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论证据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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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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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证明力我国诉讼法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正确看待证据的真实性问题1、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无法成立。

2、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不能立足4、统一说,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强调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

二、证据的合理界定(根据说)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①证据方法是指作为认定事实素材的人或物,分为人证或物证。

②证据资料是通过证据方法获得的内容。

③证据原因是指使法官能够形成心证的原因。

证据资格的基本内容㈠客观性标准(主客观统一性说)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㈡关联性标准(实质性联系说)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㈢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从形式和来源上皆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纳的理由。

内容:1、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3、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证据法的概念证据法是指有关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

也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据法)证据法的意义证据法旨在为法院的裁判提供事实基础,同时也具有保证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及限制法官恣意等功能。

具体说来:1、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权利的实现。

2、约束法官的恣意,确保法官公正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为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和内容。

证据法的性质其一,认为证据法既不属于实体法,也不属于程序法,而具有独立的性质。

其二,认为证据法的基本性质是程序性。

第七章 刑事诉讼证据

第七章 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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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秦某带着 8 岁的儿子买肉时,与摊主发生争 执,继而互殴。秦某被摊主用刀背打击造成面部 骨折,脑体受损。如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秦 某的儿子属于哪类诉讼参与人?(2008年四川延 考试题,单选) A. 被害人 B.证人 C. 见证人 D.既是被害人,又是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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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2005年,多选) 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 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 B.某贪污案,为查明账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 笔迹 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 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 淫秽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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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补强证据规则,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者发生其 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 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 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例】只有被告人口 供不能单独定案。 7.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 符号、图像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 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例】最高院解释53 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原件取得困 难时,才是副本或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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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 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 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 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单选)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以作 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出示 D. 高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不可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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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 论述题

证据法学  论述题

证据法学论述题1.论现代科技对证据法的影响?答:证据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证据法顺应社会的发展,包括科技的发展,现代科技对证据法实实在在地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①证明对象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具体的证明对象发生变化,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

②证据种类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促成新的证据种类的产生,同科技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③证据的收集、审查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了收集和审查证据的技术和方法,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收集、审查。

④证据规则方面。

在证据规则方面现代科技与英美对抗制传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反传闻规则和最佳传闻规则成为采用现代科技所作成的证据的主要障碍。

2.试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答: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问题。

研究对象: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

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

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

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

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问题。

3.论证据的基本属性?答:⑴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客观性的根据:①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决定的。

②对证据的认识,必须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基本路线和方法。

⑵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关联性根据:①证据是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它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

②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联系观点在证据属性上的体现。

⑶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合法泩两方面的涵义:①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②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4.论书证的特征?答:①书证是以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

这是书证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书证区别于物证的根本所在;②书证由于其所再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③书证具有稳定性;④书证的存在形式是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而不是存储音像的磁性材料;⑤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与案件相互关联。

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

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

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

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客观性。

▲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一、证据的合法性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这是对证人资格的法律要求。

再如,对于鉴定结论,鉴定人必须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还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还应当回避。

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
1)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猜测、想象出来的东西。

2)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必须要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它要求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猜测想象出来的。

这种客观联系既可以是直接联系也可以是间接联系;既可以表现为证据是用来肯定某事实存在的,也可以表现为证据是用来否定某事实存在的。

3)合法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证据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和法院在调查搜集证据的时候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也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鉴于非法律专业人员专业知识的欠缺,在不能确定某材料能否作为证据的时候,最好的做法是:保存该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这样做才能尽可能完整地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为将来可能会发生的纠纷做好准备。

证据法论述题

证据法论述题

阐述题:1、论现代科技对质据法的影响凭证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凭证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包含科技的发展,现代科技对质据法实实在在地产生了宽泛而深远的影响。

①证明对象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详细的证明对象发生变化,如计算机侵权和犯法日益高涨、高科技造成的侵权、利用遥测技术实行远距离的民事行为产生纠葛、利用最现代化交通和通讯工具作案。

