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价格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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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青岛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青岛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2.18•【字号】青政发[1991]360号•【施行日期】1991.12.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1年12月18日青政发〔1991〕3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充分发挥供水设施效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和经济建设用水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总公司主管城市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城市自来水的生产、经营工作,并依照本规定负责城市供水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须在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二章供水申请第五条凡申请由城市供水系统供水和增加用水量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公司提出书面供水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配置图(1/500,标有座标);(二)平面图(1/500);(三)剖面图(纵1/200、500、横1/100)。

第六条公司应在接到供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勘察现场,对符合规定的,应予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经批准供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须按有关规定,向公司缴纳供水增容费。

第八条经批准供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须按公司确定的接水点、管径、管道走向、水管材质、水表品种、水表口径及水表池位置等办理设计与施工的有关事宜。

非公司确定品种的水表,须经公司鉴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九条水表池由用户按公司提供的标准图施工,从配水管放叉卡子起到水表后第一个阀门前的供水设施,由公司设计施工。

从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起到用水点的用水设施由用户自行设计施工,亦可委托公司设计施工;用户自行设计的,须经公司审查同意后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司检查确认合格方可接水。

现行水电气热公交等价格表

现行水电气热公交等价格表
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3、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委员会服务设施中的非经营采暖用热价格按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执行。
鲁价格一发[2013]70号(执行时间:2013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鲁价格一发[2014]17号(执行时间:2014年5月1日)
鲁价格一发[2014]46号(执行时间:2014年5月1日)
非居民类4.10
四、集中供热价格适用范围:原市内四区采暖期141天
类别及计费方式
采暖用热价格
备注
居民
采暖
按面积计费
30.40元/m2使用面积.采暖期
1、文件号:青价格[2008]241号、鲁价格一发[2013]70号、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
2、执行时间:2008年11月1日。
执行时间:2013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类别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备注
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
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0.5469
1、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宗教活动场所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2、鲁价格一发[2014]8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电价,合表用户自2015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仍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电价按每度0.555执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4800度的部分,执行第二档标准;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第一档电量增加至310度,第二档为310-400度,第三档为400度以上;低保户和五保户设置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在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081元。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鼓励利用再生水、海水及其他替代水。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城市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供水设施。

按照城市公共供水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条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覆盖的用水单位,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自建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和使用再生水。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4年修正)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4年修正)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1996年7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4年5月11日青岛下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称市供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利、地矿、环保、计划、卫生、规划、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供水、水利、计划、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和地矿等有关部门编制。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青发改价格〔2022〕304号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青发改价格〔2022〕304号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青发改价格
〔2022〕304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1.13
•【字号】青发改价格〔2023〕301号
•【施行日期】2023.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青发改价格〔2022〕
304号文件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3〕301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供热企业:
根据我市三区非居民用热成本监审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三区非居民用热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2〕304号)自2023年11月16日起延续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将按规定适时调整。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青岛市分类电价

青岛市分类电价

附件:
青岛市城乡分类销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农业生产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钱、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83分钱)。

—1—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类别用电0.4分钱。

3、农业排灌、抗灾救灾、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1.42分钱执行。

—2—。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青水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各用水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下简称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制定了《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2020年8月10日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下简称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的通知》(青发改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集团)直供崂山区、城阳区的非居民用户加价水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用水定额(计划)(以下简称定额)的核定、调整以及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的监管工作;海润集团及其委托的收费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负责加价水费的收取工作。

水电煤气价格表

水电煤气价格表
五、公交票价适用范围:市内五区文件号:青价工[2000]162号执行时间:2000.07.01
琴岛通卡票价调整文件号:青价格[2013]10号执行时间:2013.03.01
类别
成人票价(元/人次)
普通公交票价
1.00(琴岛通卡0.80)
空调车票价
季节性
开空调季节2.00(琴岛通卡1.60),其他季节1.00(琴岛通卡0.80)
6.71
93#汽油(II)
7.22
97#汽油(II)
7.75
0#柴油
7.05
-10#柴油
7.60
-20#柴油
7.96
七、车用天然气适用范围:全市文件号:青价格〔2011〕79号执行时间:2011.10.9零时
品种
价格(元/立方米)
备注
车用天然气
4.28
3、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
按最大需量:38元/千瓦·月。
按变压器容量:28元/千伏安·月。
4、峰谷分时电价按照峰谷电价政策执行:
高峰时段:
8:30—11:30,18:00—23:00,
基础电价上浮60%;
低谷时段:
23:00—7:00,
基础电价下浮60%;
尖峰时段:
10:30—11:30,19:00—21:00,
不满1千伏
0.9048
1-10千伏
0.8898
35千伏及以上
0.8748
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6917
1-10千伏
0.6767
35千伏及以上
0.6617
三、管道燃气价格管道煤制气价格文件号:青价格[2002]158号执行时间:2002.08.01
适用范围: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文件号:青价格[2007]277号执行时间:2008.04.01

价格听证会流程图

价格听证会流程图

价格听证会流程图3、价格干预流程图24、价格调控流程图青岛市自来水现状1、 青岛市多年平均降水量688.2mm (折合水量73.3亿m3),水资源总量22.1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16亿m3,地下水资源量为9.3亿m3,重复计算量3.2亿m3。

