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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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苏价工[2008]331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8〕331号)各市、县物价局、水利(务)局: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目前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尚未将水资源费列入供水生产成本,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目前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尚未将水资源费列入供水生产成本,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二○○八年十月十三日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苏价农[2009]398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苏价农〔2009〕39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近年来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调整情况,我们重新编制了《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印发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截止2009年12月经清理后允许继续执行的国家和省两级设定的主要涉农项目,今后如有变更和调整,省局将及时修订印发。

二、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本次印发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对本地的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进行认真清理和审核后向农民公布。

对《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中不涉及本地区的项目,可以在本地的公示目录中剔除或加以说明。

三、列入本地公示目录中的由地方管理的项目必须合法有效,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的项目,必须坚决取消,严禁进入公示目录;凡收费项目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变更和调整。

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真正做到让广大农民群众都知道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主要价格和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增强其维权意识。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法规政策,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部门序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立项征收对象一、农林部门1检验(检疫)费(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苏价费[1998]56号、苏财综[1998]15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具体收费标准见文国家生产者经苏锡常:15元/部.月其他市:12元/部.月。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10月30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 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水资源费包括地表水水资源费、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费以及对超计划取水加收的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省统一指导,层级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财政、价格、水行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第六条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电厂)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条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超计划累进加收制度,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第八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负责征收,行政区域之间的资金分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相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未到位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补征,征收或者补征的水资源费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不再与下级财政分成。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苏价工[2005]399号、苏财综[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5〕399号、苏财综〔2005〕104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水利(水务)局、环保局:根据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66号会议纪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保厅二ОО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建设,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源用户是指不使用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利用自建的取水和处理设施,自取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的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自备水源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各地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本地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责任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征收使用中的问题,切实加大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苏价工[2004]297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苏价工[2004]297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今年以来,为缓解煤、电价格矛盾,调节电力供应,促进电力发展,国家和省采取了一系列电价改革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好国家和省有关电价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上网电价(一)发电企业在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实施前的电费结算按下列办法处理: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2003年计划电量,超发电量(含省内市场采购电量)为基数进行折算,计划电量按省物价局下达的电价标准执行;超发电量按超发电价标准执行,即今年1-3月份按每千瓦时0.22元执行,4-6月14日按每千瓦时0.24元执行;超过2003年实际折算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33元执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电费=2003年计划上网电量×166天/366天×核定的上网电价标准+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91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2元/千瓦时+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75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4元/千瓦时+[今年6月14日前的实际上网电量-(2003年的计划上网电量+2003年的超发上网电量)×166天/366天]×0.33元/千瓦时(二)根据我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规定,发电企业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新的电价政策,即从2004年6月15日起,发电企业一律按核价发电小时数5500小时进行折算,5500小时以内的电量按国家和省核定的电价标准执行,超过5500小时的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1.13•【字号】苏水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0]6号)各市、县水利(务)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89-2009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水利厅、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建厅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89-2009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除外)的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扬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扬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1 / 1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扬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苏价工[2003]3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27
【实施日期】2003.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扬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苏价工[2003]32号2003年1月27日)
扬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扬州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扬价工[2002]342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6号)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至“十五”期末,到户价格平均提高1.10元/吨(如国家和省有新的水价政策出台,按。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徐州首创水务、康宏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化我市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科学利用,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6号)要求,业经成本监审、公开听证等法定程序,现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徐州市“十一五”水价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9]210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号(2009年6月9日)精神,决定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户分类和水价构成1.用户分类对现行水用户分类作适当调整。

按用水性质分为生活类用水、行政事业类用水、生产类用水和特种类用水。

原分类自行废止。

具体分类见附件2。

2.水价构成城市供水到户价格由含税基本水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等四部分构成。

二、价格水平2009年市区自来水到户价按“十一五”期间调价总额的50%进行调整。

具体水价构成及水平见附件1。

三、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市区范围内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1.4人以下(含4人)的用水户,按户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月每户用水18立方米以内(含18立方米)为第一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18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27立方米为第二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1.5倍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27立方米为第三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2倍计费。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镇 江 市 水 利 局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公 示 - 中国镇江