② 凭证种类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促成新的凭证种类的产生,如视听资料。

增新了原有的凭证内容如人证。

③凭证的采集、审察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了采集和审察凭证的技术和方法,主要有容貌显示与放大技术、构成与构造剖析技术、法医生物学技术、激光技术、计算机技术。

④凭证规则方面。

现代科技与英美抗衡制传统存在着必定的矛盾。

反听说规则和最正确听说规则成为采纳现代科技所作成的证据的主要阻碍。

总之,现代科技对质据法的影响,在未来我国拟订凭证法或凭证规则时都应予以亲密注意并将其合理而充足地融入到凭证法或凭证规则之中。

2、试论凭证法学的研究对象凭证法学是特意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①诉讼证明和凭证的原则制度。

揭露其基本内容特色和发展状态趋向,以期完美。

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

诉讼法学拥有很强的应用性或高度实践性。

诉讼证明既要依照法律原则规范,又要依照经验法例和科学原理。

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

主假如商讨诉讼证明的价值取向和目的的功能涵义,以及在我们所处的社会物质、精神和制度条件下怎样共同实现。

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转环境。

主假如指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转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

⑤有关凭证法和凭证法学边沿交错问题。

这类制度交错,意味着以宪法为核心,凭证法律制度与诉讼和实体法律制度亲密协作以实现诉讼目的。

3、论凭证的基本属性?①凭证的客观性:是指诉讼凭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想和虚假的东西。

客观性的依据:一是因为案件自己的客观决定的。

二是对质据的认识,一定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辩证唯心主义哲学基本路线和方法。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审判官评判证据,乃审判官根据其学识、经验所得客观之认识也。

故在自由心证,审判官之确信系根据客观之原因,并非根据其主观之意志,任意判断,毫不受证据法则之拘束。

①——民国法学家,周荣认证,是法官对证据的证据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认定活动。

我国法官的认证活动采行自由心证主义,但是自由心证并非无限制的心证,法官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及认定,“须依证据法则及其他一般之法则,以求对某项事实之确信”。

本文以刑事案件的法官认证活动为研究背景,关注法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规则,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一、关于证据的基本属性法官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眼前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根据吗?也就是说,第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筛选出那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那么,应当根据哪些标准进行筛选与判断呢?一项证据事实是否具备证据属性,是判断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先决条件。

我国证据理论界,对于证据的属性,也即证据的特征的界定一直存有分歧。

本文以“三性说”作为判断证据属性的标准,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强调的是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方面来反映证据特征,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取的理由的特性,②而关于合法性的争议最多。

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认证的过程中,较易做出判断的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对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判断则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将重点就证据相关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予以阐述。

二、证据相关性的认证规则相关性是所有现代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1条将相关性定义为:是指使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证据法学》学习要点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2)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3)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4)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5)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证据的种类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证据的种类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证据的种类(1)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态。

(2)难以移动、容易消失,可复制模型、拍摄照片。

(3)客观稳定。

(4)属间接证据。

(3)解决专门问题。

(4)不解决法律问题。

(5)利害关系较小。

(6)需要指派或者聘请。

(2)电子数据(a)表现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

(b)需要物质载体。

(4)保护人身和住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2005-2-69)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B.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书证。

选项A中犯罪嫌疑人的描述记载在笔记本上,该记载的文字属于书证。

选项B中的笔迹是对客观存在的痕迹的坚定,属于物证。

选项C的证人书写的证词,属于证人证言。

选项D中的淫秽书刊,属于典型书证。

【例题单选题】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

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

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2-23)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书证D.物证[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视听资料。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刑事审判证据标准

刑事审判证据标准

刑事审判证据标准一、刑事审判证据标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要实现的任务,做到准确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枉好人,这就需要调查研究,收集证据,用证据说话。

