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指引2019版共15页文档
XX银行现金设备冠字号码查询管理规定
XX银行现金设备冠字号码查询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人民币信誉,落实冠字号码查询管理工作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检查工作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营业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等项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金处理设备。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柜面渠道冠字号码相关管理工作;总行网络银行部负责全行自助渠道(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设备端冠字号码的相关管理工作;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按人民银行要求完成冠字号码记录设备实现冠字号码相关功能及管理软件的开发工作。
第二章冠字号码信息采集、记录及存储管理规定第五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营业机构的金融编码、业务类型、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第六条各渠道对外付出现金,冠字号码采集、记录、存储按以下模式实现。
(一) 取款机(ATM)渠道取款机自身不具备冠字号码记录、查询功能,设备加钞前需在取款机所属核算网点通过具备冠字号码记录的点钞机对应记录该台取款机配钞箱内现金的冠字号码。
(二) 存取款一体机(CRS)渠道存取款一体机(CRS)已安装冠字号码记录硬件模块,自身具备冠字号码记录、保存、查询功能。
(三) 柜台渠道已配置具备冠字号码查询功能点验钞机及清分机的营业机构,柜员在办理现金收付及清分业务时利用配备的点验钞机及清分机记录冠字号码。
第七条对于不同来源的现金,营业机构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冠字号码记录方式:(一)由营业机构清分并对外支付的现金,由营业机构记录冠字号码。
2-3货币金银执法内容-冠字号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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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字号码查询
三、冠字号码查询贴标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 询分类贴标工作的通知》(银货金〔2014〕105号)
1.张贴蓝色标识:本机或通过冠字号码查询系统(软件),可实现 取款业务信息与冠字号码记录的关联,能够在假币纠纷中向顾客提供 取出现钞的冠字号码(文本及图像信息),且提供的冠字号码与现钞 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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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字号码查询
三、冠字号码查询贴标
2.张贴黄色标识: (1)自动柜员机。通过冠字号码查询系统(软件),无法在假币纠纷中一一 对应地向客户提供取出现钞冠字号码,但是可以提供业务发生当天(或时段) 该设备内各钞箱所有现钞的冠字号码(文本及图像信息)。 (2)柜台。通过冠字号码查询系统(软件),无法在假币纠纷中一一对应地 向客户提供取出现钞冠字号码,但是可以提供业务发生时段该柜台取款现钞的 冠字号码(文本及图像信息)。 2015年底完成所有的分类贴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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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字号码查询
三、冠字号码完成时间
(1)自动柜员机。2015年8月底前实现取款机及不能匹配存取款业务的存取 款一体机渠道配款跟踪记录。 (2)柜台。2015年10月底前实现柜台对外支付现金冠字号码与业务记录的 匹配。 (3)如上时间完成相应贴标工作。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额清分和冠字 号码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长银办〔20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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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字号码查询
二、冠字号码查询3种模式
1.取款机渠道(ATM):银行在后台机械清分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记录取款机号及配 钞箱内钞票冠字号码。 2.柜台点钞机渠道: (1)使用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钞机,记录每一笔存款或取款业务冠字号码。 (2)使用清分机等设备对应记录冠字号码、网点号等信息。 3.存取款一体(CRS): (1)存取款一体机利用自身具备的冠字号码识别功能,记录每一笔存取款业务冠字 号码。 (2)如果没有实现冠字号码记录功能,则需要关闭循环模式,并按照ATM机记录模式 进行。
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xx总发〔xx〕276号, xx年8月1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假举证责任,全面提高我行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民币冠字号码是为统计人民币纸币印制数量、标记其唯一性的一种符号,由冠字和号码两部分组成。
冠字即印在人民币纸币号码前的罗马数字或拼音字母,用以表示各种票券和印制数量的批号;号码为记录在冠字后的阿拉伯数字,是每一冠字批号中的具体编号。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如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可在20个工作日内来我行营业机构办理支取现金的冠字号码记录情况查询。
第四条客户对冠字号码查询情况或对外付出假币结果判定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查询结果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至我行各级运营管理部门办理支取现金的冠字号码记录情况的再查询。
第二章冠字号码记录及存储第五条冠字号码记录的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柜台)、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币种、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及冠字号码图像等。
第六条对于不同来源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冠字号码记录方式:(一)由本行清分并对外支付的现金,由本行记录冠字号码。
