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缺点比较六种证据来源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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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明的三种方法

证据证明的三种方法

证据证明的三种方法摘要:一、证据证明的基本概念二、证据证明的三种方法1.直接证据证明2.间接证据证明3.综合证据证明三、各方法的应用场景与优缺点1.直接证据证明:适用性强,证明力度大,但获取难度较高2.间接证据证明:证明力度相对较低,但获取较为容易,适用范围广泛3.综合证据证明:结合多种证据,提高证明力度,适用范围较广,但操作复杂四、如何选择合适的证据证明方法1.结合案件性质和证明目标2.权衡证据获取的难易程度和证明力度3.考虑证明方法的操作复杂度五、证据证明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正文:证据证明是法律诉讼、争议解决等领域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在证据证明过程中,选择合适的证明方法至关重要。

根据不同情况,证据证明可以分为直接证据证明、间接证据证明和综合证据证明三种方法。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三种方法,并分析其应用场景、优缺点以及如何选择合适的证据证明方法。

一、证据证明的基本概念证据证明是指在诉讼或争议解决过程中,通过证据来证明某一事实或主张的真实性。

证据是证明的基石,没有证据,证明无从谈起。

证据证明的目的在于确认某一事实的真实性,为判决或裁决提供依据。

二、证据证明的三种方法1.直接证据证明直接证据证明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

这类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度,但在实际操作中,获取直接证据的难度较高。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本身就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2.间接证据证明间接证据证明是指通过证明其他相关事实,从而推断出待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虽然证明力度相对较低,但获取间接证据较为容易。

例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通过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间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3.综合证据证明综合证据证明是指将多种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提高证明力度。

这类方法适用范围较广,但操作相对复杂。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通过现场勘查、目击证人证言、物证等多种证据的综合运用,可以证明犯罪事实的真实性。

案例研究方法的定义(精)

案例研究方法的定义(精)

一、案例研究方法的定义从研究范式来说,案例研究是一种实证研究。

它在不脱离现实生活环境的情况下,研究当时当地正在进行的现象,研究现象与其所处的情境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

从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来看,案例研究要根据理论假设来引导资料的收集和分析,依靠多个资料来源,通过三角互证的方式,最后得到一致的结论。

因此,案例研究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并不只是一种资料收集的方式,也不仅仅起到研究设计的作用,而是一种全面而完整的研究方法。

教育研究中的案例研究方法与其他学科领域的案例研究方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上。

教育案例研究的研究对象可以是一名学生、一个班级、一所学校、某一教育制度、政策或某一教育事件等。

( 又称为“个案研究”)二、案例研究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分类在决定采用某种研究方法之前所必须考虑的三个条件是:(1)该研究所要回答的问题的烈性是什么;(2)研究者对研究对象及事件的控制程度如何;(3)研究的重心是当前发生的事,或者是过去发生的事。

(表1:不同研究方法的适用条件)表1:不同研究方法的适用条件(资料来源:COSMOS公司)1案例研究方法适用的范围是:(1)研究“怎么样” 或“为什么” 的问题;(2)在研究者对事件没有控制或控制极少的情况下;(3)研究的问题聚焦在现实问题时。

根据研究目的,案例研究可以分为“解释性” 的案例研究、“探究性” 的案例研究和“描述性”的案例研究。

解释性的案例研究是指通过对案例的研究,从而对抽象问题提供说明,最后进一步精炼理论、检验理论。

探究性的案例研究是指通过深入了解特定案例的特殊性或个别性,从而提出理论假设。

描述性的案例研究是指深入描述案例的脉络和细节,提供描述性的素材,从而得出某些结论。

三、案例研究的研究阶段完整的案例研究过程包括三个阶段:研究设计、资料收集以及资料分析和撰写报告。

研究设计是设计一种研究的逻辑关系,意指把要收集的信息以及将要得出的结论和研究的初始问题联系起来。

案例研究的研究设计包括五个部分:(1)研究的问题;(2)研究的假设或命题(如果有);(3)分析单元;(4)联结资料与假设或命题的逻辑;(5)解释新发现的准则。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是怎样的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是怎样的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是怎样的现今很多⼈都喜欢通过⽹络获取咨询信息,店铺作为⼀家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每天都会收到很多咨询。

今天的法律⼩常识为⼤家介绍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知识。

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事实。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是怎样的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罪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作⽤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被告⼈实施了犯罪⾏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为系犯罪嫌疑⼈、被告⼈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被告⼈未实施犯罪⾏为的证据,是⽆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罪的证据)。