证据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

刑事诉讼中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都离不开运用证据。

如果不解决证据问题,刑事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

不论是处理什么案件,要想查明案件事实,弄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何,除了调查研究证据之外,再没有其他办法。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据是正确认识案情的基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是迫使犯罪分子坦白交代、认罪悔罪的有力武器;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也是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对犯罪的认识,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的有效手段。

那么刑事诉讼证据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标准呢?那就是应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基本属性:一是客观性。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进行的。

一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要与周围的事物发生联系,从而不可避免地会留下一些反映犯罪活动的痕迹和物品,或者为被害人、证人等所耳闻目睹。

这些都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无论司法人员是否认识到,它们都是始终存在的。

相反,如果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推测或虚幻的东西,如猜想、幻觉、作梦、迷信观念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二是关联性。

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同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能够根据它来了解案件的某一部分或某些方面的真实情况。

同案件事实没有任何联系的客观事物,不能反映案件的性质或者情节,说明不了案件的任何问题,是不能成为证据的。

三是合法性。

只能由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辩护律师及人等依法提供。

法律严禁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案件“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

刑事案件“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

刑事案件“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刑事案件“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夏瑜周东生情况说明这一证据材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并广泛应用,往往被司法机关用来作为证实案件的侦破经过、被告人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据。

但是情况说明是否是刑诉法意义上的证据呢?如果是,那它属于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中的哪一种证据?实践中应如何予以规范?一、情况说明的概述及存在的问题笔者对2010年南京市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抽取150件,发现共计有519份情况说明,也就是说,每件案件平均约有3至4份情况说明。

但情况说明的概念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直接作出界定。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两高三部”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首次提到了有关情况说明的规范要求,但也未明确规定情况说明的概念及其包含的内容。

结合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提供的书面说明文本。

情况说明的制作主体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

名称上一般使用“情况说明”,也有使用工作说明、工作情况或说明等名称的。

形式上基本为书面形式,一般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盖章。

有些有相关侦查人员的签名,有些没有。

从抽取的案件中发现,情况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犯罪嫌疑人查找未果、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有关事实未能查证的原因、赃物未起获、无法鉴定、比对、指认、辨认、估价的原因、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案件管辖、主体身份情况、特情办案情况、通话记录、自首立功等内容。

这些内容从大的方面,可分为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实体法事实如关于自首、立功的“情况说明”;程序法事实如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犯罪嫌疑人查找未果、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案件管辖;证据事实如关于无法鉴定、比对、指认、辨认、估价的原因、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主体身份情况、特情办案情况、通话记录的情况说明等。

刑事诉讼证据 ppt课件

刑事诉讼证据 ppt课件
意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辩解不在排除之列。 • 三、毒树之果不在排除之列。 • 四、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不是当然排除。要排除有两个前提条件
,首先是非法取证手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其次无法补正或者 作出合理解释。如何理解“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主要是指取 证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导致物证、书证的真实性、客观性无法保证 。据说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刀,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没有出现。书证没 有来源的。
刑事诉讼证据
• 四、是增加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

所谓“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所强调的是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
它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电子签名、域名等
形式。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规定为同一种证据类型,可以说是司法实
践的结果,同时也满足了实践的需要。 此类证据在《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
这一条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和内容在丼证环节的落实第五十条丌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看到这句话让我更加坚信如果没有独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立法权一旦与横起来丝毫丌亚二行政权而丏可以连基本的常识性逻辑都丌讱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高科技, 不是大师们的经典著作,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 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
• 第六个级别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即根据所有证据可以排除合理怀疑 的相信被告人有罪,适用于有罪判决的决定(辩称是一个朋友突然出现,将 车借走,归还的时候反光镜就是新的。经过了解,这个朋友已经失踪多年。 );
• 第七个也是最高级别是“绝对有罪证明”,即可以排除包括合理怀疑在内的 一切怀疑的证明,这是刑事诉讼一般不易达到的证明标准,也有人认为在判 处死刑的案件中应该达到该标准。从英美法证明标准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 ,“排除怀疑合理”是刑事诉讼中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可以说是要求条件 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因为绝对有罪证明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实现的理想 标准。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1.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2.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3.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在日常生活当中,侦办任何一件案件的时候,证据都是尤为重要的。

