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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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租住人员管理制度
1. 地下室租住人员入住前需向管理人员出示身份证,暂住证,是夫妻的出示结婚证。留
存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并交一定数量押金。
2. 入住后要爱护地下室的公共设施及物品。节约用水,用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管理
员反映。
3. 租住人员严谨在地下室喝酒滋事,打架斗殴,违者给予清出地下室,一切后果由租住
人承担。
4. 租住人的贵重物品要自己妥善保管。房间内请不要放置贵重物品,如:现金,手机等。
如果丢失概不负责。
5. 租住人员不要带陌生人进入地下室留宿,一经发现将给与处罚。如发生意外一切后果
有租住人负责。
7. 租住人员如果损坏公共财物及设施,应足额赔偿。否则,我们将给予一至两倍的罚款
或交派出所警察处理。
8. 严禁租住人员在地下室使用燃气炉,燃油炉,电热炉及热得快等危险物品,如有发现
将给予收缴其物品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9. 租住人员严禁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进地下室。一经发现没收其物品上交有关部门,
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10. 严禁租住人在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外出时一定要断开
室内总电源。关好窗,锁好门。如夜不归宿请告知管理人员以加强对您房间的看管。
11. 租住人员应服从管理员的管理,遵守地下室的管理制度。服从并配合消防,人防,
派出所,及相关管理机构的管理。
12. 租住人员应及时足额交纳房租及相关费用,如到期拒交者。管理员有权清除人员及
物品并报警处理,一切后果由租住人承担。
13. 租住人如不想续租请在房租到期前十五天告知管理员以便妥善处理。
14. 租住人员办理完退房手续后既解除租住关系发生任何问题本单位概不负责。
15. 如发生任何险情,请迅速报告管理员。或拨打有关电话,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
理。
提示电话:火警119 盗警110
急救120
北京务实物业管理中心篇二:北京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6日市人民
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
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地下空间的安全责任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服从产权人、管理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
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问、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
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
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
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
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
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
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1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
项、第(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
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
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灯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
下空间内储存易燃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
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侵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