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暂停医疗服务项目表(苏价医[2013]251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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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苏价费[2009]22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9.06.26【实施日期】2009.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9〕221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在宁省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结合各地价格、卫生部门、群众反映及我省实际,经专家论证,决定完善、调整、暂停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1、2)。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规定,暂停部分检验项目价格(见附件1之三);暂停二手磁共振、二手CT机检查价格。

2、降低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价格(化学发光法、免疫荧光法)(五项),由180元下降到150元。

今年根据执行情况,将适时再次降低。

3、完善部分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见附件2),试行一年。

4、建立大型设备及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制度。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在检查、治疗和收费场所醒目处公示本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收费许可证(副本)》;公示本设备的医疗服务价格、耗材、药品价格等。

以上证书不全的,一律不得收费。

5、2006年1月以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没有新规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9年7月25日起执行。

附件: 1、部分检验项目价格2、部分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1部分检验项目价格(一)调整价格项目。

《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更新版

《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更新版


具备百级层流操作间, 操作
120400016 肠外营养配置
者必须着无菌防尘服进行工

作。含一次性空针
1205
5.清创缝合
医用网状弹力绷带
120500001 大清创缝合
清创+缝合

120500001-a 大清创

价格
说明
指学龄前(6周岁以
内)儿童。躺椅费、留
观诊查费、降温取暖费
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加
9
130200002 1303
130300001
1304
130400001
1305 130500001 1306 130600001 130600002 1307 130700001 130700001-a 1308 130800001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17.肛管排气
肛管排气
(三)社区卫生服务及 预防保健项目
疗工作方案》执行

60.00

50.00
特殊传染病人尸体料理 加收

70.00

20.00

20.00
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
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
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4
》规定,不得收费。
15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150000002 死亡医学证明工本费
150000003 150000004 150000005 150000006 150000007 150000008
1206
6.换药
120600001 120600002 120600003 120600004 120600005 120600005-a 1 1207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部分项目的通知-苏人保医[2013]25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部分项目的通知-苏人保医[2013]25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部分项目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部分项目的通知(苏人保医〔2013〕2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苏价〔2013〕226号)“各地各医疗机构均不得自行设定检查检验基本组合项目(打包)检查、治疗并收费(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打包收费项目除外)”的规定,现将涉及苏州市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内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一、取消诊疗项目库内的检验组合(打包)收费项目;除医保编号为1006952的特需病床床位费项目外,取消诊疗项目库内医保编号为7位数的住院床位费及诊查费项目(见附件1)。

二、取消现诊疗项目库内应属医用材料的9条项目,并作为新增项目纳入医用材料库(见附件2)。

三、取消现医用材料库应属诊疗项目的3条项目,并作为新增项目纳入诊疗项目库(见附件3)。

涉及上述新增的项目,现已维护到对应的医保库。

请各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诊疗项目库、医用材料库的下传更新及对照使用。

涉及取消的项目保留至2013年12月25日,2013年12月25日后停止使用。

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数据,包括各医疗机构为方便操作自行设定的打包收费项目均需按诊疗项目库、医用材料库内的明细项目上传。

附件:1.《取消的诊疗项目及医保编号》2.《更正取消并转入医用耗材库的项目及医保编号》3.《更正取消并转入诊疗项目库的项目及医保编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4日——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2009年第一批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2009年第一批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2009年第一批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2.23
•【字号】苏价费[2009]57号
•【施行日期】200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2009年第一批医疗
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9]57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在宁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费[2007]412号)规定,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1、2、3)。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二、新增、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中,未列入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按其对应的小类、中类、大类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收费。

三、委托市定价的新增医疗项目,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卫生局制定试行价格,
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试行期两年。

本通知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2、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3、更正、新增部分医用耗材编码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精选文档)废止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单

(精选文档)废止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单
废止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单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w0101030001
门诊常规输液观察费
w010201
普通病房床位费
w0102010001
一般医院
w0102010002
传染病、精神病医院、建筑独立式精神病、传染病区。
w0102010003
精神病医院、建筑独立式精神病区、传染病区。
w0102010004
一级护理
w0102090005
二级护理
w0102090006
三级护理
w010210
等级医院收费标准
w0102100001
三级医院住院床位费加收
w0102100002
二级医院住院床位费加收
w0102100003
三级医院护理费加收
w0102100004
二级医院护理费加收
w010211
取暖费
w0102110001
w0102010032
宣武医院
w0102010033
儿童医院
w0102010034
首儿所
w0102010035
积水潭医院
w0102010036
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
w0102010037
协和医院
w0102010038
北京医院
w0102010039
北医人民医院
w0102010040
北医第一妇婴医院
w0102010041
取暖费
w0102110002
取暖费
w010212
陪住费
w0102120001
陪住费
w010213
婴幼儿住院材料费
w0102130001
婴幼儿住院材料费(3岁内)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苏价费[2005]213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

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改革机制,完善办法;归并项目,规范行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

