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法典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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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语境下环境法典的理性基础与法技术构造

生态文明语境下环境法典的理性基础与法技术构造

DOI:10E9503/jEnki.1000-2529.2020.06.002生态文明语境下环境法典的理性基础与法技术构造于文轩,牟桐摘要:环境法典编纂是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途径,生态文明思想为法典编纂提供理念支持与路径指引。

环境法典是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内在统一,并呈现出一些独有的特质。

这两个理性侧面相互支持与融贯,方可“形神兼备”,达致环境法典编纂的目标。

在法技术构造层面,环境法典应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采用以利益平衡为中心的调整范式“总一分”式结构框架。

关键词:环境法典;形式理性;实质理性;法典结构;生态整体主义作者简介:于文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北京100088)牟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8)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原则[1]$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各环境单行法为主干并相互依托、彼此配合,以相关立法为补充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在法治理念、基本原则、法律体系结构等各方面渐趋完备,在推动绿色发展模式、建立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完善制度体系、强化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均取得了重大突破[2]$另一方面,从整体上看,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与要求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系化表达,导致生态环境法治的目标难以顺畅地实现。

在生态文明语境下,加快环境法典编纂,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即本文所称的“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环境立法体系化的重要路径之一。

一、问题的提出: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环境法典编纂之审视从法律演进的视角看,法律历来是在不断探索中积累经验并在发展中逐步完善的[3]$就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而言,“我国的环境立法是在国际环境保护运动的影响下、伴随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而逐渐起步并不断发展的”印$在世界范围内,由于环境法律规范不同的历史起源、参差的立法技术和各异的规制标准,加之缺乏系统而内洽的立法理念,使得法律制度体系内部和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不足,一些法律规范的逻辑不顺畅$在此情形下,“环境法从习惯演进为习惯法,在此基础上逐渐变迁为散落在各法律部门之中的单行制定法,最后达致成文法法典化”⑷,这是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实现环境立法体系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环境法的法典化:迷思与解迷

环境法的法典化:迷思与解迷

资 料分 析 ,我初 步 判断 作者 一定 有 留法经 历并 阅读
过 大量法 文 著作 ,属 于 那种 懂法 语 、学法 律 、研 习 法 国法 的人 。
然而 ,当时 那篇 博 士论 文 的不足 也很 明显 。记
正 如彭博 士 所言 : “ 典 化 是 一 种 运 动 ,法 典 法
编纂 是 一 种技 术 。 比较 言 之 ,法 典 编 撰 ( ” 或者 法 典 化 )是 伴 随法律 及其 规则频 繁 不断 地立 、改 、废
21 0 0年 5 月
中国 地 质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o iaUnv riyo o ce e s( o il ce c sE io ) o r a fChn ie st fGe sin e S ca in e dt n S i
Vo1 O NO. .1 3 M a O1 y2 O
因未能及时与研究结论是不赞成将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纳入在京读书的同学联系上于是就在时任环境保护同一体系构建的观点得到部分与会官员同意的缘法试行修改起草小组主要成员的武大环境法故这次会议的发言要旨后经推荐发表在他们主管研究所肖隆安教授后来是我的硕士导师在原城的环境保护杂志上1
第 1 卷 第 3期 O
环 境 法 的法 典 化 :迷 思 与 解 迷
汪 劲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北 京 1 0 7 ) 北 0 8 1

要 :通 过 对 《 典 化 的迷 思— — 法 国 环 境 法 之 考 察 》一 书 的 写 作 方 法 和具 体 内容 的 评 价 。 回顾 了 中 国 环 境 法 法 律 体 系 的构 建 过 程 及 其 法典 化 进 程 中 的 主 要 分 歧 。 在 对 不 同 法 系 国家 环 境 立 法 法 典 化 的 进 程 与 方 法 比 较 的 基 础 上 ,指 出 了 中 国 环 境立 法 法 典 化 即环 境 法 典 编 撰 的 可 行 性 和 必 要 性 。

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近年来,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作为一个拥有众多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国家,中国政府非常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并不断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本文将回顾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展示中国在这一领域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

第一阶段:早期探索和立法基础(1979年-1995年)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并在1984年颁布了第一个环境保护法。

这部法律虽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当时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足和保护意识的淡薄,法律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中国政府开始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工作。

在1994年,中国制定了第一个生态环境保护法草案,并于1995年正式颁布实施。

这部法律明确了政府和公民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为后续的法律完善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立法完善和制度建设(1996年-2014年)在第二阶段,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生态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和制度建设。

