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前调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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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前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前调查工作,切实防范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信贷业务规范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贷前调查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受理申请人授信申请后,对申请人及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核实抵(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风险的过程。

第三条贷前调查必须遵循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和真实反映的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本行所有公司类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商业汇票贴现、承兑、保函等。

第五条贷前调查坚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二章授信业务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凡符合《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关于授信业务申请要求的公司类客户,均可向本行提出授信申请,并根据授信业务种类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公司类授信业务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担保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三)申请人、担保人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四)申请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及近期查询结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

(五)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需要,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定抵(质)押的一律需要)(原件)。

(六)申请人、担保人的贷款卡(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查询密码、查询授权书及近期查询记录。

(七)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包括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和变更股本后的验资报告(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八)申请人、担保人近三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其附注)。

(九)相关资质证书,特殊行业还须提供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十)申请人最近半年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

(十一)抵(质)押品产权证明(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抵(质)押物预评估报告和作价依据(原件)。

(十二)申请人主要资产证明材料(包括房地产证明、机器设备清单、存货清单、应收账款清单、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等);与贷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十三)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

第七条贴现、承兑、保函等业务须根据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对上述资料进行必要简化或增补。非首笔业务、低风险业务可以对上述资料适当简化,但资料简化不得影响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项目贷款还须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有权部门批准文件(如:国土、规划、工程施工、环评、安评、消防等)、项目资金构成及到位证明文件等。

第八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符合本行相关要求。调查人员必须审核并明确贷前调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内容)要素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始性。相关资料中若是提供复印件的,须经调查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担保人)加盖公章,并由调查人员在资料上签章予以确认。

第九条调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初步审阅后,应根据本行信贷政策、投向、资金来源及申请人的业务条件、申请用途和还款来源,明确受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对决定受理的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及时按本行相关规定进入调查程序;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好退档及解释工作。

第三章贷前调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受理授信业务后应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核查申请人信用记录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卡登录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验贷款卡的有效性,掌握申请人负债、对外担保信息,并与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核对,若二者不一致,核实后应予书面说明。

(二)整理授信业务资料

调查人员应及时整理、审阅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对存在要件缺失、内容不详、资料前后各期数据不连续等情况的, 要求申请人及时补充资料或书面说明。

( 三) 分析资料、撰写调查提纲

调查人员对所收集的申请资料和有关公共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后,根据不同的授信业务申请和申请人的不同性质列出内容详细、重点突出的调查提纲。

第四章授信业务的调查

第十二条授信业务调查由各级客户经理负责实施。

授信业务调查至少由两名信贷人员参与,其中一名为主办调查人员,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授信业务贷前调查采取观察、座谈、查帐、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及风险,推断其提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信息的真实程度,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

对于调查中新发现的重要资料、内容,调查人员应在核对原件无误的前提下,留存新内容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申请人基本情况调查与分析

(一)申请人股本结构、经营范围和基本背景调查与分析

1.查验有关投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核实申请人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了解申请人股东背景及股权结构,判断企业的实际控制者。

2.验看申请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原件、法人代码证书原件,确认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必要时应到工商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实。

3.调查企业的主导产品、经营类型、经营规模及所处行业。

4.调查申请人的产权演变历史和近年来人事、经营战略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情况,了解高管层有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

5.调查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相互关系和股本结构,并侧重于对关联交易和银行负债的调查。

(二)申请人的组织架构和人力资源管理调查与分析

1.调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业绩、个人品德和信用情况,了解管理层素质。

2.实地走访申请人职能部门,了解申请人内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重大决策程序等管理方面的情况。

3.实地调查申请人员工情况,了解申请人对员工技能水平的要求,以及生产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各个环节的员工人数、分布及管理情况。

(三)申请人生产经营场地及生产设备基本情况调查与分析

1.查验申请人生产经营场地的权利凭证,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款单以及在建工程的建设规划和施工许可证等,了解申请人获得的生产经营场地的途径,是否已实施抵押,以及申请人生产经营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时间、权属、投资金额、相关款项支付等基本情况。如申请人生产经营场地系租用,则应查验租赁合同,了解租赁年限和租金缴付等情况。

2. 实地查验申请人的主要生产设备组成,包括生产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购买时间、购置金额、新旧程度、近年来设备的增减情况、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等,了解设备的开工情况、使用效率、使用年限和产品的标准,印证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品种、实际产量等情况。

(四)申请人信用水平调查与分析

通过政府机关、往来银行、供应商、产品用户、企业雇员等渠道调查申请人在遵规守法、偿还贷款、结清货款、雇员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判断申请人信用水平。特别关注申请人是否进入本行内部系统、法院、人民银行、银监会的黑名单。

第十五条申请人经营状况的调查与分析

申请人经营情况的调查应侧重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主导产品(或主要经营、主要投资等)调查与分析

1.生产类企业

对于生产类企业,应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导产品及其构成情况以及这些主导产品的技术先进性、生产设备领先性、原材料的易获性和后续产品的研发能力,判断主导产品的生命力与竞争性。

2.流通类企业

对于流通类企业,应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经营范围、品种等,判断其经营特色与竞争优势。

3.投资类企业

对于投资类企业,应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投资方向、投资结构及投资回报,投资项目管理情况等,分析其投资的合理性、风险性与收益性。

(二)市场营销调查与分析

1.销售模式:了解申请人的营销策略和销售模式、内外销占比、淡旺季分布等情况,与同行相对照是否相符、合理,及详细了解申请人的实际销售情况和变化情况。

2.市场结构和销售网络:了解申请人产品销售的主要市场分布、销售渠道及主要客户情况,通过查验应收帐款明细和发货单等销售凭证,推断其产品销售对他人的依赖程度。

3.货款结算情况:通过查验申请人销售款的结算方式,测算申请人的货款回笼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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