3、⾔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的陈述,以⾔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根据最新修改的《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三)证⼈证⾔;(四)被害⼈陈述;(五)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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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复习资料

刑事证据复习资料

一、直接言辞严责的适用原则1.法庭审判必须在被告人、检察官等亲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即“在场原则”。

除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缺席审判的特殊情形外,诉讼各方尤其是被告人必须出庭。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提供言辞证据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被告人必须出庭作证,并且提供的言辞证据只能经过控辩双方的直接盘问和交叉盘问,才具有法律效力。

3.法官必须以直接采证的方式获得证据4.起诉书内不得附送任何足以使法官和陪审官发生预断的证据,法官和陪审官在开庭前亦不能阅览有关证据材料,以免先入为主。

5.直接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所做的裁判,除非上级法院法定程序变更或者撤销,任何人都无权直接更改。

6.法官采纳的证据,一般应当是原始证据。

7.法官审判必须持续而集中地进行,一般不得间断,因为法庭审理一旦中断,法官对已经进行的法庭调查和采纳的证据的印象就会日渐减弱,。

8.诉讼各个方以言辞方式进行陈述、攻击、辩护、调查、询问和审查。

二、直接言辞原则适用的例外1.直接言辞原则并不能适用所有刑事审判程序和程序之各个阶段,它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有着自己的适用范围。

2.直接言辞原则只适用于普通的刑事审判程序,而一般不适用于各种为提高诉讼效益而设立的简易程序。

3.直接言辞原则只适用于一般场合,在一些特殊的场合下并不适用。

三、刑事证据学的“三性说”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刑事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而产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关联性,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刑事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某种案件事实有关联,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材料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之为该案证据。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刑事证据只能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与认定。

四、刑事证据学的“两性说”两性说主张者认为,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就是客观性和关联性。

合法性不是刑事证据学的属性,只是刑事证据在收集和运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认识问题。

证据是第一性的,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是第二性的,证据先于收集和认定而存在,没有证据的存在,也就谈不上证据的收集和认定。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一、物证
2.证明力 ▪ 特点 客观性 直观性 ▪ 具体把握 把握外部特征 把握材料属性
二、书证
1.概念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 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2.特征 ▪ 多样性 ▪ 关联性 ▪ 可知性
二、书证
3.书证与物证 ▪ 区别 证明方式不同:书证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 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材料属性来证明案情 ▪ 联系 书证是广义的物证(实物证据) 证明力具有共同特点,即客观真实性强 有些证据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六、当事人陈述
2 .当事人承认 ▪ 含义 当事人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思 表示 当事人承认有别于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 法律效力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 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 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六、当事人陈述
▪ 构成要素 承 认 的 时 间 : 诉 讼 上 的 承 认 , 不 包 括 诉 讼 外的承认 承认的对象:由当事人向审理该案的审判 人员做出 承 认 的 方 式 : 明 确 的 意 思 表 示 为 原 则 , 默 示为例外
▪ 证明力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它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内在的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能力。证明力与 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密切相关,是证据所必须 具备的内容要件。
➢ 证据力与证明力
合法性 客观性 关联性
证据力 证明力
形式要件 内容要件
证据的种类
➢ 把握各种证据的概念、特点,准确识别各种证据 ➢ 理解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 各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BCDE
三、证人证言
➢ 某伤害行为发生时,除当事人外,还有下列4个 人在场,其中( )不能作证人。 A.张某是盲人 B.王某是聋哑人 C.李某是一年级小学生,聪明伶俐,学习成绩好 D.赵某患精神分裂症,前不久重伤他人,但法院 判决其不负刑事责任

证据的种类及注意要点

证据的种类及注意要点

证据的种类及注意要点以证据的种类及注意要点为标题,写一篇文章证据在法律和科学研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用来支持或反驳一个观点、论断或假设。

不同的领域和学科会使用不同类型的证据来进行论证和推理。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证据种类,并提供注意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证据。

一、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个事实或观点的证据。

它可以是目击者的陈述、录像录音、书面文件等。

在使用直接证据时,需要注意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是否存在篡改或伪造的可能性。

此外,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需要进行核实,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信度。

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和推断得出的结论,而不是直接观察到的事实。

它可以是一系列相关事件或现象的推导,也可以是基于已知事实和原理的逻辑推理。

在使用间接证据时,需要明确推理的逻辑关系和前提条件,并确保推理过程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三、统计数据统计数据是通过对大量样本的观察和测量得出的结论。