1999年,中国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为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中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针对特定领域的环境保护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为不同环境问题的治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并推动了相关领域的立法和管理工作。

第三阶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2015年至今)自2015年以来,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力度。

2014年,中国启动了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并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国家发展战略。

这一举措标志着中国政府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向了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发展模式。

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中国相继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重要法律。

中国环境立法50年:从环境法1.0到3.0的代际进化

中国环境立法50年:从环境法1.0到3.0的代际进化

中国环境立法50年:从环境法1.0到3.0的代际进化杨朝霞【期刊名称】《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22(24)3【摘要】从法律的历史变迁和代际进化看,可将中国的环境立法50年概括为从第一代环境法到第三代环境法的发展进程,当前正处于从第二代环境法挺进第三代环境法的新时期。

第一代环境法以环境保护观为指导思想,以生存权为核心权利,以“末端治理”“分散保护”为主要调整模式,具有人类系统和自然系统二分、保护和发展“两张皮”的基本特征,以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为典型代表。

第二代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发展权为核心权利,开始重视对发展能力的尊重和补偿,坚持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具有在“经济—社会—自然”复合系统内保护和发展一体化治理的基本特征,以2008年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典型代表。

第三代环境法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思想,以环境权为核心权利,以生产发达、生活美好、生态平衡的“三生共赢”为根本目标,致力于“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水平保护”,重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社会共治”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治理模式,具有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资源—生态—灾害”复合系统内“八位一体”系统性治理的基本特征,以2020年的《长江保护法》为典型代表。

为推进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解和贯彻,可将其核心要义概括为“十二个坚持”,从而更好地明晰其相对于西方的生态伦理思想、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先进性和优越性,进而助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好地指引第三代环境法的发展和环境法典的出台。

环境法的法典化之路尚需进一步选择和论证,基于事实、事理、法理和政策等因素的考量,建议采用通则型立法模式,优先集中兵力制定“环境法总则”和“污染防治法通则”。

环境法学必须加强向“事理”和“法理”两面作战的能力建设,促进自科法学研究方法的养成,不断实现“事实—事理—法理—法律”的飞跃。

【总页数】20页(P88-107)【作者】杨朝霞【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6【相关文献】1.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2.中国环境立法模式的新选择——环境法法典化研究3.中国环境法立法模式的变革——流域生态系统管理范式选择4.立法质量视阈下的中国农村环境法律规范检视及完善5.中国电建成都院1.0到3.0的进化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环境法法典化的困境及破解

环境法法典化的困境及破解

环境法法典化的困境及破解摘要:环境法是以回应环境问题而生的专门性法律规范,而环境问题是因自然环境或人类活动引起的极端气候频发、自然资源损耗以及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并由此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带来不利的影响。

《民法典》的颁布昭示着法典化时代的到来,环境法典作为环境法律渊源的体系性整合,克服了环境法治实践中环境法律规范碎片化、体系化缺失的困境。

同时比照民事私法规范领域的体系化之民法典编纂在我国的艰难进路,可以预见调整更为复杂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公法与私法交叉的环境法典更是一段布满荆棘的道路。

关键词:环境法法典化;困境;破解引言所谓法典化,是指遵循一定理念、原则和规则,国家立法机关对于既定范围内同类或同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进行统一化、系统化和逻辑化,从而编纂形成具有体系性、逻辑性、系统性和确定性特点的法典的动态立法过程。

环境法法典化,顾名思义即对环境法这一部门法进行系统化和逻辑化的编排,将现存所有的或者绝大部分的环境法律规范整合形成逻辑严密、构架严谨、体系完善的环境法法典化的过程。

1法典的基本含义法典的基本含义,第一,法典是个一般性法律概念。

从类型上,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分为成文法与判例法。

法典是一个专属于成文法的下位概念。

然而尽管如此,法典依然是个适于所有传统的法律表现形式,而非专属成文法传统。

因此,法典是个一般性的法律概念。

第二,单行法是法典在概念上的对应物。

法典与单行法是成文法的穷尽分类。

法典并非实在法的唯一表现形式。

第三,法典是特定法律的“应然”表现形式,而非“较佳或最佳”表现形式。

对任何特定法律而言,并不是它既可以表达为法典,也可以表达为单行法,而是说它只能或应该被表达为法典或单行法。

第四,最重要也最复杂的是,法典是个跟部门法必然相关的概念。

同类的复数单行法,才是法律汇编和法典编撰的合适对象。

同类且复数的单行法的抽象名称一定是部门法;而法典化就是对本部门法表现为多个单行法之现状的否定。

环境法的法典化——中国环境立法模式的路径选择的开题报告

环境法的法典化——中国环境立法模式的路径选择的开题报告

环境法的法典化——中国环境立法模式的路径选择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环境法是指对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环境法的建立和发展史可谓是十分复杂和漫长的,这不仅受制于环保意识的提高程度不同,也受制于不同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

