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户权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信用社农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没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农户或非关联个私工商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业联保贷款。
第三条农业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责任共担,按期还款”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周转资金有缺口,需要贷款扶持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联保协议(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5%的活期存款。
第五条联保小组成员住址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3--5户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自愿组成。
民主选举产生联保小组组长。
联保小组责任包括:(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归还。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贷款的前提下,成员可自愿退出小组。
经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决定可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业、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
(三)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贷款。
(四)其它为“三农”服务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第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联保协议)。
第八条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九条贷款发放后,民主选举产生的联保小组组长应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X X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 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z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xx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走,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走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走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走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户权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户权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农村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农户权利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农户以未到期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作质押,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第四条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五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信用社提供密码;以凭印鉴或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密码支取,否则信用社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第六条农户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七条经授权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可以受理农村信用社开出的同城未到期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业务。
对以本社开出的定期存款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以非本社开出的定期存款凭证作质押的,要由专人在存款单开出单位实地核保确认凭证的真实有效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凡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定期存款单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农户权利质押贷款。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提供未到期的合法的权利凭证,移交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二)提供借款人和出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三)以他人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借款人、出质人必须在质押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亲自签名并按指纹;(四)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凡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以及冻结、止付的权利凭证,不得作为贷款质押物;借款人在贷款未偿还前,不得取回质押物或申请挂失。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质押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出质人与质押物第五条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债务人在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出质人。
第六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动产质押:(一)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
第七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权利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国债、金融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应收账款;(五)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股票;(六)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电站收费权等收费权利;按规定可以质押的学校、医院、公用事业收费权;(七)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八)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不得用于质押:(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四)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五)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2012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等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将本《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信用社(银行)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工作,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省联社信贷规章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的基本规定,省联社具体信贷产品中对抵押担保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下称抵押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本办法界定范围内的财产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抵押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农信社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税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法定优先权。
第四条农信社不得发放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的抵押担保贷款。
第五条农信社认为抵押担保不足以防范贷款风险的,还应当要求借款人追加保证或质押担保方式。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六条抵押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第八条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借款合同可以有多个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
第九条抵押权人是指发放抵押贷款的农信社。
第三章抵押物第十条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产权明晰;(二)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容易变现;(三)抵押物的价值具有相对稳定性。
第十一条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有的动产);(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农村信用社经营性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经营性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省农村信用社经营性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经营性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经营性收费权质押贷款是指以经营性收费权为抵押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的贷款。
借款人应当是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中所记载的享有收费权利的收费主体,原则上应为经营性企业法人。
同时,借款人应具备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效益较好,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且年检合格,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借款人还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质押的收费权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的收费依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行政审批程序依法审查批准,下发批准文件或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收费权。
收费项目、收费额度、收费期限应符合批准文件和管理要求。
未经批准而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质押。
收费权可依法转让,但以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收费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和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管理费用,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不宜作为贷款融资的担保。
出质人应符合法律及相关管理要求,具有法人资格,与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等所记载的收费权主体一致。
未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及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为出质人。
收费权质押应按《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及《XXX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要求,在XXX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电子登记。
Chapter 3: Loan Purpose。
Amount。
Term。
Interest Rate。
and Repayment MethodArticle 7: Operating fee pledge loans can be used for the enterprise's required working capital or fixed asset investment.Article 8: The loan amount should XXX of fee e。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XX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信用社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信用社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信用社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村信用社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村信用社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各营业网点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辖内营业网点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信用社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现将《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一并抓好落实。
一、办理大联保体贷款业务交存的担保互助金纳入贷款保证金科目核算,按照活期存款支取日利率或定活两便存款计息规则计息,退付担保互助金时一次性计付利息。
二、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在办理个人类信贷业务时,不再打印有关个人信用报告,但必须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情况,并汇总登记《个人信用报告汇总情况表》(详见附件)。
《个人信用报告汇总情况表》入档保管。
三、受理社区居民借款申请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要注意联合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管委会,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宣传栏等宣传载体或召开动员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并开展集中评级授信工作,积极开办大联保体(信用共同体)贷款业务。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联社。
1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出口退税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质押财产管理第五条信用社应优选质物,确保质押的优质、足值、合法、有效。
第六条出质人依法可质押的财产包括:(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得质押:(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信用社应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占有质物及其从物。
动产质物须采用存入信用社认可的第三方物流库区并取得以质权信用社为抬头的动产权利质押法律凭证等方式确保质物交付占有的合法生效。
权利质物须采用取得权利凭证、在有权部门办理登记止付、标注有“质押”字样的背书等手续保证质权生效。
第九条易燃、易爆、易毁损的动产必须办理有效保险手续。
第十条出质人以共有财产出质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将质押财产的权利凭证、登记证明等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纳入表外核算,密码、印鉴与质押物一并封存保管。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
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
第二章再贷款的限额管理第四条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在辖区内可发放的再贷款余额的上限。
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调增、调减下级行再贷款限额均应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第五条对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除分行、中心支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外,分行不保留再贷款限额;中心支行只保留少量再贷款限额;下达给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应不低于辖区内再贷款限额的80%。
第六条分行、中心支行应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区内再贷款限额。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
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 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 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XX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 ,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 ;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ⅩⅩ合行)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农贷是指ⅩⅩ合行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小额农贷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小额农贷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贷款证发放贷款的办法。
贷款证由农户所在地管辖支行审核、总部审查发放,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期限及利率第七条农户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居住在ⅩⅩ合行的营业区域之内,有固定的住所;(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ⅩⅩ合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所需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贷款。
第九条小额农贷期限应根据农户贷款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十条小额农贷执行ⅩⅩ合行规定的利率,实行按季结息。
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三章信用评定和信用额度第十一条凡符合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的ⅩⅩ合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农户贷款证。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应对申请办理贷款证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等情况。
信用社(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单质押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作质押,农信社按照存单面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
个人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放贷农信社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本条第三款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
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四条农信社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但贷款用途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除外;(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第五条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
承贷农信社是存单开出机构的,借款人不受是否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的限制。
第七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应当明确,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新农村合作银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合作银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及个人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为:ⅩⅩ农信系统内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的投资股(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可以转让的股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公司类借款人基本条件1.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办理年检手续,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4.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5.具有与其行业特点相匹配的自有资金,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原则上应具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的企业,须具有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规定的最低比例的资本金,并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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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户权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农村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农户权利质
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农户以未到期的人民
币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作质押,从农村信
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
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
取、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
凭证。
第四条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
存本取
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五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
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信用社提供密码;以凭印鉴或有效身份
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密码支取,否
则信用社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第六条农户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
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七条经授权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可以受理农村信用社开出的同城未到期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业务。
对以本社开出的定期存款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以非本社开出的定期存款凭证作质押的,要由专人在存款单开出单位实地核保确认凭证的真实有效
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凡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定期存款单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农户权利质押贷款。
第九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提供未到期的合法的权利凭证,移交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二)提供借款人和出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三)以他人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借款人、出质人必须在质押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亲自签名并按指纹;
(四)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凡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以及冻结、止付的权利凭证,不得作为贷款质押物;借款人在贷款未偿
还前,不得取回质押物或申请挂失。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农户个人权利质押贷款在确保贷款本息能
足额收回的前提下,并在充分考虑风险的情况下适当掌握以
下贷款比例:定期存款单质押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每笔贷
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额的90%,质押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额的80%。
第十二条农户个人权利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
借款人协商确定,但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
到期日。
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
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十三条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需经贷款社同意。
借款人没有依
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存单
到期日晚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
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
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自
逾期之日起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四条农户个人权利质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贷的,经贷款社研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