括影剧院用地(C35)(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和游乐用地(C36)(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本条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19项“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在公共设施用地其中C3文化娱乐用地中,应属于“√ 允许设置”;而在C4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属于“×不允许设置”。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难以确定“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可按照“较高建筑高度”计算。
(见图示)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2目按规定计算出的垂直布置的间距,如大于平行布置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见图示)第二十六条低层独立式住宅是指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带有独立使用庭院的住宅。
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
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相连或附有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在保证低、多层居住建筑或裙房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前提下,按高层居住建筑的高度和宽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
高层居住建筑的边线延长线与相邻高、多、低层居住建筑不相交,不构成正面、侧面间距的,应符合最小距离规定(见图示),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日照要求。
本市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见沪规法[2004]302号。
第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所称的“居住建筑”,含高、多、低层居住建筑(见图示)。
第二十六条中所称的“南侧建筑”,含高、多、低层建筑(见图示)。
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不再执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要求。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和日照要求同时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间距可不受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比照第二十五条执行,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但高层与高、多、低层的山墙间距超过30米的可按30米控制(见图示)。
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边线延长线与相邻高、多、低层居住建筑不相交,不构成正面、侧面间距的,应符合最小距离规定(见图示)。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执行本项规定的多层非居住建筑如为多层和低层阶梯形建筑的,其间距均按多层非居住建筑计算。
(见图示)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表“注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且其最小值仍应按6米控制。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本项中“界外是公共绿地的”主要是指界外是外环线绿带、楔形绿地、公园、中心城公共绿地或者其他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公共绿地。
界外是公共绿地的,除须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根据绿地布局及绿化界面,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按本条确定的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小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的,按照较大的后退距离控制。
(见图示)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九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除附录二图六所示的以外,在一个街坊内的同一个建筑基地内,沿同一条城市道路的高层建筑和多、低层建筑,也可按照“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规定控制高度。
第五十条本条中的建筑物主要是指居住、办公和商业等建筑。
高层建筑物的面宽是指高层建筑主体部分的面宽,可不包括裙房的面宽。
两幢高层建筑物以裙房相连,计算面宽时可按两幢高层建筑的高度分开计算,但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裙房的面宽按照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第(四)项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轴应与建筑最高部分平行。
(见图示)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多个朝向的连续建筑,其每个朝向建筑物的面宽均应符合本规定。
(见图示)第八章特定区域第六十条第二款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包括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内容),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上述各项批准文件均继续有效的情况下,仍按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执行。
附录一名词解释3、低层建筑低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必须小于、等于10米,并且层数为一层至三层。
6、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每个单元内由办公、会客空间和卧室、厨房和厕所等房间组成。
附录二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是指在计算容积率时,设备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是指其高度不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
2、建筑容积率计算(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折算的建筑面积=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地下室建筑面积4、建筑间距计算规划管理部门应控制超高层建筑的数量,严格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超高层建筑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其建筑容量和相关规划设计技术指标核定前,应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含城市设计),进行技术论证,包括日照环境影响评估。
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其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按建筑高度倍数计算建筑间距时,其建筑高度可按100米计算;如相邻两幢建筑中受日照遮挡的是居住建筑,必须同时符合日照的有关规定。
沿建筑基地边界、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在执行第三十三条按建筑高度倍数计算建筑离界距离时,其建筑高度可按100米计算,但必须同时符合最小离界距离的规定。
(2)建筑物有凸窗的,其建筑间距按照建筑物的凸出部分的计算规定计算。
(3)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建筑间距的计算,对高层建筑不适用。
5、建筑高度计算(2)建筑屋面上有建(构)筑物的,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避雷针、天线电杆、旗杆等直径大于50厘米的突出屋面的杆状物,以及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天线塔、烟囱、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建(构)筑物,如其高度大于等于6米,应将该建(构)筑物的高度计入建筑高度;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天线塔、烟囱、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建(构)筑物,如其高度小于6米,但所有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装饰性构架按构架围合面积计算)超过该屋面水平面积的1/8,应将该建(构)筑物的高度计入建筑高度;建筑屋面上新设置灯箱、广告牌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将该设施的高度计入建筑高度这样看起来,反而是朝生暮死的蝴蝶为可羡了。
它们在短短的一春里尽情地酣足地在花间飞舞,一旦春尽花残,便爽爽快快地殉着春光化去,好像它们一生只是为了酣舞与享乐而来的,倒要痛快些。
像人类呢,青春如流水一般的长逝之后,数十载风雨绵绵的灰色生活又将怎样度过?是违法问题热也让同样5我也投入与他人啊读后感124204531582114624452001156420153地方发的供货商啥好烦的人个人太炎热和谁让他就如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