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医[2014]54号关于明确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收费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明确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7]140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明确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目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明确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7]140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费[2005]214号)规定,常州市物价局及部分医疗机构报送了关于要求新增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目录的请示、报告(见附件三),经专家研究论证,决定新增部分除外内容项目、新增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见附件一、二)。
有关特殊医用材料的价格管理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6]136号)执行。
本通知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新增除外内容项目表附件二:特殊医用材料目录附件三: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及省管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请示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一新增除外内容项目表编码项目名称新增除外内容新增说明120400001肌肉注射胰岛素笔用针头120400006静脉输液留置针固定专用透明敷贴121100002特殊物理降温一次性降温贴使用降温贴不得收取特殊物理降温费用210102008牙片一次性拍片支架210102009咬合片一次性拍片支架310513006牙龈保护剂塞治牙龈炎冲洗器使用牙龈炎冲洗器不得收取牙龈保护剂塞治费310904008便秘及腹泻的生物反馈治疗行气通便贴使用行气通便贴,不得收取治疗费311000024经膀胱镜输尿管扩张术导丝、扩张管、球囊导管311201020妇科特殊治疗高价银活性银离子抗菌液、抗菌凝胶311201048宫内节育环放置术各类节育器具计划生育机构免费发放的不得收费3112010女性生殖系统及孕产诊疗暖宫贴,一次性宫腔组织、流产吸引管32(二)经血管介入诊疗保护伞、栓塞材料、推送器、一次性介入包、止血阀、抓捕器33(三)手术治疗一次性胸腹穿刺包、防粘连材料、离体器官保存液331414.产科手术与操作生物活性愈脐带、载液擦拭器、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附件二特殊医用材料目录编码项目名称特殊医用材料名称说明120400001肌肉注射120400001-1胰岛素笔用针头120400006静脉输液120400006-11留置针固定专用透明敷贴121100002特殊物理降温121100002-1一次性降温贴210102008牙片210102008-1一次性拍片支架210102009咬合片210102009-1一次性拍片支架310513006牙龈保护剂塞治疗310513006-2牙龈炎冲洗器310904008便秘及腹泻的生物反馈治疗310904008-1行气通便贴311000024经膀胱镜输尿管扩张术311000024-1导丝311000024-2扩张管311000024-3球囊导管311201020妇科特殊治疗311201020-2高价银活性银离子抗菌液311201020-3抗菌凝胶311201048宫内节育环放置术311201048-1各类节育器具311201053人工流产术311201053-1暖宫贴32(二)经血管介入诊疗32-10保护伞32-11栓塞材料(弹簧圈)32-12推送器32-13一次性介入包32-14止血阀32-15抓捕器33(三)手术治疗33-15一次性胸腹穿刺包33-16防粘连材料33-17离体器官保存液331414.产科手术与操作3314-3生物活性愈脐带3314-4载液擦拭器3314-5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附件三: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及省管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请示1、常州市物价局《关于申请将“一次性使用胸腹穿刺包”列入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请示》(常价费〔2006〕182号)2、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1)《申请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收费项目》(院务[2006]46号)(2)《申报介入治疗栓塞材料收费项目》(院务[2006]95号)3、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1)《关于申请“行气通便贴”“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特殊医用材料列为“除外内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5]118号)(2)《关于申请“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及“牙龈炎冲洗器”特殊医用材料列为“除外内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6]97号)(3)《关于申请新生儿(特殊出生儿)使用衣被项目收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6]133号)4、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关于申请椎体扩张球囊导管等耗材列为除外内容的请示》(院发(2006)25号)5、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关于新增"除外内容及新项目、新方法收费标准的申请》(中大(2006)行字40号)6、省口腔医院《关于一次性拍片支架的收费申请》(南医大口字(2006)19号)——结束——。
江苏省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目录(20210218)公示版
Y 苏价医【2014】54号
N 苏价费[2009]395号 Y Y Y Y Y
Y 苏价费[2009]57号
Y 苏价费[2009]57号 Y Y Y
收费项目编码 120400007-11 120400007-12
项目名称
120400007-13
120400010 静脉穿刺置管术 120400010-1
江苏省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目录(20210218)公综合医疗服务类 120100001 重症监护 120100001-1 120100001-2 120100001-3 120100001-4 120100010 气管切开护理 120100010-1 120100010-2 120100011 吸痰护理 120100011-1 120100012 造瘘护理 120100012-1
不含DEHP成分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
甲 胰岛素专用注射器 三通管 延长管 留置针 肝素帽
避光输液器
输液瓶盖贴膜 泵条 留置针固定专用透明敷贴 输液托手固定贴
说明
