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苏卫药政[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苏卫药政〔2012〕2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为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行为,保证临床用药需要,根据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精神,现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药品备案采购是指在一个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新上市的产品或者通用名及剂型、规格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通过备案方式进行的采购。
医疗机构需要通过备案方式采购药品的,应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见附件),经专家评审获准后方可采购。
二、医疗机构申请备案采购药品,应当经过本单位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临床、药学和采购管理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同意采购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卫生厅。
厅直医疗机构直接将备案采购申请报省卫生厅。
三、省卫生厅接受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后,按季度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申请材料交给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评审。
四、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接到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临床、药学、采购管理专家以及省医保、物价、食药监、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对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通过的,将拟确定的申请药品备案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备案采购的品种报省卫生厅,经同意后予以公示,接受各方申诉和监督。
五、省卫生厅对经过公示属于政府定价的医保目录内品种,商请省价格主管部门预审最高零售限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苏价费[2006]136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6]136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新医疗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通价费[2006]11号)、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锡价费[2006]69号)、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卫生局《关于转报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消毒费立项申请的请示》(扬价费[2006]43号)、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要求将医用拉链和医用硅酮凝胶膏列入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请示》(常价费[2005]277号)、江苏省人民医院《关于核定新增医疗项目收费价格的请示》(院发[2006]2号、65号)、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关于新价格标准执行中我院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建议及新增医疗项目的申请》(中大[2006]行字2号)、江苏省中医院《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请示》(省中财[2005]第111、129号)、南京军区总医院《申报彭氏多功能解剖器收费项目》、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关于申请“行气通便贴”“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特殊医用材料列为“除外内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5]118号)等请示、申请,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新方法、新技术认定及相关成本测算,决定新增、调整、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内容(详见附件一、二),增加部分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编码(详见附件三),并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规程。
严禁利用各种组合的方式增加检查、检验项目,重复收费,分解项目,增加病人负担。
按照医学检验检查互认的制度规范,对无效(重复)检验、检查的,病人有权要求退费。
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第二类疫苗的采购、配送和管理,保证疫苗的正常供应和接种安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省府办进一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XX省卫生健康XX(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领导全省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建立疫苗采购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XX,负责疫苗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工作;成立评审监督XX,负责对疫苗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的监督。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在省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疫苗采购工作,**省公共**交X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交X中心")开展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XX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加疫苗集中采购。
二、采购方式省疾控中心按照省第二类疫苗采购,**省公共**交X中心进行集中采购,确定中标的生产企业、品种、规格、价格,并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中标合同。
全省XX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的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同)根据中标结果进行网上采购,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并将第二类疫苗供应给本行区域的接种单位。
三、采购周期省级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年一次。
四、集中采购流程(一)XX采购.由省疾控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疾病监测信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和疫苗供应情况,按照第二类疫苗的品种、剂型、规格等,确定省第二类疫苗采购,报省委备案。
(二)发布采购.省疾控中心**省公共**交X中心,依据本实施方案XX采购文件,通过省公共**交X平台(以下简称“交X平台”,:)发布集中采购。
日期与疫苗生产企业响应申请截止日期之间不少于二十日.采购文件的修改、信息发布均以采购平台为准,采购文件修改和澄清的内容均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资质材料审核。
投标企业必须办理指定的第三方数字认证证书,通过交X平台在网上提交规定的电子材料。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苏价医[2013]26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
(苏价医[2013]262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保障第二类疫苗市场价格平稳,促进第二类疫苗正常流通和接种,根据一年多来疫苗价格管理试行情况,经研究,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医[2011]44号)文件继续执行,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调拨供应第二类疫苗实际情况,取消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5%流通差率。
二、疫苗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规定的加价率(额)顺加销售;对购进价格在每人份150元及以上的品种最高流通差率为15%,每人份加价额最高不超过75元。
三、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疫苗购销价格的备案管理,严格备案程序,特别是对各批次间备案价格差异大的疫苗价格要严格把关,确保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各项价格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7月25日
——结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30•【文号】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范第二类疫苗(以下称疫苗)冷链储存运输管理,解决疫苗配送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保证疫苗供应的可及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疫苗储运管理,提高疫苗配送效率(一)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区域仓储企业储存和运输疫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和运输疫苗应当严格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
(二)疫苗生产企业可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疫苗,也可委托具备药品冷链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
疫苗配送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
干线运输是指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运输至区域仓储或直接运输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运输过程;区域仓储是指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配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过程中,发生的冷链储存活动;区域配送是指疫苗从区域仓储直接配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过程。
