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基本研究中的证据属性
第四章 证据概述
(2)具体理解:
①证据都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实体,无论证据的形式表 现为人还是物,都是客观存在物。
②证据的内容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反映,而与案 件有关的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③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间的联系是 客观的。
(3)证据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关系:一项证据能否实际 上发挥其证明作用,取决于其所具有的正确反映与 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客观性,某些证据虽然具有主观 性,但这种主观性并不是主观随意性,主观判断要 在实质上发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应当具备 主观判断与客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 1.在实行证据裁判原则的现代诉讼中,证据是诉
讼活动的基本条件。 2.证据是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其功能在于
使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的主张得到确认,最终使 裁判者得以适用法律,形成一定的结论。
二、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1.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首先取决于能否运用证据准确 地认定案件事实。
(2)《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种类的规定:第42条 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 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⑤鉴定结论;⑥勘验、检查笔录;⑦视听资料。”
(3)《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种类的规定:第63条规 定:“证据有下列几种: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 证言;④视听资料;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
1.概念:证据的关联性(relevancy)又称“相关性”, 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 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此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 明的实际能力。
2.具体理解: (1)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 (2)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3)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3.主要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 (1)概念:证据必须限制在有关争议问题的范围内,
浅析证据的属性
浅析证据的属性[摘要]证据的属性,又称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本质特征。
一般指证据之所以为证据,其内在的规定性如何,其本身固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
证据属性长期以来是中国证据法的话语中心之一。
文章将对证据的属性展开一些论述。
[关键词]证据属性;客观性;合法性一、我国学界对证据属性的一些观点1.有学者提出把证据的属性和特征分开属性:是一个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者所隶属的性质;特征,则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征象和标志。
从哲学的角度看,属性是内在的,是事物质的规定性;特征是外在的东西,是事物质的规定性的外在表现。
一般来说,属性是抽象的,特征是具体的。
由此,证据的属性是其本身固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
有的学者提出证据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去分析。
(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主观性;(3)证据的证明性;(4)证据的法律性。
[1]2.也有学者提出客观性和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是证据不同于任何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
凡是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都必须具备这两个特征。
[2]3.另外有的学者对证据的属性采取了证据的基本特征的定义,并指出证据的“三性”如下:1.客观性;2.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
[3]4.再有一些学者将证据的属性,一分为二,划分为内部属性和外部属性,其着重讨论了外部属性。
他们认为,探讨证据的本质属性,应将证据置于法律的领域进行研究,而就法律而言,证据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乃是其可采性问题。
从这一角度出发,证据的外部特征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证据的关联性,二是证据的适格性,其中包含证据的合法性。
[4]总而言之,以“两性说”和“三性”说之争最为激烈。
持两性说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与相关性两种属性,它们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及证据所具有的能够实际发挥证明作用的内在属性;持三性说者则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三种属性,法律性是将诉讼证据与一般证据区别开来的基本属性,仅有客观性与相关性,不能将诉讼证据的特性突出出来,也不利于促使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严格依据法律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
证据概念及属性探析
而 明确 其概 念及其 范 围对 我们 有着重 要 的意义 。证 据都 必 须 是真 实 的吗?虚 假 的证据 也是证 据 吗?非法 定形 式或 种 类 的具 有证 明意义的材料也是证据 吗?在诉讼 活动 中使用的 证据应该 具备那些基本特征 ?在 司法 和执法等部门的专 门活 动 中 ,什么样的证据应该或可 以被 采纳?如何确定诉讼证据 的资格 条件或采纳标准? 以确定什 么样 的材 料可以获准进入 诉讼 的大门?这些都是证据概念需要认 真研 究才能解答 的问
