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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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

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10.24

•【字号】苏价监[2006]374号

•【施行日期】2006.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

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价监[2006]374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价格异动,是指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国际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及其它因素引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非正常波动。

第三条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时,按本细则实施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的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灵敏应对的原则,制定预警和应急监测预案,有序开展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省、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内部应分别或综合设立监测预警、分析预测和技术保障工作小组。

(一)监测预警工作小组负责接收、处理价格异动预警报告;起草信息报送工作文件;采集、汇总、上报价格监测信息,编写、报送应急监测简报。

(二)分析预测工作小组负责分析市场价格异动形势,预测变动趋势;撰写价格信息发布文稿;提出应急监测措施和调控政策建议。

(三)技术保障工作小组负责保证监测预警专线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畅通;编制开发应急监测数据处理和分析软件。

各市的监测预警机构设置、联络人应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第八条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确保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全员到岗,必要时抽调其他骨干力量,加强预警和应急监测力量。

第三章预警与应急监测

第九条当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监测到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迅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预警状态下的监测措施。

(一)市场出现争购、抢购、供应紧张、脱销等供求异常情况;

(二)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一次性涨跌幅超过10%,并可能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三)棉花、药品、农资、成品油、煤炭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跌幅超过10%,并可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四)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价格异常波动征兆;

(五)周边地区发生价格异动,可能波及江苏。

第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预警状态下的监测工作。

(一)警情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报告警情,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实行一周二报,即每周一、四上午11时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情况,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二)省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综合评估价格异动警情,部署全省的应急监测工作,实行一周一报或一周二报,即各地(非警情所在地)每周一或周一、周四上午11时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三)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进入预警工作状态,预警工作机构全员到岗,增派人员加强市场巡视,及时分析市场供求、价格等变动情况。

(四)省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情况。

(五)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适时在系统内通报价格异动警情、市场情况、工作情况等;适时向社会发布市场监测情况等内容,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第十一条按照价格异动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价格异动警情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较大级(Ⅲ级):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少,上涨幅度较小,波及范围不大,群众消费心理受到轻微影响,市场秩序无明显反常的情况;

(二)重大级(Ⅱ级):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上涨幅度较大,波及范围较广,群众产生恐慌心理,市场出现抢购现象的情况;

(三)特别重大级(Ⅰ级):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上涨幅度大,波及范围广,市场出现严重的抢购现象,对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第十二条价格异动警情级别的确定和发布按照《江苏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执行,即较大级(Ⅲ级)价格异动警情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和发布;重大级(Ⅱ级)和特别重大级(Ⅰ级)价格异动警情由省政府(省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和发布。

第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异动警情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监测措施。

(一)较大级(Ⅲ级)价格异动事件的应对措施

1、省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实行一周三报,即各地每周一、三、五上午11时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2、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预警工作机构12小时值班,增派人员加强市场巡视,隔天分析市场供求、价格、舆情等变动情况。

3、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监测信息专报制度,每周一、三、五下午3时前向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情况。

4、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每周在系统内通报价格异动警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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