(二)委托他行或社会化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双方应达成协议,由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三)从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案:1、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
我行利用本行清分机或A类点验钞机重新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
清点过程中发现的假币,提交原封捆单位处理;清点过程结束后,对外支付过程中发现的假币,本行自行处理。
银行业金融学知识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doc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 FSN 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和《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 号)的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5.5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规定
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规范营业机构利用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办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妥善解决涉假纠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业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客户或有权机关申请查询涉假纠纷或涉案冠字号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营业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A类点钞机(以下简称“点钞机”)、清分机、取款机(ATM)和存取款一体机(CRS)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总行职责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涉及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和电子银行部等部门。
各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平稳运行,保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序开展。
(一)运营管理部的职责1、负责制定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规定、系统操作手册、培训教材,指导分行开展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2、负责制定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功能需求,优化、完善系统功能。
(二)信息科技部的职责1、负责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开发、维护、升级及技术支持等工作,保障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安全运行。
2、负责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的安装工作,配合组织系统上线推广。
(三)电子银行部的职责负责存取款一体机接入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工作,保证设备能够生成、上传符合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接口规范的信息文件。
第五条分行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分行层面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负责分行辖内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的安装工作,以及现钞处理设备的系统接入工作。
(三)负责组织分行辖内冠字号码信息的采集、查询工作。
第六条支行职责负责本机构冠字号码信息的采集、查询工作。
第三章系统和用户管理第七条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由采集端和服务端两部分组成。
采集端部署在各分行现金中心和营业网点,服务端功能通过图形前端交易实现。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 FSN 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和《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 号)的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构)(包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 FSN 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溯查询。
(三)从人民银行调入和金融机构相互取款业务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案:1.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
金融机构利用本行清分机或 A 类点验钞机重新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
清点过程中发现的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清点过后发现假币,责任归本行。
2.冠字号码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同步交接。
配备相应软硬件,进行冠字号码信息流与对应现金实物流的同步交接与记录。
3务后,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经金融机构进行真伪识别确认是假币的,金融机构负有告知消费者通过冠字号码查询功能判别假币是否由其付出的义务。
查询人可向办理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点(以下称“查询受理单位”)提出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申请,以确认假币是否由该金融机构网点付出。