(三)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对疫苗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进行评估,严控配送企业数量。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家疫苗生产企业选取疫苗配送企业不得超过2家。
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
(四)疫苗的区域仓储可使用其他疫苗生产企业的冷库、配送企业的冷库、区域仓储企业的冷库。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医疗保健【发文字号】苏价规[2018]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8.02.05【实施日期】2018.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8〕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2月5日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满足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核、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未纳入《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项目规范),经临床试验、专家论证,能够提高诊断治疗水平且诊疗效果明显,可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新技术、新项目。
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所涉及的新增特殊医用材料,参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临床应用价值、诊疗技术规范和社会经济价值等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是否新增,提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建议;(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及价格水平;(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否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进行审核,确定收费项目等级。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2003年4月28日)各市物价局,常熟市物价局:4月24日梁保华省长对做好防治“非典”价格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4月26日省政府向全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对价格部门和价格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认真落实梁省长批示精神,切实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一、强化价格行政干预措施。
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落实苏价电传(2003)16号电报精神,积极采取行政干预措施,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对行政干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尽可能就地解决。
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干预政策,增强行政干预的效果。
要按照省政府通告要求,制定防“非典”用品价格管理规定,在保障物畅其流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利润率、差价率以及最高限价等措施。
对没有列入干预范围的防“非典”相关商品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与服务价格,遇有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时,各级价格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省物价局申请采取干预措施。
二、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
各级价格部门要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管理,努力做到贯彻行政干预政策不留空白点,防止哄抬价格等严重违法行为下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作用,掌握农村市场价格动态,及时查处农村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
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借助基层政府力量,稳定农村市场价格。
江苏省第二类疫苗指导意见解读
四 内容解读:一般原则(10)
解读:准确运用“通知” 的原则。
通知 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执行性
通知
通知应明确并可执行 通知只能针对第一类疫苗
第二类疫苗不能以通知方式发出
四 内容解读:一般原则(11)
-----“预约”是指接种方和受种方通过某种方式预先约定接种 疫苗的品种、时间和地点。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受种方可以通
用
科学规范为 先
按依据从宽
结合现状统 筹考虑两类 疫苗使用衔
接
三 制定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三部)》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 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规程 结合我省目前现状
三 制定过程
完成初稿
修订意见
正式发布
1-6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上旬
过某种方式主动向接种方预约接种第二类疫苗;接种方根据该 疫苗供应等情况,确定接种时间,向受种方提供该疫苗的接种 服务。二是受种方已自主选择接种多剂次的第二类疫苗、且已 完成首剂接种的,接种方可根据该疫苗免疫程序,为受种方预 约后续剂次的接种服务。
四 内容解读:一般原则(12)
解读:准确运用“预约” 的原则。
目录
CONTENTS
1
起草背景
2
制定原则
3
制定依据
4
内容解读
5
总结说明
一 起草背景
1
疫苗厂家、品种、 规格越来越多
3
可替代第一类疫苗的 第二类疫苗使用混乱
5
社会公民需要了解疫苗 知识和接种建议
2
国家新规范及第一类疫 苗免疫程序和说明出台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苏价费[2006]44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6〕447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和省人民医院等省管医疗机构有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请示(具体见附件2),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新方法、新技术进行认定及相关成本测算,决定明确部分医疗项目编码、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内容(详见附件1),并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改革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仍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初审后,按《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认定后,下发全省统一的项目编码(包括特殊医用材料编码),具体价格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按《办法》规定进行项目成本测算,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试行期为两年。
试行期满前两个月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正式定价,申请报告应包括试行期的价格执行情况、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材料等。
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正式价格。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直接成本,包括操作人员经费、医疗仪器设备折旧及维修费、特殊医用材料直接消耗(多次使用的,应按使用次数分摊),不包括公务费、房屋折旧、管理费。
其中新增检验类项目成本,医院未提供购买医疗仪器票据及购买协议(合同)原件的,应扣除医疗仪器设备折旧及维修费。
二类疫苗价格管理政策分析
政策条款分 析
1 备案条款 各省文件规定 的备案主体一般为省 级 或各级 疾 病预 防控 制机 构 ,备案 内容一般 为各级 进销价 。但也有一些不同的要求 , 如广东省要求除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外 ,二类疫苗总经销企业必 须 向省物价局进行进销价格备案;预防接种 门诊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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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
浙江预 防医学 2 1 0 2年第 2 4卷第 1期
Z ei gPeet eM dc e a .2 1 hj n rvn v e in ,Jn 02,V 1 4,N . a i i o2 o1
1.0 ;市级疾控机构平均为 1. 5 (.0 50 %) 22 % 75 % 1.0 ;县 级 疾 控 机 构 平 均 为 1.5 80 %) 62 % ( 20 % ~ 3.0 ) 接 种 门 诊 为 1.7 1.0 OO% ; 9 1%
浙 江 预 防 医学 2 1 第 2 第 1 0 2年 4卷 期
Z  ̄i gPeeteM dc e a .2 1 ,V l 4 oI h a rvni e in ,Jn 0 2 o 2 ,N . n v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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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管理 与政 策 ・
二 类 疫 苗 价 格 管理 政 策 分 析
姚 亚萍 邬 剑 勇 顾 丽华 虞风 雅 吴卫 星
中图分类号 :R16 8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 :10 0 3 2 1 )O 0 8 07— 9 1(0 2 1— 0 3—0 3
