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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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4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4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精神,确保全省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顺利实现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现就建立2017年江苏省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调控目标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全省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涨幅控制在3%左右。

二、目标责任分解(一)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价格调控任务。

1.加强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供应。

坚持和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抓好永久蔬菜基地建设,落实与本地需求相适应的设施蔬菜、城郊蔬菜基地面积,加强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

2.健全民生价费稳定机制。

巩固深化“平价商店规范年”活动,完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长效管理机制。

认真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

严格落实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认真落实《江苏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努力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

3.强化市场价格监测监管。

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商品监测监控,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科学研判、准确把握市场价格走势。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
应急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8.05
•【字号】徐价检[2003]188号
•【施行日期】2003.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
度》的通知
(徐价检[2003]18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应对价格异动时期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发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省局制定了《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苏价检[2003]23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县(市)、区如启动实施应急制度,应提前一日将工作方案报市物价局。

二、实施应急制度期间,应暂停一切与应急价格检查无关的工作,逢公休、节假日应照常工作。

三、实施应急制度期间,实行情况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人工值守,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附:《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略)
二OO三年八月五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苏价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价监〔2008〕74号2008年2月28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现将《2008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8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意见2008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省价格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价格工作首要任务,认真开展“《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年”活动,密切监测市场重要商品价格走势,深入分析研究价格总水平变化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健全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机制,加强价格监测工作基础建设,全面履行价格监测职能,为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发挥重要作用。

一、紧扣目标做好预警和应急监测1. 加强对价格苗头性、趋势性变化的监测。

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履行价格调控监管职能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苏价电传〔2007〕19号)的要求,监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主副食品价格行情,调查掌握其生产、供应、流通等情况。

强化主要商品出厂、收购、批发环节价格监测,迅速报告价格异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关注期货市场对现货市场价格的影响。

加强与周边地区市场价格信息的定期交流,关注毗邻地区价格变动对本地区的影响。

2. 建立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企业价格监测预警制度。

凡是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企业,一律确定为临时价格监测点。

对列入提价申报品和调价备案的商品价格实施跟踪监测,要求企业每周一次报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价格监测资料。

当企业所经营的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或其它相关商品进价明显上升、销售或库存异常变化以及出现抢购、断档、脱销等异常波动征兆时,企业应当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苏价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见(苏价监〔2008〕71号2008年2月28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月15日以省政府第39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决策提供优质服务,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自觉贯彻落实《办法》1. 认真组织学习,增强依法实施价格监测预警的责任意识。

《办法》是我省第一部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政府规章。

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价格法律法规体系,标志着我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对于进一步增强政府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价格监测预警的职能定位、实施主体、主要任务、工作方式、经费保障等,既系统继承了原有的监测理论,又在近几年价格监测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的内容精髓。

各地价格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学习,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开展价格监测预警是价格部门的法定义务,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同时,组织好价格系统相关人员特别是价格监测人员的学习,增强依法履行价格监测预警职责的能力。

2. 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贯彻《办法》的良好氛围。

今年是《价格法》实施10周年,各地要将《办法》的宣传纳入“价格法1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中,统筹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内容、对象、载体、目标要求和时序进度,有序开展各项宣传活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苏政办发〔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3〕14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0日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与内容第三章预警信息发布职责分工第四章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传播渠道第五章预警信息发布流程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信息。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与内容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苏价综[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综〔2009〕161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省局对2003年制定的《江苏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法[2003]270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增强政府定价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法实行价格听证。

本省实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的具体项目,由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确定。

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制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价格听证目录。

制定价格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听证工作的领导。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听证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价格听证工作的分析评估,并将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四条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受委托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委托的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开展听证的组织工作。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徐价检[2005]18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徐价检[2005]181号)各市物价局: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建立健全价格举报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举报,价格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受理:(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十一)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二)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十三)应当由价格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徐价检[2003]188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8.05
【实施日期】200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
(徐价检[2003]18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应对价格异动时期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发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省局制定了《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苏价检[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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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2003年4月28日)各市物价局,常熟市物价局:4月24日梁保华省长对做好防治“非典”价格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4月26日省政府向全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对价格部门和价格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认真落实梁省长批示精神,切实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一、强化价格行政干预措施。