事实 ,证据与事实之 间不 能划 等号 , 证 据并 非等于事实 ; 把 证据作为证 明的事实 ,事 实就 应该 是属实的 ,但同时根据诉 讼法的相关规定 ,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 那么是否就意味着 “ 不
属实者 非证据?”因此造成 了二者的 自相矛盾 。事实 说属于
种实在论学说 ,其含义 指称 在现实世 界的客观存在性 ,与 现实世界 的客观存在 物形 成一一对应关系 ,但其并不能解决 证据审查判 断的认识 不确定性问题 ,也不能解决对案件事实
一
语境下 ,我们似 乎都知道什么是证据 ,但是在严谨 的法律语 境 中对证据 的内涵与外延 的界定及其 明确则 非常重要 ,而我 国 目前法学 界对证据概念 的界定则众说 纷纭 、莫衷一是 ,因
结 合 出发 ,不应片 面强 调法律用 语和 日常生活用语之 差异 , 也 不应偏 离人们在长期形成 的语言 习惯环境 中对其含 义的理 解 。 目前 我国法学界 中关于证据 的定义及其范 围等也不是很 明确 ,中外法学界对其概念也是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 ,代表 性 观点有 “ 事实说” 、“ 材料说 ” 、“ 根据说 ” 、“ 统 一说 ” 、“ 命 题说”等 。接下来笔者通过对 目前我 国有关证据定义 的 比较 主流的具有代表性 的三种学说观点 的介绍 与我 国人们 日常生 活所理解 的证据的含义相结合 分析证据 的概念 。 事 实说 : 凡是 能够证 明案件事实 真实情况 的一切材料 。 多年来 ,“ 事 实说 ”一 直是我 国的主导学说 ,而且 已经贯 彻 到我国的有 关立法中 : 如9 6年《 刑事诉讼法 ) ) 4 2 条规定 : “ 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一切事 实 , 都是证据 。 ”《 刑事诉讼 法 》修 正案 4 7 条修 改为 : “ 可 以用 于证 明案件 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 据 。还有 某些学者 的表达 : “ 与待证 事实相关联 的一切事 实 都是证 据” 。事实说 的缺陷在 于 : 把证 据界定 为用作证 明的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⑵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⑶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⑷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⑸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
湖北自考00229证据法学重难点
1.事实上得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的区别。
(1)推断依据不同以法律规定为推论依据的,属法律上的推定;以经验法则为推论依据的,属事实上的推定。
(2)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上的推定具有较强的拘束力。
(3)对当事人意义不同。
2.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具体内容。
(1)因没有关联性而排除。
(2)因利益衡量而排除。
(3)品格证据的排除。
(4)因不存在合理的证明性而排除。
(5)习惯证据和日常工作证据的关联性确认。
(6)取证的关联性限制。
(7)举证的关联性限制。
(8)认证的关联性限制。
3.简述我国现行法中证人证言的补强情形。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称的证言。
(2)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所作的对该方有利或者对方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
4.简述视听资料审查判断的内容。
(1)视听资料的关联性。
(2)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3)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4)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5.论述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区别。
(1)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所赖以产生的法律根据不同。
行为责任是诉讼法上的要求,是诉讼法要求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提供证据。
结果责任是实体法上的要求,是从实体法的适用原则中派生出来的。
(2)在诉讼过程中能否发生责任转移的现象不同。
结果责任固定于一方当事人,不会转移到另外一方当事人,而行为责任经过当事人的积极举证,到一定的程度会转移到对方当事人身上。
(3)两种责任存在的时间不同。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在时间上均贯彻始终,行为责任表现为提供证据的实际行为,具体而直观,结果责任表现为承担败诉的风险,抽象而潜在。
(4)能否由律师和法院协助履行不同。
行为责任一般允许当事人引进外在力量协助履行,结果责任由于性质和内容,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1.证据法基本原则:(1)证据裁判主义原则;(2)自由心证主义原则2.证据概念学说:(1)材料说;(2)事实说;(3)根据说;(4)统一说;3.证据属性:(1)证明能力:证据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可被允许进入诉讼,进而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之用的能力;(2)证明力: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证据材料多大程度上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对“证据”概念及属性的法理解析
对“证据”概念及属性的法理解析证据是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既能证明案件有关事实,又能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各种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明确证据的概念及属性,是法律学家们致力于研究证据法的重要内容。
一、证据概念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某一有争议的事实,可以服务于双方争议的方法、文书及证人的口述等(第一百七十六条)”。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证据是指提交于民事纠纷案件中,以证明有争议事实真实性、合法性或有效性等事实的材料,包括证人的证言、文书、外部物品等等,其中还包括一些程序性的实施。
二、证据属性1)可信性:可信性是证据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对证据的最基本要求,所有的证据都应具有可信性,即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
