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及配套费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青岛建设项目规费一览表
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开发办
可协商减少(政府出具文件或一把手直接指 示)
施工图审查费
标准设计费8%
审图办
可协商减少或办理低价设计合同
施工图审查
套型比例结构核算 0.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审图办
不可(仅市区收取)
防雷审查费
1.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防雷办
不可
施工、监理招投标 招投标代理费 散装水泥费
1500元/栋 2.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具有合格资质的日照分析单 位
可洽谈(限制少数单位,较严)
规划局
不可(即墨地区为1.7元)
2.3元/平米(住宅)3.2元/平 米(商业)
规划局
投资额1-5亿项目收取8-12万元 规划局
不可 范围内协商
消防审查费
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消防局
不可
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监管资本金
当地派出所
公证费
1000元
测绘费 房屋交易费
1.36元/平方米(住宅)、2.04
元/平方米(商业)、2.72元/ 测绘部门
平方米(商住混合)
3元/平方米(住宅)、10元/平 方米(商业)
房产处
档案利用费 30元/套
房产处
测量费
1500元/栋
规划局
测量费
1.36元/平方米(住宅)、2.04 元/平方米(商业)、2.72元/ 测绘部门 平方米(商住混合)
青岛开发规费收费一览表
项目节 点
项 目 立 项
土 地 证
二级节点
费用名称
计费标准
收费部门
能否缓、免
地震评估报告
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11.1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一、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什么?配套费是我市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财政专项资金,此次政策调整将配套费使用范围由原先9项增至15项,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环卫、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电力管沟土建、供热、消火栓、公交候车亭;规划配建的幼儿园和义务教育中小学。
二、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我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是400元/平方米,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计征。
以往配套费征收标准含地下面积,此次为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支持地下空间建设,对建设项目的地下面积全部免征配套费。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此标准以内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和征收标准是2002年制定的,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配套建设的范围、标准及成本都已经产生了很大变化,所以此次新政策一并做了调整。
三、哪些项目可以减免配套费?实行减免配套费的项目有8类:(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四)工业厂房项目;(五)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七)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托幼园所项目;(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四、对哪些项目实施财政补助?实行配套费财政补助的项目共4类:(一)民办中小学、托幼园所和各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二)公用雨污水泵站、处理站,给水(中水)公用加压站,换热站,垃圾处理站(转运站),独立公用厕所等城市公用设施;(三)独立建设或配建的停车场项目;(四)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福利院、医院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为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站)、托老所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青岛建设项目规费一览表
能否缓、免 洽谈(非强制性) 洽谈(非强制性) 洽谈(非强制性) 洽谈(非强制性) 不可 不可
土 地 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方案审查 建筑方案审查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普通收费为5-7万 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变化,(拍 土地款 卖、合作、收购) 土地契税 日照分析费 审查费 无 方案审查费 面积测绘审查费 消防审查费 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监管资本金 施工图审查费 套型比例结构核算 防雷审查费 施工、监理招投标 招投标代理费 散装水泥费 土地款3% 1500元/栋 2.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施 工 许 可 证
墙体节能费
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建管局 建管局 建管局 建管局 建管局 建管局 建管局 建管局 建管局 建管局 物业办 物业办 当地派出所
不可(可适当返还) 不可 可洽谈(不含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行政区域)详见青政办发〔2014〕20号 不可(部分土地合同中包含该费用)
施工图审查
施 工 许 可 证
2元/平方米(10层以下建筑面 积) 400元/平方米(其中供热配套 配套费 115) 水土保持补偿费 2元/平方米(占地面积) 施工许可证费用交纳 履约保证金 工程造价10%(中标价) 安全文明措施费 工程造价3%(中标价) 施工招标交易费 工程造价0.06%(中标价) 建筑企业养老保证金 工程造价2.6%(中标价) 工程定额测定管理费 工程造价0.09%(中标价) 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造价0.07%(中标价) 社区用房保证金 销售价*建筑面积*0.5% 居委会用房 销售价*建筑面积*0.3% 2元/户,25元/单元,190元/网 派出所门牌证明 制作费 点,150元/平方米 物业用房协议 公证费 1000元 1.36元/平方米(住宅)、2.04 预售许 房屋预测 测绘费 元/平方米(商业)、2.72元/ 可证 平方米(商住混合) 3元/平方米(住宅)、10元/平 房屋交易费 方米(商业) 预售许可证办理 档案利用费 30元/套 白蚁防治费 竣工测量 大产证 办理 房屋实测 大产证办理 测量费 测量格资质的日照分析单 可洽谈(限制少数单位,较严) 位 规划局 不可(即墨地区为1.7元) 不可 范围内协商 不可 可协商减少(政府出具文件或一把手直接指 示) 可协商减少或办理低价设计合同 不可(仅市区收取) 不可 可协商(部分单位为政府领导指派,协商范围 较小) 不可
青岛市建设工程收费明细表
文号:青价费[2001]179号
日期:2001-10-10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青岛市建成区内按国家规定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2700元向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建筑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元缴纳。
二、各市建成区内按规定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按鲁价费发[2001]181号文件中规定的县(市)收费标准执行。
三、以上标准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青政字[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政字〔2013〕4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继续降低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7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二、防雷装置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检测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
免收“计算机数字化制图”和“图件复制”两项成果利用费,其他仍按《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12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其余1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4日。