可以说没有证据就没有办法对案件进行定性,也没有办法将当事人缉拿归案。

尽管如此,为了规范我国司法建设的公平公正,对于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一、证据的合法性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刑事证据学》历年真题全套试题

《刑事证据学》历年真题全套试题

00370刑事证据学真题及答案(2004年4月份)一、单项选择题1.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是[ D ]A.客观性、关联性、直接性B.主观性、直接性、合法性C.主观性、关联性、合法性D.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2.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证人的是[ B]A.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B.承办本案的司法人员C.年幼的人D.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3.以下关于被害人陈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被害人陈述都是直接证据B.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他提供被窖人陈述C.被害人陈述作为诉讼证据,可以包括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D.被害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4.有权指定医院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的是[ ]A.省级人民政府B.省级公安机关C.省级人民检察院D.省级人民法院5.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有权批准侦查实验的是[ ] A.公安局长B.刑警队长C.派出所所长D.检察长6.在侦查阶段,有权依法主持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是[ ]A.鉴定人B.侦查人员C.法医D.侦查机关聘请的专家7.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侦查机关将其退还邮电部门的时限是[ ]A.7天以内B.5天以内C.3天以内D.24小时以内8.某项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或不具有作案的条件,该项证据属于[ ] A.“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B.“酌情减免型”辩护证据C.“直接否定式”辩护证据D.“釜底抽薪式”辩护证据9.在以下关于言词原则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A.言词原则即直接原则B.言词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定案时必须具有言词证据C.言词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原则D.言词原则要求诉讼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10.下列各事项中,属于刑事诉讼中无须证明的事项的是[ ]A.证据材料B.程序法方面的事实C.预决的事实D.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刑事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紧密联系的基本属性:
1.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臆断、梦境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2.关联性。

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

3.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一、学习重点、难点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第一,掌握教材里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因刑诉法2012年3月已经修订,但是教材还是以旧的刑诉法编写的基础,所以在教材更新之前同学们的学习还是以教材为主);第三,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多余同学老师讨论案例,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问题的解决之中;第五,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形成对比,可以加深记忆。

第一章绪论1.刑事诉讼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2.在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之前,需要明确刑事诉讼法哪些重大问题?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何关系?2.当我们评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时,需要运用何种刑事诉讼范畴?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有何意义?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4.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是何关系?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6.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哪些?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3.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4.什么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范围包括哪些人?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什么是被告人?6.什么是辩护人?什么样人能担任辩护人?7.什么是证人?证人的条件是什么?第五章管辖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2.职能管辖发生交叉时应当如何处理?3.级别管辖能否变更?如何变更?4.地区管辖确定原则是什么?5.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如何确定自己的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6.指定管辖包括哪几种情形?7.几类特殊案件审判管辖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第六章回避1.什么是自行回避?2.什么是指令回避?3.什么是申请回避?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何要将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增加为有权提出申请回避的主体?4.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5.回避的理由有哪些?6.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对侦查人员提出了回避要求,正在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第七章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1.什么是辩护?辩护有哪些种类?2.什么指派辩护?指派辩护的情形有哪些?4.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5.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6.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7.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有何异同?8.刑事代理的种类有哪些?不同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何不同?第八章刑事证据1.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2.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包括哪些?3.什么是物证?物证具有哪些特点?4.什么是书证?书证具有哪些表现形式?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包括哪些?6.什么是证人证言?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素有哪些?7.什么是鉴定意见?8.什么是视听资料?9.什么是电子数据?10.什么是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1.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2.什么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3.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4.如何理解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15.如何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6.如何理解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第九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特征和适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2.拘传和传唤、留置盘查的区别是什么?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4.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5.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这两种强制措施的异同点?6.拘留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7.逮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8.公民扭送的性质是什么?适用的情形有哪些?9.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十章期间、送达1.什么是期间?期间有哪些种类?2.什么是送达?送达的种类有哪些?第十一章附带民事诉讼1.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2.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被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有哪些?5.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何实施?6.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7.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

