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信用社(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单质押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作质押,农信社按照存单面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
个人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放贷农信社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本条第三款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
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四条农信社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但贷款用途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除外;(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第五条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
承贷农信社是存单开出机构的,借款人不受是否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的限制。
第七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应当明确,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新农村合作银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合作银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及个人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为:ⅩⅩ农信系统内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的投资股(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可以转让的股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公司类借款人基本条件1.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办理年检手续,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4.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5.具有与其行业特点相匹配的自有资金,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原则上应具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的企业,须具有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规定的最低比例的资本金,并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农村信用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出质人)以其在国内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在不让渡债权情况下,以要求付款方付款的权利设定质押,在贷款人处办理的融资业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狭义上的应收账款,即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买价、增值税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第三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人除满足《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应为出质人。
(二)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资金结算账户,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并设定该账户为应收账款唯一回款账户。
(三)信用等级应达到AA级(含)以上。
(四)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与付款方有1年以上良好稳定的购销关系;(五)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应收账款坏账率低于5%;坏账率=年坏账额/年赊销总额(六)在付款方不能按期付款时,具备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应收账款付款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付款方为企业的原则上应为地方龙头企业或产业链中具有核心地位的企业。
(二)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三)与借款人之间无尚未解决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相互诉讼或其他争端;(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可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如下内容:(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二)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三)因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四)其他贷款人认可的应收账款。
信用社农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没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农户或非关联个私工商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业联保贷款。
第三条农业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责任共担,按期还款”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周转资金有缺口,需要贷款扶持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联保协议(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5%的活期存款。
第五条联保小组成员住址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3--5户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自愿组成。
民主选举产生联保小组组长。
联保小组责任包括:(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归还。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贷款的前提下,成员可自愿退出小组。
经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决定可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业、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
(三)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贷款。
(四)其它为“三农”服务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第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联保协议)。
第八条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九条贷款发放后,民主选举产生的联保小组组长应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户权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户权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农村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农户权利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农户以未到期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作质押,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第四条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五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信用社提供密码;以凭印鉴或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密码支取,否则信用社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第六条农户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七条经授权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可以受理农村信用社开出的同城未到期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业务。
对以本社开出的定期存款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以非本社开出的定期存款凭证作质押的,要由专人在存款单开出单位实地核保确认凭证的真实有效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凡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定期存款单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农户权利质押贷款。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提供未到期的合法的权利凭证,移交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二)提供借款人和出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三)以他人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借款人、出质人必须在质押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亲自签名并按指纹;(四)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凡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以及冻结、止付的权利凭证,不得作为贷款质押物;借款人在贷款未偿还前,不得取回质押物或申请挂失。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质押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出质人与质押物第五条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债务人在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出质人。
第六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动产质押:(一)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