第十一条查询人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胞证或护照等)、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查询受理单位填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附件 1),申请查询。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涉假冠字号码查询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利用人民币冠字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以下称冠字),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记录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以及利用冠字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以及采用冠字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冠字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FSN 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和《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 号)的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文本、冠字图像。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遭遇了各种各样的假钞事件,尤其是伪造的人民币流入市场,损害了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货币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加强防范和打击假币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处理涉假纠纷时需要进行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以获取真假判断依据。
本指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全面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的指引。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理涉假纠纷时进行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的情况。
三、相关流程1. 提交查询申请:当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进行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时,需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申请需包括以下信息:(1)查询的冠字号码范围和数量;(2)查询目的和依据;(3)查询人员的明和相关授权证明。
2. 验证查询申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查询申请后,需对查询申请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查询申请合法、合规,同时,将审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
3. 进行冠字号码查询:通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进行冠字号码查询。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使用合法的设备或软件,而且查询需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2)查询操作的过程需要保证保密性,并保留查询记录。
4. 给出查询结果:查询完毕后,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及时给出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告知查询人员该冠字号码所代表的人民币是否真假。
5. 处理纠纷:如果查询结果证明该冠字号码所代表的人民币为伪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妥善处理纠纷,如收缴相关假币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目前暂无附件。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银行业金融机构: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经营金融服务和货币信贷活动的机构。
伪币:指在外观、文字、图案、号码等方面与真币相似,但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真币特征的各种货币。
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
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一、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树立银行的良好信用形象,有效解决银行对外误付假币问题,实现对假币“零容忍”的态度,根据人行相关文件要求及我行目前实际情况,现制定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
二、本行支付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应遵循人民银行对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的进度要求,按时完成本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计划。
三、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本行冠字号码的记录工作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方式一是通过自助设备机具本身所具备的记录和存储功能来实现,方式二是对于旧款自助设备及柜面现金支付,通过具备记录存储功能的点钞机来实现。
本行应根据实现方式的不同,按设备及柜面适宜位置张贴查询冠字号码黄标或蓝标,各网点应利用巡查时机对贴标进行维护,确保标识的完整、符合实际。
四、通过方式二进行冠字号码的记录和存储时,应定期检查存储介质中的记录情况,并将记录的数据进行备份,确保记录数据的有效和安全。
冠字号码数据文件至少应保存3个月。
五、未来应根据人民银行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实现数据的网络存储和查询。
六、客户如对我行支付的现金要求进行冠字号码查询的应自取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件及取款资料等,填写《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
七、本行付款网点在收到客户查询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查询,并根据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进行反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询时间,应提前告知查询人并说明原因。
八、在首次查询有异议时,付款网点应告知查询人有再次查询的权利,查询人申请再次查询的,应填写《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付款网点根据首次查询的资料及客户申请表,进行再次查询并出具《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时限要求同首次查询。