仅限精密过滤标识 为:1.0µm、 3.0µm和5.0µm
适用于新生儿、青 春期前男性、怀孕 期和哺乳期妇女, 脂溶性液体和药物 仅适用于门诊患者 输注化疗药物使 用,住院、急诊患 者如需使用应严格 按照输注药物的性
采血器
注射器
一次性止血带
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
全自动注药泵
甲
胰岛素笔用针头
包括点连式、连抽 式,限传染性病人 使用。
N Y Y Y Y N Y Y N Y N Y
Y 苏价医【2018】151号
N 苏价医【2010】180号 Y 苏价医【2010】180号 N Y Y Y Y Y 苏价费[2009]57号 N Y Y Y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意见-苏卫办医[2014]2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意见(苏卫办医〔2014〕2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各医院:为促进高值医用耗材安全、有效、依法应用,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对加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了解情况、突出重点、合理规范、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管理和使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一)突出重点,逐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合理应用。
针对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抓住耗材采购入库、使用、点评等关键环节,不断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将高值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完善制度,提高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水平。
加强医患沟通,履行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前告知义务,签署知情同意书;建立健全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考核评价、公示、奖惩等制度,严肃处理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三)严格准入,提高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合理使用水平。
加强培训,将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权限与手术分级管理、医疗技术准入相结合,增强合理使用的自觉性和规范性。
医疗机构要制定诊疗指南,明确高值医用耗材使用适应症,针对不同专科、不同疾病的特点,与临床路径管理相结合,制定符合临床实际、科学合理的高值医用耗材使用规范及管理办法。
江苏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新)
120100001
重症监护
00002 120100003 120100004
特级护理 Ⅰ级护理 Ⅱ级护理
含24小时室内有专业 护士监护,监护医生、 护士严密观察病情, 监护生命体征;随时 记录病情、作好重症 监护记录及各种管道 与一般性生活护理。 不含仪器、设备的监 测和监护 含24小时设专人护 理,严密观察病情, 测量生命体征,记特 含需要护士每15-30分 钟巡视观察一次,观 察病情变化,根据病 含需要护士定时巡视 一次,观察病情变化 及病人治疗、检查、
日
11.00
1
120100006 特殊疾病护理 指气性坏疽、破伤风 、艾滋病等特殊传染 病的护理,含严格消 毒隔离及一级护理内 容 含新生儿洗浴、脐部 残端处理、口腔、皮 肤及会阴护理 包括新生儿干预、抚 触、肛管排气、呼吸 道清理、药浴、油浴 等 含吸痰、药物滴入、 定时消毒、更换套管 一次性吸痰 及纱布 管及连接管 含叩背、吸痰,不含 一次性吸痰 雾化吸入 管 一次性造口 袋 日 44.00 不再收级别护理费
次
15 苏价医(2012)391
1 1
25 苏价医(2012)391
次
次 次
12 苏价医(2012)391
1
苏价医(2012)391
次
1
110200007-b
副主任医师门诊 中医辩证论治
110200007-c
主任医师门诊中 医辩证论治
1103 3.急诊监护费
指由具有副高级职 称的中医或中西医 结合医师在专家门 诊提供的诊疗服务 。 指由具有正高级职 称的中医或中西医 结合医师在专家门 诊提供的诊疗服务 。
急诊挂号费 门诊病历手册
次 册
1.50 1.00 苏价医(2012)391
江苏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新)
1201
1.护理费
120100001
重症监护
一次性氧饱 和度探头,一 次性吸痰 管,气管套 管,一次性 引流管
小时
含医护人员对病人的 监护和护理。07年 7.70 395号调整项目内涵 、增加除外内容,调 整说明。
120100002
特级护理
小时
4.40 “六洁”不另收费
120100003
Ⅰ级护理
日
33.00
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编码
1109
项目名称
9.床位费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 二级新价格 位
说
明
执行《江苏省非营利 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 收费管理办法》 日
110900001-g
向患者家属或其雇佣 陪护床(含简易病 的护理人员提供卧具 床、躺椅等) 、被褥等
110900006-a
普通床位费
110900006-b
65.0 39.0 1.3
持续吸氧 (05)390号调整内涵 加压给氧加收
1204
4.注射
过滤器、采 血器、胰岛 素专用注射 器、三通管 、延长管、 留置针、肝 素帽、、泵 条(管); 药物、血液 和血制品、 含用药指导与观察、 一次性使用 药物的配置 静脉营养输 液袋、一次 性止血带 (包括点连 式、连抽 式)、全自 动注药泵、 低压无针注 射器用注射 头 包括皮下、皮内注射 胰岛素笔用针头 含电极 包括静脉采血 包括动脉采血
10
30
日
40
价格改革试点医院执 行 价格改革试点医院执 行
日
55
价格改革试点医院执 行
日
70
价格改革试点医院执 行
日
110900006-e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2002年11月19日)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为加快推进全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确保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前提下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主要项目、形式和基本条件(一)特诊部特诊部应设立单独的诊治场所,实行包括挂号、诊治、送检和取药等全程服务。
可开展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等预约服务。
诊疗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施,有茶点供应。
参加特需诊治服务的医生必须保证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量,且具有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患者由专人带往诊治、检查。
(二)高级专家诊治中心高级专家诊治中心除应具备上述特诊部基本条件外,诊治专家还须由具有正主任医师、教授以上高级职称(或国家、省学科带头人)的专家组成,实行高级专家挂牌诊治和对疑难杂症的集体会诊。