全市人均占有水资源量313m3,亩均占有量306m3,分别为全国平均值的12%和15%。

远低于世界公认的人均500m3的绝对缺水标准,是全国北方最严重的缺水城市之一。

全市现有大中型水库24座,小型水库469座,水利工程总拦蓄能力15亿m3,兴利库容10.2亿m3,其中大中型水库兴利库容7.1亿m3。

城市现有供水水源年供水能力3.70亿m3,其中市内七区供水能力为2.7亿m3,五县级市1亿m3。

2、 面对大海,青岛用水常年喊渴的尴尬局面有望在三年内获得改观。

在海水综合利用方面,到2010年,青岛市将建设成为国家海水利用示范城市,争取海水淡化规模达到20万立方米/日,与目前全市日用水量的三分之一大体相当。

在海水淡化工程和工厂设置上,青岛市将从全市布局多点开花。

黄岛区建设2×25000立方米/日低温多效海水淡化示范工程,同时建设30000立方米/日海水淡化示范工程,解决电厂、淡化厂水电联产的配备问题。

到2010年,黄岛区形成10.6万立方米/日的淡化能力。

青岛市内四区以及崂山区将成青岛的海水淡化应用、综合服务区,重点建设华电青岛有限公司8600立方米/日、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2万立方米/日、青岛百发10万立方米/日的海水淡化项目,为企业和周边居民提供生产和生活用水。

红岛区域实施海水淡化和盐业化工结合试点区,解决红岛、出口加工区、上马等沿海区域用水。

建设1万立方米/日的淡化厂。

胶南建设董家口、琅琊海水淡化厂,总规模3万立方米/日。

同时,青岛市还将建设4座总规模为0.2万立方米/日的海岛海水淡化厂,满足沿海各岛对水源的需求。

其中,灵山岛0.1万立方米/日,斋堂岛0.02万立方米/日,田横岛0.05万立方米/日,竹岔岛0.03万立方米/日。

青岛市建设事业价格表-2007发布

青岛市建设事业价格表-2007发布
元/立方米
0.71
4.市区井群
元/立方米
0.35
水资源费
5.崂山水库
元/立方米
0.35
水资源费
6.径流水
元/立方米
0.53
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价格表:
类 别
计量单位
价格(元)
定价时间
备 注
1.人工煤气
民用气
立方米
1.00
2002.8.1
中、小学及幼儿园
工业用气
立方米
1.20
1996.12.2
经营业
立方米
标准:按设计规范。
4
雨水
11
雨水排放管线、暗渠、泄洪设施等。
5
污水
12
污水管线、污水泵站等。
6
综合布线
6
12孔砼构件。包括有线电视、智能化宽带、区内弱电(380V以下)电缆、电信电缆等穿线管。
7
环卫
6
垃圾分类集散点、分类集中打包站、公厕。
8
水处理
20
居住区新建污水接力泵站,连接系统主管线及水环境改造等。
高层住宅
1150
包括户管、表、泄露报警装置及与单体楼建筑红线止管线相接部分材料、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质监费、探伤费、带气碰头、置换费。
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表:


计 费 方 式
供热价格(元)
备 注
现行价格
2005.11.1
起执行价格
2006.1.1起执行价格




按面积
计 费
(平方米)
居民类
(使用面积)
青岛市建设事业价格表-2007发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鼓励利用再生水、海水及其他替代水。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城市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供水设施。

按照城市公共供水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条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覆盖的用水单位,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自建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和使用再生水。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8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城市节约用水适用《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

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和利用,本条例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机构和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保障供水安全和稳定,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17修正)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17修正)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水资源【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7.12.01【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1996年7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96年8月1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8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9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城市节约用水适用《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

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和利用,本条例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机构和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内三区城供水定价本钱监审报告

青岛内三区城供水定价本钱监审报告

青岛市市内三区城市供水定价本钱监审报告依照《价钱法》和《政府制定价钱本钱监审方法》等规定,我局对青岛市市内三区2021年至2021年城市供水定价本钱实施了监审。

此前,我局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确信并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对承担青岛市市内三区城市供水的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2021年至2021年城市供水本钱进行了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报告。

本次本钱监审是在该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的。

一、城市供水单位大体情形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简称海润集团)成立于1980年3月,位于青岛市太平路55号,系国有独资企业,要紧承担青岛市市内三区等区域的城市供水。

注册资本30518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敬明。

二、本钱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二)《政府制定价钱本钱监审方法》(国家进展改革委令第42号);(三)《政府制定价钱行为规那么》(国家进展改革委令第44号);(四)《定价本钱监审一样技术标准(试行)》(发改价钱[2007]1219号);(五)《城市供水定价本钱监审方法(试行)》(发改价钱[2020]2613号);(六)《山东省政府制定价钱本钱监审实施细那么》(鲁价调发[2006]102号);(七)《山东省政府制定价钱本钱监审目录》(鲁价调发[2006]103号);(八)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钱监审程序依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钱调整本钱公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钱[2020]2613号),我局邀请两名人大代表、两名政协委员和两名专家学者参与了城市供水定价本钱监审进程。

