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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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一、收接案制度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条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方全称、委托时间、委托鉴定事项、简要案情和本次鉴定目的、要求等有关事项,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因提供的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由专人负责对送鉴材料进行详细登记并对委托人出具收据,妥善保管。

第五条委托书、送鉴材料等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可由委托方自行从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取鉴定人。本鉴定机构与

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包括委托鉴定事项和要求、送检样

品、案情摘要、报告发送方式、鉴定期限、鉴定费用、双方签字等相关内容。

不能够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的,本鉴定机构最迟在7日内作出决定。不得无故

拒绝受理。

第六条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委托方负责本次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情况。委托方及当事人可在被告知鉴定人情况后两日内提出鉴定人回避的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委托:

(一)委托要求超出本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在收到委托鉴定材料七日内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需要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必须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现场勘验时间,准时抵达勘验现场进行鉴定工作。若因委托方原因延误现场勘验工作,鉴定人应及时

向本鉴定机构负责人反映,经批准后可顺延。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受理司法鉴定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一条本鉴定机构依照有关标准收取鉴定费用。鉴定费由本鉴定机构财务部统一办理,并出具正式发票。鉴定人不得直接向委托方收取鉴定费或将鉴定

费挪做他用。

备注:本制度所指时间,为有效工作日时间。

二、鉴定审批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后,应立即向鉴定机构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批准是否受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私自受理委托。

第二条按照司法鉴定受理流程登记表中负责人批准的事项,由专人负责接收登记,由指定的鉴定人负责委托事项的鉴定。

第三条在鉴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需报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委托方或当事人提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

(二)需延长鉴定期限的;

(三)遇到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申请会诊鉴定的;

(四)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司法鉴定。

第四条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需报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补充鉴定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鉴定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二)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七条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鉴定:(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终止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当退回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当经鉴定人签字、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生效。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三条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在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鉴定机构负责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要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鉴定机构对于复议申请,要在收到申请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该鉴定工作。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第二条出庭人员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第三条出庭人员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第四条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离庭。

第五条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五、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档案管理专门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项工作进行的一系列规范活动,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鉴定机构办公室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名称、目录、备查表等应使用碳素笔填写。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卷归档

第六条本鉴定机构办公室接到委托鉴定书,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七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是:文书材料收集齐

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第八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鉴定执业范围分卷立项。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第十条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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