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婚姻家庭诉讼案由及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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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案由介绍

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案由介绍

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案由介绍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案由介绍(⽯磊律师 贵州骏⽹律师事务所)前 ⾔婚姻家庭案件纠纷,作为民事案件的⼀部分,交由⼈民法院来处理,就涉及到案由的确定。

这就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级案件中的“第⼆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之下的⼆级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的具体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2007年10⽉2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2008年4⽉1⽇起施⾏。

2011年2⽉18⽇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次修正、2020年12⽉1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次修正。

其中,2018年12⽉12⽇,最⾼⼈民法院发布《最⾼⼈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2018年12⽉28⽇,最⾼⼈民法院发布《最⾼⼈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64号),补充了部分案由。

现在,根据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对作者2018年6⽉9⽇在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的献才律师论坛上作的《民事案由之婚姻家庭案由简介》进⾏修改调整,形成今天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案由介绍》。

第⼀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的分类作者继承之前作的《民事案由之婚姻家庭案由简介》整理的内容,结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6号)有具体规定,根据作者最新思考,形成婚姻纠纷、四养纠纷、财产纠纷、赔偿纠纷四类案由,作如下介绍。

⼀、婚姻纠纷婚姻纠纷,是指因婚姻的成⽴、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效⼒等因素引起的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裁决的民事纠纷。

作为律师,关注的是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效⼒问题,作为民事案件所处理的婚姻案件,就是离婚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和婚姻⽆效纠纷。

1.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指具有夫妻⾝份的男⼥,任何⼀⽅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向⼈民法院请求其裁判所引起的民事纠纷。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家庭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家庭纠纷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家庭纠纷的成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

案例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张某有出轨行为,且张某还经常酗酒、赌博。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希望张某改正错误,但张某不仅不改,反而变本加厉。

2019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1. 纠纷成因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婚姻纠纷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一方出轨:张某的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李某的感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2)家庭暴力:张某的酗酒、赌博行为不仅给家庭经济带来负担,还可能对李某及孩子造成身心伤害。

(3)沟通不畅:李某与张某在沟通过程中,可能存在误解、争吵等问题,导致矛盾激化。

2. 法律适用(1)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本案中,张某的出轨行为符合离婚条件。

(2)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应依法进行分割。

(3)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应由双方共同抚养。

3. 解决途径(1)调解: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组织李某与张某进行调解,争取双方达成和解。

(2)判决: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三、案例启示1. 加强家庭沟通: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增进理解,避免因误解、争吵等问题导致矛盾激化。

2.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夫妻双方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尊重对方,关爱家庭。

3. 法律意识:家庭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树立法律意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四、结论家庭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解决家庭纠纷需要当事人具备法律意识、沟通能力和正确的价值观。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法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本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和法律适用。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双方矛盾逐渐加剧。

2019年,原告张某以被告李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是否构成家庭暴力?2.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3. 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

三、案件分析1. 原告张某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具体表现为经常性谩骂、恐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虽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程度,但已构成对原告张某的精神侵害,故认定被告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2.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且经法院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3. 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1)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子尚未满两周岁,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张某抚养。

(2)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为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

经评估,房屋价值100万元,汽车价值20万元,存款30万元。

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汽车归被告李某所有,存款由双方平均分割。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家庭法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本案例分析将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探讨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处理原则和具体操作。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女方)李某与被告(男方)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在外有婚外情,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2.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

二、案件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感情出现裂痕,双方无法和好,法院应当支持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2. 双方经济收入;3. 子女抚养权;4. 双方过错情况。

(三)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尚未满三周岁,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支持李某的抚养权请求。

三、案件处理结果(一)婚姻关系解除法院根据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二)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经济收入、子女抚养权等因素,判决李某获得房产、车辆、存款等共同财产的70%,张某获得30%。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纠纷。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9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登记及子女情况: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9岁。

2. 夫妻关系变化: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男方性格较为强势,喜欢独处,而女方则较为活泼,喜欢与人交流。

此外,男方工作繁忙,经常加班,导致双方沟通时间减少,感情逐渐疏远。

3. 离婚原因:女方认为,男方性格过于强势,缺乏家庭责任感,且双方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

女方表示,已经尽力维系婚姻关系,但效果不佳,故提出离婚。

4. 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

女方要求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并抚养子女。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考虑到双方已育有子女,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共同财产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平均分割。

3. 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

这表明,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性格、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

2. 财产分割原则:本案中,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遵循了公平、合理原则,平均分割了房产、汽车及存款。

这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3. 子女抚养问题:本案中,法院判决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这表明,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性、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件真实事例婚姻纠纷(3篇)

法律案件真实事例婚姻纠纷(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年轻夫妇,男方甲,女方乙。

两人于2015年相识,201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乙两人感情一度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开始出现矛盾。

