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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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手册

河北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技术指导组制

二○一一年九月

一、什么是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指出,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我现在规定有多少种法定职业病?

我国目前法定职业病分为10大类115种,主要有:

1、尘肺病:矽肺、煤工尘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2、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3、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氨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一甲胺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钠)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

病。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等。

6、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

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

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9、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

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10、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三、什么是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专指在人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较长时间飘浮于生产环境中的固体微粒。它是污染生产环境、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重要职业危害因素。

四、职业性粉尘对健康有什么危害?

职业性粉尘接触,主要是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虽然呼吸道系统具有强大的异物清除和自净能力,但长时间过量的粉尘接触可使大量的粉尘沉积于肺组织则引起一系列病理反应,包括巨噬细胞性肺泡炎、尘细胞性肉芽肿和肺组织纤维化。生产性矿物性粉尘的致病作用主要是肺组织纤维化,引起尘肺病。

五、化学物质对健康有什么影响?

(一)、急性职业中毒:在短时间内吸入浓度极高或毒性极强的有害物质,使身体产生了迅速而剧烈反应。

1、中枢神经系统:引起头痛、晕眩和麻醉等症状。

2、呼吸系统:引起咳嗽、呼吸加速、窒息甚至死亡。

3、五官:引起咽干、皮肤红肿和发炎、眼结膜炎和眼痛等现象。

(二)、慢性中毒:由于长时间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形成中毒现象,其病症可能经过数年或数十年后才显露出来,形成职业病。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归纳如下。

1、神经障碍:如头痛、头晕、睡眠障碍等。

2、呼吸系统:引起咳嗽、咳痰、气短、呼吸困难、哮喘、气管炎等肺部疾病。

3、损害肝脏及肾脏:出现黄疸、肾炎、肝功能衰竭、中毒性肝炎等症状。

4、消化系统:出现胃肠功能失调、呕吐、腹绞痛等症状。

5、造血系统:引起血细胞减少、贫血等。

6、泌尿及生育系统:引发肾病、不孕不育症等。

7、致癌:可致肺癌、白血病、膀胱癌、皮肤癌等。

六、什么是噪声、生产性噪声?

噪声是指其频率和强度没有规律,听起来使人感到厌烦不悦的声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则为生产性噪声。

七、噪声对健康有什么影响?

长期接触一定强度的噪声,可以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主要健康危害是听觉系统受损,表现以高频段听力下降为主的听力损失。如持续接触又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听觉疲劳将逐步演变为病理性损失,表现为噪声性听力损伤或噪声性耳聋。

八、劳动者到哪里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诊断,或直接到诊断机构申请。

九、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准备那些材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

十、劳动者得了职业病进行诊断后,对诊断不服应该怎么办?

劳动者得了职业病进行诊断后,对诊断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职业病鉴定,具体规定有: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为终级鉴定。

2、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的资料;

(4)其他有关资料。

3、劳动者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有申请回避的权力。

十一、劳动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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