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1. 背景介绍。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对进出境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货物进行检验检疫,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收费标准。
(1)人员收费。
出入境人员需要进行检验检疫手续时,根据不同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出入境旅客行李检验检疫费用,根据行李数量和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
出入境旅客随身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费用,根据携带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收取相应费用。
出入境旅客邮递物品检验检疫费用,根据邮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收取相应费用。
(2)货物收费。
进出口货物需要进行检验检疫手续时,根据不同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费用,根据货物种类、数量、价值等因素进行收费。
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费用,根据货物种类、数量、价值等因素进行收费。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特殊物品检验检疫费用,根据物品的特殊性质进行收费。
3. 收费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等。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相收费。
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糊其辞或者变相收费。
4. 收费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程序应当规范、公开、便民。
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收费职责,不得违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5. 收费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收费档案,依法依规开展收费工作。
收费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收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6. 结语。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卫生以及促进进出口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确保收费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为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保驾护航。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进一步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附件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按照乡镇进行设置,西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3个,中、东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每个屠宰场(厂、点)设置1个。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承担以下职责:(一)接受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派员实施检疫;(四)宣传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五)对检疫申报和检疫实施情况按规定汇总并上报。
第六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二)房屋外墙原则上为白色,屋顶为红色,合署办公的除外;(三)按规定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四)悬挂“XX县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标牌,长150cm、宽30cm、厚4cm,白底黑字,大宋字体;(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
公示内容包括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六)动物检疫申报点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等;(七)具备满足检疫及办公的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原则上与互联网连接)、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交通工具等;(八)实行官方兽医负责制,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符的指定兽医专业人员。
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一、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规,对入境携带的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收费标准如下:1. 对于携带的未经处理的植物及其制品,按照每件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植物种类和数量而定。
2. 对于携带的经过处理的植物及其制品,按照每件或每批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处理方式和数量而定。
3. 对于携带的植物种子,按照每份或每袋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种子种类和数量而定。
二、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规,对入境携带的动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收费标准如下:1. 对于携带的活体动物,按照每只或每批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动物种类和数量而定。
2. 对于携带的动物制品,按照每份或每件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制品种类和数量而定。
3. 对于携带的动物产品,按照每份或每批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产品种类和数量而定。
三、入境检疫收费的缴纳方式。
入境旅客在携带动植物及其制品入境时,应主动向检疫人员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检疫费用。
缴纳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等多种方式,具体以当地检疫部门规定为准。
四、入境检疫收费的用途。
入境检疫收费主要用于支持和维护国家的动植物检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检疫设施建设、人员培训、科研项目、检疫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支出。
通过收取检疫费用,可以保障入境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安全,防止疫病传入和扩散,保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
五、入境检疫收费的重要性。
入境检疫收费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给予入境动植物及其制品应有的检疫服务的必要途径。
合理收取检疫费用,可以促进入境旅客的自觉申报和合规携带,加强对入境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监管和管理,有效防范疫病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六、入境检疫收费的合规性。
入境检疫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7.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8.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5.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26.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7.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31.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69.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0.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71.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72.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73.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7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76.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7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78.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80.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81.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82.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8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85.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8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8.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8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91.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9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9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9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9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98.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9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0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0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107.