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建设用地测绘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01]179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测绘基础设施费正式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测绘基础设施费正式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苏价服[2010]386号、苏财综[2010]8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测绘基础设施费正式标准的批复(苏价服〔2010〕386号、苏财综〔2010〕86号)省测绘局:你局《关于核定测绘基础设施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苏测[2010]162号)收悉。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测绘基础设施费收费范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服[2008]115号、苏财综[2008]24号)中《测绘基础设施费收费标准》试行以来,各方反应较好。
根据《江苏省测绘条例》规定,为促进测绘行业的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按照降低收费标准、简化计算方法的原则,现就核定测绘基础设施费正式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测绘基础设施费征收正式标准。
测绘项目合同值在2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进行征收;测绘项目合同值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累计征收。
各类工程建设中包含测绘项目的,以工程预算方案所列测绘经费或者下达测绘任务经费计算测绘项目合同值。
二、测绘基础设施费征收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使用测绘基础设施的测绘单位,均应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测绘资质专业分类中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理等4个专业原则上不征收测绘基础设施费,其他各类工程建设中包含测绘项目的,应当依法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三、测绘基础设施费征收方法。
测绘基础设施费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省、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甲、乙级测绘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丙、丁级测绘单位向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测绘项目合同值低于5万元的,可以集中累计在测绘资质下年度注册时一次性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发改价格[2004]3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2001年12月联合印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字[2001]94号)规定,将测绘收费转为测绘产品价格管理,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2002年1月,国家测绘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了具体测绘产品价格。由于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中规定的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主要是根据大中城市平均测绘成本制定的,未能完全反映不同区域和城乡差异。经商国家测绘局,现就有关测绘产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9-13
文号:粤价[2007]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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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粤价[2007]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Biblioteka 局: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经会省建设厅,现就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为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测绘产品中的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测绘成本,并兼顾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其它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中规定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执行。
一、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一律按我局《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548号)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苏州工业园区测绘公司常见测绘项目收费标准
园区测绘公司常见测绘项目收费标准-房地产企业类一、规划测绘1、规划验线:●收费标准:952元/每件, 在道路交点处增1.5收费系数。
●工作内容:测定轴线坐标,核对轴线坐标与规划要求是否一致,提供验线成果。
2、竣工图测绘[建筑竣工]:●收费标准:小于2公顷: 3200元;2公顷-6.25公顷:7500元;6.25公顷以上部分:7500元+704.7元/公顷*(S-6.25)公顷;补测:1800元/次。
●工作内容:图根控制,野外采集数据,属性调查,绘示意图,室内编辑,接边,回放检查,整理资料。
3、管线调查:●收费标准:实测2000元/每公里, 管线探测4000元/每公里(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费)●工作内容:布设图根导线,引测水准,测管线起点、折点、交点、终点、分支点、变坡点和变径点的座标和高程,管线调查,管线探测,资料整理,计算,展点,清绘,绘略图,写说明,检查修改。
4、日照测量:●收费标准:低层(1-3层):560元/幢,有退层560元/幢/0.6;多层(4-6层):672元/幢,有退层672元/幢/0.6;高层(7层以上):1008元/幢,有退层1008元/幢/0.6。
●工作内容:外业测设、内业计算、成果整理。
5、日照分析:●收费标准:1000元/每幢(包括主客体)。
●工作内容:图纸审核、建筑三维建模、数据分析、成果整理。
6、日照调整:●收费标准:500元/每幢(包括主客体)●工作内容:按照日照分析的三维建模进行日照调整,包括位置移动,建筑高度升降。
7、多点(区域)分析:●收费标准:3000元/每次。
●工作内容:按照甲方提供的总图三维建模、数据分析、成果整理。
二、土地测绘1、宗地放样●收费标准:小于4点,1304元;4点以上:1304元+326元/点*(n-4)点;●工作内容:外业测设、内业计算、成果整理。
三、房产测绘:1、房产测量(包括:建筑容积率计算、房产预算、分层分户图测绘三部分):1.1建筑容积率计算:●收费标准:0.2元/平方米。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1]167号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1]167号二00一年六月一日)省价格认证中心:你中心《关于请求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标准的报告》(苏价证字[2000]5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计经调(2000)1786号文件和江苏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苏清字(2000)4号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内价格鉴证收费行为,促进价格鉴证事业的发展,现就我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收费、管理1、在我省境内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分别持有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及《收费许可证》方能进行收费。
未取得上述证书的机构或从业人员,不得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和收费。
2、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操作规范,继续执行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赃物罚没物过期无主物纠纷财物价值估定办法〉的通知》(苏价信字[1993]154号)等有关规定。
3、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具体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仲裁等案件涉及的各种财物的价格鉴证。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今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的业务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苏价服函[2001]225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苏价服函[2001]225号2001年12月31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函》[苏建函规(2001)53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为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我局于2000年11月份下发了《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苏价房[2000]37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计费方法与标准作了规定。
《通知》执行一年来,情况基本正常。
鉴于目前市县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尚处在改革与调整之中,该收费标准的执行尚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因此,经研究决定,《通知》中规定的计费方法与标准继续试行一年,到期后再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此复。
——结束——。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性收费目录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江苏省 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12月)
156金融及测绘产品等国家项目22
项。
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苏价服[2004]26号苏价服[2015]20号
土地交易市场
5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江苏省定价目录》
苏价服函〔2013〕102号