刑事证据基本属性新阐释——应用论视角的证据价值、功能、工具定位

刑事证据基本属性新阐释——应用论视角的证据价值、功能、工具定位

尼 采 曾经 说 过 , 没 有 自身历 史 的东 西 才 能被 定 义 。 Wi g mo r e 在谈 到证 据 时 也 说过 给 证 据 下定 义并 “ 没有 多少 实 践 意 义 ” 【 ” 。而 实 践 中 , 律 师 和 法 官 都 在 按 照 直 觉 频 繁 地使 用 证 据 , 虽然 每 个 人 的理 解 可 能 不 同 , 但 司 法 实践 似 乎 也 并 没 有 因 为证 据 概念 的不 同 而 出现 混 乱 。如 果 据此 便 放 弃 对证据进行规 范定义的努力 , 无论 是 对 尼 采 提 出 的著 名 命 题 还 是 对 个 案 办 理 实 践 , 以及 对 证 据
应用论视角 的证据价值 、 功 能、 工具定位
王均平 , 翟 远烨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 3 0 0 7 3 )
内容 摘 要 : 证据的基本属性问题是证据学研究的基础理论之一。 证据属性的明确不仅和证据概
念、 证 据 分 类 这样 的理 论 研 究有 关 , 更 关 系到 证 明 标 准 的 建 构 和判 断 、 以友 证 据 规 则 的 设 置 与执 行 。 唯 有 从 自然 和 人 定 两 个 方 面 对 证 据 属 性 进 行把 握 . 才 可 能较 为理 性 地 回答 学术 界 已经提 出 、 但 仍 然 存 在 着 极 大争 议 的 有 关 刑 事 证 据 的 基 础 理 论 问题 。 此视 角 也 才 能 够 为 相 关 问题 的研 究提 供 一 个有 益 的 新 探 索。
2 b 1 3 年第1 月 第 2 5卷 1 期
四川ຫໍສະໝຸດ 警察学院


F b . . 2 0 1 3
V0 1 . 2 5 No . 1

论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判断

论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判断

论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判断马秀娟任何在诉讼中使⽤的证据均必须具有关联性,即应在该证据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定的客观联系,使该证据具有借以判断争议事实的能⼒,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

在诉讼中。

关联性引导诉讼主体进⾏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对证据的关联性判断是证据判断和运⽤的⾸要问题。

⼀、证据关联性的内涵及其在证据规则中的地位 (⼀)证据关联性的涵义界定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亦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或联系,⽽且这种关联或联系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依据。

[1]证据法上的关联性即事物与事物之间在逻辑上和经验上的相互联系。

然⽽对于这种“联系”并不易下定义。

不仅理论和实践都⼴泛使⽤的关联性概念并不那么清晰,证据理论对其所作的解释就更是纷繁复杂、莫衷⼀是。

英国学者史蒂芬对证据的关联性有⼀个经典的论述,他认为,关联性是指“任何两项事实是如此互相联系,以⾄于按照事物的通常发展过程,其中⼀项事实本⾝或与其他事实相联系,能够⼤体证明另⼀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

”其后,西蒙勋爵⼜下了个更为简洁的定义:“如果证据在逻辑上能够证实或者推翻某项待证事实,那么它就具有关联性。

即使冒着语义重复的风险也可以说,有关联性的证据就是那些使待证事项更有可能或更不可能的证据。

”美国学者威廉斯认为:“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意图证明的争议事实之间存在着合理的关系,如果证据与该事实关系极为微⼩,或者没有⾜够的证明价值,那就是⽆关联的。