环境问题虽然一直存在,但却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渐引起了政府和民众的广泛关注,环境立法在中国也才走上了立法的轨道。

然而,由于法律制定的时空背景、立法事件的具体情况不同,以及不同立法者对环保法的关注程度、理解水平不同等原因,中国环境法的发展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其中,环境法缺乏法律效力、监管不到位、处罚手段不够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因此,本文选择中国环境立法的一种路径——环境法的法典化进行研究,探究其在解决中国环境法的发展问题上的作用和影响,以期为今后中国环境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些启示和依据。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史及对法典化现状分析,探究环境法法典化在中国环境立法中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对比研究法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深入探讨环境法的法典化问题,并且与国际环境法规范进行对比,以探究中国环境法的特点、优势及不足之处。

四、研究思路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环境法的法典化含义和模型;(2)中国环境立法的现状及发展历程;(3)环境法的法律效力和监管机制问题;(4)基于法典化路径的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策略;(5)国际环境法规范和中国环境法的对比分析。

五、结论本文研究结论可以为中国环境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些启示和依据,同时也有助于回应国际上日益增强的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让中国环境立法不断向前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效、更有保障的法律支持。

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编纂环境法典

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编纂环境法典

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编纂环境法典作者:吕忠梅来源:《人民论坛》2021年第24期【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环境法典【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會议上提出的“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的明确要求,推动编纂环境法典具有重大意义。

编纂环境法典,是“十四五”时期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更是中国迈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上具有标志意义的法治事件;意味着中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的法律地位上升到国家基本典章高度,生态环境领域法律的作用范围更加广泛、立法的体系性和科学性也大大增强。

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站在“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的高度,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的自然历史观、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自然辩证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的整体系统观、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的公众参与观、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世界共赢观,编纂一部体系严密、规定严格、保障有力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好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进入“法典化时代”。

法典编纂首先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然后才是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的合理选择。

因此,是否应该启动以及能够启动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需要我们从国家战略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高度加以准确把握。

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仍面临严峻挑战。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环境保护历史,我们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

自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后,中国就将环境保护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一直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中国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中国环境法发展历程

中国环境法发展历程

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

此时,中国迎来了经济改革开放的浪潮,环境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解决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中国开始着手制定环境法律法规。

1979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标志着中国环境法的起步。

第二阶段: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

这一阶段,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快速的变革和完善。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治理环境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阶段:自2000年代初至今。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期间,中国制定和修订了多项环境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同时,中国还加强了环境监管和管理,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等司法实践的发展。

总的来说,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探索、完善和实践的过程。

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国将继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及说明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及说明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及说明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制定一部全面反映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环境法典已成为全社会共识。

为此,专家们对草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法典的总体框架1. 生态环境法典应以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为指导,明确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型生态文明的目标。

2. 法典应继承和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并将其纳入到统一的法律框架下,以促进各项法律法规协同配合和有效执行。

3. 法典应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为中心,涵盖大气、水、土壤、生物等领域的环境管理和保护,明确环境权益保障、生态修复、环境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制度安排。

二、法律责任体系1.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力量建设,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资质标准,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2.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环境组织和公民对环境损害行为的起诉权和代表权,保障环境权益的实现与维护。

3. 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实现环境损害责任的全面追究和强化。

三、环境治理机制1. 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公众监督力度,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和治理。

2. 制定并实施全国性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建立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资源利用协调发展的制度框架,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

3. 加强跨境污染防治的国际合作,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推动建立全球生态文明体系。

四、法律宣传和教育1. 加大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环保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和遵守率。

2. 建立绿色消费和生产的推广机制,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的普及和推广,实现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良性循环。

以上建议是专家们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研究和讨论后提出的,旨在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完善和实施提供参考和支持。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完整版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完整版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摘要:随着环境危机的加剧,环境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