九、查询人持假币实物申请查询时,应先将假币实物予以封存,待查询完结后再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在查询或再查询结果判定为本行网点付出假币时,应没收假币实物或收回收缴凭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额赔付,同时调查事故原因,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将相关情况在赔付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行报告,并积极配合人行的调查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涉假冠字号码查询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得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得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就是指金融机构与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得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得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与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得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得管理、指导与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得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就是能导入本行、其她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得 FSN文件;二就是能对记录得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与模糊查询;三就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得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得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与《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与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得通知》(银办发[2013]197号)得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录、存储得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其网点得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得日期与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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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 FSN 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和《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 号)的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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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取款一体机
(4)
实现方式一:存取款一体机已启用冠字号码记录识别功能,可以开启存取款循环功能,并可配送未记录冠字号码的现金。
实现方式二:存取款一体机未启用冠字号码记录识别功能,需关闭存取款循环功能,按照取款机渠道进行配钞操作。
第2条
第3条本指引所称清分机是指能够实现人民币纸币鉴伪、质量分类以及冠字号码记录功能的自动化现金处理设备。根据出钞口(不含入钞口、退钞口)数量不同,将清分机分为1口、2口及以上等规格。
第4条
第5条本指引所称A类点验钞机是指满足国家标准GB16999-2019《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中相关要求,并具备冠字号码记录功能的点验钞机。
“师”之概念,大体是从先秦时期的“师长、师傅、先生”而来。其中“师傅”更早则意指春秋时国君的老师。《说文解字》中有注曰:“师教人以道者之称也”。“师”之含义,现在泛指从事教育工作或是传授知识技术也或是某方面有特长值得学习者。“老师”的原意并非由“老”而形容“师”。“老”在旧语义中也是一种尊称,隐喻年长且学识渊博者。“老”“师”连用最初见于《史记》,有“荀卿最为老师”之说法。慢慢“老师”之说也不再有年龄的限制,老少皆可适用。只是司马迁笔下的“老师”当然不是今日意义上的“教师”,其只是“老”和“师”的复合构词,所表达的含义多指对知识渊博者的一种尊称,虽能从其身上学以“道”,但其不一定是知识的传播者。今天看来,“教师”的必要条件不光是拥有知识,更重于传播知识。
(5)营业机构
(6)
实现方式一:后台业务库或现金管理中心机械清分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后,向营业机构配钞进行对外支付。
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管理办法
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管理办法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各类风险,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简称冠字号码)记录设备,系指本行和本行外包的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采集、记录、存储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系指与冠字号码记录设备相匹配,用以存储、查询现金冠字号码信息的系统,并具备以下功能:(一)能记录、存储、查询对外支付现金的冠字号码;(二)能存储现金冠字号码图像、冠字号码文本;(三)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钞处理设备输出的FSN文件;(四)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预留数据接口。
第四条各单位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记录、存储、查询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及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本行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
第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冠字号码查询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二)负责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业务需求、测试、上线等工作;(三)负责冠字号码查询系统业务管理工作;(四)负责指导全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第七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职责(一)负责自助存取款设备冠字号码功能的业务需求、测试、上线等工作;(二)负责自助存取款设备关于冠字号码的机具升级改造及后续维护工作。
第八条总行信息科技部职责(一)负责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开发、运行及维护工作;(二)负责本行系统网络设备及系统运行环境的设置,保证本行系统安全;(三)负责配合做好冠字号码记录设备的接入工作;(四)负责冠字号码系统数据的存储、备份及恢复工作。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 全额清分和冠字号
