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建筑节能治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爱护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治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治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定义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纳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治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

第四条市场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治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各级地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治理;采取措施,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的进展、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等实施经济鼓舞。

第六条科技进步国家鼓舞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舞进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治理体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治理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辽政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1日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精神,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3550万吨标准煤以内。

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1.1万吨、8.8万吨、77.5万吨、66.2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3.4%、8.8%、20%、20%。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现代化、集约化、区域化发展,加快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性能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绿色建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依法安排绿色建筑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教育,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应用在绿色建筑上的材料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6.10•【文号】建城[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106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三条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规划中对新建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及其供热系统供热计量改造提出工作目标,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124号令)(2013年8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实施。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鼓励各类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宣传、咨询、推广、培训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市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1.12
•【字号】辽住建科〔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辽住建科〔2021〕3号由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辽宁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业经审定,批准为辽宁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21/T 3354-2020,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30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2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三章保修和纠纷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辽政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四日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深化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狠抓绩效考评、制度准入、监察督导、激励约束推进机制,突出重点、强化宣传,调动一切社会因素和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83吨标准煤下降到14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311吨标准煤下降到233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5%左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196立方米下降到156立方米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62立方米下降到44立方米,降低3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其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561万吨,比2005年削减129%,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53万吨,比2005年削减12%,其中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72万吨;市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5%。

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5【实施日期】2011.02.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省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省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公共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单位(含其直属公共机构,下同)、本系统(含其享有领导成员人事管理权的公共机构,下同)的节能工作。

第四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指定工作机构和人员,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对于技术复杂的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应当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公共机构应当确定节能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节能工作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实施节能统计,提出改进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并监督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第六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3.取消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批。

4.取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审查。

5.取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审查。

6.取消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查。

7.取消注册监理工程师审查。

8.取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审查。

9.取消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10.取消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11.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12.取消注册城市规划师审查。

13.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

14.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初审。

15.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16.取消建设领域科技成果鉴定和建设产品投产鉴定。

17.取消建设工程补充估价表备案。

18.取消建设工程结算备案。

19.取消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管理。

2023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推动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推广先进的节能建筑技术和管理机制,建立节能评价体系和认证标准。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本办法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形成创新、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二)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节能产品和装备的技术水平;(三)推广和应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促进全社会形成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四)组织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和能力;(五)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六)开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评估和效果评价,提高建筑节能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家建设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国家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协同和配合。

第九条国家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建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各地区建设部门的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激励先进地区,倒查领后进地区。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家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检查,对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节能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二)节能材料和设备的选用和使用情况;(三)节能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四)节能验收的合格性和实施情况;(五)其他与节能相关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建发〔2006〕8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86号),深入开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引导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全省统一确认登记管理制度,经确认登记的产品方可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对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登记工作。

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建筑节能办)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使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检查,未经确认登记的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三、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范围:(一)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二)节能门窗及密封材料;(三)新型墙材砖、建筑砌块、建筑墙板;(四)其它建筑节能产品。

四、申请确认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三)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等相关标准;(四)产品技术成熟、性能可靠、已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工艺先进;(五)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有关规定。

(六)无成果或权属争议。

五、申请确认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须提供下列文件:(一)确认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产品执行标准;(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五)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六)产品投产鉴定证书;(七)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文件;(八)取土用地证、采矿许可证(砖类产品须提供);上述文件中的(二)、(四)、(六)、(八)须提供原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由建设科技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也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大力推广建筑节能先进的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禁止使用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混凝土空心砌块等新型节能墙体和高效的屋面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和密闭技术;(三)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四)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发展电采暖技术;(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热量计量装置,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工程项目,设计时应考虑有效使用采暖热量,除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外,建筑物采暖能耗必须满足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采暖居住建筑部分)》DB21/1007—1998(以下简称《设计标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和耗煤量指标,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设计。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检测
都用再生料生产
国外 的 再 生 料 已 经 大 量 进 入 中 国

做 好 产 品 的推 荐
认 定 工 作 ; 在 行 业 内开

市场 ) 低

胶粘 剂和抹 面 胶 浆 中胶 粉 (或胶 液 )