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及配套费
第 10 页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绿化配套用地面 积达不到《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 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委托园林绿 化行政管理部门易地补建绿地的,建设单位(联建工程由申报单位缴 纳)应当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标准,有拆迁 费用的,每平方米按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和绿地建设 直接绿化费用三项之和缴纳;没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土地基准地 价和直接绿化费用两项之和缴纳。土地等级划分及土地基准地价、拆迁 补偿费用分别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直接绿化费用按每平方米200 元执行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 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鲁电集团营〔2004〕90号
2004年 (千伏)
鲁价费发[2012]61号
2012年
18.00 323.00
规划建筑面积 户数
青政办发[2002]88号 青价字[2003]38号
2002年 2003年
2.4商业燃气工程费
700.00
设计日用气量
青价格[2006]211号
2006年
鲁财综〔2003〕24号
2003年
1.2产权交易费
青价字〔2005〕30号
2005年
1.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0.00
建筑面积
青财综[2008]55号
2008年
1.4白蚁防治费 1.5施工图审查费 1.6工程勘察设计费 1.7产权面积测绘费 1.8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1.9建筑垃圾处理费
2.00 0.06
青岛市工程项目规费计算标准
青岛建筑工程定价标准是什么?
一、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房屋修缮工程中的建筑工程为140元/工日、安装工程为137元/工日,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为117元/工日。
该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
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可作为其他计价活动的参考。
二、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按省发布有关单价执行。
三、规费项目中的环境保护税、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青岛市有关规费项目计算规则》(见附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2021年3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2008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05版《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的相关计价依据文件停止使用。
青岛市建设事业价格表-2007发布
0.71
4.市区井群
元/立方米
0.35
水资源费
5.崂山水库
元/立方米
0.35
水资源费
6.径流水
元/立方米
0.53
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价格表:
类 别
计量单位
价格(元)
定价时间
备 注
1.人工煤气
民用气
立方米
1.00
2002.8.1
中、小学及幼儿园
工业用气
立方米
1.20
1996.12.2
经营业
立方米
标准:按设计规范。
4
雨水
11
雨水排放管线、暗渠、泄洪设施等。
5
污水
12
污水管线、污水泵站等。
6
综合布线
6
12孔砼构件。包括有线电视、智能化宽带、区内弱电(380V以下)电缆、电信电缆等穿线管。
7
环卫
6
垃圾分类集散点、分类集中打包站、公厕。
8
水处理
20
居住区新建污水接力泵站,连接系统主管线及水环境改造等。
高层住宅
1150
包括户管、表、泄露报警装置及与单体楼建筑红线止管线相接部分材料、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质监费、探伤费、带气碰头、置换费。
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表:
类
别
计 费 方 式
供热价格(元)
备 注
现行价格
2005.11.1
起执行价格
2006.1.1起执行价格
采
暖
用
热
按面积
计 费
(平方米)
居民类
(使用面积)
青岛市建设事业价格表-2007发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的通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的通知(青政发[200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解决我市现行的综合开发有关费用征收中出现的投资缴费主体不明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不清和减、缓、免综合开发有关费用过多过滥、城建资金流失严重等问题,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更好地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不断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和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征收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综合开发费用征收的内容我市现行的城建综合开发费构成包括:开发区片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用和开发区片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调整后保留开发区片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开发区片内的中、小学及托幼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开发区片内的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均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负责配套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区内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作为城市建设资金的一部分,由政府收取,统筹安排。
除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外,均不得减、缓、免缴。
二、费用征收标准及范围调整后收取的开发区片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按开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征收。
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三、使用范围调整后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主要用于开发区片外与城市干网相衔接的市政配套设施(包括市政道路、雨污水管网、中水管网、供水管网)以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设施的建设。
四、征收方式(一)青岛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征收工作,并统一委托青岛市建设收费所收取。
青岛配套费收费标准
青岛配套费收费标准青岛市配套费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为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向政府支付的费用。
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和规划的实施,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首先,对于青岛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住宅用地,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建筑面积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根据不同的区域和用途,住宅用地的配套费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区和繁华商业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费标准较高,而远郊和新开发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费标准相对较低。
此外,对于不同的住宅类型,如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配套费标准也有所区别。
其次,对于商业、办公和工业用地,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也是按照建筑面积来确定的。