高级专家门诊和疑难杂症会诊的首诊确诊率达到85%以上。
(三)病房特需病房(含母婴同室特需病房)要求按套间、单人间配置,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条件外,还应设立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浴设施,配备空调、电视、衣橱、沙发、冰箱、微波炉、电话等相关生活服务设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8]385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8]385号)各市物价局:为规范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医用耗材集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50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采购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单个企业单个中标品种中标价(元)收费标准(元)备注50元(含)以下300网上采购服务费是指经药监部门批准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提供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的机构,向具有挂网采购资格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收取的服务费。
收费以每个地级市为一个统计单位,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中标价计。
50-200元(含)400200-500元(含)800500-2000元(含)16002000以上2200对同一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单个中标品种,规格型号多的,按10个规格型号封顶收费,超过部分不得再收取费用。
二、上述收费标准含网上交易服务,为最高收费标准。
代理机构可在规定的标准内具体确定。
三、采购文件费仍按每套最高不超过150元的标准执行(每次集中采购的所有文件为一套,不得分解收费)。
四、除采购文件费和网上采购服务费外,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入网费、各种押金、保证金、合同履行金等其他任何费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办医[2013]54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办医〔2013〕54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进一步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技术审核、临床应用和监督管理,切实从源头上保障患者安全,现就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及我省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申请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根据省医院协会印发的《江苏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办法》等文件精神向省医院协会提出申请,通过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并经我厅发文确认后,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方可开展血液净化技术。
二、新(改、扩)建血透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在新建或改(扩)建前应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和《血液净化中心(室)建设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新建或改(扩)建方案进行充分论证,避免建成后不符合规范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三、已经获准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如与血液净化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包括异地重建、改建、增加血透机等情况)的,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准入审核。
四、各市、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复核检查,复核或检查中发现血透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责令暂停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并逐级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14•【字号】苏价费[2004]462号、苏财综[2004]151号•【施行日期】200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4]462号、苏财综[2004]151号)省物价局、省医学会,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江苏省医学会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情况的汇报和相关问题的请示》(苏医会[2004]第088号)和《省卫生厅关于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相关问题请示的函》(苏卫规财[2004]51号)收悉。
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2]368号)试行期已到,经研究,明确省内各级医学会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等收费,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2]368号)的有关项目及标准。
此外,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规定,请一并组织贯彻落实。
一、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切实规范鉴定及收费行为。
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的鉴定费按照各自鉴定的结论分别收取。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各级医学会要加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管理,内部应设置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单独实行财务及收支核算管理。