纤 维素醚等掺

展 诚信 企 业 建 设

进 行 信 用 分 类管 理

制定 行 业 自律 公 约
目前 偏低
苯板
普 遍采 用 的膨 胀 聚 苯板 薄抹灰外 墙 外 保 温 系统 存

业 必 须 具备 产 品 出 厂 检 验 的能 力
型 式 检验
在 的质量 问题 更 是 令 人担 忧

聚 苯板 的密度 和 压 缩 强 度 普 遍

五 是 接 产 品 标准要求 及 时 到 具 有 资质 的质 量 检 验 部 门做
根据 《 民用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规
印发 给 你们

请 认 真遵 照执 行

13

宁 建

20 0 8年第 1 O期
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 节能技术材料 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节能建 筑认定须进行 实物维 护结构热工检测 。
第一 条
为 了进一步 加强 我省 节能建筑 和建 筑节 能技
不使用不
转 载 了 辽 宁省 建 设 厅 印发 的 文件 但 宁省节 能建筑 和 建筑节
主 要 还 是靠 生 产

流通


工 程 使用 等企 业 加 强 行 业

勘 能技 术 材 料 管 理 办 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辽政办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精神,结合我省建材工业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建材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住产能过剩、结构扭曲、无序竞争等关键问题,在供给侧截长补短、压减过剩产能,有序推进联合重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扩大新型建材、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优化产业布局和组织结构,有效提高建材工业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压减过剩产能,促进优胜劣汰。

尊重企业主体地位,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联合重组。

坚持政府引导。

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实施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推动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驱动。

突破并推广关键共性技术,加快新产品研发与应用进程,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补齐产业发展短板。

坚持绿色发展。

加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开发推广绿色建材,促进建材工业向低碳绿色产业转变。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其中,压减水泥产能2000万吨,企业户数减少40%。

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利用率达到75%以上;水泥熟料排名前5家企业、平板玻璃产量排名前4家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达80%左右;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质量水平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建材工业效益好转,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销售利润率接近工业平均水平。

辽宁省建设厅禁止使用技术和产品

辽宁省建设厅禁止使用技术和产品

辽宁省建设厅禁止使用技术和产品附件一辽宁省建设厅禁止使用技术和产品序号类别禁止使用的技术、产品名称禁止使用范围提倡使用的技术1、再生胶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SBS、APP改性沥青防水新建工程和维修工程卷材等2、焦油聚胺酯防水涂料、焦油型冷底子油(JG-1 新建工程和维修工程型防水冷底子油涂料)、焦油聚氯乙烯油膏、焦各种新型防水涂料防油聚氯乙烯胶泥、塑料煤焦油膏一水材 3、溶剂型建筑防水涂料(含双组分聚氨酯防水室内和其他不通风各种新型防水涂料料涂料,溶剂型冷底子油) 的工程部位4、S型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SBS、APP改性沥青防水新建工程和维修工程卷材等1、高碱混凝土膨胀剂(碱含量0.75%以上和掺入住宅工程、公建工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混外量占水泥用量8%以上) 程凝土膨胀剂二加2、含尿素的混凝土防冻剂住宅工程、公建工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混剂程凝土膨胀剂序号类别禁止使用的技术、产品名称禁止使用范围提倡使用的技术住宅小区和市政管 1、直径?600mm平口混凝土排水管(含钢筋混凝各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网支线用的埋地排土管)、直径?600mm刚性接口的灰口铸钢管准的其它排水管材水工程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制柔住宅工程、公建工性接口(A型和W型)铸水程 2、承插式刚性接口铸铁排水管铁排水管;符合国家及行三设业标准的塑料排水管备 3、给水管:管径400mm以下(含400mm)的埋地住宅工程、公建工各种新型给、排水管铸铁管、水泥管。

