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据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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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 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方面: •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 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既是 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 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 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 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 •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 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 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 讼证据的内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 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 第二、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 力也叫做证据的证据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 实证明作用的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证据 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紧 密程度。换言之,证据事实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 的事实,而且应当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程度联 系,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证据与案 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上的联 系、空间上的联系、必然性联系、偶然性联系等 分类。一般而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 紧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越强。当事人针对证 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 与辩驳的过程,也是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
• 【需要注意的问题】 证据只有经过必要的质证程序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据的质证,一是要根据每个证 据本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 的查证核实。二是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所有的证据之间 是否协调一致。对案件每个证据的质证和对案件所有的证 据进行综合分析,是对证据进行质证的பைடு நூலகம்个方面。前者是 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确认,二者是相辅相 成的关系。有人认为,当庭质证就是在当事人对一份证据 进行质证后,应当对该证据的所有问题得出结论。其实, 一份证据经质证后,法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 联性同时判断非常困难。 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的判 断较为容易,而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却需 要结合其他证据或综合全案予以判断,从而来确认其证据 效力。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质证问题。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作者:张婷李立坤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10期【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同理解出发,剖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

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证据三性的意义是什么?具体有什么作用?

证据三性的意义是什么?具体有什么作用?

Just because I wanted to survive, I started to learn and understand to let g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证据三性的意义是什么?具体有什么作用?证据的三性就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法院通过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

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

在所有的诉讼活动中,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工具,空辩双方是通过证据向法官证明自己的,而法官也是通过证据来分辨事实的真相的。

当然,证据之所以可以成为证据,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证据三性便是其标准。

那么证据三性的意义是什么?具体有什么作用?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证据三性的意义是什么?证据的三性就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的三个特性,但是事实上想要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

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证据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

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体会,略谈对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二、证据三性具体有什么作用?证据的三性就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的三个特性,但是事实上想要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

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证据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证据概念与证据属性

证据概念与证据属性
接 或 问 接 相 关 的 资 讯 的 内 容 或 素 材 , 其 来 源 可 能
存 在 分 歧 。① 日常 生 活 中 “ 据 ” 词 的 运 用 极 为 在 证 一 频繁 , 据 就是 证 明 的 根 据 , 一 定 义 清楚 明 白 , 证 这 人 们 长 期 也 无 争 义 , 对 此 再 作 言 述 似 乎 已 显 得 多
维普资讯
证据概 念与证据属性
李忠民
内容提要 “ 证据” 是证据法 学研究的支点 , 学界关于证据 的定义有“ 实事说” “ 、 材料说”“ 、手段说” 等等, 上 述各说从不 同侧面揭示 了证据 的某种特性 , 但都不足 以解释我国证据运用 的实践。笔者认为 , 证据应 当从其功 用角度进行关系定义 , 即证据是证明事实主张的根据。这 一宽泛 的证据定 义隐含着对以庭审为中心 的传统证据
指 探 求 证 据 资 料 内 容 的 调 查 手 段 。⑤ 美 法 国 家 通 英
不 是 证 据 。CR0S S和 《 莱 克 法 律 辞 典 》 布 中关 于 证 据 的 定 义 ,都 将 证 据 与 要 证 明 的 事 实 或 主 张 事 实 相 联 系 , 功 能 在 于 释 疑 。 然 而 , 证 明之 始 , 实 其 在 事
法 学 的超 越 。证 据 属 性是 证 据 的本 质特 征 , 由于 我 国传统 理 论 对 证据 和定 案证 据 不加 区分 , 因而 误 将 客观 性 、 相 关 性和 合 法 性作 为 证 据 的 属性 。 文 认 为 , 本 证据 惟 一 的属 性 是“ 关 性” “ 关 性 ” 经 验和 逻 辑 的产 物 , 为证 相 。相 是 作
关 于 证 据 概 念
定 的 程 序 据 以 确 定 在 案 件 办 理 过 程 中 存 在 还 是 不 存 在 应 该 证 明 的 情 况 的 任 何 材 料 以 及 对 于 刑 事 案

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
1)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猜测、想象出来的东西。

2)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必须要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它要求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猜测想象出来的。