20 05年施行 的 《 疫苗流通 和预 防接种管理条 例》确 立 了二 类疫 苗 自由竞 争 、市 场供 应 的模 式¨ 。考虑到疫苗 的特殊性 ,为保证疫苗接种 和 j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和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宿迁市物价局、卫生局及高邮市物价局、部分省级医疗机构的请示,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部分说明(详见附件1、2、3、4、5),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手术治疗说明(附件1)(二)层流手术室、层流洁净手术室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二、鉴于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对部分新增项目需要进一步验证的要求,暂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6)447号)中血清胰岛素测定(编码250310039)的“项目内涵”--“包括胰岛素原测定”项目,“肿瘤时辰化疗”、“气动心肺复苏机”项目暂不立项。
三、委托市定价的项目(见附件5),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卫生局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试行期二年。
四、已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见附件7),按其对应的小类、中类、大类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收费。
本通知从2007年12月30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二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2、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3、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一、二)4、使用设备加收表5、委托市定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6、新增、调整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7、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一、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修订后说明:1.本类包括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咽喉、口腔颌面、呼吸系统、心脏及血管系统、血液及淋巴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男、女性生殖系统、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精神心理卫生15个第三级分类。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
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改革机制,完善办法;归并项目,规范行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
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标准;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二类疫苗价格管理整改措施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办法控制中心供应第二类疫苗加价应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执行。
各预防接种门诊第二类疫苗零售价格和接种服务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制度供应科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计划应包括疫苗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单位、数量等内容每月月底上报分管主任,中心主任签字允许后方可采购。
为进一步加强我站二类疫苗管理工作,规范二类疫苗采购、收支等行为,根据《灵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站对本单位二类疫苗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工作,未发现二类疫苗存在不规范管理的行为。
恭敬的各位领导、同仁大家好:在坐的各位都知道预防接种是针对传染病综合性预防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接种疫苗使接种对象获得对疫苗所针对传染病的免疫力,是控制乃至泯灭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有效手段,也是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行政行为。
因此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是落实免疫规划,搞好卫生防疫、保护人民健康、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策略。
但是要达到上述目的,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认为这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两点:第一点就是要有优质高效的疫苗,这也是预防接种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
达到所谓的优质高效的疫苗,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这些文件的精神指示来工作。
2022 年9 月安徽省无为县发生的违规采购疫苗导致 5 名村民接种狂犬疫苗后,无效 1 人病发死亡的事件值得我们警钟长鸣。
此类疫苗不能按照合格的疫苗流通、冷链、储存与运输以及对免疫规划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从而产生的危害性是无法估计的。
篇一:中医院关于市政府纠风办物价检查情况的整改措施 xxx 中医院关于 xxx 政府纠风办物价检查情况的整改措施2022 年 11 月政府纠风办对医院进行了专项检查,医院重视,召开办公会及全院中层人员会议,通报了市纠风办检查情况及医院处理意见,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医务科、药械科、护理部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工作管理小组;医院根据纠风办的检查结果作出以下整改措施。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390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390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反映和建议,经研究,决定完善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及价格,并明确有关规定:一、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一)增加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并相应调整项目价格(详见附表1);(二)调整直线加速器放疗(固定照射)等项目价格(详见附表2);(三)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表3)(四)增加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详见附表4)二、明确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暂停执行院内会诊项目(编码111000002);(二)医用降温毯按特殊物理降温(编码 121100002)价格执行;(三)宫腔镜检查(编码331306003)不加收宫腔镜费用。
三、明确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的价格管理暂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凡未取得等级医院的医疗机构,须根据《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级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执行的医院类别后,方可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另行下达。
(三)关于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血液及血液成分价格:1、增加血液及血液成分的规格,调整部分项目名称(详见附表5);2、取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血液及血制品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92号)中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服务价格项目;3、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苏卫医[2005]42号)规定,医疗机构不执行白细胞除滤项目及价格(编码310800006),由采供血机构执行;4、采供血机构的血液按照按《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血液照射(编码310800009)价格执行(详见附表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苏政办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预防接种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成效最显著、影响最广泛的公共卫生服务,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疫苗流通管理,确保疫苗供应质量(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依规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疫苗集中采购,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确定中标的疫苗品种、生产企业、规格、价格。
第一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
第二类疫苗,在省级集中采购完成后,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并供应给本地区的接种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供应、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
第一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供应给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后,再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分发至接种单位。