我国则是分新中国成立以前的环境法和新中国成立以后60多年来由缓慢发展到蓬勃发展的环境法。

本文分别简述了国内与国外环境法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以此对比分析出国内外环境法的共同点以及不同点。

有助于我们在客观、务实的前提下,更为合理有效地借鉴国外环境立法的先进经验。

关键词:环境法国内环境法分析国外环境法分析比较分析一、前言法的目的是法所要达到的境地或所要得到的结果,是对法所要追求的价值最直接最明确的表述。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历来人们都在为能够获取更多的生存资源和改善生存条件的资源而奋斗,而各种资源是相对固定的,由此就必然会导致各类社会主体在争取利益资源的过程中产生矛盾与冲突,进而导致已有环境秩序的破坏和环境危机的加剧。

环境的不断恶化促使人类重新思考其自身与地球的关系,通过加强环境立法借助法律手段保护环境。

环境法的功能作用不仅越来越受到立法者的重视,而且越来越受到国民的关注。

当然,人类文明史中的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都关注法律所实现的应有状态,但因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度,法律制度设计肯定有明显不同,法律也各有特色。

二、国内环境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央环境立法(包括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发展,地方环境立法(包括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行政规章)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取得了重要的突破和成就,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中国90年代的地方环境立法较之国家中央环境立法更富有开拓性、进取性和成效。

在法律的层次上,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9条第1款至第2款、第10条第1款、第22条第2款和第26条第1款对环境保护作出了基本规定。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一、引言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1. 早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

当时,中国面临着工业化快速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开始出台一系列早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195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1979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2. 《环境保护法》的颁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中国于1989年颁布了第一部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

该法律对环境污染的防治、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规划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标志着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3.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出台除了《环境保护法》以外,中国还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例如1995年颁布的《城市环境保护法》、2002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14年颁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了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三、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特点1. 综合性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涵盖了大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领域的保护。

这种综合性的体系有助于综合解决多种环境问题。

2. 严格性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对环境破坏行为非常严格。

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种严格性的法律法规为保护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3. 监管力度加大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

例如,2015年,中国推出了《环境保护税法》,对排污单位征收环境保护税。

这进一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推动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四、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挑战与展望1. 高污染行业治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制造业国家之一,一些行业的高污染排放仍然存在问题。

中国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污染行业的治理,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 执法力度加强尽管中国已经出台了很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

论述环境法的法典化

论述环境法的法典化

环境法的法典化是环境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法典化是指将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和体系进行整理和编纂,形成具有系统性和统一性的法典的过程。

环境法的法典化旨在将环境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和完善,形成一个结构完整、内容充实的环境法典。

环境法的法典化有助于提高环境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使环境法律得到更好的实施和执行。

同时,法典化也有助于降低环境法律的解释成本,减少法律适用中的分歧和争议。

环境法的法典化还有助于促进环境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为环境法律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在实践中,环境法的法典化需要充分考虑环境法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首先,环境法的法典化需要以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为基础,对现有的环境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和编纂。

其次,环境法的法典化需要注重环境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过于抽象和理论化的规定。

最后,环境法的法典化需要注重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和衔接,避免出现法律冲突和矛盾。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推进环境法的法典化工作。

例如,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环境法典,中国也在积极推进环境法的法典化进程。

中国在制定环境法典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国情的、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环境法典。

总之,环境法的法典化是促进环境法律发展完善的重要途径。

在推进环境法的法典化进程中,需要注重基础性工作,充分调研、分析现有法律法规,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和衔接。

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环境法典,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

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

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和人民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环境法的法典化已成为当前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和模式是什么?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1. 逐步完善环境法律体系我国环境法的法律体系还存在着不完善和不成熟的问题,需要逐步完善。

具体来说,应该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配套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建立起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

2. 加强环境司法保障环境司法保障是环境法法典化的重要保障措施。

需要加强环境司法的力度,提高对环境犯罪和环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形成对环境犯罪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环境法律的权威性。

3. 推行环境合规评价环境合规评价是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应该建立和完善环境合规评价的法律制度,鼓励企业自愿开展环境合规评价,并将环境合规评价纳入政府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提高环境合规评价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二、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模式1. 建立单部法典单部法典是将环境法律全部编入一部法典中,形成一个独立的、全面的、系统的环境法典。

