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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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一、物证
2.证明力 ▪ 特点 客观性 直观性 ▪ 具体把握 把握外部特征 把握材料属性
二、书证
1.概念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 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2.特征 ▪ 多样性 ▪ 关联性 ▪ 可知性
二、书证
3.书证与物证 ▪ 区别 证明方式不同:书证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 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材料属性来证明案情 ▪ 联系 书证是广义的物证(实物证据) 证明力具有共同特点,即客观真实性强 有些证据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六、当事人陈述
2 .当事人承认 ▪ 含义 当事人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思 表示 当事人承认有别于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 法律效力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 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 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六、当事人陈述
▪ 构成要素 承 认 的 时 间 : 诉 讼 上 的 承 认 , 不 包 括 诉 讼 外的承认 承认的对象:由当事人向审理该案的审判 人员做出 承 认 的 方 式 : 明 确 的 意 思 表 示 为 原 则 , 默 示为例外
▪ 证明力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它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内在的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能力。证明力与 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密切相关,是证据所必须 具备的内容要件。
➢ 证据力与证明力
合法性 客观性 关联性
证据力 证明力
形式要件 内容要件
证据的种类
➢ 把握各种证据的概念、特点,准确识别各种证据 ➢ 理解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 各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BCDE
三、证人证言
➢ 某伤害行为发生时,除当事人外,还有下列4个 人在场,其中( )不能作证人。 A.张某是盲人 B.王某是聋哑人 C.李某是一年级小学生,聪明伶俐,学习成绩好 D.赵某患精神分裂症,前不久重伤他人,但法院 判决其不负刑事责任

证据学试题及答案

证据学试题及答案

1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

(2.0分)0.0分7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叫做( )。

(2.0分)0.0分3下列关于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正确的是( )。

(3.0分)0.0分0.0分___________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4.0分)0.0分正确答案第一空:本证我的答案:3_______________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4.0分)0.0分正确答案第一空:证据保全我的答案:4___________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

(4.0分)0.0分正确答案第一空:鉴定结论我的答案:5___________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 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 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4.0分)0.0分正确答案第一空:司法认知我的答案:四、判断题(题数:10,共20.0 分)1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但不能由人民法院指定。

(2.0分)0.0分正确答案:×我的答案:2诉讼代理人可以成为收集证据的主体。

(2.0分)0.0分正确答案:√我的答案:3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2.0分)0.0分正确答案:√我的答案:答案解析:4事实上的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 从而得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的结论。

()(2.0分)0.0分正确答案:√我的答案:答案解析:5以书证形成的方法为标准,可以将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简述证据的法定形式

简述证据的法定形式

简述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的法定形式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证明事实真实性和合法性所必须满足的规定要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书证:书面文件、书籍、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包括合同、证书、信件、账簿等。

2. 证人证言:通过证人作口头陈述,说明事实的真实性和相关情况。

3. 鉴定: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人员对涉案物品、鉴定对象等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4. 物证:通过相关物品、实物的调查、检验和分析,确定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视听资料:通过摄像、录音等技术手段记录的事实证据,例如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等。

6. 现场勘查笔录:对案发现场的勘查情况进行记录,反映案发时的实际情况。

7. 电子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数据,如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以上是常见的几种证据的法定形式,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还可能包括其他特定形式的证据。

同时,在司法实践
中,也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什么

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什么

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之⼀,⽽当事⼈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具备⼀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类,那么注意提供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什么
注意提供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构成:
(1)原告提供的证据种类包括:
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证⾔;⑤当事⼈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

实质要件:
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应当向法院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民法院核对⽆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证据如果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中华⼈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续。

证据如果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履⾏相关的证明⼿续。

证据如果是外⽂书证或者外⽂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译本。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逐⼀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期,并依照对⽅当事⼈⼈数提出副本。

如果希望能够⽤法律维权,建议你可以进⾏店铺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

证据种类

证据种类

证据种类(一)证据的涵义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三性1、合法性(法律性)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真实性(客观性、真实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

