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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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我区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档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

在畜牧业养殖生产中,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存在着兽医体制改革不彻底、防疫体系不健全、基层防疫网络不完善、防疫经费严重不足、畜产品检疫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影响我区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注重实效,真正把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抓好做实。

二、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落实责任制抓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并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浙农牧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浙农牧发〔202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加快构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全面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守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兽共患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推动高效生态农业强省建设。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人病兽防、关口前移,改革创新、数字赋能,着力落实政府、部门和主体防疫责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队伍能力建设,推进全程全域数字化技术应用。

到2027年末,全链条动物防疫体系进一步完善,重大风险精密智治机制基本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加强,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二、构建全链条动物防疫体系(一)强化免疫与区域化管理。

科学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年度计划,采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等形式,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制度。

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评估,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分别保持在90%以上、80%以上。

全面实施犬只狂犬病免费免疫,持续推进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无疫区、无疫小区建设,加大种畜禽场动物疫病净化力度,建成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净化场60家以上,畜间布鲁氏菌病个体阳性率控制在0.2%以下。

检疫工作总结4篇_动物检疫工作总结

检疫工作总结4篇_动物检疫工作总结

检疫工作总结4篇_动物检疫工作总结一、工作目标与任务本次动物检疫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健康。

工作任务包括对进出口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采取各项措施防止疫情的传播,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二、工作措施与成效1.加强出入境动物检疫工作:完善检疫设备设施,加强对进出境车辆、船只、货物等进行检疫,做到全天候、全程无盲区监控,确保疫情无漏检;2.加强动物集市、养殖场、屠宰场的监管:加强对集市、养殖场、屠宰场的日常检查,对疫情高发区域进行封控,对无证经营的经营者进行处罚;3.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与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做到及时通报和协同处置;4.建立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确保疫情的及时报告和处置。

三、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1.监管不到位:部分地区对养殖场、屠宰场的监管不到位,导致疫情蔓延。

改进措施是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水平;2.协作不够:与相关单位协作不够紧密,信息共享不及时,影响了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改进措施是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3.应急处置能力弱:部分地区在疫情发生时应急处置不够及时有效,导致疫情扩散。

改进措施是加强疫情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和演练;4.宣传不够到位:部分地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宣传不够到位,群众对动物疫情的认识不足。

改进措施是加大对动物检疫工作宣传的力度,提高群众的动物疫情防控意识。

四、工作总结与展望本次动物检疫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提高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程管理、科学防控,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防疫能力。

第五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兽医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防疫需要,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防疫设施。

第九条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防疫条件。

第十条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单位的防疫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防疫设施正常运行。

三、动物疫病预防第十一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动物疫病预防工作,配合做好疫苗接种、疫情监测、疫病排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兽医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指导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治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浅谈

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浅谈

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浅谈动物检验检疫是确保国内动物产品和动物进出口安全的重要环节。

在全球动植物传染病频发的背景下,加强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浅谈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动物检验检疫对于保护国内动物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动植物传染病是对于动植物生产和人类健康的巨大威胁。

疫情的发生与蔓延不仅损害了动物的健康和养殖业的发展,还对人类健康和经济造成了重大影响。

通过加强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可以更好地控制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国内动物的健康,维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动物检验检疫对于保护国内动物产品品质的重要性。

动物产品是国内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和品质对于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的检验检疫措施,可以确保动物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提高国内动物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动物检验检疫对于保护国家经济的重要性。

动物产品出口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尤其对于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通过加强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可以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避免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国内动物养殖业的发展和经济稳定。

动物检验检疫对于维护国际友好关系的重要性。

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遵守国际标准和规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能够增强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和相互信任。

通过与其他国家进行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可以提高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水平,促进国际间动物产品的贸易,推动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

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对保护国内动物和人类健康、促进动物产品出口、维护国家经济和国际友好关系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能力,为国家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生猪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生猪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生猪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内动卫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生猪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满洲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综合执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明字〔2018〕29号、33号明电和农业农村部10月10日召开的全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以及自治区10月13日召开的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为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农业农村部全面升级了生猪调运移动监管措施,暂停发生疫情省份生猪跨省外调,严格省内调运监管。

按照《关于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和猪用饲料排查处置的紧急通知》(内动防指【2018】1号)和我区及毗邻省份近期非洲猪瘟疫情形势,严禁我区生猪交易、自由流动和调出区外。

区内盟市、旗县生猪及其产品之间调运也要严格执行(内动防指【2018】1号)文件中强化生猪及其产品监管的限制性条款。

目前各盟市生猪养殖企业或养殖户生猪出栏时,要与本盟市内有资质的屠宰企业进行对接、签订供应协议。

经养殖企业(户)申报检疫后,由当地官方兽医按照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进行“点对点”调运屠宰。

