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建筑技术工人岗位自行培训考核发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8月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市管项目考勤情况的通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8月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市管项目考勤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榕建筑〔2023〕135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8月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市管项目考勤情况的通报各有关单位:为切实推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做好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防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根据《福建省治欠办关于启用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的通知》、《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抓紧做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电〔2021〕11号)、《福州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21〕64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合同履约评价现场信息采集差异化管理的通知》(榕建筑〔2023〕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决定每半个月对我市在建项目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通报。
现将2023年8月份随机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情况8月份上半月随机抽查,2023年8月2日,福州市辖区房屋在建工程项目128个,其中大部分市管项目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班工人人数充足(人数>80人),项目考勤更新率99.22%(高于省级要求90%);福建中马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新华学校(螺洲校区)项目等17个市管项目的考勤工人数较少,在“≤30人数”区间(详见附件1);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林则徐禁毒教育基地等54个市管项目的考勤工人数在“31人≤人数≤80人”区间(详见附件2)。
8月份下半月随机抽查,2023年8月25日,福州市辖区房屋在建工程项目114个,其中大部分市管项目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班工人人数充足(人数>80人),项目考勤更新率98.25%(高于省级要求90%);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中海悦湖郡A地块等14个市管项目的考勤工人数较少,在“≤30人数”区间(详见附件3);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州第二十五中学扩建项目等45个市管项目的考勤工人数在“31人≤人数≤80人”区间(详见附件4)。
安全员证办事指南
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建设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办事指南一、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培训工作(一)需提交下列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由企业统一组织申请的还应提交《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花名册》及Excel电子文本;2、身份证(复印件);3、学历证书(复印件);4、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交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提供任职文件;5、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应提供专业培训合格证明;6、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7、按福建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有关规定缴费。
其中2、3、4、项材料应当在报名时提交证书原件,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二)办理依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2006]37号) 福建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关于贯彻《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函(闽建培[2006]14号)(三)办理时限:报名人数达到开班人数时即开班培训教育考试。
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监考。
(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夏秋)、14:30—17:30(冬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地点:厦门市七星西路166号厦门工程造价大楼9楼。
(六)其它事项:证件送至本协会后,将以网站通知的形式公布,信息发布后即可至本协会领取。
有关事项请登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管理网()、厦门市建筑信息网()查询。
咨询电话:2279281、8068723。
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工作(一)需提交下列材料:1、由企业统一在厦门市建筑信息网()上的安全教育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2、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3、培训服务费由双方协议产生。
福建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办...
福建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办事指南2各地培训(受理)机构地址、电话3发证范围:①本省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土建类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机管员、装饰施工员;②建筑企业安装类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安装机管员;③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即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
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又分为土建、市政、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备安装四个专业子类。
备注:根据闽建综…2012‟7号、闽建人…2013‟12号文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八大员”岗位证书培训考核发证、变更、复检换证等工作权限,已下放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办理此项业务的企业,可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办理。
具体办理时限由各地自定。
5各地培训(受理)机构地址、电话6789101112131415各归属地受理机构地址、电话16各地受理机构联系地址、电话171819福建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办事流程图一、“三类人员”1、新报名考核业务流程:企业端报名→培训机构受理(审核、培训、统一考试、改卷、出成绩)→上报合格名单→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省培训中心审核→制作证书→通知领证注: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考。
2、变更:具体流程详见闽建许[2013]635号文规定(可登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询)。
3、延期业务流程:企业端申请→培训机构受理审核(培训机构集中直接录入培训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或导入)→上报延期合格人员名册→省培训中心审核通过→制作证书→通知领证4、补证业务流程:企业端申请→培训机构受理审核→上报补证合格人员名册→省培训中心审核通过→制作证书→通知领证5、换证业务流程:企业端申请→培训机构受理审核→上报换证合格人员名册→省培训中心审核通过→制作证书→通知领证6、注销业务流程:企业端申请→培训机构受理审核→注销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1、新报名考核业务流程:培训机构集中报名(审核受理审核)→培训→统一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出成绩)→上报合格名单→省培训中心审核→制作证书→通知领证注: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6.25•【文号】建办人函〔2019〕384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培训体系,统一标准要求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
为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各地培训互认,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1)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见附件2),培训机构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
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我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