矿业权的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出让招拍挂按成交价4%-0.5%,协议按1-3万元/宗;转让按3%-1%双方各半;出租1.5%-0.2%;抵押1000元/宗。
苏价服〔2005〕64号
苏国土资发〔2005〕89号
依照法律、法规进入江苏省各级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出让1-1.5元/㎡;转让2-3元/㎡;出租0.8-1.2元/㎡,抵押按宗收费,最高不超过苏南20000元/宗,苏中12000元/宗,苏北7000元/宗。其他详见文件
附件2
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
行业
主管部门
设立依据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执收单位
备注
1
省粮油商品市场交易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粮食
《江苏省定价目录》
苏价费(1994)第109号、
苏财综(94)110号;
苏价农函〔2001〕93号
苏政发〔2015〕119号
房地产开发收费明细
延长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
11
建设
基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函[1997]8号,财综字[1998]157号,财综[2000]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158号,苏财综[1999]69号,苏财综[2001]19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6]1号
房地产开发收费
序号
部门
收费性质
收费项目名称
文 件 依 据
收 费 标 准
备注
1
国土
行政事业
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费[1997]2257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0]25号,苏财综[1999]81号、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7]189号,苏价费[2000]164号、苏财综[2000]87号,计价格[2002]1734号,苏价服[2003]175号
其中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个人购房18元/套。
出让、划拨
2
建设
行政事业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计价格[2001]585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苏财综[2003]24号。
住宅房统一按套计收,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理住宅房所有权登记,每套收取20元。非住宅标准:100㎡以下的200元/宗;100—500㎡,400元/宗;500—1000㎡,600元/宗;1000—2000㎡,1000元/宗;2000—5000㎡,1500元/宗;5000—10000㎡,2000元/宗;10000—20000㎡,4000元/宗;20000㎡以上,10000元/宗。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
房地产开发收费明细
出让、划拨
2
建设
行政事业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计价格[2001]585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苏财综[2003]24号。
15
建设
经营服务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2004年出台),苏价服[2004]26号,苏价服[2005]146号
特、一级项目1。4元/㎡抗震调整系数1.3二级项目1。3元/㎡抗震调整系数1.2三级项目1.2元/㎡抗震调整系数1.1
20
气象
经营服务
防雷装置的施工监督、竣工验收
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苏价服函(2001)150号
1。00元/平方米
一、二类建(构)筑加30%
21
规划
经营服务
规划技术服务费
苏价房[2000]374号,苏价服[2003]42号
营业性用房:市区1.30元/㎡,县城1。50元/㎡;住宅、厂房:市区1.00元/㎡,县城1.20元/㎡
自愿委托,服务收费
25
房管
经营服务
房地产网络服务收费
苏价服函[2005]252号
按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开发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当年无开发项目的按每服务对象每年5000元收取
26
建设
行政事业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6.14•【字号】苏价服[2002]220号•【施行日期】200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2]220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建设)局:为了规范房产测绘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测绘费为经营性收费,由具有相应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房产测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产测绘包括房产平面图测绘和房屋面积测算,房产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要求,房屋面积测算成果应报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收费标准:(一)受政府及部门委托进行的房产平面图测绘(1:500)按每平方公里16万元收取(1万元/幅)。
(二)房屋面积测算: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收费。
1、新建商品房住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地区按2.5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2.00元/平方米收取;非住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地区按4.0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3.00元/平方米收取。
以上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可计入房价。
2、存量房(二手房)及其他非交易房住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地区按2.0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1.50元/平方米收取。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此标准的50%收取。
非住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地区按3.5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2.50元/平方米收取。
房屋面积、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每件收取不超过20元的配图资料费。
上述标准均为省定最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产权登记费与测绘费总水平有所降低的原则,在不超过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抄送省物价局、建设厅备案。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0.26•【字号】苏价服[2006]369号•【施行日期】200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36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近几年来,我省清理和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取消了大多数收费项目,降低了收费标准,规范了收费行为。
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有些地方在农民建房过程中又出现了乱收费现象。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整治全省农民建房收费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重申我省对农民建自住房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进一步明确农民经批准在宅基地上建造自住房只能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其它各种名目的收费。
(二)进一步整顿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凡向农民建房提供的经营服务性业务,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由县级价格部门公布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在农民建房过程中收取测绘、勘丈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费要按不高于或低于城市居民标准从紧核定;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在农民可承受能力范围内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
(三)认真坚持涉农收费公示制度。
涉农收费公示要履盖到每一个农户,村镇的收费公示栏要经常维护,注意更新内容,切实防止该制度留于形式。
(四)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近期县级价格部门要对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一次农民建房收费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坚持检查与整治并重的方针,完善有关制度,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江苏省省级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目录
扬州市市级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目录第一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4项)
3
4
5
第二类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共34项)
6
7
备注: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政府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对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和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减半征收上述收费和基金。
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政府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衽优惠政策,有上下限标准的收费执行下限标准,其余减半收取;无收费标准的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二、本次目录调整内容: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⑴耕地开垦费:由17元/平方米调整为40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