人民币纸币上的编码又称冠字号码,“冠字”是印在纸币上用来标记印刷批次的两个或三个英文字母,由印钞厂按一定规律编排和印刷。
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全额清分和冠字号全额清分指银行对外付出(柜台支付、自动取款机支付、自动存取款一体机支付、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回笼券)的纸币现金进行清分。
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推广应用现代化的现金处理设备辅以手工整点,对收入的现金按一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清点、整理,挑出假币和残缺污损人民币,将适宜继续流通的现金支付给社会公众。
一般要用到纸币清分机。
清算的数据准备阶段, 主要是将当日的全部网络交易数据按照各成员行之间本代他、他代本、贷记、借记、笔数、金额、轧差净额等进行汇总、整理、分类。
清分和结算均是清偿收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及手段。
在支付活动中,同行内账户资金往来直接结算便可,而涉及不同行之间账户资金往来的,则需先清分再结算。
不同银行间的货币收付,可以认为是结算进行之前,发起行和接收行对支付指令的发送、接收、核对确认,其结果是全面交换结算工具和支付信息,并建立最终结算头寸。
将清分过程产生的待结算头寸分别在发起行、接收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完成资金转移,并通知收付双方的过程。
大多数银行结算业务的完成主要通过两类账户一是银行间互相开立的代理账户,二是开立在央行、独立金融机构如银联、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全额清分和冠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2012年4月起,人民银行开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的专项治理工作(即假币“零容忍”工作)。
各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大力推进,在工作机制建立、软硬件配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假币“零容忍”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号)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全额清分工作(一)金融机构柜台应严格规范清分操作流程,保证达到清分要求金融机构柜台如使用通过两次进钞分别完成鉴伪和清分操作的现金处理设备(业内称作“一口半清分机”),需严格采用两种模式进钞的操作流程,其中一次进钞使用设备的鉴伪功能挑剔出假币,另一次进钞使用设备的清分功能区分宜流通和不宜流通钞票。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 全额清分和冠字号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方法全额清分和冠字号【银行专业资格】人民币纸币上的编码又称冠字号码,"冠字'是印在纸币上用来标记印刷批次的两个或三个英文字母,由印钞厂按肯定规律编排和印刷。
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期望能挂念到大家!***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方法全额清分和冠字号全额清分指银行对外付出(柜台支付、自动取款机支付、自动存取款一体机支付、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回笼券)的纸币现金进行清分。
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推广应用现代化的现金处理设备辅以手工整点,对收入的现金按肯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清点、整理,挑出假币和残缺污损人民币,将适宜连续流通的现金支付给社会公众。
一般要用到纸币清分机。
清算的数据预备阶段, 主要是将当日的全部网络交易数据依据各成员行之间本代他、他代本、贷记、借记、笔数、金额、轧差净额等进行汇总、整理、分类。
清分和结算均是清偿收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及手段。
在支付活动中,同行内账户资金往来直接结算便可,而涉及不同行之间账户资金往来的,则需先清分再结算。
不同银行间的货币收付,可以认为是结算进行之前,发起行和接收行对支付指令的发送、接收、核对确认,其结果是全面交换结算工具和支付信息,并建立最终结算头寸。
将清分过程产生的待结算头寸分别在发起行、接收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完成资金转移,并通知收付双方的过程。
大多数银行结算业务的完成主要通过两类账户:一是银行间相互开立的代理账户,二是开立在央行、独立金融机构如银联、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方法全额清分和冠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2021年4月起,人民银行开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的专项治理工作(即假币"零容忍'工作)。
各金融机构乐观协作,大力推动,在工作机制建立、软硬件配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清分及冠字号码查询的相关要求 ppt课件
对外付出现金的4个渠道及 完成全额清分的时限要求
3.全额清分时限 :
1.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回笼款
2.取款机 3.存取款一体机
4.柜台
2014年1月1日前完成全额清分
2014年12月底之前市(县)区至 少30%网点做到10元及以上券别 全额清分,之后每年按人民银行 计划完成全额清分。
邢台市分行会计与营运部
现金清分包括机械清分和手工清分:
•机械清分指通过自动化清分机具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 •手工清分指作为实现机械清分前的替代性措施,通过人工方 式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手工清分应由清分机构组织专 门人员,对尚未配置清分机设备或不宜采用清分设备清分的 现金进行清点处理。 •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对收入现金进行手工挑剔、鉴伪后付出的 行为是办理业务的必要步骤,具有小额、分散的性质,不属 于手工清分范围。
查询分类贴标工作的通知 (银货金[2014]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 支行关于冠字号码查询分 类贴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邢银货2014)
友情提示:~~蓝标:冠字号码信息与现金支付业务可一一对应进行查询。 黄标:冠字号码信息可查询,但不能与现金支付业务一一对应进行查询。
邢台市分行会计与营运部
邢台市分行会计与营运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 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 专项治理工作的知道意见 (银办发〔2013所指全额清分: 指银行
对外付出的纸币现金必须全部经 过清分。
10元及以上面额必须全额机械清 分,5元及以下券别如不适合使 用机械清分,可以组织手工清分。
人民银行关于现金清分及冠字号码查询的相关要求
邢台市分行会计与营运部
2021/5/22
前言:
很多人都在问……