与住宅用地相似,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用地配套费标准存在差异。
商业用地一般位于城市繁华商业区,因此配套费标准较高;办公用地一般位于城市中心区或者新兴商务区,配套费标准也相对较高;工业用地一般位于城市郊区或者工业园区,配套费标准相对较低。
此外,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还受到政府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影响。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变化,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也会相应调整。
政府会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发展需要,适时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城市建设的需求。
总的来说,青岛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建筑面积和地块位置来确定的,同时也受到政府政策和城市规划的影响。
建设单位在规划建设用地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市建设和规划的顺利实施。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配套费收费标准,共同推动青岛城市建设和规划的健康发展。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标准
技术服务费(每家90元)和IC卡工本费(每卡 财预[2002]584号,财
40元)。在实施年检或变更组织机构有关数 综[2003]66号,发改
据,以及提供其他服务不需换发证书的,不得 价格[2003]82号,鲁
另行收取技术服务费。IC卡内容需变更并重新 价费发[2003]112号,
发放的,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再收取技术服 鲁价费发[2006]104号
楼层十层以下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设 计中有木质地板和木质墙板的生平方米3元
建城[1993]410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鲁价涉发 [1994]185号,鲁建城 字[1998]14号,财预 [2003]470号
价费字[1992]179号, [1993]鲁价涉字第142 号,青价费[1995]105 号,财预[2000]584号
价费字[1992]181号, (94)财预字第37 号,《河道管理条例 》,财综[2003]89 号,青政办发 [1999]98号,青政办 发[2000]105号
78
水土保持设 中项省 施补偿费 标
涉企
79
水工程占用 省项省 补偿费 标
涉企
94
防空地下室 中项省 易地建设费 标
涉企
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含
99
核发工业产 中项中 品生产许可 标
证的产品质
量检验)
100
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收费
《水土保持法》,财
2元/平方米
预[2002]584号,鲁价 涉发[1995]112号,市
政府令第38号
临时性占用,占用期在3年(含3年)以下:
1、占用堤防、大坝(包括堤顶、坝顶、堤坡、
坝坡和马道) 、灌排工程设施(包括灌排干、支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74元(含供热配套费92元)。
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老式串联供热系统改并联系统的公共立管改造,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一)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下半年根据下一年度配套费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情况,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套费投资计划草案,提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配套费实施方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规范配套费减、缓、免缴审批程序,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报批程序”和“规范管理,兼顾效率”的原则,现就加强和规范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均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征收基数统一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计缴,由市建委统一委托市建设工程收费所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实行配套费封闭式管理的市内四区部分区域,由市财政局、市建委设立单独账户(浮山新区配套费由市浮山新区开发指挥部在市财政局设立单独账户),专户缴存,专款专用;配套费中供热、燃气部分因涉及的配套范围不同,供热、燃气配套费不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配套费是专项用于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配套工程的财政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除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明文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减、缓、免缴配套费。
因特殊原因确需减、缓、免缴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市建委根据项目实际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符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可直接办理配套费减、缓、免缴手续,事后向市政府备案:(一)军队建设项目。
驻青部队建设营区、国防工程、军休干部住房以及办公、后勤保障等非经营性配套用房,予以免征配套费;自有住房建设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配套费,建设商品房等经营性用房则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二)公办中小学校及社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
住宅小区规划范围内社区公共卫生设施,以及公办中小学校(指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园内建设教学办公楼、学生宿舍等非经营性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三)人防工程。
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免征配套费。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2]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征收范围: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
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不得重复收取。
配套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经区政府研究同意。
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青政发[2002]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配套项目不全的,应按实际配套情况据实收取。
配套费列入建设成本。
三、执行时间:自转发之日起执行。
四、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青政办发〔2002〕8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一)用途。
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
(二)收费标准。
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
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
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6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6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建立符合市场实际的价格体系,缓解用工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设市场人工单价,促进建设行业持续、和谐发展,现就调整我市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通知如下:一、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39-43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42-47元/综合工日。