这种客观联系既可以是直接联系也可以是间接联系;既可以表现为证据是用来肯定某事实存在的,也可以表现为证据是用来否定某事实存在的。

3)合法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证据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和法院在调查搜集证据的时候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也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鉴于非法律专业人员专业知识的欠缺,在不能确定某材料能否作为证据的时候,最好的做法是:保存该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这样做才能尽可能完整地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为将来可能会发生的纠纷做好准备。

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客观真实性,这就是指诉讼证据必须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有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就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更多,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搜集和审查。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就是证据。

证据包含:(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反驳;(六)鉴别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识、办案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有误,就可以做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含:(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别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有误,就可以做为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浅析视听资料的证据属性

浅析视听资料的证据属性

讯 问 录音 录 像 制 度 于 1 9 8 4 年 由英 国所 创 立 ,随后 被 法 国 、 美 国 、俄 罗 斯 等许 多 国家 所 效仿 。随 着 司法 改 革 的深 入 ,我 国 于2 0 0 5 年通过 了 《 人民检察院讯 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 步 录音 录像 的规 定 ( 试 行 )》 ,对 自侦案 件 的 同 步 录音 录 像作 出 了规 定 。2 0 0 6 年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对 检 察机 关 讯 问 职务 犯 罪 嫌 疑 人 实行 全 程 同 步 录音 录 像 工作 提 出了 “ 三 步 走 ” 的 目标 。 2 0 1 0 年 ,两高三部联合制定的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 据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和 《 关 于 办理 刑 事 案件 排 除 非法 证 据 若 干 问题 的 规定 》都 涉及 了讯 问录 音 录像 制 度 。2 0 1 2 年的 《 新 刑 诉 法 》第 1 2 1 条 规定 :对 于犯 罪嫌 疑人 可 能被 判 处无 期 徒刑 、死 刑 的案件 ,侦查人员讯 问时应当予以录音录像 ,对于其他案件 , 侦 查 人 员 可 以 录音 录 像 。 录音 和 录像 ,应 当全程 进 行 ,保 持 完 整 性 。新 刑诉 法 的这 条规 定 ,首 次 明确 了讯 问 同步 录 音 录像 制 度 的法 律 地位 ,对 保 障侦 查 讯 问 行 为 的合 法性 、 以及讯 问 同步 录音 录 像 制度 的实 施 与完 善 起 到 了重 大 的 推 动作 用 。然 而 《 新 刑诉 法 》却 没有 明确 规 定 同步 录音 录像 等 资 料 的证 据 属 性 ,正 如 有 的学 者 指 出 的那 样 : “ 新 刑 诉 法对 于 讯 问 同步 录音 录像 资 料 的证 据 属 性并 未 作 出明确 规 定 ,有必 要 对 问题 进 行 探 讨 ” 。 那么 ,同步录音 录像资料是否是证据呢?如果在刑事诉讼 中作 为 证据 ,那 么 它 属于 哪 一 种证 据 类 型 呢 ? 目前 学术 界 和 司法 界 对同步 录音 录像资料 的属性 也产生 了争论 ,主要集 中于言 词 证 据 、视 听 资料 证 据 、补 证类 证 据 资 料 、 以及 双重 证 据 属性 说 ( 既 是 固定 证 据 的手 段 ,又 是 一种 视 听 资料 证 据 )等 ,也 有 的 学 者 反对 将 之 作 为证 据 资 料 ,视 之 为 保 全 资料 的一 种方 式 。 笔 者 认 为 ,如 果 想 为 同步 录 音 录像 资 料 定性 ,首 先 必须 判 定 它 是 否 是证 据 ,然后 再来 确 定属 于哪一 种证 据类 型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规定 了物 证 、书证 ;证 人 证 言 ;被 害人 陈 述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供述 与 辩 解 ;鉴 定 结 论 ;勘 验 、检 查 笔 录 ;视 听资料 共 7 种类 型的证 据 。证 据 具有 关 联 性 、合 法性 和 客 观 性 三个 特 征 。关 联 性 指证 据 与 案 件 的待 证 事 实 之 间存 在 客 观 联 系 ,合 法 性 指证 据 必 须符 合 法 定形 式 ,客 观性 指 证据 为客 观 存 在 的事 实 ,而不 是 凭 借 主观 猜 测 和 虚假 的 东 西 。如果 某 一 资 料 不符 合 证 据 的三 性 ,那 么必 然 不 能被 确 定