定点屠宰企业驻(厂)场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监督做好猪血的收集管理及处置工作。

经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后,持“两证两章”上市销售。

屠宰企业要严把生猪入场关,驻(厂)场官方兽医要严格检疫监管,决不能将病死生猪进入屠宰(厂)场、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确保健康生猪调运流通和质量安全产品上市流通。

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动物卫生检疫工作是保障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包括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饲养管理,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2. 政府负责,部门协同。

各级政府对动物卫生检疫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动物卫生检疫工作。

3. 企业自律,社会监督。

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管理,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秩序。

4. 科学规范,保障安全。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检疫标准,科学开展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工作内容1. 饲养环节:加强饲养管理,提高动物免疫力,做好疫苗接种、疫病防治等工作。

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屠宰环节:屠宰企业要具备相应的卫生条件,严格执行屠宰工艺和卫生要求。

对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加工环节:加强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动物产品不受污染。

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4. 运输环节: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时要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防止疫情传播。

运输工具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 销售环节:动物产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如实记录产品来源、流向等信息。

严格执行动物产品标签管理制度。

五、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卫生检疫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 完善法律法规。

加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3. 强化监管执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和全程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第二章检疫范围与对象第五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包括家畜家禽、野生动物等。

第六条动物检疫的对象为法定的动物疫病,包括但不限于口蹄疫、猪瘟、禽流感等。

第七条动物产品检疫的对象包括动物肉、蛋、奶等。

第三章检疫程序与要求第八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程和标准进行。

第九条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养殖者、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检疫。

第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派出检疫员进行现场检疫。

第十一条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对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动物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如有需要,请咨询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

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措施

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措施

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措施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强,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也呈现出极其活跃的态势。

而这种贸易的扩大必然伴随着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增加。

因此,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已经成为保障国家畜牧业和人民健康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从动物检疫监督的意义、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动物检疫监督的意义1、促进国家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动物检疫监督是维护国家畜牧业生产秩序和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通过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维护畜牧业生产秩序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保障人民健康安全动物疫病对人民的健康安全构成一定威胁。

一些动物疫病不仅可直接感染人类,还通过食用动物产品传染给人类。

因此,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不仅可以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还能够保障人民的健康安全。

二、动物检疫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动物检疫监督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1)监督力度不够。

由于检疫机构人力、物力和资金上的不足,导致检疫设施建设滞后,检疫力量相对较弱。

(2)法律监管不够严格。

我国目前的动物检疫监督法规较为宽松,未能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惩。

(3)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

传统的动物检疫监督方式主要依赖人工操作,信息系统不足,缺乏自动化监管手段。

2、存在的问题(1)动物疫病的传染风险增加由于动物及其产品贸易的活跃,动物疫病的传染风险也在增加。

目前,我国存在一些重要的动物疫病,如非洲猪瘟、口蹄疫等。

(2)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监测手段过时当前,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容乐观。

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监管技术,监管人员往往难以及时发现问题,监测手段也相对较为过时。

(3)检疫标准不统一由于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差异,对于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而这种差异会影响到贸易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措施1、加大投入力度应加大对检疫机构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促进检疫设施建设、监管力量的提升以及信息系统建设。

2024年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总结

2024年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总结

2024年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总结2024年,我们在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了一些挑战。

以下是对2024年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总结:1. 成绩:- 在2024年,我们成功防控了多种动物疫病的爆发,包括禽流感、猪瘟等重要动物疫病。

通过加强对养殖场和集市的检疫工作,我们成功遏制了疫情的扩散,并保护了动物的健康和养殖业的稳定发展。

- 我们加强了对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严格控制了动物疫病的跨境传播。

通过加强对进口动物的检疫和隔离措施,我们有效地防止了疫情从外部输入。

- 我们通过加强科普宣传工作,提高了养殖者和养殖场工作人员的动物防疫意识。

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识别疫情和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减少了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 我们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动物疫情的动态,以便能够迅速采取防控措施。

2. 挑战:- 在2024年,我们面临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和养殖场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和防疫措施的落实。

这导致了疫情的扩散和防控工作的困难。

- 动物防疫检疫设施和设备的不完善也是一个挑战。

一些地方的检疫站和养殖场没有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影响了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的有效性。

- 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增加也增加了我们的工作压力。

由于全球化的加剧,进出口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我们需要加大力度进行检疫工作,以确保动物疫病不会通过进出口渠道传播。