3、关联性(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程度。

(三)立法分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书证含义: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特征:(1)书证以其载体上记载、表述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能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起到直接证明的作用。

(3)书证具有物质性和思想性。

分类:(1)按制作主体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

公文性书证是指国家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制作的文书。

非公文性书证是指公文性书证以外的其他书证。

例: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结婚证、房产证等为公文性书证;借据、担保书、买卖合同为非公文性书证。

(2)按书证的形成程序分为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

特殊书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者格式,履行特定程序的文书上。

一般书证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格式、程序所形成的文书。

例: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为特殊书证;旅客登记本、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为一般书证。

(3)按书证的来源: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复印)本、译本。

行政机关在调取书证的规则:(1)尽量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行政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规则及要求

行政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规则及要求

行政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规则及要求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一环,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形式,其规则及要求对于保障公正、公平的审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定义、调取方式、作证程序以及证言的要件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证人证言的定义证人证言,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法庭调取并对其进行盘问的个人陈述、证言或说明,以作为对调查、审理事项的证明,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类直接证据。

证人证言应当准确反映出证人本人的认知,既不能虚构、歪曲事实,也不能陈述权利、义务的法律意见。

二、证人证言的调取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的调取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庭通知证人到庭作证,二是法庭出具传票通知证人到庭作证。

通知证人作证是指法庭直接约定时间、地点和事由等事项,要求证人到庭作证。

传票通知证人作证则是指法庭出具传票,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并在传票上载明证人到庭的法律后果。

三、证人证言的作证程序证人证言的作证程序是非常严谨的,具体而言分为以下三个步骤:(一)宣誓:在作证前,法庭将要求证人宣誓,保证会如实陈述自己了解的情况,如果证人宣誓时虚假作证,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盘问:在宣誓完毕之后,法庭将对证人进行盘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庭审查情况,可由原告、被告、法庭、检察院等任何一方提问证人。

(三)阅读笔录:证人证言完毕后,法庭将会让证人查看作证笔录,如果证人对笔录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并在笔录上签名确认。

四、证人证言的要件证人证言的质量与适用性是被法庭关注的焦点。

据此,本部分将就证人证言的要件进行探讨。

(一)个人认知:证人证言必须准确、完整地反映出证人本人的认知情况,只能陈述自己知道、了解的事实,否则相关证言不能成为证人证言的有效证据。

(二)真实性: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事实,证人不得虚构、歪曲、弄虚作假,不能私下接触当事人,否则其证言将不被采信。

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详细解读

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详细解读

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详细解读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证据作为法律上进行判定的依据,十分重要,不是随便的任何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对于证据的要求,法律规定得十分细致,必须满足这些规定,证据才合法。

可是很多人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总是容易误解,引起很多问题。

因此下文将详细介绍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

证据的三性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

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体会,略谈对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证据的真实性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二、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证据法

证据法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1、关联性2、客观性3、合法性(主体、形式、程序、收集证据方法)二、证据的法定形式(一)民事诉讼法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二)刑事诉讼法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三)行政诉讼法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A: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B: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C: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D:鉴定意见:指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专门性问题鉴定后向司法机关作出的书面意见。

E:证人证言: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做出的陈述。

F:当事人陈述:三、证据的理论分类(一)民事诉讼法1、按照证明责任划分: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分为:本证和反证2、按证据与特征事实之间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按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二)刑事诉讼法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2、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四、司法证明五、证明对象1、法律事实2、免证事实(自然科学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职务上熟知的程度、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生效裁判、公证文书、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刑、民、行政诉讼中各自免证的事实及证明对象的区分(一)、刑诉中的证明对象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4、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5、刑事诉讼程序事实(二)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3、民事诉讼程序事实4、有关外国法律法规的事实(三)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1、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五、司法证明中应遵循的原则1、证据裁判原则2、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国家法律规定第二十条(3篇)

国家法律规定第二十条(3篇)

第1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国家对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基本政策。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和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国家发展文学艺术事业,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门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详细解读与阐述一、教育事业《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之一。

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命运,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基础。