第七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权利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国债、金融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应收账款;(五)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股票;(六)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电站收费权等收费权利;按规定可以质押的学校、医院、公用事业收费权;(七)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八)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不得用于质押:(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四)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五)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农村信用社经营性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经营性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省农村信用社经营性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经营性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经营性收费权质押贷款是指以经营性收费权为抵押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的贷款。
借款人应当是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中所记载的享有收费权利的收费主体,原则上应为经营性企业法人。
同时,借款人应具备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效益较好,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且年检合格,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借款人还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质押的收费权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的收费依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行政审批程序依法审查批准,下发批准文件或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收费权。
收费项目、收费额度、收费期限应符合批准文件和管理要求。
未经批准而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质押。
收费权可依法转让,但以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收费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和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管理费用,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不宜作为贷款融资的担保。
出质人应符合法律及相关管理要求,具有法人资格,与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等所记载的收费权主体一致。
未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及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为出质人。
收费权质押应按《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及《XXX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要求,在XXX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电子登记。
Chapter 3: Loan Purpose。
Amount。
Term。
Interest Rate。
and Repayment MethodArticle 7: Operating fee pledge loans can be used for the enterprise's required working capital or fixed asset investment.Article 8: The loan amount should XXX of fee e。
农村信用社证券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省农村信用社证券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证券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及其他经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证券(以下统称证券)。
第四条证券质押贷款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证券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应符合《xx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质押的证券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
第八条证券为股票的,应当为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无限售流通股或者解禁期限在质押期限内的限售流通股股票,不存在潜在的退市风险。
以下股票不得接受质押:(一)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二)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标记为*ST);(三)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标记为ST);(四)B股股票;(五)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六)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严重亏损,超过净资产50%,或者净资产为负,且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未来业绩会得到较大改善;(七)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八)已经停牌且复牌时间无法确定的;(九)根据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或监管部门的认定,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十)其他具有潜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十一)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经营性收费权质押借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经营性收费权质押借款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经营性收费权质押借款管理工作,促进信用社合理利用收费权质押借款,提高经营效益,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本办法依据《农村信用社法》第XX条第X款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性收费权质押借款管理。
第二章经营性收费权质押借款管理的程序第三条申请条件1. 信用社必须具备合法的收费权;2. 信用社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 信用社应具备稳定的经营额和现金流量,能够履行借款还款义务。
第四条申请材料1. 经营性收费权质押借款申请书;2. 信用社经营报告和财务报表;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审批程序1. 信用社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申请材料;2. 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3.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批决策;4. 审批决策结果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信用社。
第六条借款合同1. 信用社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2. 借款合同应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条款;3. 借款合同应经双方盖章确认。
第七条还款方式1. 信用社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金额进行偿还;2. 还款应及时、足额完成。
第三章监管和风险防控第八条监管措施1. 相关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用社的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2. 监管机构有权对信用社进行检查、审计和核查。
第九条风险防控1. 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2. 信用社应制定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金融机构。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附加条款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相关金融机构和信用社协商解决。
以上为《农村信用社经营性收费权质押借款管理办法模版》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过程中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操作。
信用社(银行)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工作,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省联社信贷规章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的基本规定,省联社具体信贷产品中对抵押担保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下称抵押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本办法界定范围内的财产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抵押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农信社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税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法定优先权。
第四条农信社不得发放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的抵押担保贷款。
第五条农信社认为抵押担保不足以防范贷款风险的,还应当要求借款人追加保证或质押担保方式。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六条抵押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第八条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借款合同可以有多个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
第九条抵押权人是指发放抵押贷款的农信社。
第三章抵押物第十条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产权明晰;(二)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容易变现;(三)抵押物的价值具有相对稳定性。
第十一条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有的动产);(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基于贷款人委托物流监管企业(第三方监管人)对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存货进行监管,以存货价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而对借款人提供的短期贷款(不包括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质押贷款)。
第三条根据存货质押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操作模式。
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不改变质物形态、数量和占有人),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贷款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质押。
