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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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号各设区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29分。

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相应降低。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

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户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

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以及调整两部制电费计费方式的,选定后在3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选择按照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可按月变更最大需量核定值。

二是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并公布分摊结果,不得强制摊派。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苏价规[2013]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4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为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28日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苏价农[2009]398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苏价农〔2009〕39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近年来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调整情况,我们重新编制了《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印发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截止2009年12月经清理后允许继续执行的国家和省两级设定的主要涉农项目,今后如有变更和调整,省局将及时修订印发。

二、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本次印发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对本地的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进行认真清理和审核后向农民公布。

对《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中不涉及本地区的项目,可以在本地的公示目录中剔除或加以说明。

三、列入本地公示目录中的由地方管理的项目必须合法有效,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的项目,必须坚决取消,严禁进入公示目录;凡收费项目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变更和调整。

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真正做到让广大农民群众都知道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主要价格和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增强其维权意识。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法规政策,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部门序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立项征收对象一、农林部门1检验(检疫)费(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苏价费[1998]56号、苏财综[1998]15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具体收费标准见文国家生产者经苏锡常:15元/部.月其他市:12元/部.月。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
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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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价服〔2018〕9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和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依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现将《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19类31项,其中,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11类20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管理的8类11项。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目录清单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编制调整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价格权益。

四、本目录清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1月26日——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工[2016]17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工〔2016〕17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电力公司:为推进电力领域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6〕103号)要求,经对我省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清理,决定取消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降低收费水平偏高项目的收费标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项目包括复电费(非居民用户和居民用户的远程自动复电费取消,保留对居民用户提供上门复电服务时收取复电费)、移表费、复验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迁移费、临时用电定金及超期收入等七项。

临时用电预交的接电费用由用户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

二、放开项目包括单相峰谷分时电能表和三相峰谷分时电能表、应急移动发电车有偿服务三个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中应急移动发电车服务对重大公益项目和突发事件应提供免费服务。

三、保留(降低)项目包括居民用户上门复电服务费、居民电力增容费、电费交费卡补办工本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六项(详见附表)。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100kVA及以上(I型)降为5000元/户、50kVA-100kVA (II型)降为2000元/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2003年4月28日)各市物价局,常熟市物价局:4月24日梁保华省长对做好防治“非典”价格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4月26日省政府向全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对价格部门和价格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认真落实梁省长批示精神,切实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一、强化价格行政干预措施。

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落实苏价电传(2003)16号电报精神,积极采取行政干预措施,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对行政干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尽可能就地解决。

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干预政策,增强行政干预的效果。

要按照省政府通告要求,制定防“非典”用品价格管理规定,在保障物畅其流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利润率、差价率以及最高限价等措施。

对没有列入干预范围的防“非典”相关商品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与服务价格,遇有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时,各级价格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省物价局申请采取干预措施。

二、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

各级价格部门要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管理,努力做到贯彻行政干预政策不留空白点,防止哄抬价格等严重违法行为下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作用,掌握农村市场价格动态,及时查处农村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

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借助基层政府力量,稳定农村市场价格。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2002年11月19日)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为加快推进全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确保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前提下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主要项目、形式和基本条件(一)特诊部特诊部应设立单独的诊治场所,实行包括挂号、诊治、送检和取药等全程服务。

可开展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等预约服务。

诊疗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施,有茶点供应。

参加特需诊治服务的医生必须保证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量,且具有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患者由专人带往诊治、检查。

(二)高级专家诊治中心高级专家诊治中心除应具备上述特诊部基本条件外,诊治专家还须由具有正主任医师、教授以上高级职称(或国家、省学科带头人)的专家组成,实行高级专家挂牌诊治和对疑难杂症的集体会诊。

高级专家门诊和疑难杂症会诊的首诊确诊率达到85%以上。

(三)病房特需病房(含母婴同室特需病房)要求按套间、单人间配置,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条件外,还应设立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浴设施,配备空调、电视、衣橱、沙发、冰箱、微波炉、电话等相关生活服务设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19
•【字号】苏价法〔2017〕232号
•【施行日期】201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价法〔2017〕23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放管服”工作要求,我们对江苏省物价局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是在2015年11月2日《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5〕3号)的基础上,对1994年至2017年11月期间制定的161件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保留规范性文件83件、需要修改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

二、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主要是规定、办法和意见等类型的价格规范性文件,对转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此次集中清理范围,此类文件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另行清理。