1. 普及义务教育: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确保每个孩子都有接受基础教育的机会,为他们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2. 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在普及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人才需求。

3. 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学前教育,关注儿童早期教育,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4. 终身教育:国家鼓励自学成才,推动终身教育的发展,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二、科学技术事业《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给法院提供证据的格式

给法院提供证据的格式

给法院提供证据的格式摘要:一、证据的概述1.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性2.证据的分类二、提供证据的格式要求1.证据的形式要求a.书证b.物证c.视听资料d.证人证言e.鉴定意见f.勘验笔录2.证据的组成要素a.证据名称b.证据来源c.证据内容d.证据取得时间、地点、方式e.证据制作人签名或盖章三、违反证据格式要求的后果1.证据无效2.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四、如何确保证据格式的规范性1.了解法律规定2.咨询专业律师3.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操作正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证据是法院判断案件事实、认定法律责任的关键依据。

因此,提供有效的证据对诉讼结果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简要介绍给法院提供证据的格式要求,以帮助您在诉讼过程中规范地提交证据。

一、证据的概述证据是法律诉讼的核心,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八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和现场笔录。

各类证据需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能被法院采纳。

二、提供证据的格式要求1.证据的形式要求(1)书证:书证应当是原件,注明出处、制作人、制作时间等;(2)物证:物证需妥善保管,确保其原始性和完整性;(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需注明制作人、来源、制作时间等;(4)证人证言:证人需出庭作证,提供书面证言,注明姓名、年龄、住所等;(5)鉴定意见:需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出具,注明鉴定对象、依据、过程、结果等;(6)勘验笔录:记录现场勘验情况,需由勘验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7)电子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数据,需注明来源、制作人、提取时间等;(8)现场笔录:记录现场情况,需由在场人签字或盖章。

2.证据的组成要素(1)证据名称:简明扼要地概括证据内容;(2)证据来源:注明证据出处,如原件、复印件、摘录等;(3)证据内容:详细阐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4)证据取得时间、地点、方式:记录证据取得的具体情况;(5)证据制作人签名或盖章: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是什么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

证据规则的法律特征:1、强制性。

2、指导性。

3、程序性。

证据规则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证据是诉讼案件的根本,一份合理合法的有效证据是办理行政案件的关键,可以最准确的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性。

那么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与特征,以及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分类有哪些?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与特征。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

证据规则的法律特征:1、强制性。

证据规则是行政执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的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此规则,否则所收集的证据无效。

2、指导性。

证据规则是具体的操作规程,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证据规则的指引,收集证据。

3、程序性。

证据规则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二、行政证据规则的分类。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可分为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

▲1、取证规则。

▲(一)取证规则的概念。

取证规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二)取证规则的基本要求。

▲(1)取证时限要求。

时限要求先取证后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2)取证形式要件要求。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2、举证规则。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行政裁决中因举证不能或不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配置规则就是如何划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规则。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证据: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从原始出处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传来证据:指经过复制、转抄、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的、单独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直接进行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证明对象:指由实体法规范所确定,对诉讼请求具有法律意义,从而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举证责任: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质证:指在法庭的主持下,诉讼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和过程证明标准:指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应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案件事实得到证明时对证据的质和量所提出的具体要求。

就是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简答:证据的特征:1.关联性,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2.客观性,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3.合法性,在诉讼中的使用的证据应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刑事诉讼证明对象: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4.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5.刑事诉讼程序事实6.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刑事诉讼免证事实: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民事诉讼免证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1.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4.涉及案件审理的特殊法律事实行政诉讼免征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律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司法证明应遵循的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2.遵守法制原则3.人权保障原则4.证据裁判原则5.直接言词原则6.公平诚信原则7.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取证方法:1.询问 2.讯问 3. 辨认 4.搜查5.勘验、检查6.实验7.鉴定法官认证规则:1.应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和证据规则2.应采取严格认证和自由认证结合的模式3.心证过程应当公开并说明认证理由行政诉讼原告应承担的证明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与昂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应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与昂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例外情形: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第2章 什么是证据