这种模式适合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相对完善、法律体系结构比较清晰的情况。

2. 建立分部法典分部法典是将环境法律按照不同领域分别编成各自的法典,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法典。

这种模式适合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不同领域环境法律分散、立法不同步的情况。

总之,环境法法典化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建设的必由之路。

在实践中,应根据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基本路径和基本模式,不断推进环境法法典化的进程,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

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
关 键 词: 环境立法;法典化;部门法法典化体例;汇编式法典化体例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2019)01-0116-09
一、何谓法典化
界讨论最为广泛的议题当属如何法典化的问题了。显然,如
(一)问题
何法典化是法典化的策略问题,包括法典化的理念、法典化的
仅可以解决现有法律的“体系性缺失问题”[5],更是“实现国 中国本土 文 化 在 面 临 “权 利 本 位 文 化”不 足 时 民 法 典 的 进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必需”[6]。从已有研究可知, 步性[10]。
要不要法典化的问题主要关乎法典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然
然而在如何法典化的问题中,学界广为争议的问题主要
法 学
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
党庶枫1 郭 武2
(1.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2.甘肃政法学院 环境法学院,兰州 730070)
提 要: “是否法典化”和“如何法典化”是法典化之争的核心议题,在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个不同视角下,法典化的 内涵和外延也迥然相异,部门法法典化和汇编式法典化构成了法典化体例的两种主要模式。当下环境立法法典化议题的研究 在预设前提、法典化的条件、法典化的功能以及“适度法典化”等方面的认识上存在误区。从当下中国“民法典热”、环境法发展 的后工业文明特征、多元化趋向以及环境法渊源等角度审视,部门法法典化无疑成为环境立法法典化的可行模式;而从环境立 法的阶段性、环境立法对社会情势的适应性以及环境立法在形式和实质上的要求等角度出发,采取汇编式法典化体例是环境立 法法典化的最佳选择。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的具体进路应循着环境法律与环境政策的整合阶段到单行环境立法的精致化与科 学化,再到具有自足性特征的汇编式环境法典的形成而逐渐展开。

生态环境执法现状及路径探析

生态环境执法现状及路径探析

ECOLOGY区域治理生态环境执法现状及路径探析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孙庆摘要:在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保护备受关注,为了真正实现国家的稳定建设以及发展,有效践行科学发展观,国家开始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以及支持力度,着眼于目前的执法现状,积极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做好铺垫工作,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本文站在宏观的角度,立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着眼于目前的执法现状来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以及手段,以期为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确保我国在实现经济稳定建设及发展的同时,更好地保护目前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关键词:生态环境执法;现状分析;路径探析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0-0154-0001国家领导人在对生态与文明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时明确强调了两者之间相互协调的重要价值,其中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以及前提,通过对人类文明进程的分析以及研究,可以了解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因此,对于我国来说,在推进政治文化经济建设的基础上还需要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始终坚持环境友好型以及资源节约型的建设理念,真正创造出更多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更好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精神文化需求。

一、生态环境执法现状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系统性以及实践性比较强,与不同的国家机关存在密切的联系。

目前的管理工作人员所涉及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权限比较多,职能比较分散,因此出现了许多无法规避的问题,整体的执法局面不够理想,生态环境问题频繁出现。

其中植被直接被破坏、水土流失问题较为严峻,过度放牧以及过度开采等问题也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建设以及发展。

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备受阻碍,工作压力非常大。

学者在对目前的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进行分析时明确提出,整体的执法质量以及水平不够理想,出现了许多的工作失误。

