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鄂人社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8〕6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便民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有力提升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现就规范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对象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行政许可范围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职业中介活动: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3.收集和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5.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6.开展网络招聘;7.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8.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行政许可的业务项目。
(三)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4.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1.《湖北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2.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证复印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340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34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的规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正在全省稳步推进。
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对实现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等劳动用工行为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有着积极的意义。
近期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等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二、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用人单位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8日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自2007年启动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已成为全省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全力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针对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用人单位在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将纸质备案与网上备案相结合。
为保证备案数据的准确性,在填报《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基础上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见附件2),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备案表上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冀人字社〔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类企业:为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推进全省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全面启用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全力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整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8)373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号)的要求,从2019年开始,金面停止使用原向企亚收取覆务费用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惠系统,全省全面启用厅信息中心组织开发的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免费为企业提供服务,实现企业两上申振全覆盖、省市县(区)互联互通和就业失业、社会保险登记三项业务为“一个入口”。
二、工作要求(一)增强认识。
统一使用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与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三项业务“一个入口”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及时准确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行等情况的动态管理,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二)加强培训。
为确保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按时顺利使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于2019年5月20日前,要分别组织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业务培训,培训前20日与省厅联系,便于安排软件公司培训师和印制培训手册,确保2019年6月1日,全部使用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实减少企业负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冀人社字[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2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省厅制订印发了《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并确定保定、承德市和22个县(市)为联系单位,促进了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开展。
但是仍有少数地方工作进展缓慢,劳动关系监管体系不明确,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尤其是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覆盖范围窄。
为了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动态监管机制,现就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监管职能、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举措,是涉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就业再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乃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项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拟订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规范、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是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管理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劳动关系处(科)具体负责,切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要在机构改革中,注意纠正管劳动关系不管劳动合同、管劳动合同不管用工备案工作等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等问题,理顺劳动关系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要研究解决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涉及的人员力量和管理系统软件建设等实际问题,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建立和实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吉人社函字〔2018〕174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8〕17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我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立以来,对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简政放权”、“放管服”和“只跑一次”等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强化为民服务,更好地助力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对现有劳动用工备案有关事宜作出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进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服务体制根据省政府“放管服”和“只跑一次”改革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劳动用工管理服务,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242号)规定的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调整为“属地管理”,省人社厅不再受理并经办中省直各类用人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具体业务经办权限下放各地。
二、调整劳动用工备案与有关业务的工作衔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和2018年大督查要求,进一步简化全省劳动用工备案与有关业务的衔接和联动方式,提高服务效率,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全省劳动用工备案作以下调整:一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539号)规定的用人单位申办劳动保障有关业务时,需提交经各级人社部门备案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材料,不再作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社保和医保参保、减员、接续、转移等项业务以及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必备材料。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大人社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7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决定全面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上登记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用工信息。
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或终止等情况。
二、集中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的时间要求各用人单位应在20lO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集中完成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登记工作。
4月1日以后,需对新招用工的职工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010年4月1日开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业务将全部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为依据。
三、工作要求(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网上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安排业务能力好、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二)在使用网上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的过程中,广大经办人员对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为推进这项工作开展,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于2010年1月中下旬对全市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操作培训。
培训时间等事宜另行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闽劳社文[2007]227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27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福建省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依法促进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的必要措施。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利于明晰劳动关系、夯实企业劳动合同基础管理、改善就业环境、促进社会保险、减少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在全省建立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为主要内容,涵盖企业全部用工活动的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并依法形成劳动关系职工的,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三、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劳动用工备案服务窗口,受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登记注册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明确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全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417号各市、县、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精神,结合我省劳动用工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用工备案的实施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交《劳动用工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省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琼单位、部从驻琼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其他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一律实行属地管理。
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劳动用工备案的程序及内容(一)招用职工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招用职工的,应在本通知施行后6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3、《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见附件2);4、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劳动者更换工作单位的);5、已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二)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鹿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鹿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各乡(镇)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鹿泉市辖区内各类企业: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26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全面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深入开展的重要措施,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监管职能、规范劳动用工秩序重要举措,是涉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就业再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乃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方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监管机构的一项社会职责。
为了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尽快实施,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领导小组,李金龙局长任组长,贾秀敏副局长及相关单位领导任副组长,局劳动科、工伤保险科、劳动监察科、劳动仲裁科、市社会保险局、市就业服务局、市医保中心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劳动科(机构人员名单附后)。
