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回转窑用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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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回转窑用煤标准

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泥厂回转窑(直径等于或大于2.5m)烧成用煤,可作为水泥厂及有关设备的技术改造和设计等的依据,亦可作为矿区煤炭资源用途评价,制定煤炭开发加工利用规划的依据。

1.技术要求

A.煤炭类别

a.一般用煤类别:焦煤、肥煤、1/3焦煤、气肥煤、气煤、1/2中粘煤、弱粘煤、不粘煤。

b.对具备运入多种煤搭配使用的地区,也可搭配使用:无烟煤、瘦煤、贫瘦煤、贫煤、长焰煤和褐煤等煤类。

c.不能从外地运入其他煤炭的地区经试验合用时,也可单独使用贫煤、贫瘦煤、瘦煤、长焰煤、褐煤等煤类。

B.粒度:粉煤0~6mm、0~25mm,混煤0~50mm,粒煤6~13mm。

注:粉煤、末煤、混煤、粒煤数量不足时,可用原煤、洗煤或其他粒度的煤。

C.灰分(A g):小于27%。

D.挥发分(V r):大于25%。

E.发热量(Q y DW):大于21MJ/kg(大于5 000kcal/kg)。

F.全硫(S g Q):小于3%。

注:对全硫(S g Q)有特殊要求的窑外分解窑和悬浮预热器窑,可根据用户要求,另行商定。

G.如用煤的灰分、挥发分、发热量、全硫达不到本标准1.3、1.4、1.5、1.6的规定时,可采取配煤措施

2.煤的采样和制样

按GB475-1983《商品煤样采取方法》和GB474-1983《煤样的制备方法》进行。

3.试验方法

A.煤类按GB5751?986《中国煤炭分类》划分。

B.煤的粒度按GB189?63《煤炭粒度分级》划分。

C.煤的灰分(A g)、挥发分(V r)按GB212-1977《煤的工业分析方法》测定。

D.煤的发热量(Q y DW)按GB213-979《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测定。

E.煤的全硫(S g Q)按GB214-983《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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