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11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11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2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26.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127.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13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13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1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14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14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14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3.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8.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3.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2019年1月4日农办法〔2019〕1号)2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24.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25.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27.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1日农经发〔2018〕4号)2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农发〔2017〕201号)29.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3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3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16日农办计〔2016〕50号)35.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农经发〔2018〕1号)36.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7.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8.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9.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4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42.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43.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6.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0.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宁价[费]发[1993]4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3]46号)自治区畜牧局、各行署(市)、县(区)物价局(处)、财政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畜禽产品防疫收费,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按《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五)和《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六)执行。
四、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五、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监督监测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兽医(畜牧兽医)站、防疫(畜牧防疫)站为执行本办法的收费单位。
凡在自治区内从事畜禽饲养、购销、屠宰、仓储畜禽产品生产加工,购销和仓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对象。
第三条各级防疫机构依法对畜禽实施各种防疫措施的,可收取防疫费。
第四条各级检疫机构依法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检疫(验)的可收取检疫(验)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3.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3月30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的检疫,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规定。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动物检疫应当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附件一: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种类 大家畜 中家畜
单位(次)
产地检疫收 屠宰检疫收 费标准 费标准
备注
头(匹) 3元
6元
指牛马驴骡驼等
头(只) 2元
4元
指猪等
羊 犬 禽、兔、鸟类 雏禽 蜜蜂 大型野生动物 中型野生动物 小型野生动物 其他动物
只 只 羽(只) 羽(只) 箱 头(匹) 头(只) 只 0.5元 15元 10元 5元 1元
2元 0.1元
10日龄以内
指象狮虎等 指狼等 指野兔等 含各类观赏动物
实验小动物
只
零散脏器类
公斤
跨省引进的乳用、 头(只)
种用动物
头(只)
精液
管
胚胎
个
种蛋
枚
车(次)
商品水产种苗
车(次)
车(次)
尾
尾 亲本水产种苗
尾
只
0.4元
30元 15元 1元 10元 0.1元 20元 30元 50元 0.1元 2元 0.5元 2元
0.05元
含头、蹄、血 指牛等 指猪羊等 指0.25ml冷冻管
仅限于跨省调运的 指1吨以下运输车辆 指1(含)—3吨运输车辆 指3吨(含)以上的运输车辆 指常规养殖类 指特种鱼类(含观赏类) 指虾类 指蟹、贝、鳖、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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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产地检疫是指动物或除肉类之外的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地或输 出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的 行为。屠宰检疫是指在定点屠宰场(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 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被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查和屠宰过程中同步检疫 的行为。储藏后检疫是对动物产品的补充检疫,指检疫合格的动物产 品(主要指肉类等)到达目的地,经储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由当 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 行为。二、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隔离时,隔离场(圃)租用费收费标准按《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执行。三、储 藏后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检疫收费标准为每1百公斤2元,不足1 百公斤的部分按1百公斤计。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动物检疫指定实验室有关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300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动物检疫指定实验室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动物检疫指定实验室有关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300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相关检疫规程要求,实施动物检疫过程中,检疫人员临床检查怀疑动物患有规定疫病及发现其他异常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经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为加强动物检疫实验室检测工作,保证检疫结论的准确性与合法性,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指定实验室的范围和资质条件根据我省地理环境、交通条件及兽医实验室现状,动物检疫实验室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为主,并在国家参考实验室、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宠物医院等单位中选定部分符合资质条件的实验室辅助开展检测工作。
动物检疫指定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取得农业部或省畜牧食品局颁发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的;2. 具备检疫规程中所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诊断和检测能力,有开展诊断检测工作经历,并可在一定期限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实验室;3. 具有某种动物疫病的专业鉴别诊断、检测能力,开展3年以上相关工作。
二、指定实验室的申请、确认与注销符合条件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客观、真实填报动物疫病检测能力情况表(附表二),逐级上报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自动成为动物检疫指定实验室,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再另行公告。