三、为支持病患者维护自身权益,各地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家庭等医疗事故争议申请处理者,可实施减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的政策。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自制剂作价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自制剂作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1.14•【字号】苏价规字[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自制剂作价办法》的通知(苏价规字〔2014〕1号)各市、区物价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5号)文件要求,制定《苏州市医疗机构自制剂作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2014年1月14日苏州市医疗机构自制剂作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和科研需要,切实维护广大患者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范围内医疗机构自行配置的药物自制剂价格按本办法计算最高零售价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制剂是指由医疗机构配置,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部队有权部门批准,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化学药和中成药。
第四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最高零售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按照本办法自行制定零售价格,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苏州市物价局负责管理苏州市区范围内医疗机构自制剂价格,各县级市及享受县级权限的区,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管理,价格核准结果抄送苏州市物价局。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医疗机构自制剂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㈠以合理补偿制造成本为主,坚持保本微利;㈡鼓励研究创新,满足临床合理使用需要;㈢适当体现典方、验方、古方制剂的知识劳务价值;㈣保持医疗机构制剂与市场同类药品合理比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9.26•【字号】苏价费[2005]283号•【施行日期】2005.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5]28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现就贯彻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政策作进一步明确,请结合《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中作为政府指导价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部分大型设备检查项目和列入《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材料计算价格的尾数处理,按下列规定执行:金额在10元以下的,尾数保留到角;金额在1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尾数保留到元;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尾数保留到10元。
尾数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其中:护理类价格统一保留到角,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二、为便于管理,对列入注射类特殊医用材料中的一次性输液器(编码:1204-1)、一次性注射器(编码:1204-2),由省统一制定向患者收费的最高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省定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一)一次性输液器,每副1元。
(二)一次性注射器中1毫升、2毫升、5毫升、10毫升的,每副0.70元,其中,1毫升胰岛素注射专用空针每副2元;20毫升的,每副1元;50毫升的,每副2.20元。
三、在血液透析(编码:311000006)项目内涵中,增加:“含血温、血压、血容量、在线尿素等监测”,价格不变。
同时,取消血透监测(编码:311000012)项目及价格标准。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概述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是医疗行业中常见的输液器类型之一。
它通过使用精密过滤器,可以有效去除输液液体中的杂质、细菌等有害物质,确保输液过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介绍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的特点、应用场景、使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特点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具有以下特点:1.精密过滤器:该类型的输液器采用精密过滤器,可以有效过滤输液液体中的微小杂质,如悬浮颗粒、细菌等,提高输液液体的纯度。
2.一次性使用: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是为了避免交叉感染而设计的,每次使用后即弃用,确保输液过程的卫生安全。
3.透明材质:该类型输液器采用透明材质制成,可以清晰地观察输液液体的流动状态和液位情况,方便护理人员监测输液过程。
4.方便连接: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通常带有标准的连接器,可以方便地连接输液管路和其他医疗设备,确保输液操作的顺利进行。
应用场景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广泛应用于医疗环境中,特别适用于以下场景:1.手术室:在手术室中,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可以高效过滤输液液体,确保手术过程中注入患者体内的液体纯净无菌,避免术后感染。
2.重症监护室:在重症监护室中,患者的免疫力通常较低,对外界细菌容易感染,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可以有效去除输液液体中的细菌,避免交叉感染的风险。
3.门诊:在门诊环境中,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可以保证输液液体的纯净性,提高治疗效果,减少患者的不适感。
使用方法使用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准备工作:在使用前,确认输液器包装完好,无破损和污染。
检查输液器连接部分是否干净。
2.连接输液器:将输液器的连接器与输液袋接口连接,确保连接处紧固,避免液体泄漏。
3.调整滴速:调整滴速器的滴流速度,根据患者需要和医嘱要求进行调整。
4.观察输液状态:观察输液液体的流动状态和液位情况,确保输液过程顺利进行。