排水管:管径600mm 以下(含程 600mm)的埋地铸铁管、水泥管、陶瓷管4、砂模铸造铸铁排水管各种新型排水管住宅工程、公建工程1、每立方米小于18公斤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房屋建筑外墙保温符合节能标准的聚苯乙保温烯泡沫塑料四材达到节能保温标准的其2、水泥聚苯板(聚苯颗粒与水泥混合成型) 内外墙及阳台保温料它各类保温板序号类别禁止使用的技术、产品名称禁止使用范围提倡使用的技术其它各类节能保温平开 1、80系列以下(含80系列)普通推拉塑料窗新建、改建住宅工窗以及达到保温要求的程外窗其它系列推拉窗 2、聚丙烯酰胺类建筑胶粘剂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它胶粘剂化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3、用铅盐做稳定剂的PVC饮用水管材、管件饮用水管材、管件五其它塑料管材、管件学4、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 各种新型内墙涂料房屋建筑的室内装建饰装修工程材 5、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107、803内墙涂房屋建筑的室内装各种新型内墙涂料料) 饰装修工程6、多彩内墙涂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房屋建筑的室内装各种新型内墙涂料剂以二甲苯为主的0/W型涂料) 饰装修工程7、聚乙烯醇缩甲醇类外墙涂料房屋建筑的外墙面各种新型外墙涂料装饰装修工程8、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外墙涂料房屋建筑的外墙面各种新型外墙涂料装饰装修工程附件二辽宁省建设厅限制使用技术和产品序号类别禁止使用的技术、产品名称禁止使用范围提倡使用的技术新建供水水箱 1、二次供水水泥水箱、普通防锈钢板水箱不锈钢、玻璃钢、搪瓷、喷塑等不易产生污染的供水箱铜质、陶瓷芯片阀门水 2、供水及水暖用铸铁阀门建筑室内一设3、蹲便器用手接触式(按钮、扳手)大便冲洗料新建公共厕所、脚踏式大便冲洗器、非接备阀触式(感应式)大便冲洗公共场所卫生间器4、普通水嘴非接触式(感应式)水嘴、新建公共厕所、公共场所卫生间洗手延时自闭水嘴、脚踏式水池嘴各种新型防火涂料 1、含矿物纤维或高含量苯系溶剂的钢结构防火房屋建筑室内钢结保温涂料构工程二材料序号类别禁止使用的技术、产品名称禁止使用范围提倡使用的技术1、现浇、预制水泥珍珠岩保温板达到设计要求的其它保房屋建筑外墙保温保温温材料2、外墙内保单浆体材料达到设计要求的其它保房屋建筑外墙保温三材料温材料1、φb4冷轧带肋钢筋用作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外受力主筋四加2、粘土空心砖房屋建筑工程各种新型墙体材料剂3、黏土瓦房屋建筑工程彩色混凝土瓦序号类别禁止使用的技术、产品名称禁止使用范围提倡使用的技术各种新型外墙涂料 9、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类外墙涂料房屋建筑的外墙面装饰装修工程10、非硅化密封毛条房屋建筑推拉门窗11、高填充PVC密封胶房屋建筑推拉门窗化五学 12、非中空玻璃单框双玻门窗各种新型节能保温窗房屋建筑工程建材 13、框宽50(含50)mm以下单腔结构型材的塑各种新型节能保温窗房屋建筑工程料平开窗14、手工机具制作的塑料门窗房屋建筑工程15、32系列实腹钢窗各种新型节能保温窗房屋建筑工程16、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各种新型节能保温窗房屋建筑工程序号类别禁止使用的技术、产品名称禁止使用范围提倡使用的技术建筑外墙 1、外墙使用马赛克贴面外墙涂料及其他外墙装饰砖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其 2、以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为原料的石棉瓦房屋建筑工程它产品等建材制品 3、QT60,80塔式起重机房屋建筑工程其 4、井架式塔式起重机房屋建筑工程六它各种新型散热器 5、内腔粘砂灰铸铁散热器分户计量供暖系统经内防腐处理的钢制散6、钢制闭式串片散热器住宅建筑供暖系统热器;铜制、不锈钢、钢铝复合等新型散热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
理办法
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
为了进壹步加强我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应用管理工作,提高建筑节能技术材料于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率,促进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落实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进壹步加强我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应用管理工作,提高建筑节能技术材料于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率,促进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建设部第143号令)、《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制度》(建设部第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建筑是指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使其于使用过程中降低能耗的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技术材料是指用于建筑工程能达到保温隔热标准要求,节约能源的建筑技术、设备和产品。