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在2013年10月底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附表一),逐级上报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同意后,以公告形式公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2]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2]13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你局《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鲁牧防字〔2012〕1号)收悉。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兽医管理体制分工,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9号)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具体包括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等。
鉴此,《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等配套规章规定不适用于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二、对于获得欧盟注册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内销部分的动物产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及相关监管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驻官方兽医依法实施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内销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对内销动物产品严格检疫把关的同时,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特此函复。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结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7]2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7]246号)近年来为切实减轻养猪户、生猪经营者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区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等环节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
为充分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按照国家涉及生猪收费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规范生猪收费。
生猪生产一直是我省畜牧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猪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对加速粮食转化,带动种植业和相关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给,振兴农村经济,扩大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地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推动新农村建设、加快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强化“扶农”、“哺农”理念,把富裕人民作为发展的首要任务,认真执行和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惠农政策,扎实做好涉及生猪产销各个环节收费管理工作,切切实实让农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1.动物防疫费(预防注射、驱虫、药浴),标准为0.8-1元/头·份·次。
2.动物检疫费(活猪产地检疫),标准为2元/头。
3.动物产品检疫费(生猪屠宰检疫费),标准为3元/头。
4.集贸市场管理费[范围为县(市)及县(市)以上城区内开设的农贸市场专门从事生猪肉销售的批发商和零售商],标准为6元/头。
【附件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60
(3)
船舶延期免予除鼠证书
份
50
3
签发消毒、除鼠、除虫证书
份
30
4
签发尸体/棺柩/骸骨移运许可证
具
80
5
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口岸存储场所卫生许可证
证
30
年度换发按每证10元收费。
6
签发预防接种证书
次
10
7
签(换)发健康证书
份
10
1、健康证书有效期内,不得重复体检、发证和收费。
批次
300
重量在20吨以下的,按每批次150元收费。
2
控制水平10倍以内
批次
800
3
控制水平10倍以上
批次
1500
(二)
进口涂料专项检测
仅适用于进口涂料备案时收费。
1
铅、镉、铬、汞重金属检测
每种金属
150
适用于水溶型、溶剂型。
2
有机挥发物总量
项
450
适用于水溶型、溶剂型。
3
游离甲醛
项
450
适用于水溶型。
适用于按法律、法规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需实施相关鉴定项目的集装箱。
1
装箱鉴定
标箱
50
包括冷藏箱清洁温度。
2
拆箱鉴定
标箱
40
3
承租鉴定
标箱
30
4
退租鉴定
标箱
30
5
风雨密鉴定
标箱
40
6
封识鉴定
标箱
20
(六)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费
300
1、分档计算,累计收费。
2、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均做时,仅收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黑价联[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2〕15号)省畜牧兽医局,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规定,现就我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一)执行。
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照附件一规定标准的5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照附件一规定标准的3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照附件一规定标准的10%计收。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1. 简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动物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为了确保检验质量和有效运行,制定和执行合理的检验收费标准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
2. 制定原则制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合理: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各项成本和实际情况,确保公众和机构获得公平的服务;•透明公开:收费标准应对外公开,确保检验服务的收费明确、公开透明;•建立动态机制:收费标准应根据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精细分类: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的不同特点,将收费项目进行细化分类,确保不同项目收费的精准性和公平性。
3. 收费项目和标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3.1 动物检验收费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动物实验饲料30元/种动物药品50元/种动物疫苗40元/种动物屠宰检验80元/头动物产地检验60元/头3.2 动物产品检验收费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畜禽产品20元/种水产品30元/种食品添加剂40元/种食品安全检验100元/种食品卫生检验80元/种说明:以上收费标准仅为示例,并不代表实际收费标准,实际收费标准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 收费标准的依据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的收费标准应依据以下因素进行确定:•人员成本:包括检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实验材料费:包括实验所需的试剂、耗材等费用;•仪器设备费:包括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及维护费用;•环境费用:包括实验所需的实验室、仓库等资源的租赁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组织、协调、监管等方面的费用;•风险补偿费:包括可能出现的事故、病毒传播等风险的补偿费用。
5. 结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基于公正合理、透明公开等原则,同时考虑人员成本、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环境费用、管理费用和风险补偿费等因素。
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够保障检验服务的质量和有效运行,进一步维护公众健康和动物疫情防控的安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9.17•【文号】〔1992〕价费字452号•【施行日期】1992.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5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1992年9月1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国内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三、兽药审批检验费,按《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五)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六)执行。
四、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费,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七)和《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八)执行。
五、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仍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九日国务院批准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九)执行。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十)执行。
黄渤海对虾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按《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十一)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4•【文号】农办医[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农办医[2010]94号)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结合各地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旧证明过渡期问题为保证工作有效衔接,避免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库存造成浪费,我部决定将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标志推迟到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此前新旧证明可并行使用。
