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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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区燃气费标准

青岛市区燃气费标准

青岛市发改委公布市区天然气最新价格。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高新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88元。

此次调整,增加了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现行0-216(含)立方米调整为0-22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2.90元调整为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228-34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3.48元调整为3.83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348立方米以上,气价由每立方米4.35元调整为4.70元。

对市内三区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适当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取消第三阶梯。

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0-1016(含)立方米调整为0-1200(含)立方米,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83元。

通知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

一是对市内三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用气继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现行每年108元调整为158.40元;二是对市内三区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经营性用气不实行阶梯价格,调整后为每立方米3.54元,不允许上浮,下浮不限;三是一户多人口政策。

每户按4人计算,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关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认定程序等事宜,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本通知实施前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改革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出台。

官方解读:市区天然气价格上涨依据是什么青岛市发改委公布市区最新天然气价格,三大阶梯均有上涨。

用气价格为何上升?依据是什么?日前,青岛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下发《关于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出台了青岛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改革政策,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一、为什么要核定独立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如何核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鲁价格一发[2014]119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19号)各市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山东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山东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的具体安排(一)明确部分输气管线管道运输价格1.平泰线管道运输价格暂按冀宁线价格水平执行,已收取的管输费多退少补。

2.淄博联络线沣水站、莱钢支线、日照支线与泰青威线上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管输价格。

3.沧淄线气源流向发生变化,考虑价格稳定因素,管道运输价格暂不调整。

其他输气管线管道运输价格及山东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天然气购销差价仍按鲁价格一发〔2013〕75号规定执行。

(二)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40元。

调整后各类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不超过省界门站价格每立方米2.64元加省内管输价格安排。

各类存量气、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件1、2。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

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三)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四)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规定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市内四区集中供热居民采暖用热热源结算价格的补充通知-青价格[2008]249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市内四区集中供热居民采暖用热热源结算价格的补充通知-青价格[2008]249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市内四区集中供热居民采暖用热热源结算价格的补充通

正文:
----------------------------------------------------------------------------------------------------------------------------------------------------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市内四区集中供热居民采暖用热热源结算价格的补充通知
(青价格〔2008〕249号2008年11月12日)
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
最近,我市对市内四区集中供热居民采暖用热热源结算价格进行了适当调整,为便于操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政府对居民采暖用热价格的补贴,若补贴到最终供热环节的,热源厂与热力公司的结算价格按青价格[2008]242号文件规定执行;若补贴到热源厂的,热源厂与热力公司的结算价格按50.42元/吉焦执行。

具体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三区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2023年)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三区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2023年)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三区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2023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1.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三区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
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3-2024年采暖季上游天然气企业供应我市天然气价格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启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三区”)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调整三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4.50元/立方米,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6日起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
动三区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17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青价费[2007]25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青价费[2007]25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

正文:
----------------------------------------------------------------------------------------------------------------------------------------------------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青价费[2007]25号2007年2月6日)
各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根据近期汽油价格变动情况,决定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的通知》(青价费[2006]129号)中“若油价(90号汽油)回落至每升4.52元以下且稳定一个月以上,则取消加收的燃油附加费”的规定(目前每升为4.45元),决定如2007年2月14日之前未接到新的油价调整通知,则从2007年2月15日零时起取消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的每车次一元的燃油附加费。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清除营运出租车辆内张贴的交费提示,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收费。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和市场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擅自收取燃油附加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适用于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

其他实行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办法的市、区,应当按照各自的联动办法适时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并报青岛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结束——。

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通知

合价商〔2010〕90号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通知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 [2010]211号)精神和省政府贯彻意见(皖政明电 [2010]2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理顺油气比价关系,缓解全市天然气供求矛盾,合理平衡天然气资源,保障市场供应,经市政府和省物价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暂按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5.97元/升)0.6:1的比价关系,将现行的车用天然气(CNG)价格2.86元/立方米调整为3.58元/立方米。

二、经省物价局同意,省天然气公司和安徽中石油昆仑合燃压缩气有限公司对我市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企业的车用天然气(CNG)批发价格(含税)暂定2.55元/立方米。

三、省天然气公司、安徽中石油昆仑合燃压缩气有限公司和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企业要认真做好工作,保障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各级价格监测部门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五、以上价格自2010年7月1日零时起执行。

各车用天然气(CNG)经营企业接文后,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用户监督。

六、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车用压缩天然气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县区物价局。

合肥市物价局 2010年6月30日印发共印100份。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格[2011]99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格[2011]99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格[2011]99号2011年12月16日)各区、市物价局,青岛交运集团公司及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202号)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好道路班车运价政策,明确2012年班车旅客春运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客运价格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鲁价格发〔2011〕18号)和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委《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青价格〔2011〕64号)的相关规定,已经报批上限票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要认真自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予以纠正并报我局。