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标准;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93号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93号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医保发〔2019〕93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和《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8〕2号),对原省物价局、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医〔2017〕7号)中的项目试行价格和收费项目等级进行重新核定,经履行成本调查、价格调查、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等程序后,现制定2017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正式价格及收费项目等级(见附件1),部分项目暂不制定价格(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执行,原试行价格均不再执行。

此次制定项目价格均为政府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落实费用清单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
——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1.25
•【字号】苏价费[2006]36号
•【施行日期】2006.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等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6]36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根据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以来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经研究,并经有关医疗专家认证,现制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认定部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并进一步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一)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制定。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按规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本通知从2006年2月10日起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变更收费许可证。

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主动接受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件: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完善项目内涵和调整价格部分
三、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苏价医[2011]195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苏价医〔2011〕195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编码1311,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特殊医用材料编码等见附件1、2)。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左右,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一般诊疗费限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

二、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等按疗程只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三、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四、在开展门诊统筹的基础上,探索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各地在不增加群众现有负担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城乡医保支付比例。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2、部分新增特殊医用材料编码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附件1:附件2:部分新增特殊医用材料编码。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苏价费[2007]4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412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现将《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以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发生的相关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称新增项目)是指:未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包括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国内省内首创或领先和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认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确有显著效果的医疗服务项目。

《项目规范》中已有的项目,而我省尚未定价的项目,以及《项目规范》中已设立的项目,增加了不同的方法,参照新增项目管理。

第四条新增项目的申报(一)新增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医疗技术、方法及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经科学论证(鉴定)并通过临床试验,有确切疗效(显著效果),反映医疗市场需求并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2、被医学界公认为引进国外先进医疗技术和方法的;3、符合《项目规范》的立项要求,不以某种仪器、设备、试剂名称命名的;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认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苏价医[2013]226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苏价医〔2013〕22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发改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部)管医疗机构: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规定,现进一步明确部分医药价格政策如下: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1〕315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验基本组合项目(打包)检查、治疗并收费,需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设立检查检验基本组合项目(打包)收费。

二、各地集中采购或招标的耗材,未列入《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一律不得另行收费。

三、列入注射类的特殊医用材料仍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5〕283号)规定。

即“一次性注射器中1毫升、2毫升、5毫升、10毫升的,每副0.70元; 20毫升的每副1元,50毫升的每副2.20元, 1毫升胰岛素注射专用空针每副2元”。

四、“数字化摄影(DR)”等项目二次曝光加收价格政策。

一是数字化摄影(DR)从第二次曝光开始加收30元/曝光次数,最多不超过60元;计算机X线摄影(CR)从第二次曝光开始加收20元/曝光次数,最多不超过40元。

二是数字化摄影(DR)、计算机X线摄影(CR)检查时不得加收滤线器费(210102-b)。

五、删除《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中的“供体”的编码(330803021-1、331007015-1)。

江苏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新)

江苏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新)

取消 2 2 2 2
110900002 110900002-a 110900002-b 110900002-c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 费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 费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 费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 费
110900003
监护病房床位费
指配有中心监护台、 心电监护仪及其它监 护抢救设施,符合ICU 、CCU标准的单人或多 人监护病房,相对封 闭管理
指套间,除符 合基 本床单元配置 外, 还应具备下列 设备 设施条件:设 立独 立的卫生间和 洗浴 设施, 24 小时 供应 冷、热水;病 床设 有天轨输液盘 、传 呼、负压吸引 及中 心供氧等系统 ,配 备空调、电视 、衣 橱、沙发、冰 箱、 微波炉、电话 等相 关生活服务设 备。 每天均由副主 任以 上医师查房, 管床 医生由主治以 上医 生担任,配备 足够 的护理力量, 确保 患者的医疗护 理, 患者的检查和 治疗 均由专人陪护。 指婴儿室床位 。有 配奶间,洗浴 间及 相应设施。使 用新 生儿暖箱的, 不另 收床位费。 指双人间病房 。含 婴儿床、床垫 、棉 褥、棉被(或 毯) 、枕头、床单 、婴 儿衣裤。 指三人间病房 。含 婴儿床、床垫 、棉 褥、棉被(或 毯) 、枕头、床单 、婴 儿衣裤。
价格改革试点医院 执行 指主治及以下医师 提供的普通门诊诊 疗服务。 指由副主任医师在 专家门诊提供技术 劳务的诊疗服务。 指由主任医师在专 家门诊提供技术劳 务的诊疗服务。 价格改革试点医院 执行 指主治及以下中医 或中西医结合医师 在中医普通门诊提 供的诊疗服务。

15 苏价医(2012)391
急诊挂号费 门诊病历手册
次 册
1.50 1.00 苏价医(2012)391
1102
110200001 110200002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费[2005]21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5.08.04【实施日期】2005.09.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1 / 2业发展,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

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改革机制,完善办法;归并项目,规范行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

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标准;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苏价费[2006]44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6〕447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和省人民医院等省管医疗机构有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请示(具体见附件2),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新方法、新技术进行认定及相关成本测算,决定明确部分医疗项目编码、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内容(详见附件1),并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改革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仍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初审后,按《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认定后,下发全省统一的项目编码(包括特殊医用材料编码),具体价格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按《办法》规定进行项目成本测算,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试行期为两年。