附件:
1.保留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2.需要修改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3.废止(失效)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9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规范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12月26日附件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实施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经营者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热力生产、输配和销售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供热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者供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供热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核定供热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苏价费[2009]314号、苏财综[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314号、苏财综[2009]59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下发后,各地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的贯彻落实,同时,反映了一些情况和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清理政策明确如下:1、取消、停止征收各类证照工本费后,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单位的发(换)证、审查、审核(复核)、年检(审)、贴花等均不得收费。

2、取消、降低、停止征收和收费优惠减免等收费项目涉及的征收部门,包括征收部门所属单位的相应收费。

3、取消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费”,指取消公安部门对运送不可解体的超长、超宽、超高货物车辆收取的通行费和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超限运输车辆许可证工本费,保留勘察费、护送费。

4、“省级机关汽车通行证工本费”取消后,省以下各级机关汽车通行证工本费也一律取消。

5、取消外事部门的“代办费”后,“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归并到“护照费” 项目中。

6、取消的“其他工商咨询服务收费”是指:(1)代办其他委托事项;(2)科技、经济信息中介服务及合作事项;(3)法律、法规培训。

7、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收船舶登记费,不包括江苏海事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

8、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书工本费取消和设备中标服务费降低后,其他政府行政机关的招标文书工本费、设备中标服务费也应取消和降低。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7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活力,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停征和免征5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4.商务部门收取的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5.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铁路联防护路费7.交通港口行政部门收取的港口货物港务费(二)暂停征收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2.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3.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登记费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7.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8.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基础设施费(三)对小微企业免征4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住房交易手续费4.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5.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6.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7.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8.农业部门收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9.农业部门收取的新兽药审批费10.农业部门收取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11.农业部门收取的《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12.农业部门收取的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13.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14.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行驶证费15.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登记证费16.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证费17.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18.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19.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0.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2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2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2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证书费2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考核费2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授权考核费29.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30.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31.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物检疫费32.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勘测费33.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3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3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行政保护费3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3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中药品种保护费3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审批费3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开发评审费40.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41.旅游部门收取的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2.旅游部门收取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3.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并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具体确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办〔2017〕16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办〔2017〕16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办〔2017〕162号本局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物价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8月29日江苏省物价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批复的省物价局部门预算、决算及省物价局主管的部门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绩效、资产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职责第四条各部门、直属单位按以下分工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应职责:(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部门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绩效、资产等信息公开,直属单位做好配合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负责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三)办公室按规定组织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公开内容第五条省物价局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及任务等情况。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苏价服[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11]22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切实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起,对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项目目录管理。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基本规范,但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仍存在项目比较多、标准比较乱、监管比较难等问题。

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是对政府定价的各类经营服务性的收费项目进行汇总、梳理,由有权部门将认定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对象、文件依据和立项级别等相关内容列入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按公布的目录实施管理。

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是对定价目录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是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的重要意义,将这项工作作为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梳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掌握的主要原则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确保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任务,工作十分艰巨。

全省价格系统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从上到下同步展开。

省及省以上收费项目由省局负责梳理及公布,市、县(区)应根据各自权限开展工作。

牵头部门要周密筹划、加强协调、搞好沟通;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专人负责,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汇总、梳理、认定、录入、公布工作。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苏价费[2009]278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2009年8月28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和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宿迁市物价局、卫生局及高邮市物价局、部分省级医疗机构的请示,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部分说明(详见附件1、2、3、4、5),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手术治疗说明(附件1)(二)层流手术室、层流洁净手术室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二、鉴于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对部分新增项目需要进一步验证的要求,暂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6)447号)中血清胰岛素测定(编码250310039)的“项目内涵”--“包括胰岛素原测定”项目,“肿瘤时辰化疗”、“气动心肺复苏机”项目暂不立项。

三、委托市定价的项目(见附件5),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卫生局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试行期二年。

四、已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见附件7),按其对应的小类、中类、大类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收费。