5.结束输液:输液结束后,拔掉输液器连接器,将输液器安全处理。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病理等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病理等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苏价费[2000]310号、苏卫财[2000]79号•【施行日期】200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病理等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0]310号、苏卫财[2000]79号2000年9月12日)各省管医疗单位、各省辖市卫生局、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根据《关于加强省级医院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卫财(1999)32号、苏价费(1999)148号、苏财综(1999)117号)要求,按照规范管理、合理调整、及时核定部分新增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疏导矛盾的精神,对省级医疗单位申报及各地反映的病理、放射治疗等110余项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
本次审核的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试行一年,作为省管医疗单位规范管理和全省医疗收费标准平衡管理的内容之一,各地对本试行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有关医疗收费管理规定下浮核定。
在试行期内,各地及各单位应将有关项目标准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送省卫生厅、物价局。
各地卫生、物价部门及各省管医疗单位要加强医疗收费管理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和措施,及时收集上报医疗收费管理中的情况和问题。
本通知自9月12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新增及重新认定医疗项目收费标准表(试行)部分新增及重新认定项目收费标准(暂行)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备注说明一.检查类1进口电子鼻窦内窥镜检查次300治疗费600元/例,手术费另收.2电子胃镜例2003电子肠镜例3004脑地形图次905脑电测定(18导)次506多功能黑白B超次30含照片一张.两个脏器起价,每增加一个脏器加收5元.7B超引导下检查.治疗(含穿例黑白B超30元,多功能黑白B超60元,彩色B超180元,一次性材料.手术.治疗费另收.刺)(B超引导)8超声骨质测量人次909CT引导下骨密度测定例100CT扫描费按平扫另收.10内镜及超声图文报告次20含计算机图文处理.储存及彩色图文报告.11床边摄片附加费张2012感绿片张使用感绿片摄片,按同等规格X光摄片增收100%13血气分析次4514血气分析组套次1001513碳呼气试验次2501614碳呼气试验次951724小时胃肠动态胃酸监测(PH监测)人次40018上.下消化道压力监测项350两项全做500元.19前庭功能测定次5020呼吸力学监测小时30一次性材料另收.21持续混合静脉血氧饱和度监测小时20一次性材料另收.22肺血流图测定次4523儿童注意力测定次3524性病检查费人次男10含一次性材料费.女2025不孕症精液检测次80部分新增及重新认定项目收费标准(暂行)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备注说明二.治疗类1脑循环功能治疗人次102神经网络治疗次353中药薰蒸治疗次30含药费4甲亢碘治疗次800按6毫居里计,每增加1毫居里加收50元.5微波前列腺治疗人次170如使用一次性纯硅胶器腔微波导管.一次性微波辐射器.一次性测温探头,按实际使用的次数分摊计收.麻醉药品.其他一次性材料另收.6便秘及腹泻生物反馈治疗次60一次性肛管电极另收.7性病激光治疗人次180含材料费.注:治疗或手术中使用一次性可吸收缝合线,可按实际使用量的进价加5%收取,并报当地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不含DEHP)规格型号参数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卫药政[2014]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4.03.31【实施日期】2014.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4〕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原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精神,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我厅已印发《2014年江苏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苏卫药政﹝2014﹞2号)。
为做好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性。
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省市联动、分级负责,综合评价、分段评审,竞价议价、带量采购,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集中采购新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高值医用耗材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从体制机制上消除耗材购销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流通体系;有利于进一步降低耗材价格,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有利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有利于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转变“以药补医”的机制。
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完善采购制度,实现医用耗材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促进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动员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好集中采购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苏财综[2015]2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5.02.26【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5〕27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重新编制了《201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省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二、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15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2015年1月,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和免征5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14年版)
8
高风险体外诊断试剂
8.1
人间传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一、二类危害/第三、四级防护)检测相关的试剂;如埃博拉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艾滋病毒(I型和II型)等相关检测试剂。详见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国