试行期满前两个月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正式定价,申请报告应包括试行期的价格执行情况、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材料等。

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正式价格。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直接成本,包括操作人员经费、医疗仪器设备折旧及维修费、特殊医用材料直接消耗(多次使用的,应按使用次数分摊),不包括公务费、房屋折旧、管理费。

其中新增检验类项目成本,医院未提供购买医疗仪器票据及购买协议(合同)原件的,应扣除医疗仪器设备折旧及维修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此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评比达标表彰事项,全省各级、各部门相对应的审核、初审等事项一律取消。

同时,取消省级相应行政审批项目16项,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变相审批,同时,要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3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6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备注1企业投资扩建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下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发展改革委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企业投资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核准《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3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物价局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6举办全省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7第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安监局8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批《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省新闻出版局9内河船员服务机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省地方海事局10省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水利厅11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水利厅12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税务机关13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税务机关14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省教育厅15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登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省科技厅16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省文化厅附件2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3项)序号项目名称收费部门依据备注1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业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2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烟草部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3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保密部门《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国保〔1991〕48号)——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和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宿迁市物价局、卫生局及高邮市物价局、部分省级医疗机构的请示,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部分说明(详见附件1、2、3、4、5),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手术治疗说明(附件1)(二)层流手术室、层流洁净手术室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二、鉴于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对部分新增项目需要进一步验证的要求,暂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6)447号)中血清胰岛素测定(编码250310039)的“项目内涵”--“包括胰岛素原测定”项目,“肿瘤时辰化疗”、“气动心肺复苏机”项目暂不立项。

三、委托市定价的项目(见附件5),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卫生局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试行期二年。

四、已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见附件7),按其对应的小类、中类、大类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收费。

本通知从2007年12月30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二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2、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3、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一、二)4、使用设备加收表5、委托市定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6、新增、调整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7、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一、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修订后说明:1.本类包括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咽喉、口腔颌面、呼吸系统、心脏及血管系统、血液及淋巴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男、女性生殖系统、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精神心理卫生15个第三级分类。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390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390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390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反映和建议,经研究,决定完善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及价格,并明确有关规定:一、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一)增加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并相应调整项目价格(详见附表1);(二)调整直线加速器放疗(固定照射)等项目价格(详见附表2);(三)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表3)(四)增加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详见附表4)二、明确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暂停执行院内会诊项目(编码111000002);(二)医用降温毯按特殊物理降温(编码 121100002)价格执行;(三)宫腔镜检查(编码331306003)不加收宫腔镜费用。

三、明确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的价格管理暂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凡未取得等级医院的医疗机构,须根据《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级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执行的医院类别后,方可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另行下达。

(三)关于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血液及血液成分价格:1、增加血液及血液成分的规格,调整部分项目名称(详见附表5);2、取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血液及血制品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92号)中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服务价格项目;3、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苏卫医[2005]42号)规定,医疗机构不执行白细胞除滤项目及价格(编码310800006),由采供血机构执行;4、采供血机构的血液按照按《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血液照射(编码310800009)价格执行(详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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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执行项目
编码 111000002 250104005-a 250104006-a 250104029 250203068-b 250301017-b 250306003-a 250306009-a 250306010-a 250310039 250403020-a 250403042-b 250501031-c 310300007-a 310800006 311000012 项目名称 院内会诊 精液酸性磷酸酶测定 精液果糖测定 精浆中性ɑ-葡萄苷酶定量检测 人类白细胞抗原B27测定(HLA-B27) 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 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质量测定 血清肌钙蛋白Ⅰ测定 血清肌红蛋白测定 血清胰岛素测定 弓形体抗体测定 细菌抗体测定 衣原体检查 验光每增加一项加收 白细胞除滤 血透监测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次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次 项 项 项 次 次 价格 50 166 120 145 75 80 90 80 80 10 100 60 65 2 20 50 说明 副主任医师以上。暂停执行。 指定量分析,暂停 指定量分析,暂停 暂停。 基因检测法,暂停。 蛋白芯片法,暂停。 蛋白芯片法,暂停。 化学发光法,暂停蛋白芯片法 化学发光法,暂停蛋白芯片法 各种免疫学方法,暂停胰岛素原测定。 蛋白芯片法,暂停。 蛋白芯片法,暂停。 蛋白芯片法,暂停。 取消该项目。 文件依据 苏价费[2005]390号 苏价费[2008]273号 苏价费[2008]273号 苏价费[2008]273号 苏价费[2009]221号 苏价费[2009]221号 苏价费[2009]221号 苏价费[2009]221号 苏价费[2009]221号 苏价费[2007]395号 苏价费[2009]221号 苏价费[2009]221号 苏价费[2009]221号 苏价医[2011]328号
包括胰岛素原测定 含弓形体、风疹病毒、巨 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 Ⅰ、Ⅱ型抗体 LAM
包括全血或悬浮红细胞、 滤除白细胞 血小板过滤 输血器 包括血温、血压、血执行。 苏价费[2005]390号 暂停。 苏价费[2005]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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