它可以用来描述和分析某种现象的普遍规律和趋势。

在使用统计数据时,需要注意样本的代表性和数量是否足够,统计方法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以及数据的解释和引用是否准确和恰当。

四、科学实验科学实验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它可以通过控制变量和观察结果,来验证或推翻某个假设或理论。

科学实验需要设计合理的实验方案和操作步骤,确保实验结果可重复和可靠。

在使用科学实验结果时,需要明确实验条件和限制,并进行科学解释和分析。

五、专家意见专家意见是指来自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某个问题或观点的评价和判断。

专家意见可以提供权威和可靠的信息,但也需要考虑专家的背景和立场,以及其意见是否有科学依据和广泛认可。

在引用专家意见时,需要明确专家的身份和权威性,并进行合理解释和引用。

六、历史文献历史文献是对过去事件和现象的记录和描述,它可以用来了解历史事实和推断历史趋势。

历史文献可以是书籍、档案、文献资料等,需要注意文献的来源和可信度,以及对文献的解读和分析是否准确和全面。

简述证据的分类

简述证据的分类

简述证据的分类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某个事实或者某个观点的材料或者信息。

在法律、科学、历史等领域中,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证据的分类进行全面详细的简述。

一、按照来源分类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说明某个事实或者某个观点的证据。

例如,亲眼看到某人偷东西就是直接证据。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说明某个事实或者某个观点,但是可以通过推理得出结论的证据。

例如,根据嫌疑人在案发时间和地点附近出现的记录和目击者的描述可以推断嫌疑人有可能与案件有关。

3. 口供证据口供证据是指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自己说出来的话作为证明其罪行或者无罪的依据。

例如,嫌疑人自己承认了自己犯罪就是口供证据。

4.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联的物品作为依据来确定案件事实或者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罪。

例如,在现场找到嫌疑人的指纹或者血迹就是物证。

二、按照形式分类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记录下来的证据。

例如,合同、信件、账单等都属于书面证据。

2. 图像证据图像证据是指以影像方式记录下来的证据。

例如,监控录像、照片等都属于图像证据。

3. 声音证据声音证据是指以声音形式记录下来的证据。

例如,录音、电话录音等都属于声音证据。

三、按照重要性分类1. 直接关键性证据直接关键性证据是指可以直接决定案件结果的重要性证据。

例如,在抢劫案中,被害人亲眼看到嫌疑人持刀抢劫就是直接关键性证据。

2. 间接关键性证据间接关键性证据是指虽然不能直接决定案件结果,但是对案件结果起到重要作用的间接性质的证据。

例如,在谋杀案中,发现了一些与被害人有关联的物品或者目击者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就是间接关键性证据。

3. 一般性质的辅助性质一般性质的辅助性质是指对案件结果影响较小的证据。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目击者提供了一些有关路况的信息就是一般性质的辅助性质。

四、按照可信度分类1. 直接可信证据直接可信证据是指来源可靠、真实性高、无争议的证据。

法律案件证据种类(3篇)

法律案件证据种类(3篇)

第1篇在法律案件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判断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证据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案件性质,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痕迹或物质。

物证以其客观存在、独立于人的意志为特点,具有以下几种类型:1. 实物证据:指具有证明力的实物,如犯罪工具、赃物、证物等。

2. 现场证据:指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场所、痕迹等,如现场勘查照片、视频等。

3. 破坏痕迹证据:指案件中物品被破坏后的痕迹,如指纹、脚印等。

4. 生物证据:指生物体或生物体产生的物质,如DNA、血迹、毛发等。

5. 文字证据:指以文字形式存在的证据,如书信、文件、合同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具有以下特点:1. 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包括当事人、目击者、知情者等。

2. 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客观,不得伪造、隐瞒或歪曲事实。

3. 证人证言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

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具有以下特点:1. 当事人陈述是案件事实的直接来源,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2. 当事人陈述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虚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的可能性。

3. 当事人陈述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

四、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具有以下特点:1. 书证具有客观性,不易被伪造或篡改。

2. 书证具有广泛性,包括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等。

3. 书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判断和结论。

鉴定意见具有以下特点:1. 鉴定意见是对专门性问题的分析和判断,具有权威性。

2. 鉴定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3. 鉴定意见的作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六、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制作的记录。

勘验、检查笔录具有以下特点:1.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客观记录,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临床研究证据的分类、分级和来源