各区、市物价部门应督促未报批上限票价的所辖地道路运输经营者尽快报批,对未报批上限票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允许执行道路班车客运新的运价政策。

二、已经报批上限票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要重新审核上限票价,并做好各市间对开班线上限票价的衔接工作,保持上限票价基本一致。

对春运前仍不能衔接的,春运期间一律按较低一方上限票价标准执行。

三、认真执行备案公示制度。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上限票价的范围内变动执行票价的,应按备案表所列内容提前两周备案公示,要长期保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利用不同形式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做好新的运价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群众和消费者全面了解和知悉相关政策;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新的运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青岛国际机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青岛国际机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青岛国际机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青价费[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青岛国际机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青价费[2009]153号2009年7月30日)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通过调整收费标准缓解停车紧张状况的请示》(青岛机场〔2009〕30号)收悉。

根据机场停车场运行情况和车辆周转停放实际需要,并参照外地机场停车场收费办法,经研究,同意调整机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车辆停放第一天(按24小时计)仍按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本通知附件1。

二、为加快车辆周转,提高车位利用率,对同一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从第二天起,机动车停放服务按天(按24小时计,下同)为单位计费,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累进计费办法。

(一)从第二天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如下:1、大型车: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前一天标准的基础上累加40元;从第五天起,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200元。

2、中型车: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前一天标准的基础上累加30元;从第五天起,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150元。

3、小型车: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前一天标准的基础上累加20元;从第五天起,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100元。

4、三轮摩托车: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前一天标准的基础上累加8元;从第五天起,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40元。

5、两轮摩托车: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前一天标准的基础上累加4元;从第五天起,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20元。

(二)同一车辆连续多天停放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每天收费额累计。

日青岛市现行水 电 气 热 公交等价格表

日青岛市现行水 电 气 热 公交等价格表

鲁价格一发[2014]46号 (执行时间:2014年5月1日)
鲁价格一发[2013]113号 (县级供电区域内符合受点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等大工业用电条件的工业用户应执行大工业两部制 行)
鲁价格一发[2014]8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鲁价格一发[2014]93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 电价范围。) 鲁价格一发[2015]25号(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和学生生活用气、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食堂用气及城乡社区居(村)委员 民类价格执行。


1、文件号:青价格[2008]241号、 鲁价格一发[2013]70号、鲁价格一 发[2013]144号、鲁价格一发 [2014]120号、青价格[2014]56号
2、执行时间:2008年11月1日。
执行时间:2013年8月1日起试行, 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类别
规格
价 格 (元/立方
居民生活用水
基建用水 船舶用水
(含污水处理费0.70) 5.05( 含污水处理费1.25) 5.00
基数内
旅馆、饭店(阶梯式)
(含污水处理费1.25,下同)
超基数50%以内
超基数50%以外
洗浴、洗车业用水
大众(普通)浴池 其他浴池和洗车
基数内
其他单位(阶梯式)
超基数50%以内
执行时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计量热价:
3、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 构、城乡社区居(村)委员会服务设 施中的非经营采暖用热价格按居民采 暖用热价格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青价格[2005]179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5]179号2005年11月1日)各区、市物价局、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市供热办公室:2004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并在较高价位运行,致使我市集中供热成本提高较大,影响到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为有利于供热企业的正常发展,保证用热户的用热需要,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市内四区现行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

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非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

非采暖(生产)用热价格,按流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吨123.00元调整为135.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吨113.00元调整为124.00元;按热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吉焦49.00元调整为54.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吉焦45.00元调整为49.50元。

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由现行每吨78.50元调整为86.00元(见附件1)。

二、调价执行时间与计费方式。

调整后的非采暖(生产)用热及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采暖用热价格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从2005年11月16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

2005年-2006年采暖期的采暖用热收费(不含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采取两个价格段与对应集中供热天数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见附件2)。

青岛市财政局、物价局和交通委关于石油价格改革对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减免部分收费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物价局和交通委关于石油价格改革对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减免部分收费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物价局和交通委关于石油价格改革对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减免部分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4.29
•【字号】青财企一[2006]32号
•【施行日期】2006.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财政局、物价局和交通委关于石油价格改革对客运出
租车经营者减免部分收费的通知
(青财企一[2006]32号2006年4月29日)
各市(区)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为确保成品油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城市出租车经营者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主要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等措施消化。

经市政府批准,在客运出租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运机制启动之前,对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减免部分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的收费项目
1、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标准由每车每月不超过800元调整为700元;
2、免收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3、免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4、计价器计量检定费由每台次70元临时核减为45元;
5、暂不将客运出租车纳入简易工况法检测排气范围。

二、有关要求
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一五项原则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事关全局的工作,各市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以确保成品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

