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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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概况
第二章监理依据
2.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 号)。
2.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2.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4公安机关对本工程《爆破设计方案》的批文。
2.5本工程的《监理规划》
2.6依法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文件、爆破施工合同文件。
第三章爆破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
3.1对爆破专业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
3.1.1爆破专业分包单位应具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公安机关颁发的民用爆破证书。
3.1.2爆破专业分包单位应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
3.1.3爆破专业分包单位应组建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3.2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
施工人员是指爆破工作的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事爆炸物品具体操作的安
全员、爆破员、保管员和押运员。
3.2.1主要规定和要求:
(1)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2)爆破工作的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 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应级别的安全作业证;爆破时设计人或审核人至少一人在岗,否则不能进行爆破。
(4)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b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c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d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3.2.2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对爆破工作的领导人的工作经历及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
(2)对主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
(3)对从事爆破器材保管、发放、加工、使用工作的施工人员的相关作业证(爆破员证、安全员证、爆破器材保管员证)进行审查。
(4)经审查认可后,上述人员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3.3对爆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3.3.1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布孔的形式及间距、孔径及单孔装药量、最大齐爆量、振动波、最大飞石距离、火工材料临时库房的设置、覆盖措施、应急预案等,主要审查其计算是否准确合理,措施是否可行等。
3.3.2经监理单位初步审查后,爆破专项方案应报业主并报公安机关论证和审批,在实际爆破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经公安机关审批的最终方案执行。
3.3.3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设计和一般变更设计。
(1)重大变更设计的内容包括:边坡角度的改变、爆破范围、爆破参数重大调整、爆破方法变更以及对爆破工程构成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一般变更设计的内容包括:个别炮孔装药量调整、局部炮孔位置调整、经试爆后的装药量调整等的设计变更。
(2)施工单位在工程中如有重大变更设计,必须及时经评估单位评估并向原设计批准公安机关递交变更设计申请报告,并注明变更的原因、位置、范围以及相关资料。同时抄报监理单位。
(4)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变更后的评估报告意见和公安机关的批文,组织人员进行变更设计施工。
第四章爆破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4.1火工材料的检验:
火工材料主要包括雷管、炸药等。
4.1.1 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火工材料。
4.1.2火工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对爆破器材的外观、出厂证、合格证进行检验,并认真填写火工材料质量检验单和进场数量清单。
4.1.3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火工材料进行外观检查,对电雷管进行延期试验,炸药的爆速和殉爆距离进行检查(厂方提供数据),对起爆器和导线的可靠性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