2)有效性:有效性是证据的最基本属性,有效性是指提交于诉讼案件中的证据必须是有效的,可以有效证明涉案事实真实性、合法性或有效性,能够构成可靠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3)权威性:权威性是证据不可缺少的属性,权威证据是有法定权限的机构或证人提交的,以其正式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抗拒的权威性,能够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或有效性。
三、证据的法理据我国的《民法总则》和相关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上将证据分为两种: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由法院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有争议的事实的文件或者物品,也包括当事人或者证人所作的证言;而法院提供的证据是指除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由法院从外界获取的证据。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证据是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可信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三大属性,是诉讼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诉讼的实质判决及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律上将证据分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由法院提供的证据,不仅要求当事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准备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法院也有义务去采纳、鉴定、评价证据,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一、问答题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中。
(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
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证据是有关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
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研究证据学,其核心就是要紧紧抓住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这两个关键内容,学懂弄通后,案件的事实就迎刃而解了。
(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两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
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的发达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
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
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
(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古今中外的司法、执法人员在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
2022年春季学期证据学第1次平时作业-1
2022年春季学期证据学第1次平时作业-1
一、单选题(共5题,共10分)
得分:10分
1、
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这是证据法的()。
A :
证据裁判原则
B :
无罪推定原则
C :
直接言词原则
D :
自由心证原则
【正确答案】:A
2、定罪权只能由()统一行使。
A :
人民检察院
B :
人民法院
C :
公安机关
D :
监察委机关
【正确答案】:B
3、()是指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并且具备法律手续与符合法律程序。
A :
客观性
B :
关联性
C :
合法性
D :
真实性
【正确答案】:C
4、证据的(),是指证据是实际发生,或者是实际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性推测、主观想象或者是人们捏造的东西。
A :
客观性
B :
关联性
C :。
证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证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证据法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二、证据概述1、含义: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或凭据)。
2、特点: (1)证据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 (2)证据应该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否则便不是证据: (3) 证据在证明过程中具有证明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取决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并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
3、证据的基本属性:(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对其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具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证明能力。
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3)证据的可采性(合法性),即具有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资格。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收集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内容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4、证据能力:指某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资格。
5、证明力:指证据价值的大小,涉及证据对于要证明的对象是否有证明作用以及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