浅析彻底解释证据的诸要素

浅析彻底解释证据的诸要素
如 果 关 于 人 们 信 念 的 这 些 假 设 在 意 义理论中有着一般性 的作用 , 它们就 必须 不能只涉及象天在下雨这样特定的信念 , 而 应 该 关涉 信 念 的更 一 般 的特 性 。那 么 , 玛 丽相信在 下雨 当且仅 当她 的周 围在 下 雨 的假设 可 以看作 是人们相信 明显事 实
困难 : 恶循 环 与无 限倒 退 。
关键词 : 证据
非语义学性的 明显 事彻 底 解释 的起 点 , 为 正 是 为 因
了寻求对意义理论的经验确证 , 戴维森才 提 出了“ 彻底解释 ” 概念 , 而证据构成 了确 证的基础。对 于证据 , 戴维森 的第 一要求 是 它 是“ 语 义 学 性 的 ” 这 意 味 着 证 据 非 。 不 能 够 使 用 意 义 、 念 、 望 等 语 义 学 概 信 愿 念 来描述 , 但是 , 戴维森又认为“ 只有另外 个信 念 才 能充 当持 有 一 个 信 念 的 理 由” z 意义与信念 的又是相互依赖 的, 这就决 定了为了给 出意义和归属信念, 我们在证 据 中不得不采用某种信念。这种 信念 , 戴

式 限制条件是它是用“ 被非语义性 的词项 来描述 ” 同时它必须支持的是一爪‘ 的, ‘ 可 以详细说 明的语义性 ” 的理论 。通过把这 3
个 理 论 描 述 为 “ 以详 细 说 明 的语 义 性 ” 可 的理论 , 戴维森是想说这个理论的最终 目 的是给 出句子的意义。而对证据 的“ 被非 语 义 性 的 词 项 来 描 述 ” 一 要 求 , 是 在 这 他 保 证 一 旦 有 了正确 的确 证 理 论 , 个 理 论 这 就 不 会 被 仅 对解 释 者 有 效 的证 据 所 确 证 , 而且对 于说话者来说 , 证据也应当是客观

证据三性名词解释

证据三性名词解释

证据三性名词解释证据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1、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例如,书证就必须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痕迹等。

这种客观性是对证据内容方面的要求,并不包括对证据来源和形式的要求。

例如,某人打伤了他人,公安机关收集到了一些现场遗留的血迹、毛发等作为证据,这种血迹、毛发就是客观的证据。

第二,间接性也称之为内容的客观性。

这里所说的间接性与上述所说的直接性不同。

如果直接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等被窃走或毁灭,而没有从其他途径获得相应的证据来间接证明,那么就无法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该证据就属于间接性质的证据,不再是客观的证据。

例如,甲杀害乙后潜逃,警察用刀划破丙的颈部时,血液溅在了乙的尸体上,乙身上携带着凶器。

乙的妻子发现后告诉了丙。

由此,丙就用带血的手指甲,作为证据去证明自己就是凶手。

但是由于该血迹已经被带血的刀划破,因此这个证据就是间接的。

证据之所以具有证据效力,其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它是由可感知的事实材料构成的,这些事实材料即证据都是通过实践而积累起来的。

换言之,证据材料是在认识活动中积累起来的,是认识的结果,是由一定的物质材料、物质条件、物质设备等客观事实所构成的。

证据是由可感知的材料所组成的。

其他证据则不是。

2、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有某种关系,即一方面反映了待证事实的状态,另一方面又能支持或推翻待证事实。

例如,上面提到的间接证据,在认识事实时还需要运用逻辑规则进行加工整理,使其形成具有逻辑性质的证据。

所谓关联性是对证据形式方面的要求,并不包括对证据内容方面的要求。

例如,同学们写的一篇小说被老师看中,于是就被推荐给出版社。

这个小说就是证据的内容,但是由于这个小说还缺乏逻辑的规则,还缺乏经过逻辑处理的思维结晶,所以它只能属于非关联性的证据。

3、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具有合法性。

在法律上所指的证据三性是哪三性

在法律上所指的证据三性是哪三性

在法律上所指的证据三性是哪三性收集的证据若想要被法院采纳的话,除了收集的手段要合法外,同时还需要满足规定的证据三性才可以。

但对于很多人而言,其实对证据三性并不是很了解,因此也不知道自己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要求。