临床研究证据的分类、分级和来源

选择性偏倚、回忆性 偏倚和测量性偏倚 对照组的正确选择有 时较困难 不能确定暴露和非暴 露人群的发病率,只 能计算近似OR
7. 横断面研究: Cross-sectional study
在某时间或短时期内,对特定人群中致病 因素与疾病或健康状况的关系同时进行调 查,展现地区间、时间、人群间的分布情况 目的:确定患病率,比较患者与非患者致 病因素种类和其暴露量 特点:
例:甲乙两地体育锻炼对冠心病的影响
>60岁 甲地:男性 无冠 心病 有冠心病
(?)
体育锻炼
无冠心病
>60岁 乙地: 男性
无冠 心病
(?)
非正规体 育锻炼
观察5年 有冠心病
无冠心病
不同群体前瞻性队列研究
不同群体队列研究:举例
例:美国35个城市癌症发病率与自来水 加氟的关系 Int J. Epid 1983;12(4):398
病的分布、预防接种疗效的评价等
例:对全厂职工进行体检,确定慢性支气管 炎的患病率及与吸烟是否有关系。
患慢支, 吸烟
全厂职工 合格者
慢性支气管炎 有 是 吸烟 a 无 b
患慢支, 不吸烟
无慢支,吸烟
无慢支,不吸烟
慢支炎患病率: =(a+c)/(a+b+c+d) 比值比=ad/bc

c
d
横断面研究的优缺点
研 究 结 果
对照组
观察期
3. 交叉试验 (Cross-over trial)
两组受试对象先后接受两种 不同的处理措施,其间采用互相
交换处理措施的方法,最后将结 果进行对比分析。
交叉试验的设计模型
试验组
研究 合格 随机 对象 研究

(优质医学)研究证据的分类

(优质医学)研究证据的分类
是基于观察人群自然暴露于可疑病因因素后疾病变化 规律的研究,也成为自然实验,本质是观察性研究, 不是实验研究。
其研究对象不应当患有所研究的疾病,但是要求每个 研究对象都有可能成为所研究疾病的病例。
应用范围:
可用于病因学研究,主要验证某暴露因 素对某种疾病发病率或死亡率的影响。
描述疾病的自然史
研究某种疾病长期发生发展变动趋势, 为制定新的预防规划和措施提供依据。
How?
总体中每个个体都有相同机会被抽到样
本中来。保证样本具有代表性。
基本抽样方法有单纯随机抽样、系统抽 样、整群抽样和分层抽样。
抽样方法
单纯随机抽样
系统抽样
整群抽样
分层抽样
例1 某中学有2000名学生(6个年级、 40个班),调查其近视眼患病率。
(一) 简单随机抽样(simple random sampling):
观察性研究
队列研究(cohort study) 病例对照试验(case control study) 横断面调查(cross-sectional study) 叙述性研究(descrptive study) 病例系列(case series) 个案报道(case report)
1、随机对照实验(RCT)
(三)整群抽样(cluster sampling): 先将总体划分为k个群组(如k个地区),再随
机抽取部分群,并将被抽取的各个群的全部观 察单位组成样本。 方法 班级编号:1,2,3,……,40 随机数字:22,56,07,97,75 … …←40~ 80者减40, >80者减80。 抽中班号:22,16,07,35… …
编号
随机数 序号R 组别
一区组 1234 22 19 16 78 3214 CBAD

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1.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者的证言、被告人的自供、监控录像等。

直接证据具有准确性和可信度高的特点,对于事实的证明起着关键作用。

2.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事实,但能够通过合乎逻辑的推断来证明其中一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需要通过推理和逻辑分析,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够真实地反映事实情况。

3.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痕迹、工具等能够提供证据的物质。

物证作为一种无声的证据,可以通过鑑定、勘验等手段找到案件的真相和作案过程。

4.书证: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出生证明、婚姻证明、财务记录、招聘合同等。

书证作为一种固定的记录,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供法庭作为证据进行审理。

5.口证:即人的证言,包括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以口头形式提供的证据。

口证在诉讼过程中经常被引用,但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其可信度相对较低,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6.鉴定证据:指由专门鉴定机构或人员在案件中提供的鉴定结论。

鉴定证据包括科学鉴定、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等专业鉴定,可以提供专门领域上的专业意见和分析,对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7.视听资料:指在案件中使用的影像、录音等视听材料。

视听资料能够通过图像和声音的记录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对于事实的展示和说明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中常见的证据种类。