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法律凭证,各地要利用这段过渡时间,制定切实可行的证章标志管理办法,采用信息化等手段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二、关于检疫证明填写有关问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中新增了“牲畜耳标号”项目,有条件的省份可要求必须逐一填写耳标号,其他省份也要尽快按照我部要求,逐步对跨省调运动物逐一填写耳标号。
省内调运动物的耳标号填写由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结合各省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三、关于检疫标志有关问题《规范》规定了在动物产品包装箱和包装袋上使用的大、小标签样式。
为便于管理,现将标签中规定的“其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6位行政区域代码,字体为黑体四号”更改为“其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10位数字的流水号码,字体为黑体四号”。
四、关于印刷问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的防伪技术要求和标准由我部统一管理。
各省按照《规范》规定选择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生产企业,在我部备案后,我部将向相关企业发放有关印刷及防伪技术标准,各省及相关企业均需按照我部要求进行印刷。
动物检疫工作方案
动物检疫⼯作⽅案2019-08-07⼀、⼯作⽬标(⼀)全⾯实施动物产地检疫⼯作。
全县产地检疫覆盖⾯达到100%,规模养殖场、养殖⼩区产地检疫率、检疫出证率均达到100%;散养动物产地检疫率达到97%以上,检疫出证率达到100%。
(⼆)严格动物产地检疫操作规范。
坚持检疫项⽬、检疫程序、检疫标准、检疫处理和检疫记录“五个”到位。
(三)严把动物产地检疫重点关⼝。
做到患病动物、患病动物的同群畜、疫区内易感动物、未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和未佩戴动物标识的动物“五个不放过”。
⼆、主要内容(⼀)建⽴健全产地检疫三级⽹络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动物产地检疫⼯作的整章建制、组织实施、监督执法及⽇常管理⼯作。
由各乡(镇)结合实际,按照⽅便群众、利于⼯作的原则,合理设置本辖区内的产地检疫报检点和村级申报点,确定好检疫员和协检员,并做好相关培训和考核管理⼯作。
原则上每个报检点⾄少配备2名检疫员,每个⾏政村(社区)⾄少配备1名协检员,形成县、乡、村(社区)三级产地检疫⽹络,满⾜动物产地检疫⼯作需要。
全县要设⽴完整的报检点和申报点分布图,并将报检点和申报点的基本情况(包括设⽴单位、⼯作地点、检疫⼈员、报检电话)向全县公开。
产地检疫报检点要有固定的地点(场所)、⼈员、联系⽅式,配备检疫、消毒器械。
报检点统⼀挂牌,并将报检电话、检疫⼈员、申报时限、受理程序、检疫程序、检疫内容、出证条件等上墙公⽰。
(⼆)严格执⾏产地检疫⼯作流程1、各⽣产经营业户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上市交易、运输、屠宰动物。
2、动物养殖场(户)、动物贩运的单位或个⼈,出售、购买动物要提前三天主动向所在辖区产地检疫申报点的协检员报检。
3、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员在接到报检申请后,必须到场(户)根据养殖档案、动物免疫和畜禽标识佩戴情况,对经临床健康检查合格的动物,开具《村级动物产地检疫报检证明》,并签字或盖章。
4、畜主或货主需持有协检员签字盖章的《村级动物产地检疫报检证明》到所在地动物卫⽣监督机构或乡(镇)报检点,由动物检疫员查证验物,作临床健康检查,按规定收取检疫费,收回《村级动物产地检疫报检证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出县境、省境的动物,畜主或货主需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到当地动物卫⽣监督机构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可出省,并收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关于规范猪副产品检疫监管的通知
关于规范猪副产品检疫监管的通知
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屠宰加工企业:
为加强生猪屠宰中猪副产品(猪酮体肉外的其他产品)的检疫监管,维护猪副产品经营秩序,保障其质量安全,实现猪副产品可追溯管理。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在全市范围内规范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出厂猪副产品的检疫监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所生产的猪副产品出厂前应当按规定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厂;对不合格的猪副产品按规定在驻厂检疫人员监管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驻厂检疫监督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对猪副产品的检疫监管工作,及时受理厂方检疫申报,对合格产品出县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不合格的产品严格监管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按照检疫收费标准收费。
每头猪屠宰检疫收费总和不得高于文件规定的应当收取检疫费的最高限额。
四、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沟通协调,认真贯彻落实,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商丘市动物卫生市监督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生猪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215号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生猪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生猪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215号)省农业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生猪检疫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后的生猪检疫收费项目为;产地检疫费和屠宰检疫费。
二、检疫费标准:产地检疫为2元/头,屠宰检疫为4.5元/头(含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持有合法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对上市交易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抽查时不得收费。
对流通环节查获的无合法检疫证明、证明逾期、物证不符或伪造(变造)证明及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须实施补检或重新检疫的,可加倍收取产地检疫费或屠宰检疫费。
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20日起执行。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5]63号、[1995]财综20号、浙农发[1995]47号)中有关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的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立即纠正生猪检疫重复收费问题的通知》(浙价费[1999]337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动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浙价费[2005]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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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树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进行收费
的通知
玉树市动物食品经营户、定点屠宰场:
我市自4.14地震后3年内按照县发改、财政等部门文件要求,我市免征了三年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目前重建工作已完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2021号文]标准,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我市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恢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收费。
现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疫收费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
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检疫检验职责。
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收取检疫费。
三、做好产地检疫工作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管理,规范使用检疫文书,重视检疫不合格活畜的处理工作,做到检疫项目、检疫程序、检疫标准、检疫处理、检疫记录五个到位。
严禁未经检疫、无检疫合格证明、无畜禽标识或者无检疫标志的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同时,加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检疫管理工作,按照联点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检疫管理制度,有效提高产地检疫率。
四、严格规范屠宰检疫工作
屠宰检疫工作重点要放在定点屠宰场,真正落实派驻官方兽医责任制,要求驻场人员认真履行屠宰检疫制度和“瘦肉精”检测规定。
做到规范填写屠宰检疫文书和严把四关,即“入场关”、“待宰关”、“同步检疫关”、“宰后处理关”。
严查进场屠宰动物的来源,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有法定动物标识,否则不予申报检疫;认真实施宰前巡查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认真实施同步检疫,切实做到检疫操作准确、到位;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督促屠宰场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定执行,确保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严防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流出屠宰场,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同时要规范出具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
附件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