下面律师365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在法律上所指的证据三性是哪三性。

收集的证据若想要被法院采纳的话,除了收集的手段要合法外,同时还需要满足规定的证据三性才可以。

但对于很多人而言,其实对证据三性并不是很了解,因此也不知道自己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要求。

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在法律上所指的证据三性是哪三性。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

浅析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的审查—从公证书的证据属性出发

浅析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的审查—从公证书的证据属性出发

区域治理调查与发现浅析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的审查—从公证书的证据属性出发王姣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广东 深圳 518101摘要:随着电子证据的普及,保全证据公证需求暴增。

我们该如何当好“法官的眼睛”呢?笔者将从证据属性出发,就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审查中的问题简单地谈一些自己的想法。

关键词:属性;证据;审查;合法一、证据属性与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属性,学界主要有三性说、两性说。

三性说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两性说多否认证据的合法性或者客观性。

笔者是支持三性说的,本文且以三性说来分析相关问题。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狭义上的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保全证据的行为予以证明的活动。

广义上的保全证据公证还包括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所为的取证行为。

考虑到公证处作为中立第三方的立场以及公证实务,本文所述的保全证据公证指前述狭义上的保全证据公证。

基于上述分析,保全证据公证证明的客体是申请人保全证据的行为,而不是证据本身。

二、客观性审查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笔者认为,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中,证据的客观性审查是必要的。

证据的客观性审查要求我们受理当事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前充分了解案情以及待保全的证据的情况,全面了解取证方案并对针对当事人的取证方案进行客观性考查并考虑是否可以进一步优化。

经咨询技术人员,笔者了解到QQ、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修改的时候。

不过在诉讼中,无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愿意仅出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这是诉讼对抗性的必然结果,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需要经过庭审质证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都无法保证最后认定的案件事实就是客观真实,公证机构更无法保证。

我们需要做的是告知当事人尽量保证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如果不能保证,在庭审质证环节将会暴露,会产生对其不利的后果。

客观性于保全证据公证实务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在取证过程中如何保证保全证据行为的客观性不受到质疑。

证据概念与证据属性_李忠民

证据概念与证据属性_李忠民
关于证据概念的众多说法令人眼花缭乱, 不 利 于 思 想 的 交 流 , 并 且 “证 据 ”是 证 据 法 学 最 基 础 的概念, 从证据法学发展的需要而言, 应当统一关 于“证据”的认识。但这并不意 味 着 须 在 法 律 条 文 中对证据进行定义。由于掌握“证 据 概 念 ”不 是 人 们认识事实的前提条件, 在证明之前不存在抽象 地考查现有材料符不符合 “证 据 ” 定 义 的 独 立 阶 段 , 没 有 关 于 “证 据 ”的 学 问 也 不 影 响 人 们 的 认 识 能力。而且, 实践中“证据定义”条款 对 人 们 收 集 、 运用证据也没有任何规范作用, 相反, 由于规定不 周全还可能带来操作上的麻烦。因此, 笔者主张遵 循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例, 不在法律条文中定义 “证 据 ”。但 为 了 证 据 法 学 研 究 及 学 术 交 流 的 需 要 , 学 理 上 有 必 要 澄 清 “证 据 概 念 ”的 内 涵 , 以 保 持 思 维的同一性。
关 键 词 证据 证据属性 相关性
证据法学是法学和证据学相交叉的一门新型 学科, 法学强调的是某种价值统摄下的规范性, 而 证据学强调事实探究的技术和方法, 于是, 证据法 学面临着将价值评价和事实认定整合在一起的艰 巨任务。传统证据学的基础理论抑或法学的一般 理论都难以独自支撑证据法学的理论大厦, 需要 构筑新的理论来支持和推动证据法学的发展, 许 多学者正为此倾心努力。笔者自知才疏学浅, 面对 如此宏大课题不敢有蚍蜉撼树之勇, 本文仅就证 据的概念及其属性谈谈个人之见。
证据概念与证据属性
李忠民
内容提要 “证据”是证据法学研究的支点, 学界关于证据的定义有“实事说”、“材料说”、“手段说”等等 , 上 述各说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证据的某种特性, 但都不足以解释我国证据运用的实践。笔者认为, 证据应当从其功 用角度进行关系定义, 即证据是证明事实主张的根据。这一宽泛的证据定义隐含着对以庭审为中心的传统证据 法学的超越。证据属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 , 由于我国传统理论对证据和定案证据不加区分, 因而误将客观性、相 关性和合法性作为证据的属性。本文认为, 证据惟一的属性是“相关性”。“相关性”是经验和逻辑的产物, 作为证 据 属 性 的 “相 关 性 ”和 在 评 价 证 明 力 时 所 考 虑 的 “相 关 性 ”是 两 个 不 同 层 面 的 事 物 。