6、意义:1.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2.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3.证据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4.证据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材料。
三、证据种类(一)物证与书证1、物证: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证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2、特征意义: (1)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2)物证真实性大和客观性强。
(3)物证一般为间接证据。
(4)物证更直观,更容易把握。
3、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具体表现形式1、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2、实施犯罪的工具3、犯罪嫌疑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个场所遗留的物品。
4、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5、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和痕迹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8、能够表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4、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1书证的外形载体是种客观的物质材料。
证据法学(PPT版)
入深水中,沉没无罪,浮出有罪
水审图
《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 “假若某人控他人行妖术, 而又不能证实此事,则被 控行妖术的人应走近河边, 投入河中。如果他被河水 制服,则揭发者可以取得 他的房屋;反之,如果河 水为他剖白,使之安然无 恙,则控他行妖术的人应 处死,而投河者取得揭发 者的房屋。”
第249条,“设若某人租用牡牛,而神击中它以致倒毙, 则租牛的人应凭神发誓并免除责任。”
水审:一般适用于盗窃或杀人等重大案件,分为冷水审和
热水审
A.冷水审:将被控告者投入河水中以判断其是否有罪的
方法
标准:a.沉没有罪,浮出无罪——《汉穆拉比法典》
b.沉没无罪,浮出有罪——古代日尔曼法
方法:将嫌疑人的手脚捆在一起,成弓背屈肢状,然后投
判例证据法
证据规则:
当事人之间的对抗
大陆法系 程序法、实体法混同
职权主义色彩
两大法系证据法模式的关联
n 两大法系证据法模式的差异客观存在,并不意味着每一法 系内部的证据法模式是完全一致的,也不意味着两大法系 之间没有共性。其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证据法,还是大 陆法系的证据法,都有一些亚模式存在
程序法的价值:公平、正义、理性、文明、民主、效果等
证据法的实体性内容:证据法中有关证据能力、证明力、 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对象等内容都具有实体规范性 质,具有实体法特性
证据法的程序性内容:关于收集证据、证据调查、质证、 认证等大量内容都属于程序范围
证据法具有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具有实体与程序双重价 值
证据法学
第一章 证据法概述
❖ 证据法 ❖ 证据法属性 ❖ 证据立法的模式 ❖ 证据法渊源 ❖ 证据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证据法
证据法
一讲绪论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1.概念:证据法学,亦称为“证据学”,是研究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
2.研究对象(1)证明规律[包括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规律、收集、保管、审查证据的一般规律](2)证明方法包括:①一般证明方法:法律推理、司法认知与推定;②专门证明方法:诉讼证明方法、仲裁证明方法等;③收集、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的方法;④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方法:举证、质证、认证等方法。
(3)证据规则包括:采用、排除证据、最佳证据、意见证据、补强证据、举证、质证规则、评断和确认证据的规则。
(4)证据制度包括:古今中外的证据法律制度;(5)证据法学理论。
二、证据法学的性质1.含义:指证据法学内容所具有的基本属性及其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
法律基本属性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因此证据法学的性质之争即表现为:证据法学是属于实体法还是属于程序法的问题。
2.争议的主要观点(三种)(1)证据法是程序法的组成部分代表人物有:A.台湾证据学家陈朴生,代表作《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0年8月第一版,1979年10月第三版。
该书第一章《刑事证据法之性质》第一句话开宗明义指出:“刑事证据法,乃刑事诉讼法之一部,亦刑事法之一种。
”B.英国19世纪初期著名法学家边沁所著《司法证据原理》,也是从程序法的角度阐述证据法问题,他认为“证据法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2)证据法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属性毕玉谦所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持该观点,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4页。
(3)证据法是与实体法、程序法并立的独立法律部门A.周荣所著《证据法要论》认为:“因证据法之性质,乃介乎实体法与诉讼法二者之间者,既不如实体法之对象为法律关系,亦不如诉讼法之对象为手续关系,其对象实为事实关系,尽为研究事实之法律也。
非法律关系,故不应规定于实体法中,非单纯手续关系,故不应规定于诉讼法中,则应另列一门矣。
刑事证据基本属性新阐释——应用论视角的证据价值、功能、工具定位
尼 采 曾经 说 过 , 没 有 自身历 史 的东 西 才 能被 定 义 。 Wi g mo r e 在谈 到证 据 时 也 说过 给 证 据 下定 义并 “ 没有 多少 实 践 意 义 ” 【 ” 。而 实 践 中 , 律 师 和 法 官 都 在 按 照 直 觉 频 繁 地使 用 证 据 , 虽然 每 个 人 的理 解 可 能 不 同 , 但 司 法 实践 似 乎 也 并 没 有 因 为证 据 概念 的不 同 而 出现 混 乱 。如 果 据此 便 放 弃 对证据进行规 范定义的努力 , 无论 是 对 尼 采 提 出 的著 名 命 题 还 是 对 个 案 办 理 实 践 , 以及 对 证 据
应用论视角 的证据价值 、 功 能、 工具定位
王均平 , 翟 远烨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 3 0 0 7 3 )
内容 摘 要 : 证据的基本属性问题是证据学研究的基础理论之一。 证据属性的明确不仅和证据概