我国优化政治生态环境的法治逻辑与路径

我国优化政治生态环境的法治逻辑与路径
作者简介:张琴,淮阴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依规治党推进党内政治生态优化的实现方略研究”(项目编号:16DJB002辑与路径
标的应有要义。应当说,习总书记提出的政治生态概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成为中国共产党面 临的一项迫切又重要的任务。如何贯彻落实习近平政治生态思想,除了从思想上着手外,更重要的是 需要从制度上保障,用法治的手段改善政治生态环境才是根本之道。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因此,笔者于本文试图从法治化的角度,分析优化我国政治生态环境的逻辑与路径。
2018年第 12期·专 论
我国优化政治生态环境的法治逻辑与路径
张 琴 (淮阴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淮安 223003)
摘要:优化我国政治生态环境需要法治化的保障,良好的政治生态,离不开健全的法治体系。政 治生态环境是由政治运行机制、政治组织行为以及政治运行结果与法治保障息息相关的现实所决定 的。我国优化政治生态环境的法治逻辑体系,应当明确定位优化政治生态环境法治逻辑的政治属性, 即如何准确定位优化政治生态环境的法治逻辑的社会主义属性,如何准确处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 人民民主的关系。同时,应准确把握优化政治生态环境法治逻辑的法律属性,即建立什么样的法治体 系,以确保政治生态环境的优化;还要准确把握优化政治生态环境法治逻辑的道德属性,即准确处理 属于“义务的道德”的国家法与属于“高尚的道德”的党规党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准确把握优化政 治生态环境法治逻辑的保障基础,即准确处理优化政治生态环境的法治体系与法治监督体系之间的 关系,为政治生态环境优化提供制度基础。优化政治生态环境的制度保障需要从党内和党外两个方 面着手,在党内需要加强党法党规的建设和完善,在党外需要国家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共同净化党 内政治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思路和构建方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和逻辑主线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思路和构建方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和逻辑主线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思路和构建方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价值目标和逻辑主线
汪劲
【期刊名称】《江淮论坛》
【年(卷),期】2024()1
【摘要】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需要我们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编
纂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总则编规则体系应当以现行环境资源保护和循环经济与能源单行法律中的共通性规则加以构建,分则各编则应当以污染控制、自然生态保
护和绿色低碳发展为指向,分别构建朝向社会、生态和经济的可持续目标的行政规制、权利衡平和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调节等法律规范体系类型。

鉴于共通性生态环境规则和分则各编行为模式规范均包含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还应
当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设立有关法律责任及其相关的适用性、引导性和程序性规定。

【总页数】8页(P129-136)
【作者】汪劲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8
【相关文献】
1.编纂我国教育法典的基本定位与逻辑主线
2.《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
3.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责任制度的落实———以适度
法典化为视角4.领域型法典编纂中法律责任的设定——以生态环境法典为例5.编纂我国教育法典的基本定位与逻辑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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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路径探索
摘要:近年来,随着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完善中国环境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如何选择环境立法的路径,学界观点不一。

基于我国的立法传统和环境法制现状,本文主张引入法典化路径,在分析环境法法典化功效和弊端的基础上,最终提出了发展开放性法典化路径的思路。

关键词:环境法;法典化;开放性
作为应对环境危机的产物,环境法在近几十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

十几年来,我国环境立法空前繁荣,涉及到环保的法律法规大量出台,从一定形式上具备了对环境问题的规制。

但也同样存在着部门间立法冲突,环境立法缺乏体系等缺陷,制约着环境法律发挥它本该起到的作用。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起,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针对环境法存在的内容重叠、法律间相互矛盾的状况,对环境法的法典化进行探索,并于2000年左右完成了环境法的初步法典化,取得了一定成果,对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的环境法法典化进程和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环境法治,形成完备协调的环境法体系,环境法的法典化不失为一个值得选择的模式。

一、关于法典化
“法典”一词最早由普通法国家的法学家所创,后来却一直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所广泛采用。

”法典化”在通常意义上被认为相当于”法典编纂”,其目的在于对法典所包含的法律形式上的逻
辑系统和内容进行确定,完整并消除各部分间的矛盾。

西塞罗曾说”法是最高的理性”,最初的法典化倡导者崇尚人类理性,人们可从中找到普适性的理性原则来指导人类的生活。

可以说,理性是人类法律发展的指导力量,而法典正是书写出来的理性。

当然,历经几百年的探索,人类没有也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包罗万象的完美法典。

笔者所倡导的法典化也并不是指经典意义上的完美法典,而仅在于”提供一个清晰的结构,使全部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一致,促进法律的内在统一”。

二、环境法法典化的功效及弊端
(一)功效
前文已提到,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环境法法典化就已在欧洲发达国家展开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如法国和瑞典已成功制定了环境法典;德国业已编纂了环境法典草案;而法律发展并不发达的亚非拉国中,多哥、哥伦比亚等国也编制了不同程度的环境法典。

由此可见,环境法的法典化势必成为二十一世纪初环境法发展的新趋势。

基于全球环境的整体性和依赖性,解决环境问题的立法也存在了全球趋同性的导向。

因此,借鉴国外尤其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环境法法典化经验,对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我国构建环境法法典化的功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环境法法典化有助于实现法的形式和实质合理性相统一。