甲乙矛盾主要集中在家庭经济管理、子女教育、家庭琐事等方面。

矛盾升级后,乙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甲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经过1. 婚前财产甲乙双方婚前均有各自的财产。

甲婚前有一套房产,乙婚前有一辆汽车。

双方均表示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婚后财产婚后,甲乙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一辆汽车,以及一些家用电器。

双方对婚后财产的归属存在争议。

3. 婚姻关系甲乙婚后感情逐渐恶化,双方多次发生争吵。

乙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甲的婚姻关系。

4. 婚后债务甲乙婚后共同背负了一笔债务,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双方对债务的承担存在争议。

三、法院判决1. 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婚后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2. 婚后财产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婚后房产归乙所有,汽车归甲所有,家用电器归双方共同所有。

3. 婚后债务法院判决甲乙共同承担婚后债务,各自承担一半。

四、案例分析1.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定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在处理婚姻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2. 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感情恶化,多次发生争吵,已达到无法调和的程度。

法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甲乙婚姻关系已破裂,准予离婚。

3. 婚后财产的分割法院在判决婚后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

婚后房产归乙所有,汽车归甲所有,家用电器归双方共同所有。

这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婚后债务的承担本案中,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婚后债务,各自承担一半。

这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引发的婚姻法律诉讼。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争议,张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根据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如下:1. 判决被告李先生将其名下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2. 判决被告李先生将其名下某银行存款归原告所有;3. 判决被告李先生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每月2000元。

被告李先生辩称,涉案房产和银行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同时,被告认为原告张女士在婚姻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要求减少抚养费。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和银行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考虑到原告张女士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付出,以及被告李先生的过错,法院判决如下:1. 涉案房产归原告张女士所有,被告李先生将其名下房产份额的一半(价值100万元)支付给原告;2. 涉案银行存款归原告张女士所有,被告李先生将其名下银行存款的一半(价值50万元)支付给原告;3. 判决被告李先生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每月15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产和银行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以及被告的过错,做出了合理的分割判决。

2. 子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张女士在婚姻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被告李先生在婚姻期间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较低的抚养费。

3. 过错认定在婚姻法律诉讼中,过错认定是关键。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与乙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18年,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争议。

三、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财产分割;3. 子女抚养问题。

四、案例分析(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 实施家庭暴力;3. 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二年;4.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均未实施上述法定离婚情形,故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双方的经济能力;2. 子女的抚养权;3. 财产的具体情况。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为房屋、车辆和存款,双方经济能力相当,子女抚养权归乙,故法院判决房屋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存款平均分割。

(三)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婚姻家庭法律案件涉及夫妻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分割、继承等多个方面,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

本文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件,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的分析,旨在探讨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处理原则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赵某有外遇,双方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儿子。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

二、案件事实(一)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原告李某提交了证据证明被告赵某在外有外遇,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被告赵某对原告李某的指控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原告李某和被告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双方对财产的购买、使用等情况存在争议。

(三)子女抚养权归谁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原告李某认为被告赵某有外遇,不适合抚养子女。

三、法律适用(一)婚姻关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本案中,被告赵某在外有外遇,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重大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财产的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决分割房产、车辆等财产。

(三)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原告李某为子女提供的生活环境更为稳定,判决子女由原告李某抚养。

四、判决结果(一)婚姻关系解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离婚纠纷,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

2019年,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诉讼,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李某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中经常为琐事争吵。

2. 原告王某在婚后曾因家庭矛盾向当地妇联求助,希望得到调解。

3. 双方在子女教育、家庭事务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在子女教育、家庭事务等方面存在分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原告王某要求抚养子女,被告李某则认为由自己抚养更为合适。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王某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2. 被告李某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无法保证子女的日常照顾。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且被告李某因工作原因无法保证子女的日常照顾,故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

双方在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导致双方矛盾不断,争吵频繁。

张先生在外地工作,李女士则在家照顾孩子。

2018年,张先生向李女士提出离婚,李女士不同意。

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进行分割。

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案例分析1. 张先生向李女士提出离婚,但李女士不同意。

在此情况下,张先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且张先生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 在本案中,双方因琐事导致矛盾不断,争吵频繁。

虽然双方分居,但并未满二年。

因此,法院在审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判断是否达到调解无效的程度。

4.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孩子年龄分别为10岁和12岁,法院在分割孩子抚养权时,需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双方父母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等因素。

5.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案例(2篇)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男方):张强,男,30岁,汉族,某市某公司职员。

被告(女方):李华,女,28岁,汉族,某市某中学教师。

2008年,张强与李华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2010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价值100万元,房产证登记为张强与李华共同共有。

2013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张强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华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诉讼过程中,李华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应归其所有,因为其出资比例较高。

双方就房屋的分割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双方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原则;2. 房屋的产权归属及分割方式。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股票、债券、房产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贡献等因素。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原则: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强与李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贡献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