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落实苏价电传(2003)16号电报精神,积极采取行政干预措施,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对行政干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尽可能就地解决。

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干预政策,增强行政干预的效果。

要按照省政府通告要求,制定防“非典”用品价格管理规定,在保障物畅其流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利润率、差价率以及最高限价等措施。

对没有列入干预范围的防“非典”相关商品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与服务价格,遇有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时,各级价格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省物价局申请采取干预措施。

二、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

各级价格部门要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管理,努力做到贯彻行政干预政策不留空白点,防止哄抬价格等严重违法行为下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作用,掌握农村市场价格动态,及时查处农村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

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借助基层政府力量,稳定农村市场价格。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1.03•【字号】苏价本[2005]329号•【施行日期】200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规则》的通知(苏价本[2005]329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规范成本监审行为,促进成本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进行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方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方法,对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进行价格成本监审。

接受国家发改委委托的监审任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定价目录规定权限范围内所列商品及服务的成本监审,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的监审任务。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成本监审实行内部持证上岗制度,成本监审人员应当参加由国家统一命题的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发放成本监审资格证书。

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内部资格证明。

第五条实行定调价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经营者报送的成本监审申请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做出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再审的决定。

初审合格的,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第六条实行定期监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向生产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其中,经营者数量众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并向选定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7.18•【字号】苏价检[2003]232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苏价检[2003]232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为了进一步做好应对价格异动时期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发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省局制定了《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并及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为及时应对价格异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以下简称应急制度),是针对市场发生的价格异动情况,紧急开展阶段性价格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制度。

价格异动,是指因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市场部分商品或服务供求一时失衡,出现相关价格异常波动、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制度,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应急制度:(一)国家或省宣布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实施应急制度的;(三)本地出现价格异动情况,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经书面请示当地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启动应急制度程序:(一)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分工和责任;(二)研究制定应急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三)向社会公布实施应急制度的有关信息和政策;(四)调查核实市场相关价格异动情况;(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工作。

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代省长罗志军二○○八年一月十五日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和发布警示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支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基础建设。

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第七条价格监测实行报告制度,包括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的定期报告和警情报告。

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认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认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认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规[2016]2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6.12.23【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认定程序规定的通知(苏价规〔2016〕2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规范价格认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认定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有效提供公共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价格认定规定》等规定,制定《江苏省价格认定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2016年12月23日江苏省价格认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认定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有效提供公共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价格认定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实施价格认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机构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人员是指按照价格认定机构岗位管理要求,依法履行价格认定职责的人员。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办〔2017〕16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办〔2017〕16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办〔2017〕162号本局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物价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8月29日江苏省物价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批复的省物价局部门预算、决算及省物价局主管的部门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绩效、资产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职责第四条各部门、直属单位按以下分工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应职责:(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部门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绩效、资产等信息公开,直属单位做好配合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负责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三)办公室按规定组织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公开内容第五条省物价局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及任务等情况。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4.06•【字号】苏价监[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的通知(苏价监[2004]13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业经全省价格监测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四月六日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一)建立价格监测制度的目的价格监测工作是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价格法》规定的义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保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必须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掌握市场价格行情,分析预测市场价格走势,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科学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价格问题进行跟踪监测,尽早尽快发出预警、预报,提出政策建议,防止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大幅度、大范围的波动,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价格监测工作职责,明确价格监测工作任务,建立完善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健全价格监测工作网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质量。