3. 改进措施:- 我们需要加大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养殖者和养殖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防疫意识。

同时,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养殖场的监督,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执行到位。

- 我们需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设施和设备的投入,提高其质量和效能。

通过改善设施和设备,我们能够更好地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

- 我们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

通过共享信息和资源,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动物疫情的威胁。

- 鉴于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增加,我们需要加大对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管力度。

加强检疫综合管理工作 提高动物产品安全水平

加强检疫综合管理工作 提高动物产品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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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 20 0 8年 第 9
经 营 与 管 理 .8 3.
加 强 检 疫 综 合 管 理 工 作 提 高 动 物 产 品 安 全 水 平
胡诗 明” 唐耀 平
( 湖 南城 步苗族 自治县动物 防疫监督站 , 南城 步 4 20 ; D 湖 2 5 0 湖南邵 阳市 家畜疫病 防检 站 , 南邵 阳 4 20 ) 湖 20 0
随着 经济 的迅 速发 展 , 人们 生活 水平 不 断提 高 , 施 , 负着 预 防 、 制动 物 疫病 , 止 动 物 疫病 的传 肩 控 防
对 肉 、 、 的需 求 日益 增加 , 牧业 发展 突 飞猛进 。 播 、 蛋 奶 畜 扩散 和流行 , 护 养殖 业健 康发 展 和动 物产 品卫 保
间 的弱 肉强食 、 独吞 利 润 。
3 5 成 立统 筹协 调机 构 .
择业者可 由其代表 的单位发放)工作经费由政府从 ,
奶 业发展 经费 中 出 , 或乳 协 出 , 或先 由乳 品加 工 企 业
成 立统筹协 调机 构 的 目的 是确 保 整个 乳 业行 业 出 , 算人乳 品加工成 本之 中 。统筹 协调 机构选 出负 再
开研 讨 会或 价格 听 证 会 , 定 各 个 环 节 产 品 的 销 售 产 、 品加工 和乳 品销 售 等 主要 环 节 , 确 乳 统筹 协 调机 构
价格 , 确定 调整 价 格 应 具 备 的 前 提条 件 和应 急处 必须 由该行业 所 涉及 的单位 ( 部 门 ) 各 个 环节 的 并 或 及 理方 案 。在 生产 效 益统 筹 协 调过 程 中 , 妥 善 处理 代表组成 , 要 必须具 有代表 性和权 威性 。统筹 协调机 构
1 2 检 疫人 员的技 术培 训 .

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确保畜产品安全

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确保畜产品安全

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确保畜产品安全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畜产品消费量逐渐增加。

随之而来的是动物传染病的频繁发生,对畜产品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确保畜产品的安全质量,已经成为了当前农业生产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动物传染病对畜产品安全的威胁、动物检疫制度的重要性、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畜产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一、动物传染病对畜产品安全的威胁动物传染病是指能够通过接触传播的病原体感染和传染动物的一类疾病。

由于在畜产品生产链条中,动物传染病极易通过接触传播的方式在畜群之间迅速扩散,因此对畜产品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一旦动物感染上了传染病,其分泌物和排泄物中就会携带大量病原菌,进而污染畜产品,造成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禽流感、猪瘟、口蹄疫等动物传染病在世界范围内频繁发生,不仅给养殖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更是对畜产品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二、动物检疫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的动物检疫制度,对于保障畜产品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动物检疫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并控制动物传染病的爆发,有效遏制疫情的蔓延,从而减少对畜产品安全的直接威胁。

动物检疫制度能够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畜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不受侵害。

建立健全的动物检疫制度还能促进畜产品贸易的畅通,提升我国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助推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具体措施为了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确保畜产品的安全质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措施。

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动物传染病的监测力度,提高对畜产品安全的保障能力。

2. 完善检疫设施设备。

加大对动物检疫设施的投入,提高设施设备的现代化水平,提高对畜产品安全的监管能力。

3. 提高检疫技术水平。

通过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动物检疫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增强对畜产品安全的监测和控制能力。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九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2.23•【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关于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公告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官方兽医管理,结合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明确官方兽医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实现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关联管理。

禁止“多车一证”,对使用不同车辆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官方兽医应当分别出具检疫证明。

二、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

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

三、畜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二)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三)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五、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等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兽医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36号)精神,确保“十九大”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养殖到屠宰环节全链条监管力度各地要做好对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监管工作,及时全面掌握辖区调运、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相关信息。

对养殖场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强化免疫、消毒、兽药残留检测及休药期、养殖档案和无害化处理等的监管。

