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合伙人和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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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劳动合同

甲方名称: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杰

乙方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执业证号:

聘用律师入职登记表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自20 年1月1日起至20 年12月31日止,共36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第二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试用期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20 年1月1日起至20 年4月1日止,共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元。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律师工作,具体任务或职责是:接受律师协会指定、本所指派或者当事人委托,以甲方律师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乙方为甲方工作,每年完成工作定额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七条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A.甲方因团队工作需要,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工作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B.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工作质量、工作任务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八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

第九条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乙方休假: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十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依法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五章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聘用律师,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得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资计发形式为收入提成制,即乙方全年业务收入在4万元以内的,薪金提成比例为70%;超过4万元的,超过部分提成比例为80%;。

第十七条甲方于每月6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项工资年终结算时在乙方薪金提成中列支)。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八条甲方有权根据其运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七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根据国家和武汉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

和武汉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武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

A.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15天内未能上岗的。

B.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C.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

D.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E.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F.同时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G.一年内因故意或过失累计被当事人向律师主管部门投诉三次以上的。

H.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I.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J.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K.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L.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M.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N.严重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受到行政处罚的。

O.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P.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Q.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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