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5]50号
江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5]50号2005年7月4日)各高等学校: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下发后,部分学校来电来函,反映执行中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学分制收费问题。
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改革,须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2]107号、苏价费[2002]348号、苏财综[2002]131号)精神制定本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报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按当年所选课程的学分及每个学分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交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对于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学校要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可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试行学年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可以参照执行。
二、关于代办教材及收费问题。
鉴于学生教材长期以来一直由学校统一代办,且目前由学生自行购买教材存在许多不便,处理不当将影响学校正常教学活动,因此,今年高校学生教材原则上仍由学校统一代办。
学校统一代办的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
学校为学生代办教材必须遵循不营利的原则。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2003年4月28日)各市物价局,常熟市物价局:4月24日梁保华省长对做好防治“非典”价格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4月26日省政府向全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对价格部门和价格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认真落实梁省长批示精神,切实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一、强化价格行政干预措施。
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落实苏价电传(2003)16号电报精神,积极采取行政干预措施,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对行政干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尽可能就地解决。
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干预政策,增强行政干预的效果。
要按照省政府通告要求,制定防“非典”用品价格管理规定,在保障物畅其流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利润率、差价率以及最高限价等措施。
对没有列入干预范围的防“非典”相关商品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与服务价格,遇有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时,各级价格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省物价局申请采取干预措施。
二、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
各级价格部门要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管理,努力做到贯彻行政干预政策不留空白点,防止哄抬价格等严重违法行为下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作用,掌握农村市场价格动态,及时查处农村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
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借助基层政府力量,稳定农村市场价格。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1.18
•【字号】苏价本〔2018〕4号
•【施行日期】2018.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苏价本〔2018〕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江苏省成本监审目录范围的通知》(苏价本〔2015〕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1月18日附件
说明:
一、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没有正式营业,或者其它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二)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三)政府或者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已依定价程序明确具体价格、收费标准或者调整幅度的;(四)按照依法制定的定价机制或者招标等形式确定价格的。
二、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一般为三年,但不得少于一年。
三、本目录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成人教育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379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成人教育有关收费问题的通
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成人教育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11]379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鉴于成人教育业余和函授形式高起专、专升本最短学习时间的调整,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7号、苏教财〔2006〕5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成人教育业余和函授形式高起专、专升本按实际学习时间计收费用,实际学习时间为两年半的,其收费按两年半计收。
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71号、苏财综〔2007〕61号、苏教财〔2007〕33号)规定执行。
各成人学校除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外,不得收取录取费、证书费、论文指导费、论文答辩费等其他费用。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结束——。
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5.26•【字号】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 88号、苏价费[2000]167号•【施行日期】200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2000年5月26日)各市教委、财政局、物价局,常熟市教委、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并对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省定的小学和初中收费标准为省控标准,各市可在省定的标准限额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区别城市与农村,确定本地区具体的收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备案。
二、决定在今明两年内,对普通高中进行招生收费并轨。
并轨后不再分公费生、自费生和借读生。
并轨后的学费标准:苏州、常州、无锡、南京市省重点中学的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50元,市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65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0元;徐州、淮阴、盐城、连云港、宿迁市省重点中学的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0元,市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6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50元;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略低于苏南的标准。
各地可在上述标准限额内,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并轨后具体的收费标准。
并轨改革的进度,由各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轨方案报省备案。
暂不并轨的市,收费标准仍按1998年标准执行。
无锡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无锡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无锡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锡价费[2006]143号、锡教规[2006]140号、锡财综[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无锡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无锡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锡价费[2006]143号、锡教规[2006]140号、锡财综[2006]1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学校管理中心:为进一步改善幼儿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无锡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教规[2006]139号、锡价费[2006]142号、锡财综[2006]1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公办、公有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公有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基准标准(元/生·月)┌─────────────┬────────┬─────────┬──────────┐│类别│公办│公有民办│备注│├─────────────┼────────┼─────────┼──────────┤│省示范幼儿园│400│450│允许上浮10%│├─────────────┼────────┼─────────┤下浮不限。