镇 江 市 水 利 局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公 示 - 中国镇江
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梯田1400—4400元/亩,水土保持林:5—10元/株等;牧草:0.5—5元/平方米;2,水土流失防治费: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治理的不交费;由水利部门治理的,按水土保持方案的预算收费,弃土、弃渣及其他固体废弃物10—30元/立方米;不便以体积计算的,按水土保持方案的预算。
1、江苏省水利工程开工申请书,
2、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
3、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
不收费
材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
承诺件
8
各辖市区城市防洪规划
备案
省人大《江苏省防洪条例》第7条
水利局受理—内部处室审核—分管局长同意—行政服务处备案(即办件)。
各辖市区所辖范围内城市防洪规划
材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
上报件
地下水(0.2万吨/日以上)
限额以内取水
地表水(长江干流1万吨/日~10万吨/日(不含))
审批
承诺件
地下水(0.2万吨/日(不含)以下)
取水许可证年审
核准
窗口即时办理
取水许可证、
取水年审表
即办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
类型
政策依据
办事程序
申报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诺期限
办件
分类
2
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中心窗口受理—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局长办公会审批—窗口发批复。(上报件由行政服务处上报);
1、建设项目及自然地理概况;
2、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位置及面积;
3、弃土、弃渣的位置及数量;
4、水土流失预测;防治措施及治理进度;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江苏省水资源费是指对在江苏省境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第三条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四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取水单位的用水性质、用水量和区域等因素来确定。

第五条对于工业企业、农田灌溉用水、城市供水等大量用水单位,采取分段计费方式,按照不同段数级递增的方式进行征收。

第六条对于个人家庭或者农村小型灌溉、养殖等少量用水单位,采取固定收费方式进行征收。

第七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根据省水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章水资源费的征收程序第八条水资源费由江苏省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执行通过县级水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用水量和用途,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后,应当根据征收标准计算应征服用水资源费的金额,并依法向取水单位发出征收通知书。

第十一条取水单位在收到征收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金额缴纳水资源费,并及时向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取水单位可以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经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分期缴纳。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江苏省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水资源费用用于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和水利项目建设等方面。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财政管理和审计要求,保障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十六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资源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取水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水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限期缴纳等方式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水行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苏水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苏水资〔2016〕1号)各市、县水利(务)局、财政局: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号)要求,结合我省水利、水资源管理规划任务实际,按照突出重点、兼顾面上的原则,我们制定了《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申报,于2016年2月15日前由市、县水利(务)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一式二份),同时通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电子表格,网址:10.32.1.188,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水利厅:王新耀,189****6065省财政厅:沈文斌,136****6168附件:1.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申报指南2.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申请汇总表3.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情况表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2016年1月11日附件1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申报指南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采取因素分配、项目申报审核和以奖代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审核、下达补助资金。

一、申报原则(一)突出重点。

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将重点支持各地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地下水保护、水生态文明及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水资源管理重点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下达奖补资金。

(二)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省水资源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农村水价行为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的紧急通知-苏价工[2001]34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农村水价行为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的紧急通知-苏价工[2001]34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农村水价行为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的紧急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农村水价行为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的紧急通知(苏价工[2001]342号2001年11月5日)各市、县物价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近几年来,我省水价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供水事业的发展。

但是农村供水价格方面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供水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水费收取不规范,乱加价、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影响了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此,各地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价行为,加强水价管理,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

农村自来水价格是农村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县物价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农村自来水价格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采取多种措施约束成本上升,千方百计降低农村水价。

1、各地物价部门要对农村自来水价格进行一次整顿,要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从紧核定农村自来水价格。

要逐步按社会平均成本核定水价,以约束供水成本的上升。

要大力推进区域供水,以降低投资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逐步做到同一供水区域内城乡用水同价,以减轻农民的水费负担。

2、农村供水价格由制水成本、输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各地物价部门在规范价格构成的基础上,要重新核定到户水价,以规范水价行为。

各地不得在自来水价格外单独向农民收取水增容费、水厂建设费、材料费、施工费等。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水厂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1]167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水厂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1]167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水厂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水厂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苏价工函[2001]167号2001年9月18日)
淮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水厂建设费并入城市供水基本水价的请示》(淮价工[2001]17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房[1999]489号文件规定,你市原随自来水价外征收的水厂建设费,到2001年6月30日执行期已满。