已开发建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培训测试的补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22•【文号】建办人函〔2020〕662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建办人函〔2020〕66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在转变培训模式,建立职业培训体系,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职业培训体系已基本建立(一)开发完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模块,开发过程监管、测试题库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功能,满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需要,供各地免费使用。
(二)建立完善测试题库。
组织编制了全国统一培训测试题库,并依据试运行情况,对系统和题库进行了完善,供各地免费使用。
(三)编制继续教育大纲。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根据岗位需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组织制定并发布了继续教育大纲。
针对施工员、质量员等13个岗位,明确本岗位应掌握的新法律、新法规、新标准和新规范,以及相关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着力完善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
第二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榕建[2011]职改01号
于2011年福州市工程技术人员土建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作的通知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 2011年7月5日文号:榕建[2011]职改01号来源:【浏览:210次【字体:大中小】各县(市)区人事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经研究,2011年福州市工程技术人员土建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拟于今年10月份召开,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对象:凡在福州地区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建筑设备与电气、建筑装饰装修、结构、岩土工程、给排水、暖通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技术、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管理、市政工程、城乡规划设计、园林绿化、环卫工程、燃气工程、城乡建设管理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和闽人发【2002】154号、【2004】144号、【2004】145号文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评审。
其中申报高级职称:不具备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规定学历条件申报相应专业高级职称。
二、任职年限限定任职资格年限计算至2011年12月31日。
三、报送材料及要求1、委托评审函:由市直单位主管局、县(市)区职改办或有关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1份(附件1)。
2、人事关系证明:事业单位人员应提供《事业单位核定编制本》(复印件1份),企业单位人员应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登记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及《个人社保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报材料:详见《申报土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材料清单》(附件2)。
4、专业技术代表作必须是任现有专业技术职称以来个人独立撰写的,文章内容必须与申报专业及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涉及到的工程必须是建成或已实施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闽人社文〔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3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金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集团)、央属在闽单位人事(教育、人力资源)部门:为落实《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实施“技能福建”行动和“职业技能提升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现就开展2024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2024年,全省计划遴选建设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80个(其中依托企业建设的不少于40%),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
二、遴选范围(一)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托企事业单位为主建设。
工作室建设项目与经济发展密切结合,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骨干企事业单位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需满足已获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条件。
已是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再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已是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再重复申报。
依托同一家企事业单位建设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原则上不超过两家,但不同工种且特别优秀的可申报。
(三)各设区市在推荐和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过程中要注意所在设区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置的合理性和各工种分布均衡性。
推荐上报的生产制造类工作室比例应不低于推荐总数的40%。
三、申报名额福州、厦门、泉州各不超过13个,其余设区市各不超过9个;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集团)、央属在闽单位各不超过4个。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28•【字号】闽建建[2009]4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9]4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简称检测试验员)管理,提高检测试验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等相关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简称检测试验员)管理,提高检测试验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试验员及施工项目部配备的试验员。
第三条下列检测试验员应经全省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以下简称《检测试验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试验或审核、签发检测试验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试验室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闽建办建函〔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4〕12号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压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省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增设“在建项目人员到岗履职监管”模块,将通过福建省劳务实名制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人员考勤数据,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记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专职安全员等3类岗位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实名制平台实施电子考勤打卡,具体人员信息以一体化平台登记的为准。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在一体化平台登记状态为“在建”的项目,不包括按规定登记为“中止评价(暂停)”、“预验收”或“完(竣)工”的项目。
二、评价规则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闽建〔2023〕11号)动态监管评价表第1.1.1条款等规定,将通过一体化平台“在建项目人员到岗履职监管”模块对上述3类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自动监管评价记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记3分、总监记3分,安全员发现1人次记2分:(一)连续5天(含5天)以上没有考勤打卡的;(二)当月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没有考勤打卡的;(三)上季度到岗率≤40%的(到岗率=季度到岗天数/当季度人员在一体化平台在建项目登记天数)。
有按规定批准,并在一体化平台登记请假的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连续请假超过5天(含5天)或单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含10天)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另行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15〕204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15〕20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管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精神,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和技能水平,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利用教育培训和考核网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全省建设系统“统筹协调、分级实施、责任明晰、上下联动”的职业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机制。