第二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也可委托具备药品冷链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再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给接种单位。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苏价费[2006]452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6〕452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为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医疗机构的发展,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加强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城市社区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实现“低水平、广覆盖、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医药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城市(含县城)各类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包括服务中心、站)的医药价格行为。
第三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便民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允许有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提供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二类疫苗收费标准
二类疫苗收费标准二类疫苗是指由国家明确规定的疫苗生产企业生产的疫苗,其价格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定价。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是由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疫苗本身的价格,二类疫苗的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私自调整价格。
因此,患者在接种二类疫苗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支付,不得被要求支付超出规定价格的费用。
2. 接种服务费,在一些地方,医疗机构可能会收取一定的接种服务费用。
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医护人员的工资、疫苗储存和管理等费用。
接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一般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在医疗机构内或者网站上,患者在接种疫苗时可以向医疗机构咨询清楚。
3. 其他费用,在接种二类疫苗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其他费用,如输液费、医药费等。
这些费用一般不属于疫苗本身的收费范围,患者在接种疫苗前应当了解清楚,避免因为不了解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在接种二类疫苗时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内容和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患者在接种疫苗前,可以向医疗机构或者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咨询,了解相关的优惠政策内容。
总的来说,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是由国家统一定价,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地区、医疗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患者在接种疫苗前,应当了解清楚当地的收费标准,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同时,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特殊人群,也应当及时了解相关的优惠内容和标准,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接种二类疫苗时,患者应当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避免到一些没有资质的地方接种,以免因为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失。
此外,患者在接种疫苗时,应当主动要求医护人员出具正规的收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江苏省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省管药品价格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省管药品价格目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工[2000]23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06.21
【实施日期】2000.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省管药品价格目录的通知
(苏价工[2000]231号2000年6月21日)
各市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常熟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医药经济健康发展,规范药品购销活动行为,减轻病患者用药负担,加大对药品价格管理的调整力度,经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决定原省管药品价格目录中的银翘消毒片、板兰根冲剂、益肾灵冲剂、珍珠明目液、十滴水软胶囊等5个品种退出省管,增补盐酸克林霉素等68个品种为省管价格品种(具体价格见附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这次增补的省管价格品种,仅限于本省地产,外省调入同品种同规格价格高于公布价格的,一律按我省公布价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高于我省价格的,需由经营单位报省
物价局审批后方可执行,现行价格低于我省公布价格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这次增补省管品种的价格,是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价格的,其它包装规格,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价格折算。
3、增补省管品种的公布价格,统一于二000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附件:增补省管价格品种价目表。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药品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医[2010]248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药品价格监管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药品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医[2010]248号)各市、县物价局: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完善药品定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药品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
按照药品价格管理权限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实施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已制定价格的,按最新公布的价格执行;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但尚未制定价格的药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进行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制定特定生产企业、增加适应症、执行新质量标准、不执行差比价规则等区别性价格的,我局不受理此类药品的定价建议;产地价格部门上报国家的此类定调价请示(含专利药的定价请示),一律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执行。
在国家启动差别定价前,我局不制定针对特定生产企业的价格。
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定价范围的药品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制定价格,无需到价格部门办理任何手续。
二、加强药品成本审核。
政府核定药品价格,要认真核查成本,严格把住关口,尤其是从市场调节价转为政府定价的药品,要对企业的全部成本资料明细进行严格审核,要核查并掌握药品的实际出厂价格,防止虚列成本,虚报价格。
三、合理制定价格。
药品定价以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药品创新、质量疗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药品实际购销价格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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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医[2011]4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3.23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通知
(苏价医[2011]4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第二类疫苗流通价格行为,减轻群众负担,保障第二类疫苗正常流通、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我省第二类疫苗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第二类疫苗是指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二、第二类疫苗价格按照既有利于正常流通和接种、又要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减轻受种者不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流通环节差率管理。
1、在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内调拨供应第二类疫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以实际购进
价为基础(包括直接从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购入的第二类疫苗),顺加规定的流通差率调拨供应。
流通差率为: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超过5%(均以每人份疫苗为单位,下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超过8%;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超过12%。
2、接种单位(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直属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均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以下最高流通差率向受种者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