在实际应用中,这些证据种类可以互相印证、辅助使用,综合起来提供足够的证明力,帮助法庭找到真相,做出公正的判决。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对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
件的审判和裁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主要包括直接证
据和间接证据、物证和证人证据、书证和视听证据等,下面将对这些方面
进行详细介绍。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2.物证和证人证据:
物证是指可以通过触摸、看、闻等感官刺激获得的证据,例如武器、
毒品、指纹等。

物证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因此在法庭上起到非常重要的
作用。

证人证据则是指目击人的证言等非物质证据。

证人证据的可信度较低,容易受到个人意见和记忆偏差的影响,需要法官和陪审团对其进行审
慎评估。

3.书证和视听证据:
书证是指由笔迹鉴定鉴定所认定的公文、合同、账目等书面证明材料。

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通常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视听证据
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用于记录案件现场或相关人员的言行,对案件
事实的证明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在刑事案件中,还存在着可疑推定的限制性证据、协助犯罪证
据等具体分类。

在民事案件中,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焦点,将证
据分为合同证据、交通事故证据、侵权责任证据等。

不同的证据分类在法
律实践中具有不同的证明力和法律效果。

法官和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
根据证据的种类和分类进行合理分析和运用,以推理案件事实和判断案件
责任。

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3篇)

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证据的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的主要证据种类,并对其特点进行分析。

一、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1. 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

原始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直接性: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真相。

(2)可靠性:原始证据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3)唯一性:原始证据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

2. 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传来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间接性: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需要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

(2)间接性:传来证据具有一定的间接性,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真相。

(3)易变性:传来证据在复制、转述过程中可能发生失真,影响证据的可靠性。

二、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1. 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口头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言词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直观性:言词证据能够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2)易变性:言词证据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易受情绪、记忆等因素影响。

(3)易伪造性:言词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

2. 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实物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客观性:实物证据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稳定性:实物证据不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稳定性较好。

(3)可重复性:实物证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复制、检验,具有较强的可重复性。

三、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性: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证据的分类和种类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案件需要确认的事实通过直接证据就能够得以明确。

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直接证明人是否在一些时间、地点做了一些行为。

另一方面,间接证据是指由推理、推断或综合其他证据得出的结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事实,但可以通过合理的推论与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例如,通过被告人的身体损伤或DNA检测结果判断被告人是否犯罪。

二、物证和文证物证是指案件中的实物或物理证据,例如,案发现场的痕迹、被告人的衣物、凶器等。

物证通常是通过现场勘查、扣押、检验、技术检验等方式获取的,作为审判的有力佐证。

物证的特点是客观真实、直观性强,更具既有性和不易伪造。

文证则是通过书面或口述形式的证据,例如,合同、证明、记录、证言等。

文证的特点是被制造出来较为容易,容易掌握,但其真实性需要根据其他证据与可能具有的伪造性、立场、主观性等进行综合判断。

三、自证证据和他证证据自证证据是指通过当事人自己提供的、直接与该案相关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自证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被作为证据的一方在自证证据使用前提供纠正原有证据错误的事实。

例如,被告人的书面供述中对犯罪事实的陈述等。

他证证据则是除当事人外第三方提供的证据,例如对被告人的目击证人证言、鉴定人的专业鉴定结论等。

在法庭审理中,借助不同种类的证据可以更好地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确保司法公正和正义。

因此,了解证据的分类和种类对于执法人员、辩护律师和法官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证据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书证:书面文件、书籍、报纸、杂志、合同、借据、发票、账单、公文等。

这种证据通过实物或文件呈现,能够提供重要的事实依据。

2.证人证据:由亲眼目击或了解情况的人提供的证词。

证人作为案件的直接目击者或参与者,可以提供重要的线索和看法。

3.鉴定证据:对案件相关物品进行科学的鉴定分析,例如鉴定化学物质、指纹、DNA、声音、视频等等。

这些鉴定结果能够为案件提供具体的科学依据。

4.档案证据:由相关机构或单位保管的档案记录,例如户口本、医院病历、公安档案、公司文件等。

这些档案记录能够提供案件所需的相关信息和事实。

5.物证:指由案件现场或相关地点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痕迹,例如血迹、工具、遗弃物、足迹等。

这些物证能够提供案件的客观事实和犯罪过程的证明。

6.视频、照片等多媒体证据:通过摄像机、手机等设备记录下的与案件有关的影像资料。

这些证据可以提供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有时具有直接的可靠性。

7.电子数据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社交媒体帖子等电子信息。

这些证据能够提供案件相关人员的行为、言论和交流记录。

8.印证:指通过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印刷或盖章留下的印记,例如印章、印鉴、签名等。