我厅负责全省建设系统各类职业培训考核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在原浙江省建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基础上加挂“浙江省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考核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指导中心”)牌子,并适当调整组成人员(详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厅干校),负责培训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企业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培训考核工作;社会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培训。
二、建立培训考核机构培训考核机构分为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企业培训考核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三类。
在依申请基础上,一是建立社会培训考核机构,原则上从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经我厅同意备案的培训单位中选定,并考虑全省布局,适当增加若干家,确保每个设区市、建筑强县(市、区)都有一家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二是确定企业培训考核机构,从全省建筑强企和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中选定一定数量的建筑业企业,探索推动企业自主培训考核工作;三是确定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从经我厅同意备案的培训单位中选定,并综合考虑各设区市、建筑强县(市、区)、建筑业企业数量等情况,适当增加培训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开展建筑工人培训工作。
技术工人发证机构名录
齐齐哈尔市建设职工培训中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专用章 心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木工、砌筑工、抹灰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版工、架子 工、水暖工 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木工、砌筑工、抹灰工、石制作工、油漆工、钢筋工、混凝
黑河市职业技能鉴定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专用章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土工、架子工、模板工、焊接工、水暖(管道)工、钣金 (钳、铆)工、电工、防水工、防腐工、仪表工、起重工、 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专用 章)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瓦工、水泥工、钢筋工、架子工、水暖工、电工。电焊工、 建筑电工、塔吊指挥、塔吊司索、塔吊信号、塔吊升降机、 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物料升降机等
砌筑工(原:砖瓦工)、抹灰工、混凝土工、混凝土泵工、 钢筋工、木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油漆工、防水工、测 量放线工(原:测量工)、土工试验工(原:试验工)、建 材试验工、维修电工、管道工、管工、模板工、模具工、中 小型建筑机械操纵工(原:机械工)、工程机械装配与调试 工、叉车司机、推土机驾驶员、筑路工、工程安装钳工 (原:安装钳工)、安装铆工、起重机驾驶员、流动式起重 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指挥、中小型机械操作工、防腐工、 机泵运行工、变配电运行工、筑炉工、装修工(镶嵌工)、 装修工(木工)、装修工(金属工)、装修工(涂裱工)、 装修工(幕墙制作工)、装修工(幕墙安装工)、装修工 (打胶工)、通风工、钻探工、线路工、仪表工、无损探伤 工、沥青工、下水道养护工(原:下水道工)、污泥处理工 、污水化验监测工(原:污水检测工)、泵站操作工、道路 养护工、供水调度工、供水营销员、供水设备维修钳工、供 水设备维修电工、供水仪表工、灌排工程工、水工监测工、 水质检验工、净水工、水井工、供水管道工、工程机械修理 工、古建瓦工、古建雕刻工、古建石工、古建木工、古建彩 画工、古建油漆工、装饰石材生产工、砖细工、石雕工、推 光漆工、匾额工、木雕工、砖刻工、泥塑工、彩绘工、花街 工(原:砌花街工)、桩工(原:打桩工)、架线工、水景 工、假山工、石制工、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草坪工、 苗圃工、观赏动物饲养工、盆景工、育苗工、养护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9页 共14页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 展招标投标工程工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篇 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立 系统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立 【发文字号】闽建办[2022]178 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发布日期】2022.10.24 【实施日期】2022.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立 系统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2022]178 号〕 各设区市建立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 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 试验区交通与建立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立系统 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建办〔2022〕146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 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立系统新闻传播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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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龙岩大道1号龙岩行政效劳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宁德 宁德市闽东中路12 号建立科技大楼二楼市建立执业培训效 劳中心 1 号窗口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附件 2 考试有关事宜 一、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根底考试和 专业考试,参与根底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到达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 报名参与专业考试;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只设《专业考试》,全国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关专业的《执 业资格证书》。 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 试,参与根底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 过全部考试科目。 三、根底考试为闭卷考试,不再统一配发《根底考试手册》, 考生制止携带任何参考资料。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考试时允许 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考试有关的标准、手册等各种资料。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榕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到位履职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榕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到位履职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榕建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榕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到位履职的补充通知榕建规〔2022〕2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流程,抓实行业监管重点,提升监管效率,加强监督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有效遏制建筑市场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试运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有关情况的说明》、《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7]225号)等文件要求,现对《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在榕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到位履职管理的通知》(榕建筑[2018]139号文)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信息报送工作要求(一)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实行信息报送制度。