企业依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是法律、法规的强制行为,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各有关单位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应当检查企业是否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对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单位,应督促其先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纠正以往只管劳动关系不管劳动合同、管劳动合同不管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等问题,理顺劳动关系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监管。
二、全面启动,抓好试点按省厅及市局要求,我市自发文之日起全面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建立起我市完整的劳动用工备案动态监管体系。
(一)今年的目标任务1、选择试点企业,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选定35户企业(名单附后)作为试点。
各试点企业要按照文件有关要求,于11月底前将从现有职工中采集的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5,以下简称表5)全部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系统。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冀劳社[2007]42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依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中、省直用人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市、县所属用人单位及其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地址、区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
(二)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应当公布招用简章。
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工作地点、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用工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内容。
用人单位的招用简章应在发布前的15日内报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三)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建立职工名册登记制度,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劳动合同起止时间等内容,并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同时办理劳动手册认证手续。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于7日内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4月,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要求,我省制订实施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我厅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表2、劳动用工备案表逻辑关系和填写要求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朔政办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08〕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直及驻朔各用人单位:全面推进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和基础性工作。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全面推进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作为贯彻《劳动合同法》,促进我市和谐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的一件大事来抓。
市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通报制度和情况互通制度。
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煤炭、安监、国土、经贸、公安、工商、工会、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全面推进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共同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通过全面推进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突出解决好劳动力市场用工不规范、就业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从而真正建立起新型的市场就业机制,优化用工环境,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条件。
二、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中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发动工作力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30•【字号】新劳社监字[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劳社监字[2008]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集团公司、企业及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6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新劳社薪字[2007]38号)等要求,现就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劳动用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管理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认真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一)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和落实。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在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
中央驻疆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
外省驻疆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其实际经营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明确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省内施工企业,各相关施工劳务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8〕1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以下简称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工作自2023年7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证书统一进行换发,换发后资质类别及等级统一变更为“施工劳务备案”,不再区分专业。
(一)换发范围:具有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换发条件:(1)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2)企业法人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3)2名专职安全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7人。
除企业法人外,企业人员中一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技术工人证书的,可以作为专职安全员和技术工人考核,一人同时具有多本技术工人证书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以参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予以认定。
劳社部发[2006]46号《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资料]
劳社部发[2006]46号《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资料]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分类细目】劳动合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颁布日期】 2006.12.22【实施日期】 2006.12.22【标题】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发文号】劳社部发[2006]46号【主题词】企业劳动合同通知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明确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监察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4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监察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监察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4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0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劳动用工备案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年检的主要内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关系科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劳动用工备案的基本信息,在劳动保障年检审查过程中,将劳动用工备案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年检的主要内容,对用人单位是否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进行重点核查,对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责令其限期备案。
并配合劳动关系科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的审核,特别是用人单位的薪酬填报复核工作。
二、加快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建设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均已初步实现了网络化管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网格化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的作用,以社区平台为基础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一网格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时监控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把劳动用工备案作为日常巡视检查的重要内容,要常态化检查。
劳动用工备案是承办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相关部门在承办各项业务时要相互配合,互相联动。
劳动关系科负责提供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发放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劳动关系科提供的相关信息,有目标、有目的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按规定程序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的作用,对招用劳动者较多、人员流动较大、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较低的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尤其是曾经发生过违法用工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0.25•【字号】青人社规〔2019〕17 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2019 年10 月25 日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 号)以及《关于实行“三口合一”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9〕4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中央、省驻青用人单位;(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及高新区、保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述用人单位的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以登记注册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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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和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桂劳社发[2007]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和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开展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
二、工作范围及对象
本县境内的各类企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上述用人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或二层机构,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或在民政、编制、司法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三、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地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和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
1
用工行为,实现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合同签订均达95%以上。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劳动用工备案
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深入到各有关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一起,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员工全部进行登记,建立《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模板》。
进一步搞好劳动合同签订。
要求各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进行编号,装订成册,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别留存。
做好劳动用工备案。
由各有关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劳动用工备案网上登记。
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操作流程,将单位用工信息全部录入信息系统。
以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人员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及变更情况随时将信息上传,保持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的长期性、连续性。
(二)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
2012年5月30日前,各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登记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以下材料(请在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1、用人单位的有效的合法证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2011年12月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
4、2011年12月份一个部门(或车间)职工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6、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
7、其他能够说明相关情况的相关材料。
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参加书面材料审查的用人单位,请在限期内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延期办理申请。
请各有关用人单位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合我局做好此项工作。
不按要求开展劳动用工备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参加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情况严重的,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模板》
2、《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登记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