这些印证可以对文件或物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鉴定。

9.声音证据:通过录音或监听设备录制下的声音资料。

这些证据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口头陈述、对话或背景噪音等信息。

10.情报证据:包括从各种渠道获取的情报和情报资料。

这些证据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背景信息、线索和证据。

总之,不同的证据种类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和途径提供案件相关的事实和证明材料,以支持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在法庭上,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证据来全面分析案件,并最终作出正确的判决。

打官司时候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比较

打官司时候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比较

打官司时候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比较打官司的时候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对于同一个案件事实存在多个证据来证明它,而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肯定是不一样的。

通常这些证据有的是原告提供的,有的是被告提供的。

哪些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哪个证据的证明力更弱,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此处的社会团体应当是有限的,因为在我国社会团体的类型很多,有很多纯粹的民间社会团体并不依法享有一定职权,其制作的公文书证并不比其他书证更有有更强的证明力。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这里主要赋予了物证比一般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更强的证明力。

另外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这些证据材料因为经过公家的手,所以法律赋予了它们较强的证明力。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所谓原始证据又称原生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从原始出处获取的第一手证明资料。

原始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和影响下形成的,如在犯罪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原件,被害人的陈述等。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抄、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而是经过转手的第二手资料。

如各种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复制品、各种书证的抄件、复印件、副本、从他人处听到的情况等。

我们很容易想到证据材料经过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所以经过转手传来的证据去证明力要小于原始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而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则是间接证据。

这里有一个观念词要解释一下就是主要事实。

所谓主要事实通常指的是案件中的关键性事实。

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某个主张或事实的信息、材料或数据。

在法律领域,证据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用于支持或反驳某个案件中的主张或事实的信息。

证据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包括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某个事实或主张的证据。

例如,目击证人提供的关于事件发生的描述、录像或录音记录等都属于直接证据。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个事实或主张,但可以通过推理或
推断与之相关的证据。

例如,通过物证、专家意见或专家证词等间接证据可以推断出某个事实的存在。

3.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件或记录,如合同、信函、报告、账目等。

书证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因为它们可以提供特定事实或主张的书面记录。

4. 物证:物证是指物理上存在的实物,如武器、血迹、指纹、药物等。

物证可以用于证明犯罪行为、身份识别或事件发生的事实。

5. 证人证据:证人证据是指目击者或与案件相关的人提供的证词。

证人证据可以是口头陈述、证词书面记录或宣誓后的陈述。

6. 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由专家提供的关于特定事物或情况的专门知识或意见。

鉴定证据可以包括科学实验、化验报告、技术分析等,以支持或反驳某个主张。

7. 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信息或数据,如电子邮件、文档、
短信、社交媒体帖子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许多案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证据类型,具体的证据种类可能会因案件的性质、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庭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在法律程序中,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和程序要求,并经过法庭的认可才能在案件中使用。

打官司,证据最重要,关于证据种类的最全面讲解,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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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证据的法定种类来分,有这8种:
A、当事人陈述:效力极低,容易夸大、不中立
B、书证:以内容来证明事实,例如合同,证明效力高
C、物证:以物本身来证明事实,证明效力高,但是物证没这么容易收集、或者不容易出示
D、视听资料:包括声音和图像,是通过磁带、录音机、录像机、录影机、胶卷相机等作出的,证明效力高
E、电子数据:以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在电子中的信息,例手机或电脑上的聊天记录、手机或电脑上的图片、手机或电脑伤的电子邮件等,这个比较好收集,聊天记录很好用
F、证人证言:效力极低,只能锦上添花
G、鉴定意见:一般需要不服这个证据的一方,或者是认为这个证据不鉴定可能自己就败诉的一方,申请法院鉴定
H、勘验笔录:民事案件不多,大多是刑事案件
2、按照证据的理论种类来分,有这3种:
A、原始证据:就是一手证据,即直接来源于事实的,比如物证、书证
传来证据:二手证据,即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中转或复制(例复制品)
B、直接证据:单独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需结合别的证据共同证明案件事实
C、本证:举证责任人举出的证据
反证:对举证责任人举出的证据的反驳证据。

证据类型的法律效力(2篇)