8.2
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国
9
其他
国
9.1
角膜接触镜(含角膜塑形镜)
国
9.2
国
2.6
心脏缺损修补/封堵器械
国
2.7
人工心脏瓣膜
国
2.8
血管吻合器械(含血管吻合器、动脉瘤夹)
国
2.9
组织填充材料(含乳房、整形及眼科填充等)
国
2.10
非血管支架(含气道、食道、胆道、尿道、肠道等)
省
3
同种异体医疗器械
国
3.1
同种异体骨
国
3.2
同种异体皮肤
国
3.3
其他同种异体医疗器械
国
4
动物源医疗器械
医用可吸收缝线(如PGA线、羊肠线等)
国
9.3
婴儿保育设备(含各类培养箱、抢救台)
国
9.4
麻醉机/麻醉呼吸机
国
9.5
生命支持用呼吸机
国
9.6
除颤仪
国
9.7
心脏起搏器
国
9.8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
国
9.9
一次性使用非电驱动式输注泵
国
9.10
电驱动式输注泵(含液袋)
国
9.11
一次性使用吻合器(包括腔镜用吻合器,含钉,供组织吻合用)
省
9.12
微波治疗设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
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改革机制,完善办法;归并项目,规范行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
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标准;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390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390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反映和建议,经研究,决定完善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及价格,并明确有关规定:一、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一)增加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并相应调整项目价格(详见附表1);(二)调整直线加速器放疗(固定照射)等项目价格(详见附表2);(三)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表3)(四)增加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详见附表4)二、明确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暂停执行院内会诊项目(编码111000002);(二)医用降温毯按特殊物理降温(编码 121100002)价格执行;(三)宫腔镜检查(编码331306003)不加收宫腔镜费用。
三、明确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的价格管理暂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凡未取得等级医院的医疗机构,须根据《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级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执行的医院类别后,方可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另行下达。
(三)关于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血液及血液成分价格:1、增加血液及血液成分的规格,调整部分项目名称(详见附表5);2、取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血液及血制品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92号)中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服务价格项目;3、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苏卫医[2005]42号)规定,医疗机构不执行白细胞除滤项目及价格(编码310800006),由采供血机构执行;4、采供血机构的血液按照按《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血液照射(编码310800009)价格执行(详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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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注射
静脉输液
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
特殊医用材料名称
说明
过滤器
停止执行
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 输液器
仅适用于门诊患者 输注化疗药物使用, 住院、急诊患者如需 使用应严格按照输 注药物的性质合理 选择。
120400007 120400007-13
小儿静脉输液 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 输液器
仅适用于门诊患者 输注化疗药物使用, 住院、急诊患者如需 使用应严格按照输 注药物的性质合理 选择。
码 1204-2)”。
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医疗
机构严格规范输液类产品收费行为,如有重复收费、变相提高价格、
套用编码等违法行为,按照 年 3 月 17 日
附件:
编码 1204 1204-2 120400006 120400006-13
器(耗材编码 AAAA01)”管理,作为“静脉输液”、“小儿静脉输
液 ” 项 目 的 除 外 内 容 , 暂 定 现 行 编 码 为 120400006-13 、
120400007-13。
二、该类输液器仅适用于门诊患者输注化疗药物使用,住院、
急诊患者如需使用应严格按照输注药物的性质合理选择。
三、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停止执行特殊医用材料目录中“过滤器(编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发改局)、卫生局、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基层和群众的多次反映,经专家论证,现对“一次性使用
精密过滤输液器”等专用输液器类特殊医用材料收费政策明确如
下:
一、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 年版)》一次性耗
材分类编码规则,“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暂按“专用输液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名 称:
014000116/2014-00011
分 类: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发文日期:
障厅
关于明确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收费政策的通知
医药价格 | 医疗服务 | 通知 2014-03-18
文 号: 苏价医[2014]54 号
主 题 词:
内容摘要: 关于明确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收费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