” ⼤陆法系国家同样强调证据的关联性问题。

学者们认为,证据的关联性实际上就是“证据对其所要证明的事实具有的必要的最⼩限度的证明能⼒……⽆关联性的证据,当然没有证据能⼒。

”[3]有的国家明确规定,诉讼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

对于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即使法律没有规定,法官也可以酌定采信。

例如,意⼤利《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如果需要获取法律未规定的证据,当该证据有助于确保对事实的核查并且不影响关系⼈的精神⾃由时,法官可以调取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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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的基本属性
传统理论认为,证据有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对于证据是否应当具有合法性,理论界对此大有争议。

笔者认为,合法性不应是证据的基本属性。

关于“证据”的定义,法学界一直以来没有形成共识,何家弘教授在《证据法学》一书中更是将其称之为古今中外的一个“猜想级”难题。

然而,若是对“证据”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定
义,那么很多研究就会失去自己的立足点。

对证据的定义,笔者采纳“事实说”的观点,即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笔者以为证据的基本属性只有两个:客观性与关联性。

一)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在逻辑上会自相矛盾我们都知道,证据简而言之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客观性是证据最主要的特征。

证据的其它属性都应该是建立在客观性的基础之上。

而合法性则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

如果强调证据具有合法性这一基本属性,就如同承认了证据这一种客观的事实也应该具有主观性。

这一点,在逻辑上就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二)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以偏概全之嫌
笔者以为,“证据”与“定罪的依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前文已述,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而定罪的依据,它首先应该是证据,但它是运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方法所采集的证据。

非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但它同样是证据。

同时,笔者以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式方法并非对一切证据都适用,只有对于那些具有公权力介入的取证活动
才适用“合法性”的要求。

1.在公权力介入的场合应当强调合法取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

之所以法律会对刑事诉讼中的取证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在刑事诉讼中,公权力远远大于犯罪嫌疑人的能力。

在双方力量相差如此“悬殊”的场合,作为优势一方的公权力会很容易地侵犯到人权,这与诉讼法的程序正义理念相悖,因此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2.在非公权力介入的场合不应严格限制取证的合法程序
民事诉讼法是民法的程序法,其制定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民法这一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民法是私法,应当倡导私法自治,应当少有公权力的干预。

在民法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充分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的自由,由当事人自己“商量着分担对方的权利与义务”。

既然在民法这一实体法上国家都保持着如此大的宽容,那么在作为实现民法的过程——民事诉讼中,国家又何必要对证据做出严格的限制呢?因此,笔者以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取得的证据大都可以成为定罪的依据,法律不应对合法性做出严格的限制。

反对者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民事上(或公诉转自诉)的取证可以不受法律的限制,那么受到侵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又怎能得到保证呢?”笔者以为,为了得到证据,一方当事人有可能采用极端的手段取证,但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受害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违法取证行为当然也会得到法律的处罚——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是刑事责
任。

由此可以看出,合法性并非任何证据都必须具备,将其定性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以偏概
全之嫌。

合法性应该是证据能力原理的要素之一,也就是说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作为证据是否
可以被采纳的一个标准。

有观点认为,所谓证据能力,是指事实能够成为证据的一种资格。

但笔者以为将这里的“成为证据的资格”理解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更合适。

也就是说,这里的“证据能力”可以理解为“定案依据的能力”,即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资格。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其基本属性是客观性与关联性。

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定案依据的能力以及证明力。

在这里,笔者用“定案依据的能力”取代“证据能力”是为了更好地说明合法性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合法性只是关系到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尤其是在公权力介入取证的场合)。

只有当某一证据既有成为定案依据的能力又有证明力时,该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但不管其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不管法院是否认可与采纳,其本身的证据属性是不应受到影响的。

论第二审抗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区别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
(1)抗诉的对象不同。

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抗诉的权限不同。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

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

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

(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4)抗诉的期限不同。

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出没有规定期限。

(5)抗诉的效力不同。

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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