证据类型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证据类型多样,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证据类型、法律效力以及证据效力的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据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2.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3. 物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4.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5.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记录的声音、图像以及相关信息。

6. 电子数据:通过网络、电子设备等传输的电子信息。

7. 法医鉴定:法医对案件中的生物、物理、化学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的鉴定。

8. 会计凭证: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如发票、收据等。

9. 工作记录:单位、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记录。

10. 勘验笔录:勘验人员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所作的记录。

二、法律效力1. 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

证据的证明力越高,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就越高。

2. 证据的效力:证据的效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的约束力。

证据的效力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证据的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是指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2)证据的约束力:证据的约束力是指证据对案件当事人的约束作用。

具有约束力的证据可以用来约束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的证据不能用来约束当事人。

三、证据效力的影响因素1. 证据来源: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越高,其效力越高。

例如,官方文件、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具有较高的效力。

2. 证据形式:证据形式越规范,其效力越高。

例如,书证、视听资料等具有规范形式的证据具有较高的效力。

3. 证据内容: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越高,其效力越高。

证据的法律效力大小排序(2篇)

证据的法律效力大小排序(2篇)

第1篇在法律诉讼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

证据的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不同的证据类型因其来源、可靠性、关联性等因素,其法律效力也有所不同。

以下将根据证据的法律效力大小,对常见的证据类型进行排序。

一、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原始证据的法律效力最大,原因如下:1. 直接性:原始证据直接反映了案件事实,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可靠性:原始证据不易伪造,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3. 完整性:原始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未经过篡改,保持了其真实性。

二、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通过原始证据复制、转录等方式获得的证据,如复印件、录音录像等。

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次之,原因如下:1. 可靠性:虽然传来证据可能存在一定的失真,但其与原始证据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仍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2. 完整性:传来证据在复制、转录过程中尽量保持了原始证据的完整性,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次之,原因如下:1.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证言可能受到证人记忆、情感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误差。

2.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证人证言可能受到证人主观判断、利益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失真。

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法律效力次之,原因如下:1. 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当事人陈述可能受到当事人利益、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误差。

2. 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当事人陈述可能受到当事人主观判断、利益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失真。

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

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较大,原因如下:1. 专门性:鉴定意见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2. 科学性:鉴定意见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六、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对案件现场、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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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的或是文化的人造物的來源,包括了技術 的設備、一個工具或儀器、一件藝術作品、或 是其他實體的證據。 舉例來說:一個教室中使用微電腦的個案研究, 必須要確定系統實際應用的本質,除了可以直 接觀察電腦的使用外,也可以取得電腦印出文 件這類人造物。學生利用這些電腦印出的文件, 展示他們作業成果,並且會將這些印出品收集 成冊。 優缺點比較
服務紀錄 組織紀錄 紀錄一個地方地理特徵的地圖和路線圖 名稱和其他相關商品的列表 調查報告資料個人紀錄 優缺點比較
方框十六
檔案資料的來源可以產生量化和質化兩 種資訊,與文件證據不同的,檔案紀錄 的有用性將視不同的個案研究而有所差 異。
六種證據來源介紹-訪談
開放式本質的訪談
焦點式訪談
延伸自正式的問卷調查 優缺點比較
三個收集資料的原則-使用多重證據來源
1.個案研究不侷限於單一的證據來源 2.個案研究結果是將所有的證據來源一起 檢視並分析 3.使用多重證據來源,可能會更正確而且 具有說服力 (1)三角檢定法