证据的三性是哪三性,具体内容有哪些

证据的三性是哪三性,具体内容有哪些

证据的三性是哪三性,具体内容有哪些(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二)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

无论是怎样的证据,要想被法院采纳的,都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三性。

那么大家知道证据的三性是哪三性吗?对于大部分的人来讲,可能都不太清楚。

下面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

证据的三要素范文

证据的三要素范文

证据的三要素范文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或推定争议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如
目击证人的口供、书面文件等。

直接证据所含有的信息与争议事实直接相关,可以直接对争议事实作出判断。

2.证据的逻辑
证据的逻辑是指证据与争议事实之间的关系。

证据必须具备逻辑上的
合理性和相关性。

逻辑上的合理性是指证据中的信息要具有内在的逻辑连贯性和真实性。

证据不能自相矛盾,否则会减弱证据的说服力。

逻辑上合理的证据能够通
过内在的推理关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使得争议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证据的能动性
证据的能动性是指证据对争议事实的证明力和说服力。

证据的能动性
取决于证据的可信度、充分性和权威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足够。

证据必须足够多且具备一定
的品质,使得争议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得到充分的证明。

浅析证据的属性

浅析证据的属性

浅析证据的属性[摘要]证据的属性,又称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本质特征。

一般指证据之所以为证据,其内在的规定性如何,其本身固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

证据属性长期以来是中国证据法的话语中心之一。

文章将对证据的属性展开一些论述。

[关键词]证据属性;客观性;合法性一、我国学界对证据属性的一些观点1.有学者提出把证据的属性和特征分开属性:是一个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者所隶属的性质;特征,则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征象和标志。

从哲学的角度看,属性是内在的,是事物质的规定性;特征是外在的东西,是事物质的规定性的外在表现。

一般来说,属性是抽象的,特征是具体的。

由此,证据的属性是其本身固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

有的学者提出证据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去分析。

(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主观性;(3)证据的证明性;(4)证据的法律性。

[1]2.也有学者提出客观性和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是证据不同于任何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

凡是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都必须具备这两个特征。

[2]3.另外有的学者对证据的属性采取了证据的基本特征的定义,并指出证据的“三性”如下:1.客观性;2.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

[3]4.再有一些学者将证据的属性,一分为二,划分为内部属性和外部属性,其着重讨论了外部属性。

他们认为,探讨证据的本质属性,应将证据置于法律的领域进行研究,而就法律而言,证据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乃是其可采性问题。

从这一角度出发,证据的外部特征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证据的关联性,二是证据的适格性,其中包含证据的合法性。

[4]总而言之,以“两性说”和“三性”说之争最为激烈。

持两性说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与相关性两种属性,它们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及证据所具有的能够实际发挥证明作用的内在属性;持三性说者则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三种属性,法律性是将诉讼证据与一般证据区别开来的基本属性,仅有客观性与相关性,不能将诉讼证据的特性突出出来,也不利于促使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严格依据法律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

证据三要素 法考

证据三要素 法考

证据三要素法考
证据三要素是指证据的物质性、合法性和有力性。

1. 物质性:证据必须是具体的物品或文件,能够在法庭上呈现出来,并能据此作出判断。

物质性要求证据具有可以感知、可以审查和可以保存的特征。

2. 合法性: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得的,即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

合法性要求证据的获取过程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他人权益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3. 有力性:证据必须具有说服力,能够证明或推定事实的存在。

有力性要求证据能够充分、明确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具有描述事实真实性的能力,并能够对司法机关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在法律考试中,对于证据的认定和运用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法官或法律人员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物质性、合法性和有力性,作出准确的判断。