动态质押是指贷款人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贷款人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第四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实行授权办理,贷款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好的信贷管理基础,信贷资产质量良好;(二)业务办理地具有广泛的大宗商品生产、流通或存量资源,商品交易活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三)与贷款人选定的物流监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四)拥有从事存货质押贷款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岗位设置。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除满足《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一)在贷款人开立结算账户,企业必须以该账户作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二)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三)以质押存货为主要原材料、产成品或主营货物,对质押的存货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四)对质押的存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业务申请人与监管方无关联关系;(七)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信社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满足员工不断增强的对物质文化的需求,根据省联社相关信贷制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是指联社向职工发放的用职工工资作为质押担保,并有指定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坚持合法合规、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由不同岗位承担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五条申请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的正式在册在岗职工和在编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申请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申请人品行良好,无违规、违纪、旷工等行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年度累计请假天数未达到40天以内的(婚嫁、产假除外);(三)借款申请人具有联社代发工资账户,并提供同意联社从其工资账户扣收贷款本息承诺书;(四)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由两名以上正式在册在岗职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核减担保人的贷款金额;(五)借款用途为购房、购车、房屋装修以及婚嫁等。
第三章贷款品种第七条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业务品种主要有住房、汽车、房屋装修、婚嫁等。
(一)住房贷款。
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二)汽车贷款。
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小轿车的贷款;(三)房屋装修贷款。
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住房装修的贷款;(四)婚嫁贷款。
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或子女婚嫁的贷款。
第四章贷款利率、期限、方式和额度第八条贷款利率参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执行利率,按合同签定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九条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为:(一)借款人为联社正式在册在岗职工,用途为购买住房及房屋装修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10年);用途为购买自用小轿车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用途为婚嫁费用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二)借款人为联社劳务派遣人员的,不分用途,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三)贷款年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出口退税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质押财产管理第五条信用社应优选质物,确保质押的优质、足值、合法、有效。
第六条出质人依法可质押的财产包括:(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得质押:(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信用社应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占有质物及其从物。
动产质物须采用存入信用社认可的第三方物流库区并取得以质权信用社为抬头的动产权利质押法律凭证等方式确保质物交付占有的合法生效。
权利质物须采用取得权利凭证、在有权部门办理登记止付、标注有“质押”字样的背书等手续保证质权生效。
第九条易燃、易爆、易毁损的动产必须办理有效保险手续。
第十条出质人以共有财产出质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将质押财产的权利凭证、登记证明等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纳入表外核算,密码、印鉴与质押物一并封存保管。
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
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抵押物使用状况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3.借款人、抵押人夫妻双方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承诺。
4.共有财产作抵押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承诺或证明。
第三十九条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登记机关为土地管理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1.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提供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确认。
2.借款人资信、品行状况。
3.借款人是否具有按期清偿借款的能力,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技术。
4.借款用途、金额是否合理,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要。
5.拟抵押的住房是否具有合法性、流动性、稳定性;权属有无争议,是否易处置。
信贷员在贷款发放15日内进行首次检查,之后至少每季检查一次,对发现借款人有明显违约、资信及经营情况下降等影响偿还贷款的不利因素,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第二十六条贷后检查的方式包括电话访谈、见面访谈、实地检查、查询相关信息系统或向第三方获取客户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在贷后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事项,应立即上报联社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挪用贷款的,经办信用社应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贷款到期前30日内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在逾期20日内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向抵押人发出《处分抵押物通知书》;逾期一个月仍不能还款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如协商不成,依法收回贷款。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按照“以农为本、服务农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经营、农民个人消费等领域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对贷款的审批、发放、追踪、催收以及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企业、农户、个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和担保条件等,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风险控制制度,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个人征信查询和担保物抵押物或者保证人资信调查。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合同的内容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贷款申请人的资金用途限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还款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催收、催告。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情况,对逾期还款的贷款申请人应当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准备金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三章贷款利率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条件等因素确定,并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布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和变化规则。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选取担保方式,保证贷款安全。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混合担保等。
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开办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企业(人)以仓库的货物(动产)作质押,按仓单货物评估价值一定比例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仓单包括商品、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
第四条仓单质押贷款坚持“以货定贷,货物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的审贷岗位分离制度,严禁逆程序放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依法持有有价值的货物(动产),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人),因生产、经营等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企业(人)在辖内信用社(部)开户两年以上,管理规范,照章纳税。
(二)提供合法有价值的货物,经有权部门登记后,移交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三)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仓单质押贷款的额度要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