2. 房屋的产权归属及分割方式:关于房屋的产权归属,法院认为,虽然李华在购买房屋时出资比例较高,但张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和对家庭的贡献。

因此,法院认为房屋的产权应归双方共同共有。

关于房屋的分割方式,法院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要,判决房屋归李华所有,张强一次性支付李华房屋折价款50万元。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判决,法院判决:1. 张强与李华离婚;2. 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归李华所有,张强一次性支付李华房屋折价款50万元。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诉讼。

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婚后长期分居,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虽然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愿意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法院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原告王某主张由其抚养子女,理由是原告王某在子女出生后一直承担抚养责任,且双方分居期间,原告王某照顾子女的时间更长。

被告李某虽也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考虑到原告王某在照顾子女方面更具优势,且原告王某的工作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核实,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具体分割如下:(1)房产:夫妻双方名下共有房产一套,位于本市某小区。

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相应的补偿款。

(2)存款:夫妻双方名下共有存款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存款归原告王某所有。

(3)车辆:夫妻双方名下共有车辆一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

法院判决车辆归被告李某所有。

(4)其他财产:夫妻双方名下其他财产经法院核实后,依法进行了分割。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原告李某以被告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2.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三、案件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张某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2018年,原告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被告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9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由自己抚养婚生子。

被告张某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关于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张某否认有家庭暴力行为,认为双方争吵是夫妻间的正常现象。

关于财产分割,被告张某认为双方财产应平均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被告张某认为应由自己抚养婚生子。

四、法院判决1. 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婚后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已构成家庭暴力。

被告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故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生子年幼,考虑到原告李某有抚养能力,且原告李某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故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李某抚养。

五、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情感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情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2022年,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3. 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三、案件事实1.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张某某认为,李某某性格自私,不顾家庭,经常加班,很少陪伴家人。

此外,李某某的酗酒问题也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李某某则认为,张某某过于强势,对家庭事务干涉过多,且对子女教育过于严格。

2. 子女抚养权问题:双方均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李某某因工作原因,无法保证长期陪伴子女。

张某某则认为,自己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

3. 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双方均认为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不同,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但考虑到双方婚后育有子女,且双方均有意愿抚养子女,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已出现明显裂痕。

2.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考虑到李某某工作原因,法院判决子女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考虑到张某某抚养子女的需要,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支付张某某相应的补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情感法律案例。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时,综合考虑了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矛盾等因素。

这提示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应全面分析问题,避免偏颇。

2.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年龄、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婚姻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缺乏沟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乙在甲外出期间,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形式表达对甲的不满,要求甲改善家庭关系。

然而,甲对此置若罔闻,导致夫妻矛盾日益加剧。

2019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情分析1. 离婚理由乙在起诉状中提出离婚理由为: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乙提出的离婚理由符合上述第(四)项。

2. 子女抚养权甲乙双方婚生子已满两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于甲乙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 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判决法院考虑到婚生子已满两周岁,且乙愿意抚养婚生子,故判决婚生子由乙抚养。

3.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房产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四、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的调解与判决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离婚纠纷中,法院首先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

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的程序规定

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的程序规定

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的程序规定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难免会出现纠纷和问题,这就需要依靠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当婚姻家庭纠纷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起诉来解决问题。

下面将详细介绍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的程序规定。

一、适用范围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的程序规定适用于夫妻间的离婚、财产分割、抚养子女、探望子女、赡养父母等纠纷案件。

二、管辖权的确定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原则上,按照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确定合适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三、起诉申请的提出1. 起诉状的准备当事人可以自行起草起诉状,明确提出起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

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原告、被告的姓名、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起诉请求和事实、理由;要求指定调解和管辖法院的书面表示。

2. 起诉状的提交当事人应当将起诉状提交至被告所在地或者案件管辖法院,并同时提供副本给被告。

起诉状的提交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

四、庭前准备1. 立案受理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立案受理。

原则上,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 举证期限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在立案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开庭前十日确定举证期限,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

五、庭审阶段1. 庭前调解在开庭前,法院会进行庭前调解。

法院会邀请双方当事人出席,进行调解,努力解决纠纷。

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根据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2. 开庭审理如果庭前调解未能成功解决纠纷,法院将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证据、质证、辩论等,并进行陈述和辩护。

3. 判决结果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应当合法、公正,并会载明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

六、上诉申请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婚姻情感法律案例起诉书(3篇)

婚姻情感法律案例起诉书(3篇)

第1篇原告:姓名:[原告全名]性别:[原告性别]年龄:[原告年龄]民族:[原告民族]住址:[原告住址]被告:姓名:[被告全名]性别:[被告性别]年龄:[被告年龄]民族:[被告民族]住址:[被告住址]案由:婚姻情感纠纷诉讼请求:1. 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金额]元;3.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财产分割赔偿金人民币[金额]元;4.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基本事实1. 原告与被告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