⑵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降低20%;
⑶增加1项:考古费(苏文博[2012]1号)。
2、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⑴取消4项:房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房产档案查询证明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审核费;
⑵实行市场调节价2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费;
⑶降低1项:消防设施检测费,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降低20%。
8。
建设工程收费明细1
1.0000元
标准为施工图审查费的12%
施工图审查费
苏财综2001-146号、苏价服2001-272号
1.0000元
1.56-1.96*平方米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部分费用含在土地款中)
收费名称
收费依据
单件费用
收费备注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1-7层(含7层、地下室))
5.0000元
5*每平方米
白蚁防治费(新建古建筑)
苏建综(94)188号、(95)苏财综字形37号、苏财综(94)107号、苏价房地字(95)124号、苏价综(94)173号
8.0000元
8*平方米
测绘技术服务费(图纸费)
苏财综字(99)61号、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苏价房地字(99)153号、省物价局苏价房(2000)374号、苏价服字(1996)第56号
苏财综(96)156号、苏价工(96)422号
2.3000元
新建:2.3元*每平方米;古建筑:8元*每平方米;别墅(砖混):5元*每平方米;(钢、钢砼):4.4元*每平方米;
基础设施费一
苏建综(98)91号
87.0000元
87*每平方米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省政府苏政发(2001)140号第一条2、4款
100.0000元
100*每幅
二、可能收费项目
1、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审核费
2、消防审图费
3、招投标市场服务费
4、面积测绘费2万
三、押金
1、工资预留户
2、开发资金专用账户
建筑放线:2594元/件;竣工测量:6400元/8平方分米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8层以上)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苏价费[2009]278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2009年8月28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2012-2013年度相关文件目录
江苏省物价局2012-2013年度相关文件目录一、2012年度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2、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高等学校美术学专业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2〕35号)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苏州大学文正学院空乘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12〕208号)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12〕43号)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2〕213号)6、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苏价费〔2012〕239号)7、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营改增”有关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2〕286号)8、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12〕329号)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第一批)》的通知(苏价费〔2012〕328号)10、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规范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12〕374号)11、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2〕1号)12、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监〔2012〕5号)13、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贯彻教育部等部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意见(苏教基〔2012〕18号)1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车用CNG气瓶检验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12〕11号)15、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五批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的通知(苏价费〔2012〕83号)16、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朗诵、评弹艺术考级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2〕33号)17、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12〕94号)18、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农〔2012〕49号)1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农函〔2012〕26号)20、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制定南水北调东线泗洪船闸船舶过闸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79号)2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太仓市浏河套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83号)2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核定苏州市胥口水利枢纽复线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84号)2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常熟望虞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82号)24、关于调整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2〕4号)25、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测绘成果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服〔2012〕101号)26、关于调整京杭运河线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2〕18号)27、关于周山河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的复函(苏价服函〔2012〕46号)28、关于明确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218号)29、关于淮安、淮阴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219号)30、关于新扬高速公路宿新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08号)31、关于泰州长江公路通道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09号)32、关于调整施桥、邵伯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2〕79号)33、关于南京长江第四大桥、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34号)34、关于刘庄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的复函(苏价服〔2012〕363号)35、关于沪陕高速公路雍庄至六合段开征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360号)36、关于沪陕高速公路江都至六合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59号)37、《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4号)38、《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5号)39、《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2〕6号)二、2013年度1、《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92号令)2、《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2号)3、《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苏价规〔2013〕3号)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5、《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7号)6、《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3〕1号)7、《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52号)8、《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的函》(苏价费函〔2013〕15号)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第二批)》的通知》(苏价费〔2013〕282号)10、《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费〔2013〕64号)11、《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3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3〕37号)1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3〕287号)1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苏价费〔2013〕332号)14、《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242号)15、《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人民法院收取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3〕244号)16、《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人民检察院收取刑事案件信息查询复印(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245号)17、《