按质押权重价值的70%之内。
第八条仓单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第九条仓单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算规定。
第十条仓单质押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四章贷款操作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申请。
借款企业(人)申请贷款时,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身份证等。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货物(动产)的真实性、价值性、有效性、合法性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提供的货物(动产)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损坏、变质,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2)借款人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3)借款人是否办理了货物(动产)评估、登记、保险等手续。
农村信用社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农村信用社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丰富贷款担保方式,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仅限于因商品贸易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是指县级联社接受卖方(供应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对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包括贷款和票据承兑)。
融资模式包括一般授信和应收账款池融资(以下简称池融资)。
一般授信指县级联社接受卖方针对特定买方(购货商)的现有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对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
池融资指县级联社接受卖方针对特定买方的现有和将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买方将已经发生的未到期合格应收账款提交县级联社审核,经核准的应收账款纳入应收账款池,在应收账款池内受核准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余额的情况下,县级联社向卖方提供的循环融资服务。
池融资模式下质押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不必因融资发生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只适用于卖方以其自有应收账款出质,不适用于第三人出质。
第五条卖方可以以已经发生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出质,也可以以一定期间内针对特定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或卖方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应当办理登记,登记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遵循应收账款、还款现金流双线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质押应收账款实行买方确认制度,质押应收账款在买方确认前,不得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信用。
第九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卖方及买方准入条件第十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涉及对象包括卖方(借款人)、买方。
第十一条卖方应为县级联社经营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准入条件为:(一)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在县级联社开立结算账户,在县级联社的月结算量占其销售收入的30%以上;(三)正处于成长期、成熟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四)主营业务突出,产品销售情况良好,已与买方形成1年以上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没有遗留的贸易纠纷,货款结算正常;(五)不存在同时接受买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应收账款债权被抵销的情况;(六)县级联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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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质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
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
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出口退税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
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质押财产管理
第五条信用社应优选质物,确保质押的优质、足值、合法、有效。
第六条出质人依法可质押的财产包括: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得质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信用社应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占有
质物及其从物。
动产质物须采用存入信用社认可的第三方物流库区并取得
以质权信用社为抬头的动产权利质押法律凭证等方式确保质物
交付占有的合法生效。
权利质物须采用取得权利凭证、在有权部门办理登记止付、
标注有“质押”字样的背书等手续保证质权生效。
第九条易燃、易爆、易毁损的动产必须办理有效保险手续。
第十条出质人以共有财产出质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将质押财产的权利凭证、登记证明等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纳入表外核算,密码、印鉴与质押物一并封存保管。
第十二条以他人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在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出质人必须在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亲自签名。
以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出质的,出质人必须是被保险人且必须
要求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在质押协议上签字。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信用社提供印鉴或密码(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质押的,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
第十三条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
用;经信用社同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
偿贷款或提存第三人。
第十四条信用社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
息清偿贷款本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信用社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借款条件、额度、期限
第十六条凡向信用社提供依法可质押财产,具有借款主体资格的客户,因生产、经营、生活等资金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
均可向当地信用社申请办理质押贷款。
第十七条信用社应评估确认质押财产的价值,合理确定质押率,在确保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八条质押贷款期限根据质物到期日或有效期、客户要求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质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
第十九条质押率的确定。
(一)存单的质押率不超过面值的90%;
(二)保险单的质押率不超过现金价值的90%;
(三)本票、支票、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票面金额的85%;
(四)股权、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市值的60%;
(五)运单、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六)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不超过帐面价值的50%;
(七)收费权的质押率不超过借款期内收费收入的50%;
(八)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30%;
(九)其他动产的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第四章质押贷款操作
第二十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出质人
须同时到场,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款调查。
客户经理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
质押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2)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
否真实、有效、合法,有无挂失、冻结、止付或其他瑕疵情形,
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3)客户经理(或委托其他专业评
估机构)要对质押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质押财产的价值波
动、变现难度等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二十二条办理止付、登记手续。
以本社(行)存单作
为质押财产的,会计部门应查验存单真实性;以其他财产作为质押财产的,客户经理应陪同出质人到有权部门办理出质手续。
第二十三条贷款审查、审批。
贷款审批责任人要认真审
核借款人的有关材料和内容,对借款人尽快做出“贷”与“不贷”的明确答复。
同意发放贷款的,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出帐手续。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要加强对质押贷款的贷后检查,重点
关注质押财产价值是否发生重大不利于贷款社利益的变化。
第二十五条质押财产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信用社应
要求借款人补充担保。
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的,信用社有权处分质押权利凭证,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信用社向出质人、借款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借款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借款人或其中一方。
第二十七条贷款清偿后,信用社应及时将质押财产交付
出质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ⅩⅩ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
释、修订,各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