考虑到你市供水设施建设的需要,同时进一步规范供水价格行为,同意你市将水价外征收的水厂建设费并入基本水价,仍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政府决定。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水价改革,请你市按照《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研究论证“十五”期间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审批。

特此复函。

——结束——。

江苏省城市水处理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城市水处理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城市水处理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6月8日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苏建计[1998]227号苏财综[1998]108号苏价工[1998]214号)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城市水处理设施建设,促进水处理事业走大规模、区域发展的道路,节约土地、能源、成本和投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财政、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水处理专项费用(以下简称“专项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项费用”来源于城市水价中省集中的每立方米0.02元;“专项费用”的计算方法为供水企业实际售水量(立方米)乘以0.02元/立方米,由城市供水企业在征收水费时按规定代收代缴。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辖市、县级市、县城的所有经营性自来水供水企业都必须按规定代收代缴“专项费用”。

第五条省建设委员会负责“专项费用”的征收,征收方法为:省辖市、县级市(县城)由城市供水企业完税后每两月的月底后十五天之内,将“专项费用”上缴省建委财政收入过渡帐户(单位全称: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开户行:华夏银行城西支行,帐号:077760819910782),由省建委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

对及时足额上缴的给予适当奖励。

对逾期未缴纳“专项费用”的,按日加收5%。

的滞纳金。

供水企业上缴的“专项费用”在“其它应付费”的科目中增设“省水处理专项费用”明细科目列支,省建委用财政统一结算凭证与各供水企业和委托收取单位结算。

第六条省建委收取“专项费用”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部门核发,使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所收的“专项费用”在省财政设立专户,实行预算外管理。

省建委每年向省财政厅编报“专项费用”使用计划,由省财政厅审核后省建委负责实施。

当年收取的“专项费用”未使用完的,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专项费用”上缴后,省将按照各城市供水企业实际上缴数额的3%,作为业务经费,结算给城市供水企业,主要用于改善征收单位在征收工作中的劳务开支。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1994.11.20•【字号】苏价费〔1994〕379号、苏财综〔1994〕237号、苏水计〔1994〕216号•【施行日期】1994.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20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苏价费〔1994〕379号、苏财综〔1994〕237号、苏水计〔1994〕216号文件印发)现将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关于印发《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文专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是建立水利系统价格收费体系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4号文件精神,委托水利部制定收费标准。

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所附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其他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原定标准同时废止。

二、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

1、水文部门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的决策性水文情报、预报不实行有偿服务,只收电讯费。

2、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水利电力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均按《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标准见附件)收费。

3、水文部门为水利系统中事业单位提供有偿服务,按规定标准减20~30%收费。

三、各级水文部门在实施收费时,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四、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属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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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
(苏价工[2004]136号)
省水利厅、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为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水资源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是有利于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二是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农民的承受能力。

二、调整标准
根据以上原则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地表水水资源费
除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外,其他各类地表水用水户,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13元,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对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免收水资源费(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

2、电厂用水。

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国办函[1999]1号文件规定,对中央直属电力企业的循环冷却水,仍不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电厂按消耗水量占用水总量的2%测算计收。

3、城市公用水厂的水资源费,随自来水到户价格变动时统一调整,在2004年底前调整到位。

对乡及乡以下农村水厂,免收农民生活用水部分的水资源费。

4、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由所在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
1、苏、锡、常地下水禁采地区水资源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苏价工[2001]11号文件执行。

2、其他地区地下水资源费调整为:
(1)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

在地表水源水厂管网到达地区,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工业用户基本水价持平;在地表水源水厂管网未到达地区,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持平。

对洗浴、室内游泳池、洗车、饮料、矿泉水、啤酒等特种行业用水,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同类用户到户价(含各种附加)持平。

(2)取用地下水的城市公共自来水厂,其水资源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乡及乡以下农村自来水厂,农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其它用水,其水资源费标准为0.2元/立方米,如目前执行的标准高于0.2元/立方米的,维持现状不变。

三、超计划取水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具体标准按《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水资源费调整后,各征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各地征收的水资源费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调价后新增部分的水资源费省级集中4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六、水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资源,各地价格、水利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相关矛盾,确保水资源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七、以上通知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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