進行評鑑時所用三角檢定(四種類型): 製造來源的「資料三角檢定」 在不同評鑑者之間的「調查者三角檢定」 對相同資料組的不同觀點「理論三角檢定」 方法的「方法論三角檢定」
參與觀察的方法最常被用在不同文化或次文化 群體的人類學研究中 參與觀察提供了收集個案研究資料某些特殊的 機會共有3個 參與觀察的操弄不會像實驗研究一樣準確,不 過可以產生更多不同的情境來收集資料。 參與觀察所需處理的主要問題是其所造成的潛 在偏見共有3個 優缺點比較
六種證據來源介紹-實體的人造物
前言
1、個案研究的證據可能有六種來源:文 件、檔案紀錄、訪談、直接觀察、參 與觀察、以及實體的人造物 2、除了要注意各種不同的來源外,也有一 些很重要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包含: 1.多重的證據來源 2.建立個案研究資料庫 3.一連串的證據鏈
六種證據來源介紹-文件
文件最重要的用處,是確認和增強由其他 來源而來的證據 。 第一、文件的核對 第二、文件可以提供特定的細節 第三、可以由文件來做推論 優缺點比較
檔案紀錄 訪談
直接觀察
真實-包含即時的事件 包含情境的-包含事件發生的情境
參與觀察
同以上直接觀察部分所述 對於人際間的行為和動機能有深刻的 認識 對於文化特徵能有深刻的理解 對於技術的操作能有深刻的理解
實體的人造物
六種證據來源介紹
總結 各種不同類型的證據都需要建議資料收 集的程序,研究者必須要能掌握各個程 序以確保能適當地利用不同的證據來源。
六種證據來源介紹-直接觀察
觀察包含了正式和非正式的資料收集活 動。 (1).正式的觀察:觀察計畫會成為個案研 究的一部分 (2).較不正式的觀察:在這觀察裡,直接 觀察可能適實地拜訪的過程中進行的 優缺點比較
例如:建築物的狀況或是工作空間會指 出一些有關組織氣候、或是組織衰退的 事情;同樣地,回答者辦公室的位置或 內部陳設,也可能指出其在組織中的地 位。
六種證據來源介紹-參與觀察
參與觀察是觀察的一種特殊模式 例如:在城市的鄰里中,這些角色的範圍可能從 與不同的居民有非正式的社會互動,到在鄰里內 從事某些具特定功能的活動。在鄰里和組織的研 究中,這些角色的例子包括了: 1.做為個案就的鄰里中的居民 2.在鄰里中扮演某種機能性角色,如做為零售店 店主的助手 3.成為一個組織中的工作人員 4.成為組織中一個關鍵的決策者
例題: 在實地拜訪中,應該安排時間使用 當地圖書館和其他參考資源中心,或是 安排取得檢閱關於所有被研究的組織之 檔案的權力,這些檢索活動的時間安排 通常是有彈性的,並不會受其他資料活 動的影響,因此很少會有藉口能忽略完 整的文件證據檢視。
六種證據來源介紹-檔案紀錄
在很多個案研究而言,檔案紀錄是很重 要的。這些檔案紀錄常是電腦資料的形 式,包括下列幾項:
缺點 可檢索性-可能性很低 如果收集不完整,會產生有偏見的選 擇 報告的偏見-反應出作者的(未知的 )偏見 使用的權利-可能會受到有意的限制 同以上文件部分所述 由於個人隱私權的原因而不易接觸 因問題建構不佳而造成偏見 回應的偏見 因無法回憶而產生的不確定性 反射現象-受訪者提供的是訪談者想 要的答案 消耗時間 篩選過的-除非涵蓋的範圍很廣 反射現象-因為事件在被觀察中,可 能會造成不同的發展 成本-觀察者所需花的時間 同以上直接觀察部分所述 由於調查者操弄事件所造成的偏見 篩選過的 可取得性
方框十七
在兩個不同的「場所」中問相同的問題,有時 候會對一些研究有好處,其中較小的群體是個 案研究的對象,而較大的群體中則進行問卷調 查。 Rodert K. Yin 的一個關於組織 創新的研究<改變中的都市官僚組織>(Ch anging Urban Bureauc racies,1979)就用了這個方法。 針對某些關鍵的問題,由十九個個案研究場所 得到的證據,和由九十個電話訪問而來的證據 一同列表。比較顯示出結果並沒有差別,兩組 場所指向一致創新行為形式也增加了對結果的 信心
個案研究 執行個案研究:收集證據
教授 第四組 劉春初 博士 組員 廖彥傑 R36511132 林佳英 R36511116

一、前言 二、六種證據來源介紹 1、文件 2、檔案紀錄 3、訪談 4、直接觀察 5、參與觀察 6、實體的人造物 三、三個收集資料的原則 1、使用多重證據來源 2、建立個案研究資料庫 3、發展一連串的證據鏈
證據來源 文件
優點 穩定-可以重複地檢視 非涉入式-並不是個案研究所創造的 結果 確切的-包含確切的名稱,參考資料 ,以及事件的細節 範圍廣泛-長時間,許多事件,和許 多的設置 同以上文件部分所述 精確的和量化的 有目標的-直接集中於個案研究的主 題 見解深刻-提供了對因果推論的解釋
目前只討論第一種類型(資料三角檢定)
(單一研究)鼓勵使用多重證據來源收集資 訊,並以確證相同的事實或現象作目的。
收斂的多重證據來源 (單一研究) 檔案記錄
文件
事實 事實觀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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