第2章 什么是证据

我国三大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合法 性体现如下:
(1)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NO。50等 (2)民事诉讼中,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NO.68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
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行政诉讼中,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NO.58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
所谓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即证据要进入诉讼 活动的“门槛”所必须具有的基本特质。
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特征的证据才可以获准进 入诉讼的“大门”。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为证据设立的 “门槛”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要求是相通的,
即诉讼证据应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 关联性和证据的客观性三大基本特征。
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
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 西。
如 犯罪现场留下的犯罪嫌疑人指纹

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陈述
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有三层含义: 1、证据的形式必须具有客观性;-物质决定意识 2、证据的内容也应该具有客观性;-美女嫁丑夫定有
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号》 (BC)
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证据的合法性
诉讼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因此在诉讼中使用
的证据应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这就是证 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体现的是证据的
法律特征或社会特征,是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 考量而赋予证据的特殊规定性。
----不同国家或不同历史时期:杨乃武与小白菜涉嫌杀人案 的刑讯逼 供
第130条第3款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 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证据法学》讲稿

《证据法学》讲稿

《证据法学》讲稿第一章绪论证据是一个法律用语,但证据并非仅存在于法律事务之中。

其实,在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证据都在默默地发挥着作用,贡献着自己的力量,譬如,历史学家在研究和探索历史事件的真相时,必须千方百计收集有关的各种证据——史料,然后再根据这些史料去“重建”或“再现”历史事件的本来面目。

又譬如,医生诊断病情必须以各种症状为根据,而这些症状也就是证据。

无论是中医的望、闻、问、切,还是西医的仪器检验,都是在为确认病情发现证据和收集证据。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人的工作与历史学家和医生的工作确有许多相通之处。

然而,证据对于法律事务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证据却是万万不能的。

”对于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法律人来说,办案就是办证据,审案就是审证据。

虽然诉讼“号称”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但是诉讼的核心内容却是由证据而构成的。

诉讼如此,仲裁、公证、行政执法等亦然。

众所周知,引起法律争议的案件事实一般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办案人员不可能直接去感知那些案件事实,而只能间接地通过各种证据来认识案件事实。

如果我们把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比喻为过河,即由认识的此案抵达认识的彼案。

那么证据就是他们过河的“桥和船”,没有这“桥和船”,他们就不可能到达认识的“彼案”,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无论是侦查员还是律师,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就是围绕这“桥和船”展开的。

他们首先是要找到合适的“桥和船”,然后再采取恰当的方式“过桥”或“渡船”。

由此可见,关于“桥和船”的知识和技能应该是那些涉足诉讼活动的法律人必须熟练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然而,受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由于证据基本上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所以在很长历史时期内也一直没有收到应有的重视,时至今日,一些司法人员仍然认为,只要熟悉实体法律的规定以便能准确地适用法律就行了。

证据的形式和形式主义

证据的形式和形式主义

05
形式主义在证据法中的评价与展 望
对形式主义在证据法中的评价
优点
形式主义在证据法中确保了法律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通过严格的规则和程序 ,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缺点
形式主义过于强调形式和程序,可能导致忽视实质正义和个案的特殊性,造成 法律适用的僵化和不公正。
形式主义在证据法中的挑战与机遇
证据判断与运用
在证据的判断和运用环节,形式主义强调对证据形式要件的审查, 以及对证据证明力的客观评估。
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平衡
在实践中,需要平衡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关系,既要遵守法定程 序和形式要件,也要关注证据的内在价值和证明力。
03
证据形式与形式主义的关系
证据形式对形式主义的影响
证据形式的多样性
率。
缺点分析
僵化性
证据形式过于僵化,可能导致一些有价值的证据因不符合 法定形式而被排除,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形式主义
过于强调证据形式可能导致形式主义,使得一些表面符合 形式要求但实质内容不真实的证据得以采纳,损害司法公 正。
难以适应新型证据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证据不断涌现,如电子数据等。传 统的证据形式可能难以适应这些新型证据的特点和要求, 导致相关证据难以被有效采纳。
神判和决斗等非常规形式 出现,同时书面证据逐渐 系统化。
近现代证据形式
随着科技发展,电子数据 等新型证据形式不断涌现 ,证据制度也不断完善。
02
形式主义在证据法中的体现
形式主义的概念
形式主义的定义
形式主义是一种重视事物形式、结构、程序等外在表现的法 律思想。
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对比
与实质主义关注法律内在价值和目的不同,形式主义更强调 法律的形式、程序和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二、证据的关联性。