(二)价格监测制度的内容价格监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监测报表制度、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专题价格监测制度、价格监测公布制度、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1、价格监测报表制度是价格监测制度的主要内容,它是以报表的形式定期反映市场价格动态。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苏价检[2010]2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苏价检[2010]2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苏价检[2010]2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现将《2010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2010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2010年我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和全省价格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主线,积极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突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重点维护民生价格秩序,不断优化价格公共服务,强化队伍综合素质,提高依法监管能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一、大力整顿价费秩序1、开展涉农价费专项检查。

突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检查,规范农资市场价格行为;突出对粮食收购价格的检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突出对涉农收费检查,重点是农村医疗价格和收费以及建房收费,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

2、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

在对2009年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涉企收费检查范围,围绕保增长,重点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及下属机构的乱收费行为,着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3、开展能源价格检查。

根据电力价格改革进展,适时组织开展电力价格检查,促进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配合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适时组织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确保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落到实处;配合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根据国家安排开展天然气价格检查,促进资源节约。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失信行为等级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失信行为等级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失信行为等级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苏价检〔2017〕218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失信行为等级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检〔2017〕218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价格失信行为等级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12月6日江苏省价格失信行为等级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合理认定价格失信行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惩戒价格失信行为,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及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价格失信行为等级认定,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价格失信行为等级认定工作。

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价格失信行为,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执行价格(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失信行为。

主要包括:(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二)《价格法》第十四条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三)《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规定的价格垄断行为;(四)《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五)《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诱骗交易方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六)《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三十条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管理规定的行为;(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八)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成本监审(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九)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十)不严格执行或者拒绝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政策的行为;(十一)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十二)其他违反价格(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见

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见

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lt;正&gt;苏价监[2008]71号2008年2月28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于1月15日以省政府第39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政府宏
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决策提供优质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4页(P14-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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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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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缓解价格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7]1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缓解价格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7]1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缓解价格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缓解价格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7〕152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着力解决好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和难点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制定了《关于缓解价格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缓解价格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围绕价格工作“服务发展、关爱民生、促进和谐”中心工作,着力解决好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和难点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价格热点和难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治理价格热点和难点问题,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正确选择。

各级价格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中的矛盾;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建立和谐社会的价格支撑体系;不断开拓创新,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工作目标。

要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民生价格问题,积极履行价格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价格权益,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规范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秩序,强化房地产价格管理,提高价格部门服务效能,为营造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创造良好的价费环境,使群众对缓解价格热点和难点问题的满意度明显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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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苏价监[2006]374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监[2006]374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做好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价格异动,是指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国际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及其它因素引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非正常波动。

第三条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时,按本细则实施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的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灵敏应对的原则,制定预警和应急监测预案,有序开展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省、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内部应分别或综合设立监测预警、分析预测和技术保障工作小组。

(一)监测预警工作小组负责接收、处理价格异动预警报告;起草信息报送工作文件;采集、汇总、上报价格监测信息,编写、报送应急监测简报。

(二)分析预测工作小组负责分析市场价格异动形势,预测变动趋势;撰写价格信息发布文稿;提出应急监测措施和调控政策建议。

(三)技术保障工作小组负责保证监测预警专线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畅通;编制开发应急监测数据处理和分析软件。

各市的监测预警机构设置、联络人应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第八条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确保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全员到岗,必要时抽调其他骨干力量,加强预警和应急监测力量。

第三章预警与应急监测第九条当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监测到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迅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预警状态下的监测措施。

(一)市场出现争购、抢购、供应紧张、脱销等供求异常情况;(二)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一次性涨跌幅超过10%,并可能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三)棉花、药品、农资、成品油、煤炭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跌幅超过10%,并可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不良影响;(四)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价格异常波动征兆;(五)周边地区发生价格异动,可能波及江苏。

第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预警状态下的监测工作。

(一)警情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报告警情,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实行一周二报,即每周一、四上午11时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情况,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二)省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综合评估价格异动警情,部署全省的应急监测工作,实行一周一报或一周二报,即各地(非警情所在地)每周一或周一、周四上午11时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三)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进入预警工作状态,预警工作机构全员到岗,增派人员加强市场巡视,及时分析市场供求、价格等变动情况。