念、 证 据 分 类 这样 的理 论 研 究有 关 , 更 关 系到 证 明 标 准 的 建 构 和判 断 、 以友 证 据 规 则 的 设 置 与执 行 。 唯 有 从 自然 和 人 定 两 个 方 面 对 证 据 属 性 进 行把 握 . 才 可 能较 为理 性 地 回答 学术 界 已经提 出 、 但 仍 然 存 在 着 极 大争 议 的 有 关 刑 事 证 据 的 基 础 理 论 问题 。 此视 角 也 才 能 够 为 相 关 问题 的研 究提 供 一 个有 益 的 新 探 索。
2 b 1 3 年第1 月 第 2 5卷 1 期
四川ຫໍສະໝຸດ 警察学院
学
报
F b . . 2 0 1 3
V0 1 . 2 5 No . 1
证据法论述题
论述题:1、论现代科技对证据法的影响证据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证据法顺应社会的发展,包括科技的发展,现代科技对证据法实实在在地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①证明对象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具体的证明对象发生变化,如计算机侵权和犯罪日趋高涨、高科技造成的侵权、利用遥测技术实施远距离的民事行为产生纠纷、利用最现代化交通和通信工具作案。
②证据种类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促成新的证据种类的产生,如视听资料。
增新了原有的证据内容如物证。
③证据的收集、审查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了收集和审查证据的技术和方法,主要有形貌显示与放大技术、组成与结构分析技术、法医生物学技术、激光技术、计算机技术。
④证据规则方面。
现代科技与英美对抗制传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反传闻规则和最佳传闻规则成为采用现代科技所作成的证据的主要障碍。
总之,现代科技对证据法的影响,在将来我国制定证据法或证据规则时都应予以密切注意并将其合理而充分地融入到证据法或证据规则之中。
2、试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
揭示其基本内容特征和发展状态趋势,以期完善。
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
诉讼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或高度实践性。
诉讼证明既要遵循法律原则规范,又要遵照经验法则和科学原理。
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
主要是探讨诉讼证明的价值取向和目的的功能涵义,以及在我们所处的社会物质、精神和制度条件下如何协同实现。
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
主要是指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
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问题。
这种制度交叉,意味着以宪法为核心,证据法律制度与诉讼和实体法律制度密切协作以实现诉讼目的。
3、论证据的基本属性?①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客观性的根据:一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决定的。
二是对证据的认识,必须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基本路线和方法。
刑事证据学
刑事证据学第一章: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1、刑事证据: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2、把握刑事证据概念应注意的问题:(1)刑事证据是反应案件事实的事实(2)刑事证据必须是在诉讼中现实存在的(3)刑事证据是案件事实的反应,而这些反应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4)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与法定形式的统一体(5)收集或认定刑事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刑事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合法性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东西。
5、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同案件有关联,能够有效地发挥证明作用的事实。
6、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作为合格的证据在诉讼中加以运用。
7、证据合法性的内容和要求:(1)主体合法,即证据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收集或认定(2)程序合法,即收集、认定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3)形式合法,即证据必须通过法定种类和法定的固定方式表现出来8、判断某一证据是否合格需要审查的内容:同上第二章: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1、神示证据制度:是指裁判者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神的旨意,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
2、“弹劾式”诉讼: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
3、“弹劾式”诉讼的特征:(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2)案件一般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3)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
4、产生神示制度的两个因素:(1)弹劾式诉讼无力解决疑难案件,是产生~~的客观因素(2)当时生产力落后、人类出于愚昧状态,是产生~~的主观因素。
5、神示证据制度下的证明方法:(1)对神宣誓(2)水审、火审、铁审(3)决斗(4)卜巫6、中国古代实行的“察言观色”的证据制度:五听,辞听(言词)、色听(面色)、气听(气息)、耳听(听吟)、目听(眼睛)7、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1)它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于“神威”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2)它与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3)它与古代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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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基本研究中的证据属性属性是指单个证据具有的性质和特点,在学理上被称为证据的“基本特征”,被视为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的要件,或者作为证据的采用标准。
从内容来看,“两性说”和“三性说”的区别在于“合法性”;有学者试图用关联性、可采性、主观性和客观性等术语另辟蹊径,但其要旨与“三性说”并无实质性差异。