在榕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在榕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下发或先行介入获批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报送项目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报送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2)。
在建项目实际到位的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应与“福建省建设工程一体化平台”中填报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及《福州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信息登记表》中的人员信息一致。
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在榕企业应及时向市建设局报送变更信息(报送材料详见附件3)。
住建部发布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培训颁证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岗位培训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岗位培训办公室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测员证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8
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湖南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岗位资格考核专用章
上海市建筑教育培训服务中心
上海市建筑教育培训服务中心
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建设(建筑)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培训专用章、陕西省建设厅教育专用章或陕西省建设教育培训专用章
28
建筑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培训专用章
29
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推荐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豫建〔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推荐工作的通知豫建〔2015〕11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精神,推进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我省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考核机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一)职业培训考核机构A类:1.《关于批准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等5家建设行业岗位技能鉴定站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职技〔2002〕82号)文件中认定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依托的培训机构,如本地区无上述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可自行确定推荐对象。
2.厅属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省管有关建筑企业;省管建设类职业院校、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
(二)职业培训考核机构B类:中级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依托的培训机构;如本地区无上述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可自行确定推荐对象。
(三)企业职业培训考核机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2014年度全省建筑业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豫建建〔2013〕79号)公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列入职业培训考核机构A类的企业除外)。
二、推荐条件(一)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培训工种、培训期限、拟办规模。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
姓名
性别
岗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变更原因
聘用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学生就业变更□遗失补办□
聘
用
单
位
变
更
原聘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现聘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原聘用单位意见
我单位已与同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负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变更(遗失补办)申请表
学生就业变更
院校名称
就业单位名称
所需材料(复印件)
就业合同□单位营业执照□身份证□证书原件□
聘用单位意见
我单位聘用的同志,聘用合同期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报证书单位变更。
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年月日
遗失补办
挂失报纸名称
登报日期
所需材料(复印件)
单位证明□报纸原件□身份证□
我单位聘用的同志,聘用合同期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报证书单位变更。
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年月日
所需材料(复印件)
单位营业执照□身份证□证书原件□就业合同□解聘证明□
单位名称变更
原单位名称
现单位名称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年月日
所需材料(复印件)
单位变更通知单□单位营业执照□身份证□证书原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是评价个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知识和技能水平的重要证明。
在参加考试之前,考生需要了解并掌握相关考试内容,以便更好地备考和取得合格证书。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供考生参考:一、建筑工程基础知识与技能1. 基本建筑材料及其性能:水泥、钢筋、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的特性和用途。
2. 基本工程测量:常用测量工具的使用方法和测量原理,包括水平仪、经纬仪、测距仪等。
3. 基本施工工艺:各种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砌筑工程的施工工艺及注意事项。
4. 基本施工机械:常用的建筑工地机械设备,如挖掘机、起重机、混凝土搅拌车等的使用方法和维护要点。
二、建筑工程管理知识1. 工程造价管理:包括工程造价的组成、计价规范、预算编制和控制方法等。
2. 工程施工组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原则、施工方案编制、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等。
3.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合同招标、履行与结算等合同制度的管理方法和注意事项。
4.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标准、验收规范、质量控制手段和问题处理方法等。
三、住房建设和城乡规划1. 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国家住房政策、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政策法规。
2. 民用建筑设计:住宅、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的设计原则、结构形式、功能布局等。
3. 城乡规划与设计:城市规划原则、城市设计、景观规划等城乡规划与设计的基本知识。
4. 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人口控制等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实践。
四、工程监理及验收1. 工程监理原理与方法:监理职责、监理程序、监理技术方法等工程监理的基本知识。
2.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验收程序、验收标准、验收报告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要点。
3. 工程进度管理与控制:工程进度计划编制、进度管理方法、进度控制技巧等。
五、建筑工程安装技术1. 暖通空调工程:暖通空调系统设计、设备选择与安装、运行管理等基本知识。
2. 电气工程:电气系统设计、电力设备选择与安装、电气安全等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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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建筑技术工人岗位自行培
训考核发证试点企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闽建人[2015]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建筑技术工人岗位自行培训考核发证试点企业的通知
(闽建人[2015]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惠安、上杭、永泰县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文件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创新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考核体制机制,认真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实施新资质标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建筑业企业开展建筑技术工人岗位自行培训考核发证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对象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首批试点企业为省住建厅公布认可的全省建筑业龙头企业,逐步
扩大到一级骨干建筑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