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

三、证据的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民事诉讼证据属于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材料之一,民事诉讼证据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在案件中取得优势地位,保障自身利益,跟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明确因果关系,并据此做出公平公正分裁判。

对此,我国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

那么,▲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详情参考下文。

▲一、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证据在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没有理由怀疑其为虚假,便可认定其真实性。

▲二、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

它是由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三、证据的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证据的真实性是决定该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核心要素,证据的关联性是真实性之外,要求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内在要求,证据的合法性则是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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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形式要件
证据的形式要件
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证据材料能否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的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和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而且有利于提高质量和认证水平。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的特点。

审计工作中,书证主要有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的会计报表、账册、凭证、合同、图纸、章程等等。

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原始证据的效力优于传来证据。

因而,审计中收集书证时,应尽量调取原件或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节录本,对复印件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

报表、图纸、账册、科技文献应附有说明材料。

2.物证
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待证事实的实体事物和痕迹。

物证的采集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可以调取其中的一部分。

由于取证手段的限制,审计往往不能直接采集实体事物,常见的方法主要是实物盘点。

盘点的结果可以用文字、照片加以固定,同时应注明盘点的人员、地点,并由双方在场人员签章确认。

盘点形成的物证可与书证中的报表、账册等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视听证据和电子证据
视听证据是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储的视听资料,与审计相关的会议录像、讲话录音等都是证明力较强的证据。

作为审计证据的视听资料,应调取原始载体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
明对象、制作人等。

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电子证据是伴随现代电子技术发展而出现的证据形式,指以物理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内部及其存储器当中的指令和资料,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程序运行过程中所处理的信息资料(后者如文本资料、运算数据、图形表格等)。

从《证据法》理论的视角看,电子证据与传统的证据种类相比,其区别在于其载体的特殊性,它脱离了传统的载体而以新的载体形式表现其特征,但它并没有创制新的证明机制。

就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而言,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电子证据可以单独证明主要事实,无须其他证据的辅助。

由于电子证据可以轻易地被输出、复制和更改,而且其原件与复制件很难区分,因此不能用传统的证据法理论来进行分类,只要能证明电子数据直接来源于首次生成的电子数据本身,并且能够准确反映其内容即可认定为原始证据,包括当事人拟制的证据,即经过审计人员的查询筛选得到的电子证据。

只不过针对电子证据易修改的特点,在采集和使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和认证证据
的方式方法。

审计人员采集的电子数据,能够转化
为纸质文件的应尽量转化,同时应注明该证据的制作程序、存储方法,并取得相关单位的认可。

4.口头证据
口头证据指了解事件的人向审计机关所作的用
来证明待证事实的陈述。

相关人员提供的口头材料和审计人员制作的调查记录就属于这类证据。

口头证据应注明证人的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章,注明出具日期;调查记录应当由审计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然而,由于口头证据记载的事实无法摆脱当事人主观意志
的影响,和刑事证据中的“孤证”一样,口头审计证据有其难以回避的致命弱点,即仅凭口头证据不足以做出审计判断。

因此,调查记录必须与其他客观证据结合使用。

5.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做出的结论意见是证明力较强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可以就实物资产价值的评估、工程造价、文字资料的真
伪等专业问题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分析判断。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6.其他证据
随着审计的进一步发展,更多类型的证据不断涌现,如域外证据、外文证据、涉密证据等等,而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亟待完善。

域外证据主要指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

审计人员调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外文证据主要指外文书证、外文视听资料等由外国语言文字形成的证据。

调取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涉密证据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

对这类证据,在形式上应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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