(四)省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情况。

(五)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适时在系统内通报价格异动警情、市场情况、工作情况等;适时向社会发布市场监测情况等内容,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第十一条按照价格异动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价格异动警情划分为三个级别:(一)较大级(Ⅲ级):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少,上涨幅度较小,波及范围不大,群众消费心理受到轻微影响,市场秩序无明显反常的情况;(二)重大级(Ⅱ级):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上涨幅度较大,波及范围较广,群众产生恐慌心理,市场出现抢购现象的情况;(三)特别重大级(Ⅰ级):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上涨幅度大,波及范围广,市场出现严重的抢购现象,对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第十二条价格异动警情级别的确定和发布按照《江苏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执行,即较大级(Ⅲ级)价格异动警情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和发布;重大级(Ⅱ级)和特别重大级(Ⅰ级)价格异动警情由省政府(省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和发布。

第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异动警情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监测措施。

(一)较大级(Ⅲ级)价格异动事件的应对措施1、省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实行一周三报,即各地每周一、三、五上午11时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2、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预警工作机构12小时值班,增派人员加强市场巡视,隔天分析市场供求、价格、舆情等变动情况。

3、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监测信息专报制度,每周一、三、五下午3时前向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情况。

4、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每周在系统内通报价格异动警情、市场情况、工作情况等;定期与国家、周边省份交流沟通,及时获取相关市场动态、政策措施等。

5、省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向社会发布市场监测情况等内容,正确引导市场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

(二)重大级(Ⅱ级)价格异动事件的应对措施1、省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全面监测,实行一日一报,即各地每日上午11时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市场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2、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进入紧急工作状态,预警工作机构12小时值班(包括节假日),进一步加强市场巡视力度,每天分析市场供求、价格、舆情等变动情况。

3、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监测信息专报制度,每日下午3时前向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情况。

4、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每周两次在系统内通报价格异动警情、市场情况、工作情况等;启动信息联络制度,每周与国家、邻近省份沟通,及时获取相关的市场动态、政策措施等情况。

5、省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公告价格政策法规、政府采取的重大措施和市场监测情况等内容,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正确引导市场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

(三)特别重大级(Ⅰ级)价格异动事件的应对措施1、省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24小时监控,实行一日两报,即各地每日上午10时、下午2时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2、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进入特急工作状态,预警工作机构24小时值班,进一步加强市场巡视力度,每天两次分析市场供求、价格、舆情等变动情况,随时掌握价格异动情况。

3、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监测信息专报制度,每天上午12时、下午4时前向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情况。

4、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每周三次在系统内通报价格异动警情、市场情况、工作情况等;启动信息联络制度,每周与国家、邻近省份沟通,及时获取相关的市场动态、政策措施等情况。

5、省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公告价格政策法规、政府采取的重大措施和市场监测情况等内容,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正确引导市场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

第十四条警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的需要,指定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临时价格监测点,也可以确定临时的监测品种,实施跟踪监测。

临时确定的监测点和监测品种应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当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宣布解除,或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因素消除,价格持续半个月保持平稳,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急监测可自动终止,进入价格监测信息正常报送状态。

但警情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仍应密切关注市场动向。

第四章警情报告第十六条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通过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真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简要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应报告的内容:(一)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供求状况及价格变动幅度等;(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三)相关商品与服务价格、供求变动情况及趋势;(四)采取的措施和建议;(五)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实施保障第十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常年设置专门的预警和应急监测值班电话,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处于开通状态,确保上级指令的及时接收和下级情况的及时报告。

各市的固定、移动值班电话应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加大投入保障力度,保证预警和应急监测期间网络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务用车调度管理,保障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用车需要。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价格异动平息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拒不执行价格监测规定,拒报、瞒报及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价格异动监测预警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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