同时,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也需要注意证据的三要素,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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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据的属性[摘要]证据的属性,又称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本质特征。

一般指证据之所以为证据,其内在的规定性如何,其本身固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

证据属性长期以来是中国证据法的话语中心之一。

文章将对证据的属性展开一些论述。

[关键词]证据属性;客观性;合法性一、我国学界对证据属性的一些观点1.有学者提出把证据的属性和特征分开属性:是一个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者所隶属的性质;特征,则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征象和标志。

从哲学的角度看,属性是内在的,是事物质的规定性;特征是外在的东西,是事物质的规定性的外在表现。

一般来说,属性是抽象的,特征是具体的。

由此,证据的属性是其本身固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

有的学者提出证据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去分析。

(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主观性;(3)证据的证明性;(4)证据的法律性。

[1]2.也有学者提出客观性和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是证据不同于任何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

凡是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都必须具备这两个特征。

[2]3.另外有的学者对证据的属性采取了证据的基本特征的定义,并指出证据的“三性”如下:1.客观性;2.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

[3]4.再有一些学者将证据的属性,一分为二,划分为内部属性和外部属性,其着重讨论了外部属性。

他们认为,探讨证据的本质属性,应将证据置于法律的领域进行研究,而就法律而言,证据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乃是其可采性问题。

从这一角度出发,证据的外部特征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证据的关联性,二是证据的适格性,其中包含证据的合法性。

[4]总而言之,以“两性说”和“三性”说之争最为激烈。

持两性说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与相关性两种属性,它们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及证据所具有的能够实际发挥证明作用的内在属性;持三性说者则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三种属性,法律性是将诉讼证据与一般证据区别开来的基本属性,仅有客观性与相关性,不能将诉讼证据的特性突出出来,也不利于促使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严格依据法律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

[5]两性说和三性说之争,焦点在于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二、笔者对证据合法性的一些认识(一)简单的介绍几个名词1.证据的合法性,它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含义:(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如勘验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察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没有鉴定资格的人提出的鉴定结论不能采纳为合法的证据。

(3)证据内容必须合法。

如含有人身攻击的激愤之词,则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4)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违返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2.非法证据,指的是“非法收集的证据”,即取得的证据的主体,内容或是形式,手段,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诉讼中之所以强调证据的法律性,主要涉及的是违法取得的证据能否容许采纳作为裁判的依据。

3.排除规则,这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有关不准证明某些事实或者不准以某种方法证明事实的一些证据规则。

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侵犯由宪法保障的公民合法权利而获取证据行为的证据规则体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体现了诉讼程序中实质真实与程序合法之间的价值冲突,而这种排除规则所体现的结果就是当这种冲突出现时,作出宁愿牺牲实质真实而维护程序正义进而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价值选择。

这种排除规则虽然是一些案件付出了牺牲实质真实的代价,但最终可以促使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发现案件真实目的的形成。

当然,笔者认为从更高一层的角度来看,即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的选择。

从短期上看,可能牺牲了个案的实体真实,但其实将使得程序正义的制度得到更好地贯彻,久而久之,公平正义之风日盛,当人们面对正义的程序制度成为一种生活习贯,进而成为整个社会的价值导向,那么法治才会在人们心中扎根,如此良性循环,最终法治将成为人们的信仰。

(二)关于证据合法性和证据客观性的认识1.证据的合法性,在证据的属性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就诉讼本身而言就是一种严肃的法律活动,不允许恣意,而作为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其具有合法性,则是诉讼证据的应有之义。

诉讼中的证据是有诉讼发来规定和调整的,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来源,收集证据和审查证据的程序,以保证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并使它具有法律上的稳定性,离开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和审查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纵然是客观真实,并且与待证事实相关,但是并不一定能成为法庭所采纳的证据,这里就牵扯到证据属性中最关键的问题——即证据的可采性。

举个例子,例如杀人用的刀,在个案中同时具备了真实性,关联性,但是取得证据得程序或手段是非法的,如刑讯或其它一些极端方式来获得,那么是否这样的物证容许被法庭所采纳?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如果不以证据的可采性为前提,不以证据的合法性为基准,而一味追求客观性,那么就如同封建时代的老爷开堂问案,在刑讯合法的时代,显然这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悖,更不利于国民树立法治的信仰。