││无锡市一类幼儿园│320│370││├─────────────┼────────┼─────────┤││无锡市二类幼儿园│240│290││├─────────────┤││││农村一类幼儿园││││├─────────────┼────────┼─────────┤││无锡市合格幼儿园│180│230││├─────────────┤││││农村二类幼儿园││││├─────────────┼────────┼─────────┤││农村合格幼儿园│140│190││└─────────────┴────────┴─────────┴──────────┘二、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具体执行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物价局、教育局依据幼儿园的办学成本、财政投入、办学质量和家长承受能力在规定浮动幅度内核准。
无锡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锡教规[2006]139号、锡价费[2006]142号、锡财综[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无锡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教规[2006]139号、锡价费[2006]142号、锡财综[2006]1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学校管理中心:根据江苏省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5]105号、苏价费[2005]379号、苏财综[2005]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财政局二○○六年六月二十日附件: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无锡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办、公有民办和民办幼儿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培养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
第四条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幼儿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幼儿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苏价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12月26日附件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景区门票价格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者景区门票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景区门票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经营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景区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2021年无锡市区公办小学收费标准
2021年⽆锡市区公办⼩学收费标准
2021年⽆锡市区公办⼩学收费标准
⼩学教育阶段后为中学教育阶段,⼩学包含在九年义务教育内,⼩学教育不收取任何费⽤。
接下来由⼩编为⼤家整理出2021年⽆锡市区公办⼩学收费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2021年⽆锡市区公办⼩学收费标准
住宿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免收住宿费。
社会实践活动费:100元(指门票、交通费、⾷宿费,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
拓展:
⼀、报名条件
1、⼩学⼊学年龄为六周岁(2015年8⽉31⽇以前出⽣)。
各⼩学不得招收年龄不⾜的⼉童⼊学。
有学习能⼒和⾃理能⼒的残疾⼉童为正常招⽣对象,其⼊学年龄可适当延缓。
2、适龄⼉童家庭应具有施教区正式户籍,适龄⼉童户籍原则上应与⽗母或其他监护⼈(以下简
称“监护⼈”)相同,且户籍与监护⼈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相符。
⼆、属下列情况之⼀的适龄⼉童,持有相关证明,按正常⼊学办理:
(1)适龄⼉童随⽗母⼀⽅在施教区常住,⽗母中另⼀⽅为⾮施教区户籍的`现役军⼈(含武警)或出国定居、在外地⼯作的;
(2)⽗母离异,适龄⼉童随监护⼈在施教区常住的;
(3)适龄⼉童为孤⼉,随监护⼈在施教区常住的;
(4)⽗母双⽅均为⾮施教区户籍的现役军⼈(含武警)或长期因公出国(境)、⽀援边疆建设,适龄⼉童为施教区单⽴户籍,或投靠亲属在施教区常住的;
(5)适龄⼉童随⽗母在祖⽗母或外祖⽗母处落户,常年同住,且⽆户⼝迁移史的。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建立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建立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苏价本[2010]227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建立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点的通知(苏价本[2010]227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为及时掌握我省高等教育成本变动情况,合理制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提高高等教育收费管理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5]100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选择部分高校建立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本监审点的选取为保证调查点具有一定代表性,根据高等教育分类,共选择11所高等学校作为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点(第一批)。
今后随着这项工作的逐步推进,我们将扩大监审点的范围。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一)学校基本情况。
包括院系个数、专业个数,学生总人数、标准本科生数、享受助学金学生数、教职工总人数、单位定编人数、师生比以及固定资产总额及其项目构成情况。
(二)学校收入情况。
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住宿费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专项拨款收入(包括基建拨款)以及其他收入(包括捐赠收入)等。
(三)学校支出情况。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和拨付附属单位支出、科研支出、基建支出等。
三、几点要求(一)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成本监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此项工作既是依法行政、合理制定高校收费标准的需要,也是增强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和收费标准透明度的需要。
(二)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实事求是地做好数据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锡价服[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公布无锡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锡价服[2018]78号各市、区物价局、市区各有关收费单位: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要求,在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的基础上,对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进行了疏理和规范。
现将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一、《目录清单》所公布的为本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加▲号的收费项目为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不包括国家、省级立项定标和江阴、宜兴市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
二、《目录清单》中涉及新增、调整、优惠、减免、取消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次公布的《目录清单》,为2018年6月30日前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物价局将定期更新,并通过市物价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本《目录清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五、各市、区按规定公布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性目录清单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锡价服[2018]78号经营性收费目录附表.doc无锡市物价局2018年7月17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教育评估费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教育评估费的
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4.21
•【字号】苏价费函[2008]58号、苏财综[2008]31号
•【施行日期】2008.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教育评估费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8号、苏财综[2008]31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江苏省教育评估院有关评估项目收费标准并增设部分收费项目的函》(苏教财函[2007]12号)收悉,现将教育评估费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鉴于原评估收费标准已过期,现重新核定教育评估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教育评估收费标准包括评审费用、食宿和交通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其它费用。