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247号)18、《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社会保障卡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341号)1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13〕1号)20、《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苏价费函〔2013〕63号)21、《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3〕69号)2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软件服务外包类专业嵌入式人才培养收费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13〕83号)2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检验检疫实验室部分新增委托检验收费的函》(苏价费函〔2013〕103号)2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25、《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清理后的消防产品、防火材料检验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13﹞422号)26、《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3〕128号)2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98号)28、《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公布2013年度水稻、杂交棉花种子销售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81号)29、《省物价局关于嶂山闸水利闸桥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函》(苏价农函〔2013〕110号)30、《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373号)3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杂交水稻种子收购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423号)32、《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南水北调东线泗洪船闸船舶过闸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3〕420号)33、《关于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泰州长江公路通道接线高速公路部分实行车辆通行费区间优惠的通知》(苏价服〔2013〕21号)34、《省物价局关于通信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12号)35、《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五一”节期间我省部分景区门票优惠价格的通知》(苏价服〔2013〕143号)36、《关于正式核定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3〕194号)37、《关于刘庄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的复函》(苏价服〔2012〕363号)38、《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服〔2013〕258号)39、《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推动“十一”国庆假期景区门票价格优惠和降价的通知》(苏价服〔2013〕292号)40、《关于正式核定南京玉带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3〕229号)41、《省物价局关于镇江“三山”风景名胜区门票定价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86号)42、《省物价局关于房产档案查询证明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87号)43、《省物价局关于南京中国近代史遗址博物馆(总统府)与江宁织造博物馆联票销售价格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90号)44、《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沛县汽车客运北站按一级站标准收费的批复》(苏价服〔2013〕74号)45、《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十一”国庆假期我省部分景区门票优惠价格的通知》(苏价服〔2013〕330号)46、《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97号)47、《关于太仓港疏港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3〕334号)48、《省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区域界定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111号)49、《关于继续执行现行联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3〕438号)50、《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系统船闸舶过闸经营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5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3]4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三年二月十四日苏价服[2003]42号)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我局于2000年11月下发《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房[2000]374号)以来,各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质量有所提高,市场收费行为得以规范。
现根据两年来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试行情况,对试行收费标准与计费方式作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具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接受建设项目业主的委托,开展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可适当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收费本着自愿、有偿和合理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为省管经营性收费。
省定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该收费只能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收取,农村及非县城所在地建制镇不得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学校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用房、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市政部门兴办的敬老院、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能,做好规划服务各项工作。
包括: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规范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项工作。
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要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苏价服[2012]159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苏价服〔2012〕159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住建委):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费优惠和租金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
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是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对缓解当前经济社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以及做好惠民生、保稳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满足住房保障需求,维护好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利益,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二、切实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政策优惠和扶持力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则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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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建设用地测绘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建设用地测绘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苏价服函[2001]179号2001年10月15日)
扬州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收取建设用地测绘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扬价检〈2001〉2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土地测绘费、土地测量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及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94)14号文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拨地定界费、拨地定桩费属于内容相近、性质相同的收费项目,也在取消范围内。
二、国土管理部门收取的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用途变更费和土地出让业务费是用于支出土地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勘察定界出图费,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用地单位收取其它费用。
三、土地测量、定界业务工作属于国土管理部门职能范围内工作,如将该项工作转交下属经营单位负责,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国土部门承担,不得对外另行收取费用。
此复。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