进一步加大对屠宰企业的监管和日常巡监力度,督促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屠宰检疫关,严防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特别在“十九大”期间,重点要对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企业逐一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进行监管,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产品要专库专位放置,对调运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产销对接,场-厂挂钩,可追溯管理;对供京的禽类屠宰加工企业必须经三级审核推荐备案,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对供京的养殖、屠宰加工企业至少每天监督检查一次,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切实做好屠宰加工企业“瘦肉精”监测工作各地要督促屠宰加工企业加大对“瘦肉精”自检的力度,对屠宰、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数量大的企业要求其扩大“瘦肉精”的抽检比例、频次,必须做到批批抽检,不留死角。

特别对供北京的活畜要逐头进行“瘦肉精”检测;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确保经费投入,加大日常监督抽检频次和范围,对监督检测中确认“瘦肉精”的一律销毁,封存其同批产品,并及时将相关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企业不履行相关责任的,一律暂停其调运资格,拒不履行义务的,报告兽医主管部门吊销其定点屠宰资格证。

【畜牧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动物检疫所工作制度

动物检疫所工作制度

动物检疫所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检疫工作,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动物检疫范围和对象1. 本制度所称动物检疫范围包括:猪、牛、羊、禽类、马属动物及其产品。

2. 动物检疫对象包括:因病、因疫、因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有害物质污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三、动物检疫机构与职责1. 动物检疫机构:设立县级动物检疫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2. 动物检疫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政策;(2)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报告;(3)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审批、监督管理;(4)开展动物疫病防治、疫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动物检疫工作程序1. 报检: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或使用者在运输、屠宰、经营前,应向所在地动物检疫所申请报检。

2. 检疫:动物检疫所接到报检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现场检疫。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不合格的,依法处理。

3. 检验: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动物检疫所应进行实验室检验,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安全。

4. 审批:动物检疫所根据检疫、检验结果,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审批,发放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证明。

5. 监督管理:动物检疫所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定期检查、抽检、监督,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五、动物检疫工作制度1. 检疫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检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检疫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 检疫工作考核制度:对检疫工作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检疫合格率、检疫速度、服务质量等,考核结果作为检疫人员奖惩依据。

3. 检疫信息报告制度:检疫所应建立健全检疫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检疫情况。

4. 疫情应急处置制度:对突发疫情,动物检疫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5. 实验室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建设,确保实验室设备、设施安全,提高检验准确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咸政办发[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及《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精神,按照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职责,促进畜牧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是政府畜牧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执法,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近年来,我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畜禽饲养生产、屠宰加工、储藏运输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推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保障畜产品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畜牧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广大消费者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关注度的提升,动物卫生监督已成为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今后兽医工作发展的基本方向和重要任务,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责,是加快转变养殖业发展方式、促进兽医事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部分县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执法手段滞后、力度不强、行为不规范等情况不同程度存在。

这些问题制约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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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
检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工作,控制染病动物和病害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防止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市检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确立任务目标。

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率达到80%以上;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率达到100%;动物及其产品出境检疫率达到100%。

全年实现创收100万元。

二、强化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工作由乡镇畜牧发展中心负责,村防疫员兼产地检疫报告员,协助乡镇畜牧主管部门开展检疫工作。

在村委会门口、进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挂牌公示产地报告员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方便养殖户和贩运户报检。

防疫员接到报检报告后及时向乡镇畜牧发展中心报告,中心立即派人到场(户)逐头(只)实施检疫,坚决杜绝不到现场检疫出具检疫证明的现象。

三、加强屠宰检疫。

坚持“一扩、二控、三治理”的原则,扩大屠宰检疫范围,控制和压缩屠宰场点数量,清理整顿现有屠宰场点。

屠宰场点必须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要求,取得“兽医卫生防疫合格证”。

检疫部门派检疫人员驻场(点)检
疫,宰前索取产地检疫证明,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实施补检。

加强屠宰检疫监督管理,取缔无证经营和私屠滥宰的场(点)。

四、严格出境检疫。

市动检站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并在4个乡镇设立分站,方便经纪人,堵塞漏洞,提高检疫率。

检疫人员索取产地检疫证明,实施严格检疫,并经消毒后方可出具非疫区证明、出境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

五、建立追根溯源机制。

建立产地、屠宰、出境检疫互促互动的制约机制,发现问题逐环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检疫不到位,引起疫情扩散、蔓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规范检疫票证管理。

产地、屠宰、出入境检疫收费票据和检疫证明由市动物检疫站设专人保管,实行统一管理和发放。

票证发放必须经主管局长审批。

票证领取和返还时必须由本人签字。

检疫人员要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疫费,收费票据必须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检疫数量相符。

本意见由动物检疫站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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