“三性说”是我国学界和实务界普遍采取的通说,下文的论述遵循通说的框架。
一、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原理不仅是一个证据法哲学命题,更是一个社会意识形态命题,是折射世界观、价值观和真理观的一个小小的知识窗口。
这个知识的窗口虽然很小,但足以洞察法学基本观念和社会基本观念的变迁。
总体而言,我国证据法近年来的发展出现了向敬畏客观物质世界的第一位属性、向尊重和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性转变的趋势,人文主义的因素越来越多地体现在证据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之中,客观性的内涵、尺度和视角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证据法虽然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古老法律部门,却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充满创新活力的崭新法律部门。
(一)客观性的含义作为日常生活用语,“客观”一词有两重含义:一是“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二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考察,不加个人偏见”。
作为哲学范畴,客观性是指物质的“客观实在性”,即物质独立于意识存在的属性。
这是所有的物质—一无论其形态如何一的共同属性。
除了客观实在性之外,物质还具有结构性、层次性、运动性、矛盾性、规律性等共同属性。
作为证据法学范畴,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是独立于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证明主体主观认识的客观存在,从中产生证明主体尊重事实、忠于事实的法律义务。
(二)客观性的边界从哲学范畴转变为证据法学范畴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
只有在不断的追问和反思中,才能完成这个转变。
1.客观性与真实性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已经注意到客观性与真实性之间的区别。
例如,2001年《民诉证据规定》和2002年《行诉证据规定》在界定定案证据的标准时采用了“真实性”的概念,而没有采用“客观性”的概念。
从字面分析,真实是指“与客观事实相符不假”。
其要义是人的认识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即主观符合客观。
就此而言,真实性与客观性并非同一概念。
有学者因此认为,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而真实性是法律提出的证据认识要求所谓的“查证属实”,针对的是后者而非前者。
但受“无知之幕”的限制,裁判者的证据判断不可能总是符合客观情况,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只能通过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得到一定的体现,法律无法对真实性提出过高要求。
笔者赞成区分客观性和真实性,认为客观性是偏重于实物证据的属性,而真实性偏重于言词证据的属性。
但是,笔者反对将两者割裂,主张在摆正主客观关系的基础上以“客观真实性”的术语将两者统一起来。
这不仅符合字面含义的分析,而且符合证据的法律意义分析:真实性以客观性为基础,而客观性通过真实性得以体现和实现;证据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矛盾统一体。
2.客观性与主观性证据是否具有主观性?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如何?对此,“否定说”认为,主观性与客观性不能结合,证据不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因为第一性的证据本身和第二性的证据认识是两个层面的事物,两者不能混同。
“肯定说”认为,证据的客观性并非纯粹,证据既有主观性的一面,也有客观性的一面,是主观和客观相互结合统一的产物,其典型是言词证据。
“主观性决定说”认为,“证据的主观特性决定证据之为证据”,因为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到合法性,证据的主观特性越来越强,最终实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即对证据的正确把握。
“折中说”认为,证据是否具有主观性应当区分不同证据种类而定,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属于客观性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属于主观性和客观性相杂的证据,鉴定结论等属于主观性证据,但归根结底只有符合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
笔者赞成“肯定说”,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证据是否具有主观符合客观真实,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改变或者完善的是他们的主观认识,而不是证据本身,因为作为一种客观实在,证据独立于主观认识。
因此,“客观真实”是证据事实内在固有的属性,所谓不问是非真假的“中立性证据”在法律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
4.客观性与虚拟性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得以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交往,案件事实及其证据所采取的电子形式不易为人所感知和记忆,又很容易销声匿迹。
这给证据的客观性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
对此,有人认为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事实如同人脑中的信息,没有以可供人们感知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只有这些信息以屏幕、打印等可供感知的形式表现出来,才可以作为证据。
笔者认为,电子证据的虚拟性与其客观性并不矛盾,相反,其虚拟性却是客观性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
电子证据的虚拟性是指其不易感知却容易消失的特征,而不是指子虚乌有或者无中生有的属性。
作为物质的一种形态,电子和电子信息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实在。
因此,电子证据的虚拟性造成的问题不是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而是证据的客观性如何得到证明。
技术问题应当首先借助技术手段解决,通过录制、复制、固定、打印和屏幕演示等措施,电子证据的客观性能够得到证明保证。
(三)客观性的量度证据的客观性是否具有度的差异?在真与假之间,是否必须或者只能非此即彼?是否存在真伪并存的证据?无论是从自然辩证法还是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来看,客观性都存在一个度的问题。