三、以上政策自2006年5月起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汽油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汽油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汽油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青价格[2007]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1.13
【实施日期】2007.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汽油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07]5号2007年1月13日)
各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汽油价格的通知》(鲁价发电[2007]2号)转发给你们,并确定我市各型号汽油的零售价格如下表,请一并贯彻执行。

同时,请务于1月15日上午10点前,将出台后的成品油市场价格执行及油品供应等情况上报我局(传真:85911394)
青岛市调整后的汽油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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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新增天然气用户门站销售价格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新增天然气用户门站销售价格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新增天然气用户门站销售价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价格发[2009]24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2.29
【实施日期】2009.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新增天然气用户门站销售价格的批复
(鲁价格发〔2009〕248号)
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山东省内部分天然气用户销售价格的请示》(天然气[2009]3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我省现有各用户门站天然气价格测算办法,核定部分新增用户门站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其他各用户门站天然气价格暂维持不变,仍按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各用户门站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293号)规定执行。

此复。

附件: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供我省部分用户门站天然气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供我省部分新增用户门站天然气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复函-鲁价格函[2007]1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复函-鲁价格函[2007]1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复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7.01.24
施行日期2007.01.24
文号鲁价格函[2007]10号
主题类别价格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复函
(2007年1月24日鲁价格函[2007]10号)
泰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理顺我市工、商业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泰价格发[2007]9号)收悉。

同意你市关于工、商业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2元调整为2.6元,暂不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方案,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措施顺利出台。

——结束——。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98号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98号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9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去年11月份以来,受国际市场油价影响,国内成品油价格多次上调,截止目前90#汽油每公升累计上涨了0.85元,涨幅达41.5%,给出租车行业经营带来较大影响。

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在广泛听取价格听证会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作如下调整:一、客运出租汽车(轿车)调价内容1、标准型、普通型:基价里程4公里、起租费7元不变,车公里运价由1.10元调整为1.20元,单程载客在6公里以内不收空驶费(含6公里,原为8公里)。

2、豪华型:基价里程4公里、起租费10元不变,车公里运价由1.60元调整为1.70元,单程载客在6公里以内不收空驶费(含6公里,原为8公里)。

3、等候费: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的,将原“等候时间不足五分钟不收费,超过五分钟的,每五分钟加收一公里租价”的规定调整为:等候时间不足两分钟不收费,超过两分钟的,每两分钟收费1.00元(超过部分不足两分钟按两分钟计)。

4、本次运价调整后,客运出租汽车(轿车)收费最小单位为元,不足一元的按四舍五入取舍。

二、出租大客车、6-8座出租旅行车调价内容出租大客车运价由原来的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即:在现行运价标准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6-8座出租旅行车具体运价标准改由各市(区)物价、交通主管部门自定,报青岛市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次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从2001年1月1日零时起实施。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费[2005]139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费[2005]139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费[2005]139号2005年8月20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攀升,导致国内成品油价格多次调整,已给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经营带来了较大影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为减轻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营运负担,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正常营运秩序,在通过网上价格简易听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一、在现行起租费、车公里运价及其他运价政策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普通型、标准型和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里程均由4公里调整为3公里。

具体为:(一)普通型:基价里程由4公里调整为3公里,起租费仍为7元,车公里运价仍为1.20元。

(二)标准型:执行普通型运价标准。

(三)豪华型:基价里程由4公里调整为3公里,起租费仍为10元,车公里运价仍为1.70元。

二、下放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权限。

考虑到各区市的城市发展水平与市区(包括崂山区、城阳区)不尽一致,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环境各不相同,决定对目前全市统一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即市内四区及崂山、城阳区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仍执行青岛市统一规定,其他区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由各区市政府制定,报青岛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市在制定当地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时应注意搞好毗邻地区的衔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车用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车用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车用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价格管理
权限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9.21
•【字号】鲁价格发[2005]167号
•【施行日期】2005.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车用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的
批复
(2005年9月21日鲁价格发[2005]167号)
东营市、菏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然气价格管理问题的请示》(东价字[2004]61号)、《关于明确机动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的请示》(菏价呈[2005]3号)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天然气价格管理的规定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调发[2002]156号)规定,天然气作为城市燃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车用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属城市燃气范畴,且是成品油的替代品,其销售价格仍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进行管理。

特此批复。

青岛市财政局、物价局和交通委关于石油价格改革对客运出租车经营

青岛市财政局、物价局和交通委关于石油价格改革对客运出租车经营

青岛市财政局、物价局和交通委关于石油价格改革对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减免部分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石油勘探开采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青财企一[2006]3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4.29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财政局、物价局和交通委关于石油价格改革对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减免部分收费的
通知
(青财企一[2006]32号2006年4月29日)
各市(区)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确保成品油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城市出租车经营者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主要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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