婚后,原告与被告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2. [具体描述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例如:被告有外遇、家庭暴力、长期分居等。

]3. [具体描述原告为此所受的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

]二、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也可以由一方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当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

”三、事实与理由的具体阐述1. 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详细描述被告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如:有外遇、家庭暴力、长期分居等,以及这些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伤害。

]2. 精神损害赔偿[详细描述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痛苦,如:心理创伤、恐惧、焦虑等,以及这些精神痛苦对原告生活的影响。

]3. 财产分割赔偿[详细描述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情况,如:共同财产的贬值、财产的转移等,以及原告为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四、诉讼请求的合理性1.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的程序规定

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的程序规定

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的程序规定一、引言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之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家庭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我国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起诉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的程序规定。

二、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程序的适用范围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离婚纠纷:包括离婚协议纠纷、财产分割纠纷以及子女抚养纠纷等。

2.婚姻无效纠纷:当婚姻存在违法、虚假等情况时,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3.涉家暴纠纷:当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时,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同时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可以一并起诉。

三、起诉程序的具体步骤1.准备起诉材料当出现婚姻家庭纠纷时,起诉一方应准备好以下文件:(1)起诉书:详细叙述双方争议的事实和依据,并明确提出请求。

(2)证据:收集相关证据,如通信记录、银行流水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其他相关材料:如结婚证、财产证明书、子女出生证明等。

2.选择合适的法院根据婚姻家庭纠纷的具体内容和地域,起诉一方应选择适当的法院。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通常由人民法院受理。

3.提交起诉材料起诉一方应将准备好的起诉材料提交给法院,并缴纳诉讼费用。

在递交材料时,一定要确保所有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法院立案及传票送达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将进行案件立案,并发出传票通知被告方出庭。

被告方应按照通知要求,参与庭审程序。

5.庭审阶段庭审是婚姻家庭纠纷起诉过程中最关键的阶段。

在庭审中,双方可以详细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交证据,由法院进行调查与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6.判决或调解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

如果双方达成和解意愿,法院还可以进行调解,尽力实现双方的和解。

四、附则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程序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和注意事项需注意:1.保护令申请:如遭受家庭暴力,起诉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法院将给予必要的保护,确保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3篇)

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女,28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两人于2015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

婚后,甲发现乙在外有婚外情,且乙还欠下巨额债务。

甲多次与乙协商解决问题,但乙始终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共同债务。

二、争议焦点1. 是否应判决离婚?2. 乙是否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 乙是否应承担共同债务?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婚后感情确已破裂,且乙在外有婚外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认为,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故判决乙支付甲精神损害赔偿金。

3. 关于共同债务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故判决乙承担共同债务。

四、案例分析1. 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感情确已破裂,且乙在外有婚外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2.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故甲有权要求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3. 共同债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故乙应承担共同债务。

1. 夫妻双方应珍惜婚姻家庭,遵守夫妻忠实义务,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当遇到婚姻家庭纠纷时,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3. 在处理共同债务问题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明确各自责任。

4. 法律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有力武器,公民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应关注此类案件,提高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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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婚姻家庭诉讼案由及适用情形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1、婚约财产纠纷:适用于因解除婚约而产生财产纠纷的案件。

2、离婚纠纷:适用于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的案件。

4、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离婚纠纷中无过错的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一年内,要求其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引发纠纷的案件。

5、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适用于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在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及子女抚养费承担问题上产生纠纷的案件。

6、婚姻无效纠纷:适用于具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婚姻关系缺乏法律规定有效要件为由主张婚姻关系无效而引发纠
纷的案件。

7、撤销婚姻纠纷: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胁迫而与其办理了婚姻登记,该婚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以受胁迫为由要求撤消其婚姻关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8、夫妻财产约定纠纷:适用于因婚姻关系成立前或后,对双方个人财产及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约定,履行时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适用于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以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给付抚养费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适用于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0、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适用于有扶养义务的夫妻、兄弟姐妹之间,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要求其付给扶养费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适用于夫妻之间、兄姐、在特定情况下对弟妹的经济供养和生活互助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11、监护权纠纷:适用于因行使监护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2、探望权纠纷:适用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3、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适用于被赡养人因向赡养人索取赡养费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适用于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因变更赡养关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4、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适用于因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适用于因收养关系是否解除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5、分家析产纠纷:适用于家庭成员在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产生纠纷的案件。

二、继承纠纷的案由
16、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适用于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其继承人继承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代位继承纠纷: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7、遗嘱继承纠纷:适用于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份额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8、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适用于因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9、遗赠纠纷:适用于因遗赠人在设立遗嘱或其继承人在实施其遗嘱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案件。

20、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适用于因遗赠人与扶养人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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