为什么要“全额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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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1)营业机构仅配备A类点验钞机。
(2)
所有付出现金,需经A类点验钞机记录冠字号码后,才可对外支付。
(3)营业机构配备两口及以上清分来自。(4)所有付出现金,需经过清分机机械清分并记录冠字号码后,才可对外支付。
第6条
第7条本指引所称冠字号码联网查询是指在全行一定机构范围内,通过行内信息系统,查询A类点验钞机、清分机、存取款一体机记录的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
第8条
第9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的各级自营和代理机构。
第10条
第二章 部门及岗位职责
第11条总行会计与营运部职责
第12条
(1)牵头负责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在全行实施人民币冠字号码联网查询工作。
(5)营业机构仅配备一口清分机。
第16条
负责对清分机、存取款一体机、A类点验钞机等硬件设备冠字号码记录,提供全行联网查询功能改造提供技术支持。
第17条总行采购管理部职责
第18条
负责全行清分机、A类点验钞机等具备冠字号码记录、查询功能的反假设备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19条一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职责
第20条
(1)牵头负责按照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在辖内机构实施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6)
应严格执行鉴伪和清分两种模式进钞的操作流程,其中第一次进钞利用设备的鉴伪功能识别假币,第二次进钞利用设备的清分功能区分宜流通和不宜流通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二次清分完成后才可向取款机配钞。
如一口清分机固定模式设定为清分并记录冠字号码功能,应先使用点验钞机挑剔出假币,确保无假币的前提下再使用清分机进行清分和记录冠字号码。
(2)
(3)负责制定辖内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相关制度。
(4)
(5)负责制定辖内机构清分机、A类点验钞机配备及冠字号码功能改造计划,并督促落实情况。
(6)
(7)负责对辖内机构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8)
(9)负责定期向总行、当地监管机构报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展情况。
(10)
第21条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职责
实现方式二:营业机构配备清分机清分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或对后台配备的已清分钞票通过A类点验钞机记录冠字号码后,向取款机配钞。
(3)存取款一体机
(4)
实现方式一:存取款一体机已启用冠字号码记录识别功能,可以开启存取款循环功能,并可配送未记录冠字号码的现金。
实现方式二:存取款一体机未启用冠字号码记录识别功能,需关闭存取款循环功能,按照取款机渠道进行配钞操作。
第2条
第3条本指引所称清分机是指能够实现人民币纸币鉴伪、质量分类以及冠字号码记录功能的自动化现金处理设备。根据出钞口(不含入钞口、退钞口)数量不同,将清分机分为1口、2口及以上等规格。
第4条
第5条本指引所称A类点验钞机是指满足国家标准GB16999-2010《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中相关要求,并具备冠字号码记录功能的点验钞机。
第26条
负责辖内清分机、A类点验钞机等具备冠字号码记录、查询功能的反假设备的采购实施。
第三章 冠字号码记录
第27条各级机构应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实现取款机渠道、存取款一体机渠道及营业机构付出现金冠字号码记录。
第28条
(1)取款机
(2)
实现方式一:后台业务库或现金管理中心机械清分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后,向取款机配钞。
第31条各级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冠字号码记录设备及配钞流程,以实现存取款一体机渠道付出现金冠字号码记录。
第32条
(1)存取款一体机已启用冠字号码记录功能。
(2)
可开启存取款循环功能,并可配送未记录冠字号码的现金。
(3)存取款一体机未启用冠字号码记录功能。
(4)
需关闭存取款循环功能,按照取款机渠道要求进行配钞。
第22条
负责辖内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改造工作,实现冠字号码查询功能。
第23条一级分行信息科技部职责
第24条
(1)负责对辖内清分机、存取款一体机、A类点验钞机实现冠字号码记录、查询功能提供技术支持。
(2)
(3)负责辖内冠字号码查询相关设备及系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4)
第25条一级分行采购管理部门职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
工作指引(2014版)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部门及岗位职责2
第三章 冠字号码记录3
第四章 冠字号码存储6
第五章 冠字号码查询7
第一章 总
第1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我行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行内各级机构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银办发〔2013〕16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邮银发〔2013〕119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30条
(1)配钞环节仅配备A类点验钞机。
(2)
应由后台配备已清分钞票,经A类点验钞机记录冠字号码后,向取款机配钞。不得将未经机械清分及未记录冠字号码的现金直接向取款机配钞。
(3)配钞环节配备两口及以上清分机。
(4)
现金经过清分机一次清分后即可记录冠字号码,可向取款机配钞。
(5)配钞环节仅配备一口清分机。
(5)营业机构
(6)
实现方式一:后台业务库或现金管理中心机械清分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后,向营业机构配钞进行对外支付。
实现方式二:营业机构配备清分机清分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或对后台配备的已清分钞票通过A类点验钞机记录冠字号码后对外支付。
第29条各级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冠字号码记录设备及配钞流程,以实现取款机渠道付出现金冠字号码记录。
(2)
(3)负责制定全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相关制度。
(4)
(5)负责提出行内业务系统改造需求,实现全行冠字号码联网查询功能。
(6)
(7)负责定期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展情况。
(8)
第13条总行电子银行部职责
第14条
负责全行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改造工作,实现冠字号码查询功能。
第15条总行信息科技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