二、教育评估应坚持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强制学校参加评估。
三、教育评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接文后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收费公示。
特此复函。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表:。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成本监审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苏价本〔2017〕21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成本监审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成本监审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苏价本〔2017〕21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进一步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质量,省局对《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案卷评查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江苏省成本监审案卷评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12月4日江苏省成本监审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质量,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程序规定》《江苏省成本监审案卷管理规定》《江苏省成本监审文书示范文本》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案卷进行评查。
价格主管部门对本机关成本监审案卷进行自我评查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案卷进行评查,必要时可以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案卷进行评查;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案卷进行评查,并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评查实施细则。
第四条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正、公平。
第五条案卷评查采取调取案卷评查与实地评查等方式进行。
省价格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或一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
第六条案卷评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拟定评查方案,确定评查方式和评查范围;(二)确定评查组人员;(三)开展评查前,将评查方案通知受评查单位,采用抽查方式开展案卷评查的,可以不事先通知受评查单位;(四)评查组进行评查;(五)通报评查情况;(六)需要履行的其他评查程序。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8
【摘要】<正>苏价本[2007]268号2007年8月14日各市、县(区)物价局:为提高政府制定中小学教育收费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
成本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成本监审工作
【总页数】6页(P38-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7
【相关文献】
1.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J], ;
2.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J], ;;
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津市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J], 无;
4.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的通知 [J], ;
5.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化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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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无锡市区公办小学收费标准
2021年⽆锡市区公办⼩学收费标准
2021年⽆锡市区公办⼩学收费标准
⼩学教育阶段后为中学教育阶段,⼩学包含在九年义务教育内,⼩学教育不收取任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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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锡市区公办⼩学收费标准
住宿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免收住宿费。
社会实践活动费:100元(指门票、交通费、⾷宿费,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
拓展:
⼀、报名条件
1、⼩学⼊学年龄为六周岁(2015年8⽉31⽇以前出⽣)。
各⼩学不得招收年龄不⾜的⼉童⼊学。
有学习能⼒和⾃理能⼒的残疾⼉童为正常招⽣对象,其⼊学年龄可适当延缓。
2、适龄⼉童家庭应具有施教区正式户籍,适龄⼉童户籍原则上应与⽗母或其他监护⼈(以下简
称“监护⼈”)相同,且户籍与监护⼈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相符。
⼆、属下列情况之⼀的适龄⼉童,持有相关证明,按正常⼊学办理:
(1)适龄⼉童随⽗母⼀⽅在施教区常住,⽗母中另⼀⽅为⾮施教区户籍的`现役军⼈(含武警)或出国定居、在外地⼯作的;
(2)⽗母离异,适龄⼉童随监护⼈在施教区常住的;
(3)适龄⼉童为孤⼉,随监护⼈在施教区常住的;
(4)⽗母双⽅均为⾮施教区户籍的现役军⼈(含武警)或长期因公出国(境)、⽀援边疆建设,适龄⼉童为施教区单⽴户籍,或投靠亲属在施教区常住的;
(5)适龄⼉童随⽗母在祖⽗母或外祖⽗母处落户,常年同住,且⽆户⼝迁移史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苏价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材,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各出版单位:为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7年8月1日江苏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经营者合法价格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教材租型、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和列入江苏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
第四条中小学教材单册零售价格(包含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实行政府定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外省进入本省的中小学教材的零售价格,按照与本省出版教材同质同价原则,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教材零售价格根据印张单价和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插页数量,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
计算公式为:教材零售价格=(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
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4.28•【字号】苏教财[2001]37号、苏价费[2001]139号、苏财综[2001]52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1]37号、苏价费[2001]139号、苏财综[2001]52号2001年4月2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现将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我省治理农村中小学(指省辖市市区、县[市]所在镇以外的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农村工作的大局。
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是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关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关系到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标本兼治,切实纠正农村中小学的乱收费行为。
二、中小学、学杂费标准基本保持稳定。
2001年,我省农村中小学学、杂费标准基本保持稳定,不再提高。
今后,农村中小学的学、杂费标准,要适当低于城市的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省拟在少数经济薄弱县试行“一费制”,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严格控制中小学用书。
各地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省教育厅颁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及教辅用书推荐目录》,选定中小学生使用的教材。
《推荐目录》所列教辅用书由学生自愿征订。
严禁各地自行搭售其他教材和教辅资料,也不得强行要求学校、学生订购教辅用书。
课堂作业本也要本着必需、实用和节约的原则配备。
从2001年秋季学期起,除课本费外,各地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代办费。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无锡市大桥实验学校小学部学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无锡市大桥实验学校小学部学
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6.19
•【字号】锡价费[2013]88号
•【施行日期】201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无锡市大桥实验学校小学部学费标准
(试行)的通知
(锡价费[2013]88号)
无锡市大桥实验学校:
你校《无锡市大桥实验学校关于申请继续试行小学部学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5]103号)的有关规定,考虑你校小班化教育且目前无法开展成本监审等实际情况,同意你校小学部学费标准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继续按7000元/生.学期试行一年。
试行期满后,依据成本监审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同时,你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并向学生家长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请你校接到通知后,及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江苏省无锡未成人社会实践基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江苏省无锡未成人社会实践基地社会实践活动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锡价费[2013]103号、锡教规[2013]186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3.07.19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江苏省无锡未成人社会实践基地社会实践活动费
标准的通知
(锡价费[2013]103号、锡教规[2013]186号)
江苏省无锡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
你基地《关于调整高二学生社会活动费用的请示》收悉。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价费[2007]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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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
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1.18
•【字号】苏价本[2009]362号
•【施行日期】200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
审办法》的通知
(苏价本[2009]362号)
无锡市物价局:
现将《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
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无锡市辖区内中小学住宿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中小学住宿费成本基础上核定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同类学校学生住宿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住宿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住宿费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学生住宿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住宿费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六条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核算,必须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必须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报表。
学校必须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及账册、成本报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
第八条工资福利支出指学校支付给与学生住宿相关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一)基本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
(二)津贴指基本工资之外按规定开支的职工的津贴和补贴。
包括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综合物价补贴、教龄津贴及其他津贴等。
(三)奖金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包括目标管理奖、年度考核奖和其他奖金。
(四)社会保险费指为教师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用于学生住宿相关的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福利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水费指学校支付的学生宿舍的水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二)电费指学校支付的学生宿舍的照明及零星用电。
(三)物业管理费指学生宿舍楼的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四)维修(护)费指学校用于恢复学生宿舍固定资产(包括宿舍大楼、电器和家具)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
(五)租赁费指学生宿舍的租赁费用。
(六)福利费指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必要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十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支出的与学生住宿有关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及其他支出等。
(一)住房公积金指学校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租、购房补贴指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学校支付给职工的租金和购房补贴。
(三)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
另外,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使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具体包括住宿相关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四类。
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一)房屋建筑物折旧。
指历年所置与学生住宿有关的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提折旧额。
(二)一般设备折旧。
指根据学生住宿需要购置的电器设备(包括空调、电风扇等)和家具(包括桌、椅、床、柜等)应计提的折旧。
(三)交通运输设备应计提的折旧。
(四)其他固定资产折旧。
指除房屋建筑物和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
第三章成本项目及相关审核
第十二条住宿学生总人数。
按年初住宿学生总数与年末住宿学生总数加权平均计算。
计算公式为:
住宿学生总人数=(年初住宿学生人数×8+年末住宿学生人数×4)/12
第十三条教职工总数,指学校内从事学生住宿管理及后勤工作(与教学无关)的人员,包括值班领导,舍务老师,医务人员,清洁工,维修工,保安,门卫等。
第十四条教职工总数的审核。
对学校教职工总数的审核原则上应根据有权部门审批的编制人数核定。
当学校没有或提供不出有权部门审批的编制人数时,则按规定的教职工与住宿学生比例标准值计算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进行审核。
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或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则按超定编人数或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相应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Σ 住宿学生×教职工与住宿学生比例
教职工与住宿学生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地标准的按本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人均工资审核。
人均工资等于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除以核定的教职工总数。
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机关在岗职工(公务员)平均工资。
第十六条工资总额是指学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住宿相关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等。
第十七条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3%、1.5%计提。
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第十八条水费。
按每生每年用水量40吨(参照《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核算,计算公式为:水费=每吨水价×40×住宿学生总人数第十九条电费。
按每生每年用电量80千瓦时(参照《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核算,计算公式为:
电费=每千瓦时电价×80×住宿学生总人数
第二十条维修(护)费。
按与学生住宿有关的修缮费用核算。
计算公式为:
维修(护)费=一个会计年度学校实际发生的维修(护)费×(宿舍总建筑面积/全校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与学生住宿有关的零星支出。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进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
数额巨大的,要采取按学校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即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间的年数)的方法进行分摊(一般可按30年进行分摊),各调查年度的购房补贴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45年,混合结构40年,砖木结构22年,简易房9年,家具9年,电器设备6年,交通运输设备9年,其他固定资产10年。
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已经到折旧年限的不再计提折旧。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基本情况调查表(一)
附表二:基本情况调查表(二)
附表三:住宿费支出情况调查表
附表四:住宿费成本核定表
附表一
注:固定资产指学生宿舍用房及宿舍内的设施设备。
附表三
住宿费支出情况调查表
附表四
住宿费成本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