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指引2019版共15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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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严格执行鉴伪和清分两种模式进钞的操作流程,其中第一次进钞利用设备的鉴伪功能识别假币,第二次进钞利用设备的清分功能区分宜流通和不宜流通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二次清分完成后才可向取款机配钞。
如一口清分机固定模式设定为清分并记录冠字号码功能,应先使用点验钞机挑剔出假币,确保无假币的前提下再使用清分机进行清分和记录冠字号码。
(5)营业机构
(6)
实现方式一:后台业务库或现金管理中心机械清分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后,向营业机构配钞进行对外支付。
实现方式二:营业机构配备清分机清分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或对后台配备的已清分钞票通过A类点验钞机记录冠字号码后对外支付。
第29条各级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冠字号码记录设备及配钞流程,以实现取款机渠道付出现金冠字号码记录。
第30条
(1)配钞环节仅配备A类点验钞机。
(2)
应由后台配备已清分钞票,经A类点验钞机记录冠字号码后,向取款机配钞。不得将未经机械清分及未记录冠字号码的现金直接向取款机配钞。
(3)配钞环节配备两口及以上清分机。
(4)
现金经过清分机一次清分后即可记录冠字号码,可向取款机配钞。
(5)配钞环节仅配备一口清分机。
第6条
第7条本指引所称冠字号码联网查询是指在全行一定机构范围内,通过行内信息系统,查询A类点验钞机、清分机、存取款一体机记录的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
第8条
第9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的各级自营和代理机构。
第10条Biblioteka Baidu
第二章 部门及岗位职责
第11条总行会计与营运部职责
第12条
(1)牵头负责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在全行实施人民币冠字号码联网查询工作。
第2条
第3条本指引所称清分机是指能够实现人民币纸币鉴伪、质量分类以及冠字号码记录功能的自动化现金处理设备。根据出钞口(不含入钞口、退钞口)数量不同,将清分机分为1口、2口及以上等规格。
第4条
第5条本指引所称A类点验钞机是指满足国家标准GB16999-2010《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中相关要求,并具备冠字号码记录功能的点验钞机。
第33条各级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冠字号码记录设备及配钞流程,以实现营业机构付出现金冠字号码记录。
第34条
(1)营业机构仅配备A类点验钞机。
(2)
所有付出现金,需经A类点验钞机记录冠字号码后,才可对外支付。
(3)营业机构配备两口及以上清分机。
(4)
所有付出现金,需经过清分机机械清分并记录冠字号码后,才可对外支付。
(5)营业机构仅配备一口清分机。
(2)
(3)负责制定辖内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相关制度。
(4)
(5)负责制定辖内机构清分机、A类点验钞机配备及冠字号码功能改造计划,并督促落实情况。
(6)
(7)负责对辖内机构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8)
(9)负责定期向总行、当地监管机构报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展情况。
(10)
第21条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职责
第22条
负责辖内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改造工作,实现冠字号码查询功能。
第23条一级分行信息科技部职责
第24条
(1)负责对辖内清分机、存取款一体机、A类点验钞机实现冠字号码记录、查询功能提供技术支持。
(2)
(3)负责辖内冠字号码查询相关设备及系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4)
第25条一级分行采购管理部门职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
工作指引(2014版)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部门及岗位职责2
第三章 冠字号码记录3
第四章 冠字号码存储6
第五章 冠字号码查询7
第一章 总
第1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我行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行内各级机构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银办发〔2013〕16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邮银发〔2013〕119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26条
负责辖内清分机、A类点验钞机等具备冠字号码记录、查询功能的反假设备的采购实施。
第三章 冠字号码记录
第27条各级机构应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实现取款机渠道、存取款一体机渠道及营业机构付出现金冠字号码记录。
第28条
(1)取款机
(2)
实现方式一:后台业务库或现金管理中心机械清分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后,向取款机配钞。
第31条各级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冠字号码记录设备及配钞流程,以实现存取款一体机渠道付出现金冠字号码记录。
第32条
(1)存取款一体机已启用冠字号码记录功能。
(2)
可开启存取款循环功能,并可配送未记录冠字号码的现金。
(3)存取款一体机未启用冠字号码记录功能。
(4)
需关闭存取款循环功能,按照取款机渠道要求进行配钞。
(2)
(3)负责制定全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相关制度。
(4)
(5)负责提出行内业务系统改造需求,实现全行冠字号码联网查询功能。
(6)
(7)负责定期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展情况。
(8)
第13条总行电子银行部职责
第14条
负责全行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改造工作,实现冠字号码查询功能。
第15条总行信息科技部职责
实现方式二:营业机构配备清分机清分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或对后台配备的已清分钞票通过A类点验钞机记录冠字号码后,向取款机配钞。
(3)存取款一体机
(4)
实现方式一:存取款一体机已启用冠字号码记录识别功能,可以开启存取款循环功能,并可配送未记录冠字号码的现金。
实现方式二:存取款一体机未启用冠字号码记录识别功能,需关闭存取款循环功能,按照取款机渠道进行配钞操作。
第16条
负责对清分机、存取款一体机、A类点验钞机等硬件设备冠字号码记录,提供全行联网查询功能改造提供技术支持。
第17条总行采购管理部职责
第18条
负责全行清分机、A类点验钞机等具备冠字号码记录、查询功能的反假设备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19条一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职责
第20条
(1)牵头负责按照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在辖内机构实施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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