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废物处理行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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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废物处理行业研究

(一)行业管理体制

1、行业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电子废物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各级环保部门,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等配合监管。

环保部主要职责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各级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发改委主要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等;工信部主要负责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标准和发展规划等。

2、行业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实行严格的许可资质审批与备案管理的行业监管体制。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以及电子废物的拆解均需进行许可审批。同时,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进行备案。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等是行业的自律组织,反映企业和社会诉求及政策建议,发挥政府和企业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循环经济健康发展。

(1)危险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行业监管体制

我国危废行业已建立起了以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经营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格管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

活动的单位,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镉镍电池危险收集经营活动。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其中,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管理

在开展具体业务时,产废单位必须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将危废交由具备危废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从事道路危险废

物运输经营的单位应当有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取得相应从业

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③危废运输中的定位系统监控管理

2017 年6月,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要安装GPS、视频监控设备,与交管部门

监控平台联网,全程监控交接与运输情况。GPS 的安装可以有效防止随意倾倒、不运到危废接收企业事件的发生。

④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危险废物的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从

而保障危废的全生命周期有迹可循,有助于在危废从产生、运输到综合利用的各

个环节执行严密的信息化跟踪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修正)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前,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

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

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

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电子废物拆解行业监管体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对电子废物实行集中处理制度,对电子废物处理实行资格

许可制度,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电子废物处理企业资格。

①电子废物处理资格许可管理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具备相应的拆

解处理设备、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等。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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