绝对的客观真实和绝对的虚假是两个极端,在这两个极端中间,客观上存在“真”与“假”并存的可能性,在涉及科技鉴定的证据中尤其如此。
科技发展的水平往往构成科学证据客观性的度。
笔者认为,客观性是(证据)事实的本质属性,但并非(证据)事实的唯一属性,而是受制于(证据)事实的其他属性,包括结构性、层次性、矛盾性、联系性等。
在不同属性的相互交织中,尤其是受环境和认识条件的制约,证据的客观性会出现迷失、扭曲或者淡化的情况,因而呈现出不同的量度。
对此,可以采用数理逻辑的方法进行精确的测量,将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内容的完整性、形式的规范性、程序的正当性等因素换算为不同的分值,应用百分比刻度表的方法进行精确化的测量。
这是证据法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
需指出的是,制约证据客观性的环境和条件也是一种客观的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环境和条件的客观性制约了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对环境和条件的客观性的量度是对证据本身客观性进行精确测量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客观性的精确化量度是证明方法顺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趋势而进行的一种自我改进,目的在于更加准确地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并不改变客观性与主观性之间的主从关系。
因主观认识错误甚至臆想造成虚假事实仍然不是证据,“不属实者不为证据”的命题并未因客观性的度而改变。
(四)客观性的内容证据的客观性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证据来源的客观性。
即证据产生于特定的时间、空间和主体,这些来源是独立于意识的客观实在。
(2)证据内容的客观性。
证据的内容是对特定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证明主体的主观猜测或者臆想。
(3)证据关系的客观性。
证据个体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具有客观性。
(五)客观性的规则证据的客观性不仅具有其哲学和司法实践基础,而且得到了我国证据法的确认。
具体分为两大类:1.证据客观性规则现行的实在法规定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证据客观性规则体系,可以分为:(1)证据资格规则。
客观性是证据的资格要件。
证据材料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2)证据审查规则。
客观性为质证和认证的一个法定标准或者考虑因素。
对证据的客观性,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从证据形成的原因、环境、复制件是否符合原件、利害关系等方面审查。
(3)证据义务规则。
将客观性作为公安司法人员或者当事人、证人的法定义务,是我国证据法的一个鲜明特色。
A.当事人如实陈述的义务。
B.证人、鉴定人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和作伪证的制裁。
C.公安司法人员忠于事实真相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应当客观调查事实真相,全面收集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D.公安司法机关保证知情人客观提供证据的义务。
E.公安司法人员审查证据时的客观性义务。
2.证据客观性的例外规则客观性作为证据本质属性是绝对的,但作为定案证据的标准却是相对的,具有条件、范围、方式等方面的限制或者例外。
(1)承认作为证据的一种特殊类型,是证据客观性规则的例外。
“承认”的事项被视为事实,不意味着事实有真假之分,因为承认者处分的不(一定)是客观的事实,而是特定诉讼主张成立的事实要件。
在这种例外的情况下,当事人承认的主观真实在法律上视为实际上发生的客观真实。
这种情况说明证据法对客观真实的追求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但是,作为证据一般属性要求的客观真实性标准并不因此改变。
(2)推定作为证明方法,是对证据客观性规则的部分校正。
在基础事实得到证明后,推定的事实即在法律上被视为真实。
推定拟制的法律真实与证据的客观性要求之间并不矛盾。
客观性是针对个体证据(事实内容)的一般要求,这个一般性的要求也适用于推定的基础事实。
不过,推定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明机制,在基础事实得到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主张事实的真实性。
这就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演示出主观与客观之间的辩证关系:客观的证据事实可以被用来证明主观的法律真实,证据事实的客观性要求最终要服务于证明过程的主观性目的。
二、相关性随着社会结构的细化和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展,相关性广度和维度都呈现出大幅度扩展的趋势。
如何回应人类社会日新月异的进步,适当地拓宽相关性的广度和维度,是相关性证据规则所面临的一个挑战。
相对于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趋势而言,现行的证据法规定已经显得古老,亟待修改完善。
(一)相关性的含义证据法上的相关性是指证据“有助于”认定“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
具体有如下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合理的关联性,亦即基于证据法上的合理性标准认定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正向或者反向的证明关系。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相关性是两个证据法上的事实证据事实和待证(争议)事实—之间的合理关联性,亦即为“证据与意图证明的争议事实之间存在合理的关系”。
所谓的“合理”是指符合规律和理性,既包括主观心理世界的情理,也包括客观物质世界的事理。
在实践中,“合理”表现为符合生活常识、职业常识、科学定律、逻辑公式、惯例规程、古训箴言等。
第二层含义是证明的价值,亦即按照证据法上的证明力标准衡量某项证据或者某一组证据所能发挥的正向或者反向的证明作用从主观的角度来看,相关性是指证据事实对特定事实主张的证明价值,亦即“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某项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证据时更有可能或者不可能”,证据的“存在比不存在使实体法所规定的系争事实更有可能或者不可能”,从而从证据中“能够推导出本应推导出来的事实主张”。
(二)相关性的标准相关性是定案证据的筛选标准,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1.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事实与——作为系争事实和证明对象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时空、物理或者心理等方面的关联性,从证据事实之中可以合理地推导出待证事实成立或者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