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二、2008年2月1日以后(含2月1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人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发布指导价的下限。
编制预算控制价,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按41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按45元/综合工日执行。
三、2008年2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按实际开工日期,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发布指导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日单价。
调整后的人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发布指导价的下限。
四、2008年2月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核实已完工作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1、对已完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未完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应当依据发布指导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日单价。
调整后的人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发布指导价的下限。
五、2008年2月1日前已竣工的工程,其人工工日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青岛市建筑工程主要收费明细表
工程费以用下(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之和) 管理费费率 1000
一 . 十 . %= 1001 5000 十 %= 5001-10000 一 . 十 . %= 1000l 50000 . 十 . %= 50001-100000 . 十 . %= 100001-200000 以上 . 十 . %= 200000
具质有的工中程介咨机询构资 计价格〔1999〕1283 号
勘察测绘院
工年费补[20程修管充02勘订理]通1察版1规5知收)3定、号《》费有工标计关程准办问勘(价题察20的收格02
环评中介机构 计价格 号 [2002]125
节能办 鲁政办 号 [2007]42
5 6 7
劳费动安全卫生评价 规划技术服务费 规(用划地技)术 服 务 费
详见速算表 P7
过按收照费该,设工收计程费费设标的计准收6%从费计最标取高准(不的建超6筑%过工。该)程工、程城设市计市收政费基标础准设的施8工%程,施降工低到图最设高计审不查超 详见速算表 、 、 P8 P9 P10
详见速算表 、 P11 P12
建设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设计审查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监理公司 造价咨询构中介机
建议书
*1.143×10-3
*5.75
-4
×10
*3.6
-4
×10
*1.125
-4
×10
100-125
二、编制可行 性研究报告
12+(x-3000) 28+(x-10000) 75+(x-50000) 110+(x-100000)
18 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 按照占地面积计算,2 元/m2
青监岛督市水管理土保站持 《补费法38青收》偿号(岛取费)1市使和99水用水5 年土管土市保理流政失持暂府设防行令施办治第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08]5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08〕58号)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降低9项经营性收费标准,取消和停止收取3项经营性收费项目。
现通告如下:一、降低部分经营性收费标准(一)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每平方米3元,降低到每平方米2.4元;住房以外的其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每平方米10元,降低到每平方米8元。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24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三)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该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8%,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该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6%。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17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五)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青岛市勘察测绘院收取的土地服务类测绘费从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防雷检测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3〕24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95%收取。
(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3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八)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6〕8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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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2013】19号 青黄政发〔2013〕42号
2013年 2013年
4、土地评估
详文件
土地价格总额
计价格[1994]2017号
1994年
5、土地登记费
4万
土地使用面积
[1995]鲁土籍字第11号
1995年
4.00
4.00
二、政府行政性事业收费
第 1 页
1报批报建费
1.1散装水泥集资
2.00
建筑面积
鲁财综〔2003〕24号
2003年
1.2产权交易费
青价字〔2005〕30号
2005年
1.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0.00
建筑面积
青财综[2008]55号
2008年
1.4白蚁防治费 1.5施工图审查费 1.6工程勘察设计费 1.7产权面积测绘费 1.8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1.9建筑垃圾处理费
2.00 0.06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鲁电集团营〔2004〕90号
2004年 (千伏)
鲁价费发[2012]61号
2012年
18.00 323.00
规划建筑面积 户数
青政办发[2002]88号 青价字[2003]38号
2002年 2003年
2.4商业燃气工程费
700.00
设计日用气量
青价格[2006]211号
2006年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名称
一、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
收费比例 或单价
基数
文件名称编号/详细 文件链接)
发布时间
本项目此费 费用计算明 用金额 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80.00
规划建筑面积
青开管发[2004]101号
2004年
2、土地契税 3、土地使用税
0.04 10.00
土地出让金(含基 础配套费) 占地面积
2008年
1.24非住房房屋登记费 1.25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 费 1.2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质量检测 1.27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 保险 1.28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550.00
房屋总套数
发改价格[2008]924号
1.50
建筑面积
鲁价费发〔2006〕89号
2006年
1.29招标代理费用
差额费率 或速算按 标底×0.3 ‰
1、需要根据标段划分,区分中标金额选用不同费率收取招标服务费 2、按照不高于鲁价费发[2011]87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3、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为450万 元。
1、按不同招标项目分段差额费率收取相关交易服务费 2、鲁价费发[2001]243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65%收取,第2项中有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单位缴纳50%,中标单位缴纳50%。 3、单项工程的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 7 页