”法典无疑是法的形式发展过程中的最高阶段。

”法典可称
作形式合理性的最高代表,虽然对比单行法而言,法典并不具有更高的实质合理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实质合理性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的形式合理性。

麦考米克就认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是相容的,而且是相互依赖的”。

第二,环境法法典化能更加稳固环境立法的新理念即可持续发展观。

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依旧残留大量旧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子,立法观念还仅局限在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

虽然当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闻到许多可持续发展的宣传,但环境法体系中并未真正做到以可持续发展观作为立法的核心指导理念。

环境法典的制定,应以国家环境领域根本大法形式固化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真正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于环境法律的各个层次,以可持续发展观整合环境法律体系,促进环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环境法的法典化可提升环境法的可识别性,拉近公民与环境法律的距离。

法典化的一大优点在于它能够使大众透彻的识别环境法这个法律部门。

”假如一个部门法能更好地被理解,我们可以断定它也将更容易被适用。

一个新兴的、分散的部门法,以法典的形式进行重组对于它的可接受性和有效适用是非常必要的。

”法的可接近性是法典化的优点,通俗易懂、体系清晰的环境法典可使普通民众了解法律条文和内容,从而拉近民众与高高在上的环境法律的距离,也就可以广泛的普及环保理念,提高公民守法积极性,很大程度上可以减缓不良环境问题的蔓延。

(二)弊端
当然,法典化并不是完美无缺的。

综观法典的发展历程,笔者认为其缺陷有以下两处:
第一,法典所具备的天生稳定性会扼杀因现实情况的变更而应在法律上体现出的灵活弹性。

法典是具有极大稳定性的法律形式,这易导致法典的内容僵化,不能及时有效地吸取先进的立法理念,法典往往会落后于社会现实,有时候甚至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法典编纂的缺点之一是,被我称为法律的结晶化的极端倾向,这种结晶化常常使政策冻结。


第二,环境问题的经常变动性与法典化路径存在矛盾。

环境法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调整当代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又要顾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而且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也必将不断影响到环境法的调整手段,且环境问题复杂多变,环境法需要及时调整,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需求。

三、我国环境法法典化模式的选择--开放性法典
从当前已制定出环境法典的国家来看,法典化的立法目的和结果并不意味着排斥单行法。

法国和瑞典的环境法典并未将法典制定前所有颁布过的环境单行法纳入到法典体系中,其实法典化几百年的进程也一直在促使人们寻求法典化的稳定性和应变性之间的平衡,以期发挥法典化的最大功效。

法国的环境法典采用了定期修改机制,定期将新法的内容引入到法典中进行整合,每年都会有最新版本的环境法典问世,这一点有利于环境法典适应现实变化与科技发
展的要求,使法典趋于完善。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法典也可以将主动定期修改机制引入到法典化进程中,可以在内容的编排上为以后的立法改进预留一定空间。

我国环境法律整合的基础还存在一些空白,在法典化过程中必须要为这些领域的立法预留足够的空间,以法典总则所确立的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则作为这些领域将来立法的指导理念,务必保持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当然,环境法典的历史还是相对短暂,但其他部门的法典化历史悠久,诸如民法、刑法等部门的法典化过程可以提供大量的经验,值得环境法借鉴。

德国的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了弹性概念,使新的变化能够更快的融入到已有的法律体系,符合现存的法律规则。

拉德布鲁赫进一步的认为德国民法典要感谢这些弹性概念,”它使得《民法典》在一个通常僵硬的概念体系中,终究能证明自己相对地反映了时代的无止境要求。

”这种开放性的法典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制法典化所产生出的僵硬和滞后,使环境法典能够灵活的应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使传统的法典化更加适应现实社会,提升法典的实用性,而不仅仅是一纸空文,毫无现实意义。

“某一法律领域具备法典编纂的成熟性标志是该法律领域能与
其他法律领域相区别,以及该法律领域内部存在不协调性。

”我国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已有30年,而且当前环境法律内部各法律法规矛盾重重,急需一部系统的法典起到稳定和领袖作用。

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将环境法的法典化提上日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尤其是欧洲国家的环境法典化经
验,早日制定出一部兼具稳定性和开放性、指导性与实用性的环境法典。

参考文献:
[1]封利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2002.
[2]彭峰.法国环境法法典化研究[j].环境保护.2008(04).
[3]张梓太.论法典化与环境法的发展[j].法学论坛.2007(03) .作者简介:李成成(1987-),男,山东烟台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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