本通知从2007年12月30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二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2、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3、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一、二)4、使用设备加收表5、委托市定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6、新增、调整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7、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一、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修订后说明:1.本类包括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咽喉、口腔颌面、呼吸系统、心脏及血管系统、血液及淋巴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男、女性生殖系统、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精神心理卫生15个第三级分类。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3]13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3]13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3]13号2003年2月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将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1、以工补农、建农资金(苏发[1998]10号)2、废金属准运手续费(苏价涉字[1992]第11号、苏财综[1992]21号)3、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工本费(苏财综[1998]32号、苏价费函[1998]33号)4、蚕桑事业改进费(苏政办发[1995]58号)5、煤气增容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208号,苏价涉联[1992]第10号)6、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苏财综[92]160号、苏政办函[1992]89号)7、民用爆破器材劳务费(苏物计陈[1995]169号)8、能源超耗加价费(苏财综[95]150号)9、地方国营煤矿管理费(苏财综[92]160号,苏煤司办[91]407号)10、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费(苏价费转[1993]24号、苏财综[93]175号)11、版权纠纷受理费(苏价费[1997]59号、苏财综[1997]15号)12、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工本费(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函[1997]74号、苏财综[97]72号)13、出口大蒜种子质量检验费(苏农种[88]7号)14、有色金属建设产品标准审查费(原冶金)(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88]苏冶科字第129号)15、烧结砖质量审核验收工作经费(原建材)(苏价涉[1995]第315号、苏财综[95]157号),16、水泥质量行检行评费(原建材)(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87]建材生字第454号)17、化工市场管理费(原化工)(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2]106号)18、基本存款帐户开户收费(苏价费[1996]279号、苏财综[96]84号)19、购物支付证工本费(苏价费字[1993]214号、苏财综[93]216号,苏价费函[1993]第21号)20、保密有关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保[1991]16号、苏财综[91]84号)21、测绘资格审查、复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2、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论证审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3、录像放映许可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4、录像资料翻录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5、有线电视播映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广发计[1988]第70号)26、电影放映代管费(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27、远洋渔业发展资金(苏政发[1988]177号)28、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3]169号)29、学术论文评审费(卫生)(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财综[91]122号)30、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审核费(苏价费[1994]55号、苏财综[94]36号)31、江苏省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2、一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33、二、三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苏量监[88]48号)34、成建制迁入城市征收城市建设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5、房屋纠纷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6、建筑工程质量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7、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认可证工本费(苏价费[1998]82号、苏财综[1998]30号)38、各类发明展览会报名费、奖牌工本费(科技)(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9、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转移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40、管理费(旅游)(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省旅[90]191号)41、麻类技术改进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42、盱眙自来水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3、宿迁马陵河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4、临时集贸市场和住宅小区临时摊点群综合服务管理费(徐州市)(苏财综[96]89号、苏价费[1996]283号)45、私托户(站)、居委会托儿站管理费(南京市)(苏财综[94]44号、苏价费[1994]第65号)46、驻宁机构管理服务费(南京市)(苏价费[1997]8号、苏财综[1997]89号)47、固废交换处置咨询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8、固废交换处置中介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9、进口固废查验、转报及后期跟踪管理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50、征管资料工本费(国税)51、城镇集体企业财务报表收费(地税)52、纳税申报表收费(地税)53、有关涉税文书收费(地税)54、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以上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苏价服〔2017〕177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价格正文关于降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17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设区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现就降低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平均降低30%左右,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由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70%。

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

二、此收费标准为最高价格,各地可以根据交易中心营收水平适当下浮。

三、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做好价格公示和相关宣传工作,按要求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经营状况及财务审计报告,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四、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

本文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原《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12号)、《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水利工程建设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苏价农函〔2014〕59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10月9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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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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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苏价服〔2017〕152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台办、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156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研究,省物价局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4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放开1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相关收费单位不得继续收取,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对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明确;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上述规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监管,研究制定相关的价格行为规范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相关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要及时调整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和解读,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取消、降低、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8月28日
附件
取消、降低、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主管部门
执收单位
备注
(一)取消项目(4项)
1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
经信委
省电力公司
含设备安装、维护、迁移和通讯等费用
2
赴台申报、代办服务收费
台办
省台湾同胞接待站
3
涉外婚姻代办服务收费
民政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4
人才中介服务收费
人社
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降低项目(3项)
1
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水利
水利工程交易机构
具体标准另行发文明确
2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财政
产权交易机构
3
配图资料费
住建
房产交易机构
(三)放开项目(11项)1
水文专业服务收费
水利
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
2
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公安
消防检测机构
3
气象专业技术服务收费
气象
气象技术服务机构
4
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气象
气象技术服务机构
5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环保
环境监测机构
6
车用CNG气瓶检验检测收费
质监
检测机构
7
安全防范系统检验服务收费
质监
检测机构
8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地训练收费公安
机动车驾驶训练场地经营机构
9
作品鉴定费
新闻
鉴定机构
10
国际预科专修学院收费
教育
江苏国际预科专修学院
11
物品鉴定和认定收费
社会认证机构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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