1.销售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1元/t;2.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吨3元;其 中: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元; 道路、桥梁、 水利、市政工程 按工程建设概算用量每吨3元;水泥制品企业 按袋装 水泥的实际用量每吨3元。 交易额*0.04%,最高不超4万元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10元/㎡计算2不能按建 筑面积计算的按每块砖0.05元计 (一)全部使用墙板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 设工程,专项基金预缴款全额返还。 (二)使用砌块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 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90%。 (三)使用无粘土非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 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70%。 使用无粘土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 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50%。 (四)在墙体中使用多种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每种材料的使用比 例分别计算返还金额。 (五)凡使用含粘土的墙体材料或达不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 设工程,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十层以下建筑面积2元/M2,有木质墙板的按3元/M2 青岛一般不交纳 设计费*6%
1.30招标综合服务交易费
差额费率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 费:中标额100万以 下,按中标额 1.0%;中标额100200万部分,按中标 发改价格[2011]534 额0.7%;中标额 500-1000万部分按 中标额0.55%;中标 额1000-5000万部分 按中标额0.35%;中 1、设计、建设监理 招投标(含直接发 鲁价费发[2001]243号 包)交易服务费;按 不超过勘察设计、
按建筑面积*0.6元/平方,最高不超过4万 另需参考 青政发〔2012〕30号 另需参考 青政发〔2012〕30号 另需参考 青政发〔2012〕30号 10000M2以上按0.25元/M2计取
第 9 页
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 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 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 计征。 1.占地面积*2元/M2 2.详见:青开发改发〔2012〕366号(青岛开发区涉企收费目录)第二 部分第八条 房产交易收费:1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住房外新建商品 房每建筑平米8元,转让方承担;存量房每建筑平米8元,转让双方各占 一半。2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100平米以下的,每次120;100-500 平米的每次150;500-1500(含1500)每次200;1500-3000的每次300; 租赁3000平米以上的,每次350元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 登记的为一件。
占道费分施工占道和经营占道两类。经批准施工、堆放物料、停放车辆 占用人行道的,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30元,占用车行道每平方米每昼 夜收费0.50元,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经批准占 用人行道设置的商亭、摊点,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50元,繁华地段每 平方米每昼夜最高不超过1.00元,禁止商亭、临时构筑物及摊点占用车 行道。占道设置广告的收费,另文制定。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工商部门管理临时占用道路设立的集 贸市场和纳入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暂不交纳占道费。
十层以下建筑面积 设计费 建筑面积
青价费[1995]105号 鲁价费发[2011]87号 鲁价费发[2002]87号
1995年 2011年 2002年
2.00% 4.00
合同总价 垃圾方数
鲁建发[2004]23 号 青价费[2006]70号
2004年 2006年
第 2 页
1.10环境影响评价
计价格[2002]125号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 %缴纳。
第 8 页
计价格[2002]125号青政发[2012]30号规定 按照不高于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1、表中数字下为不含,上限为包含;2.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或 可研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3.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 应区间里用插入法计算4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筑行业特点和所在 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乘以高速系数,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见表 1、2;5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费用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 环评大纲的技术评估费占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40%。6本表所列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的基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 加收50%。7本表费用不包括遥感、测遥、风洞试验、污染气象观测、示 踪试验、地探、物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飞机等的特殊检测
2.5燃气工程费(多层住 宅)
630.00
户数
青价字[2003]8号
2003年
2.6燃气工程费费(高层)
1150.00
户数
青价字[2003]8号
第 5 页
பைடு நூலகம்
2003年
2.7红线外供热配套费(热 力自行收取)
95.00
规划建筑面积
青政办字[2008]92号
2003年
2.8电力配套费
95.00
规划建筑面积
2011年
2001年
1.31节能评估收费
第 4 页
1.32城市绿化补偿费
200.00
绿化面积
青政办发〔2008〕65号
2008年
1.33文物勘察费
调查面积 220.00
(90)文物字第248号
1990年
1.34高可靠性供电费 1.35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1.3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2 增容费 2.1住户煤气开户费 2.2住户用电一户一表费 2.3高可靠性费用
2002年
1.11房屋安全鉴定费 1.1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30.00
道路面积
鲁建城字[1998]14号
1998年
1.13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
0.50
昼夜
鲁价涉发(1994)185 号
1994年
1.14物业维修基金 1.15地震安全性评价 1.16防雷装置施工检测 1.17防雷设计审查 1.18雷击风险评估 1.19城市建设档案服务费 1.20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 费
第 10 页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绿化配套用地面 积达不到《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 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委托园林绿 化行政管理部门易地补建绿地的,建设单位(联建工程由申报单位缴 纳)应当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标准,有拆迁 费用的,每平方米按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和绿地建设 直接绿化费用三项之和缴纳;没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土地基准地 价和直接绿化费用两项之和缴纳。土地等级划分及土地基准地价、拆迁 补偿费用分别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直接绿化费用按每平方米200 元执行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 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