这里就出现了价值的冲突,涉及到价值的选择,即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就是“毒树之果”,而如果法庭采纳这种证据,所造成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会给公民带来非常不好的价值导向,即公权力默许暴力取证或以其他极端方式取得证据,这样取证混乱,方式野蛮,人人为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不择手段,不仅突破道德底线,更会突破法律的界限,到头来冲击的还是司法的权威性,法律的稳定性。

伯尔曼曾说过:“没有信仰的法律将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成为狂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 [7]证据的合法性或非法性是证据的社会特征,是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考量而赋予证据的规定性,也可以理解为人为的附加属性。

虽然证据的基本功能是证明案件的事实,但是在制定法律规则时,绝不能只考虑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必须要从更高的层面来考虑,即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

在这里之所以如此强调证据的合法性。

它相对于客观性而言,一味追求客观性,容易导致“重实体”、“轻程序”危险倾向,提倡证据的合法性会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保障证据主体,形式,以及收集程序与方法上满足合法性的要求,从而大大提高了收集来的证据在认证过程中的认可度和接受力。

同时有利于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之所以如此说,是证据符合法律要求收集,同时没有因为为了追求客观真实,为了取得口供而践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这样的证据也会在不同程度上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服口服,所以有利于减少翻供现象,同时也可以避免司法过程中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危险倾向。

再者,如果一味苛求客观真实,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无法摆脱“口供中心主义”,也无法良性地走向“证据裁判主义。

[8]这也不符合现代诉讼制度的价值理念,尤其是在现代法治国家,因为法治本身的内涵就具有公平正义,强调证据的合法性,既是出于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更是出于法治文明的需要。

英国法谚有一句名言:“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所以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就是为了防止公权力为取得证据,突破程序正义的界限,而肆意利用手中公权力侵犯私权,践踏人权。

2.对客观性的一点质疑。

质疑一:如果一味地苛求证据的客观性,那么当这个证据无法确认是否真实时,难道就不结案了吗?这样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会加重当事人之间的诉累,无形中损害这当事人的权益,这时法律对权益的保护性便无从谈起。

林肯曾说过:“一份不公正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这时就需要有证据排除那些似是而非,关联性不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使审判顺利进行,也可以更好地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

如果因为追求证据的客真实,使案件久拖不决,虽然审判尚未有结果,实质上倾向了疑罪从有。

质疑二:证据的表现形式并不是绝对的客观,其中也包含着主观性。

一些主观性的证据资料也具有证据能力,例如,鉴定人对于待证事实单纯提供专家意见,这种专家意见往往具有专家的主观判断,要判定该证据是否与客观实际相符合,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采取一定的方法。

另外,鉴定人和专家提供的意见,往往建立在专业知识的基础上。

这种知识具有客观性,因为这些知识往往经过实践的检验,而不是主观的臆测。

[9]例如鉴定人对于待证事实提供专家意见,这种意见有时是专家的个人判断,但其所依据的专业知识却来源于实践。

再如,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他们依据特定的规则被传唤出庭作证,而他们的意见通常具有证据能力。

所以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是绝对的。

三、结语探究证据的本质特征,不必过分纠结于客观性,应从哲学的抽象思维中解放出来,应将证据的属性置于法律研究的领域。

就法律而言,证据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其可采性问题。

[10]所以从诉讼审判本身而言,则将证据的外部特征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方面:一是证据的关联性,二是证据的适格性,其中核心就是合法性。

关联性在法律上的主要功能是:将证据与主张相结合,要求所有主张都必须以证据为基础。

同时所有证据的提出都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前提,这样就可以避免无关的信息进入法庭,混淆视听,同时可以防止诉讼拖延。

所以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基本前提就是必须与案件具备关联性。

证据的适格性是指“相关的不被排除规则所排除从而具有可采性的证据”,即证据不会因为任何法律上的原因而被排除。

所以笔者认为,证据需要以关联性为前提,以合法性为基准。

[参考文献][1]何家弘.证据法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一): 89.[2]陈一云.证据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二):102.[3]樊崇义.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4-10,(三):132.[4][10]陈卫东,谢佑平.证据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一):65.[5]崔敏.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8.[6]卞建林.证据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2,(一):143.[7]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8]柯葛壮.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4,(1):357.[9]卞建林.证据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2,(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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