(一)成立本钱监审工作组。

本次本钱监审工作由我局组织实施。

(二)发出本钱监审通知书。

向海润集团发出本钱监审通知书,要求海润集团按规定填报2021年至2021年本钱报表及与本钱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实地监审。

在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本钱监审工作组又专门听取了海润集团对城市供水经营及本钱情形的介绍,审核了部份相关的财务报表、账簿和原始凭证,了解与城市供水定价本钱有关的其他情形。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青价格[2005]179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5]179号2005年11月1日)各区、市物价局、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市供热办公室:2004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并在较高价位运行,致使我市集中供热成本提高较大,影响到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为有利于供热企业的正常发展,保证用热户的用热需要,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市内四区现行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

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非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

非采暖(生产)用热价格,按流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吨123.00元调整为135.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吨113.00元调整为124.00元;按热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吉焦49.00元调整为54.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吉焦45.00元调整为49.50元。

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由现行每吨78.50元调整为86.00元(见附件1)。

二、调价执行时间与计费方式。

调整后的非采暖(生产)用热及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采暖用热价格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从2005年11月16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

2005年-2006年采暖期的采暖用热收费(不含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采取两个价格段与对应集中供热天数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见附件2)。

水价改革之青岛样本

水价改革之青岛样本

国占领者当局不得不着手建设城市供水设 务投资有 限公司合作 ,成立青岛中法海润 该基础设施再归政府 所有 ,协议期限通常 . 施, 在现在的海泊河公园一带打水井 5 眼, 供水有 限公 司。公司投 资总额 为 2 5亿元 是 2 。 0 0年 将井水集中消毒后 , 再用柴油机带动水泵, 人 民币 ,双方各 占 5%的股份 ,其中市 自 0
维普资讯
每 年 大概 都 有 l 仇 保兴 日 表示 , 目前 ,欧美 的水价 占成本 的博弈 一 直在 进行 着 。 前 亿 的亏损 。 的 7%,而我 国 目前 才 占成 本的 2 % 0 0 。在 过 在 引 入 外 资初 期 , 中国 并 没有 开始 公
这 样 的模 式 把 自来 水 公 司 的 “ 水 一 原 通 过 沿途 敷 设 的供 水 管道 ,送 至 观象 山的 来 水 集 团 以 白沙 河 水 厂 和 已 投产 的 仙 家寨 制水 一销水”三个环节完全分开 ,以便每
贮水池,再送至用户。此工程使青岛成为 新 水 厂 的 资 产 作 为 投 资 , 中法 水 务投 入相
空 间还不 大 ,但 收益 稳 定。 国水 资 源 的 基 本 现状 普 遍 表 现 为 水资 源 短 特许经营的制度。固定回报开始退出舞台。
还是黄河水太贵。
损部分都是有政府补贴的。
这逐渐 引起 了舆论的不满,很多人把
青岛市公用事业局有关人员表示 ,目 这种补 贴正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 无法 政府此举视 作变相举借高利贷。直到 2 0 04 前 合 资情 况 还 不 错 ,中法 水 务 在 中 国与 十 负担之重。据报道 ,中国仍有 35亿人饮 年 3 1 建设部出台 《 . 月 9日 市政公用事业特 几 家公 司合 作 ,青 岛 是最 好 的 ,尽 管 利 润 用 水不安全 ,40多座 城市严重缺水 。全 许经营管理办法》 0 ,规定对于水务处理采用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市北当代物业综合水价的批复-青价工[2000]344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市北当代物业综合水价的批复-青价工[2000]344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市北当代物业综合水价的批复
正文:
----------------------------------------------------------------------------------------------------------------------------------------------------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市北当代物业综合水价的批复
(青价工[2000]344号2000年12月8日)
青岛市市北当代物业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实行综合水价的申请》(北当物发(2000)10号)收悉。

根据市物价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青价工(1999)278号文件规定,经核实你公司实际用水情况,确定台东商业中心32#地块网点的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33元,价格内含污水处理费0.72元。

本批复自2000年12月15日起执行。

——结束——。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1月1日起执行)之欧阳地创编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1月1日起执行)之欧阳地创编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8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城市节约用水适用《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

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和利用,本条例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机构和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保障供水安全和稳定,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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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外一档
(超基数50%以内)
3.30
4.55或4.65
基数外二档
(超基数50%以外)
大众(普通)浴池
2.60
1.25或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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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浴池、洗车
5.30
6.55或6.65
自输水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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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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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城阳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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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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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饭(
阶梯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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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或3.95
基数外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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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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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外二档
(超基数50%以外)
工业、商服
(阶梯水价)
2.20
1.25或1.35
3.45或3.55
基数内
2.70
3.95或4.05
青岛市城市供水价格一览表
用水分类
自来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
含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价格
备注
居民
1.30
0.30
1.60
低保户、特困家庭每户月用水量5立方米以内的
1.80
0.70
2.50
低保户、特困家庭每户月用水量5立方米以外的、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事业
基建
3.80
1.25或1.35
5.05或5.15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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