第四条凡于辽宁省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装饰和维护过程中涉及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及其关联管理的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本省建设领域内节能建筑、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的管理工作,统壹确定全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管理范围及目录。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节能建筑、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

严格执行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和产品的有关规定,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对使用尚未通过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节能建筑认定手续。

通过认定的节能建筑,能够享受减收热费和返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优惠政策。

工程项目中具体需要通过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目录另行制定、公布。

第七条充分发挥省级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扶持其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八条从事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壹定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关联的技术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上述工作的有关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认定。

第二章节能建筑认定
第九条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壹制发。

认定前必须通过各市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各种形式的认定证书。

第十条节能建筑认定须进行实物维护结构热工检测。

其中,保温做法相同的建筑物可随机抽查检测,比例为幢号数的20%,保温做法
不同的应当分别抽查检测。

第十壹条节能建筑认定检测须由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节能建筑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建筑认定须提供下列材料:
(壹)《辽宁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
(二)建筑节能验收方案,应包括下列附件:
1.工程设计文件及关联设计变更文件(包括热工计算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案;
3.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证明材料。

(三)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四)实物抽查检测方案;
(五)应提供的其他关联资料。

之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节能建筑认定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合格后签发《辽宁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辽宁省节能建筑节能标识》。

第三章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
第十五条支持和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扶持国家鼓励发展的和对节能及改善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支持研究或引进消化国外先进节能技术、材料、
制品
第十六条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前必须通过省级之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必要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主持鉴定。

第十七条实行认定制度的建筑节能材料涵盖了于建设领域中应用的所有涉及建筑节能的产品类型,包括:墙体保温材料、供热制冷产品、节电照明产品、节水卫浴产品、建筑装饰部品等。

第十八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统壹颁发《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全省通用,各市不得另行发证;该证书作为工程存档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其它部门和单位颁发的此类证书不得作为工程存档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九条已取得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技术材料,符合推广认证和新型墙材认定条件的可同时发放《辽宁省工程建设用产品推广应用证书》;
第二十条凡纳入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管理范围的建筑节能产品,其生产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办理认定手续。

关联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后,经所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壹)省内企业填报《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申请表》壹式三份,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外埠生产企业须填报《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申请
表》,直接报送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境外生产的建筑节能产品,由总代理单位直接申报,报送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技术水平、质保体系、工程应用效果等内容考核,组织专家评审;
(五)对专家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

第二十壹条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应具备下列条件:
(壹)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应通过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等关联标准;
(四)已批量生产或具有批量生产的能力,质量稳定,生产设备配套,工艺合理,具备常规检验仪器设备等;
(五)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壹)《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注册、法人代表证明以及代理商的代理证明等材料;
(三)有关的鉴定证书;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检单位出具的当年度抽检产品检验方案;
(五)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
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关联资料;
(六)用户应用证明材料;
(七)产品说明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之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文件和网络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生产单位须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期满前壹个月内完成对持证单位的核验工作。

经核验合格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核验不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认定证书失效。

换证按申请认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当产品原材料、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须另行申请认定。

第二十五条于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技术材料实行抽检制度。

对抽检的技术材料质量达不到原标准要求时,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取消该技术材料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且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及其技术材料编制推广应用目录,每年定期发布。

工程项目所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当从省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推广目录中选用。

第二十七条持有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向该技术材料使用方以及监理企业出示《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

对未取得认定证书、未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及产品。

建设(开发)单位及施工企业不得采购应用,监理企业不得准予进入现场使用和签字验收,检测机构不得收样检测。

第二十八条取得《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且收回证书。

(壹)伪造《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
(二)出卖、出租、出借、转让《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
(三)使用未通过检查考核或过期《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
(四)持有《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产品于有效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于《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或发生其他较大变动时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事项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凡于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有关建筑节能的各类建筑装饰材料、部品的,均应该办理《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

有关建筑节能的各类建筑装饰材料、部品的具体范围由省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壹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